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法人保险机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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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保险公司总部扎根深圳
目前深圳拥有26家保险公司
深圳良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正吸引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将总部扎根这里。目前深圳已有保险公司26家,其中总部在深圳的法人机构6家,分别是平安保险集团、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华安产险、太平保险以及招商信诺。另有保险分公司20家,保险中介机构49家,保险市场主体总数居全国第二位。
中外资保险机构纷至沓来
2003年9月,由招商集团与信诺人寿合资新成立的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决定把总部落户深圳。
2004年7月,获中国保监会新批的中资保险公司东安保险开始进入筹备期。目前,东安保险已将总部定在深圳。公司计划首期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亿元,业务经营范围涉及所有非寿险业务。另据记者采访获知,依据保监会今年5月下发的有关外资分公司改制为独资子公司的政策,香港民安、中银保险目前已经获准将其在深圳的分公司改制为独资子公司。这两家都有意向将未来的总部设在深圳,并且独资公司成立后,其目前在深圳的业务将不受任何影响。
此外,美国国际集团(AIG)旗下的美亚保险也准备向保监会提出申请,欲将其深圳分公司改建为一家独资子公司。
另据来自深圳保监局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全年深圳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79.37亿元,保险密度为1423元,居全国第三位。
保险机构缘何钟情深圳?深圳市政府力促金融发展的决心以及深圳保险市场的成熟发展,使保险“新来者”十分看好在深发展的前景。
继深圳去年出台扶持金融业发展的金融“18条”后。前不久,深圳市出台了《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在未来5年内把深圳建设成保险业中心城市,同时重奖来深设立总部的保险机构。
在谈及为何把总部放在深圳时,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新利告诉记者,深圳关于发展金融业的系列措施有很强的吸引力,特别是对发展保险业很有诚意。
王新利表示,香港民安母公司在香港,深港两地通讯、交通便利,加上20多年来民安在深圳一直稳健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在珠三角地区树立相当的知名度,所以把子公司总部放在深圳理所当然。
东安财产保险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公司拟任董事长戚历生曾表示,在深圳市的积极政策支持下,东安财产保险公司一定会取得长足的发展;东安落户深圳也将会产生相当的聚集和示范效应,相信会有更多金融机构纷至沓来。
立足深圳走向全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保险公司在深设立总部的目的并不仅只限于在深圳发展,其战略意图更在于立足深圳,更好地走向内地市场。中银保险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彭光利表示,成立独资子公司后,中银保险将更好地吸收香港保险市场成熟经验和规范运作模式,向内地城市扩展开设分公司。王新利也持上述观点。他说,香港民安的客户群以前以港、澳、台资居多,而现在已经逐渐得到本地客户认同,这有利于向内地拓展业务,有关发展计划都在规划中。
招商信诺人寿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麦云翰表示,公司开业一年来业绩良好,目前已经签发了保单3万多张,公司员工从区区几人壮大到170多人,这些成绩将为公司向其他地区展业积累了许多相当重要的本地市场经验。据麦云翰透露,招商信诺已向保监会提出有关展业计划的申请,计划明年在北京、上海设立分公司,在广州设立代表处。
Ⅱ 保险公司法人业务部
注册资本:122.5598亿元(于2012年3月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于2011年3月24日发布变更公告)
发起设立时间:2003年7月
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本公司主要在中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及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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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经常听人说法人,法人是什么比如说保险公司是法人还是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是法人
法人不是人。。。我记得高中政治课上老师说的一句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你说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则是法人代表或者是法定代表人。。——年安保险超市
Ⅳ 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的是什么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通过选举的,可以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
Ⅳ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治理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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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险法人机构对经济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正面效应。第一,保障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影响在于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以及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较为显著。同时,如若某家银行出现危机,极可能引发挤兑风潮,继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破环银行体系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如上所述,中国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将覆盖绝大部分银行账户,加之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处置问题银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实际保障。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当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资金支持帮助银行摆脱困境,从而稳定整个银行体系的运作。
第二,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从中国银行业的体系来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的优势明显,这主要因为其拥有经济体信誉作为担保,而且市场普遍认为经济体难以承担国有大型银行的破产成本,从而令其在无形中增加了保护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淡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优势,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同等的公众信任,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竞争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增强存款人对民间金融的信心,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利好因素之一,从而也将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将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相应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应对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之一。当某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并继而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只要不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原则上就应当允许其破产。然而由于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机构,其破产倒闭将影响到广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国,必须谨慎对待银行破产,并设计出合理的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银行倒闭带来的财务损失,能将退出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为银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场退出通道,同时也能保护为数众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经济利益,降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支出。在此基础上,存款保险制度将放大资本金风险,繁荣整个金融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第四,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放开,以及公民理财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我们已经迎来泛资产管理时代。各家银行竞相推出各种理财产品,资金供需不平衡特征明显,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储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理财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迫使银行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主动开展跨业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2.负面效应。第一,诱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最严重的弊端是诱发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这在当前中国金融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令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不再考虑选择哪家银行,对银行进行主动监督的动力下降,从而使得银行面临的市场约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挤兑威胁不复存在,银行风险管理意识有所减弱,甚至将存款保险作为一个可以依赖的因素,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资,这将会对银行的投资选择和经验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导致逆向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逆向选择主要表现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那些经验不善、风险程度高的银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则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险机制。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市场主体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将加剧其他投保银行参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弥补处置问题机构带来的成本。最终导致问题银行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这不仅使银行经营风险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险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第三,加大经营成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于投保银行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这势必增加银行资金成本,减少可用资金,银行经营利润和资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时,由于保费计费基础不同,各类银行所受影响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类参保机构保费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如果以银行总资产作为计费基础,各类型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别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额作为计费基础,则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主要是因为后者的大额存款客户相对于小额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占比相对较少。这对于当前中国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将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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