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样理解养老保险的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也称公积金模式。流行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强调自我保障,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公积金”账户。具体规定缴费比率,缴费及利息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待遇由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强调激励和自我保障,政府负担轻,但缺乏互助互济,对低收入者保障不利。
Ⅱ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介绍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是以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为主体所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的名称是“中央公积金制”,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大约有十多个国家,如斐济、加纳、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所罗群岛等都是,其中以新加坡成绩最显著。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充分实现了自我保障的原则。
Ⅲ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有哪些基本框架
(1)完全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费完全由个人缴纳,企业不再负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
(2)建立个人储蓄账户。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个人建立储蓄账户,强制雇员参加投保,至少需投保一定年限。在达到规定条件后,凭个人账户支付养老保险金。
(3)养老保险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个人储蓄账户由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公司向每位投保者发给个人储蓄账户手册,每隔3个月直接向投保者发布一次信息,包括投保人积累的金额、公司投放资金选定的渠道、投资回报率等信息。
(4)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方法。一般男年满65岁,女满60岁,缴费满20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三种,可自愿选择:一是计划提款方式。缴费者退休后,将个人账户的储蓄款继续存在基金管理公司,由公司为其制订一个提款计划,按月领取,未领取部分继续计息。存款余额可以继承。二是终身年金方式。缴费者退休时,基金管理公司将其个人储蓄账户存款额转入一家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如果存款余额较多,退休者又不愿意多买,可一次性将多余部分提取。之后,由人寿保险公司按月定额支付养老保险年金,直至死亡。这种年金不能继承。三是临时提款加终身年金方式。退休者先将个人储蓄账户提取一部分,其余(足够购买人寿保险年金)转入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按双方合同按月支付,直至合同期满。
强制型长期储蓄养老保险的一个关键是:基金管理公司对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必须要做到保值增值。
Ⅳ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特征
1、强制其雇主为雇员储蓄,雇员依法自我投保,以形成社会保险金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除了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外,财政上不给予拨款。
2、年年调整总保险费率。按规定,新加坡随着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和工资不断提高,除调整总保险费率外,还调整雇主和雇员承担的比例。
3、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开始比较单一,随着公积金积累的增多而逐步扩大扩大其功能,包括购房、医疗、子女升学等方面的工作。
对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评价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之一,即被西方学者称为是“自已养自已老”的模式。财政不给予支持,职工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中,职工达到退休时连同本息一次发还给职工。养老保险金额与个人劳动贡献或劳动报酬紧密相连,这更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这一模式类似商业保险的人寿保险,区别也有,仅仅是带有强制性。这种养老保险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社会互助性。在社会成员之间,包括已退休的与在职职工、早逝与晚逝之间、男女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2、储蓄几十年,能否抵御通货膨胀危险是没有把握的。一旦出现负利率情况,积累的基金就难以确保职工的生活。
3、退休后一次性发给全部退休金。如遇到不测事件时,难以确保高龄者的基本生活。
Ⅳ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的简介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是以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为主体所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的名称是“中央公积金制”,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大约有十多个国家,如斐济、加纳、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所罗群岛等都是,其中以新加坡成绩最显著。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充分实现了自我保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