1. 买保险的二年不可抗辩是什么意思
保险两年不可抗辩期,是指保险法规定,对于长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签订2年后,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赔,必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两年不可抗辩期赔付,还有个特殊情况需要排除,那就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罹患了或罹患过某种重大疾病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疾病的轻症,不受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仍无法获得理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1)保险两年追诉期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赔偿原则:
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
1、财产保险的补偿: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是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2. 责任保险中的追溯期是什么意思
产品责任险的追溯期是指期内索赔式条件下设置的,由两层含义:1.追溯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2.追溯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追溯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而且被保险人尚不知晓,在保险期内提出索赔。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进行保险理赔。
3. 保险公司追诉时效是怎样的
您好:
保险公司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有多长要根据法院判定的最高刑来决定他的追诉期,保险诈骗罪一般刑期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那么追诉时效是在十年内。但也有可能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他的追诉时效也会相应的延长。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损失补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
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4. 三年产品责任保险(含追溯期两年)什么意思
3年内,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可以理赔。
只要在3年保险期间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哪怕理赔的时候已经过了1年,也没有关系,依然可以理赔。
追溯期是指,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时间,正式理赔的时间,两个时间相距不能超过2年。
5. 疾病保险诉讼时效两年什么意思
意思是说疾病保险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只有两年,只是在两年之内有效,超过两年就无效了
6. 请问责任保险中的追溯期是什么意思在追溯期内出险了如何理赔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追溯分为两种,向前追溯和向后追溯.向前追溯就是,向保单起保日期之前追溯,主要体现在按照期内索赔式投保的产品责任险中.简单说:就是对起保之前生产的产品,在保险期间出险了,保险公司也要赔付!
例如:A公司在2006年生产了一批产品,然后,在民安投保了产品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7-01-01到2007-12-31号,追溯期为1年,意思就是说:对于2006年生产的产品在2007年出险了,保险公司也要赔付.(追溯起始时间为:2006-01-01,追溯结束日期为:2006-12-21号)
在追溯期,但是不在保险期间发生的案件,需要理赔!追溯期主要是向前追溯,就是起保之前,用于产品责任险比较多!
在责任险中有追溯期的概念,下面查到的些资料可供大家理解。
产品责任险附加条款汇编:
产品责任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这种方式下只要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不论何时提出索赔,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另一种是以索赔提出为基础,这种方式下不论产品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在本年度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概念是理论上的,现实承保中保险人为控制风险,对在事故发生制下提出索赔的时间和对在索赔提出制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均有限制。
我国目前产品责任险的基本条款采用的是事故发生制,在赔偿处理部分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要采用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方式,保险人则规定追溯期,即在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并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人才承担责任,且追溯期一般规定不超过5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出具第一张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保单时,不给追溯期。现实承保中,采用此条款,被保险人通常可有一定宽限期,即便保单到期或注销,只要被保险人在条款中规定的发现期中提出索赔,这个索赔仍旧有效。
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对产品责任险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承保的最好条件为:追溯期5年,发现期3年。采用以索赔提出为基础的方式,如果能把发现期争取到2年,则即使没有追溯期,也已经优于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