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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停售

发布时间:2021-07-24 03:54:23

保险停售了还能续保吗 为什么保险产品会停售

产品停售了对已投的保单没有任何影响,任何一份售出的保单都是合同,是经监管单位批准、法律承认的合同。

每年都有正常的产品更迭,不可能因为去年买的产品今年停售就失效。任何一款在售或停售的产品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限制,确保顺利理赔。完成保单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保障的开始,而不是结束。

很多人请教学姐,自己想要买保险,也想要了解一些保险知识,希望达到那种自学能够看懂基本条款的程度,需要掌握哪些内容呢?学姐花了一些时间的整理,把一些基础的保险名词解释和常用术语汇总如下:超全!你想知道的保险知识都在这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购买的是一年期的医疗险、意外险等短期险,学姐建议:如果产品停售,在保单到期前请及时购买替代产品,避免出现保障“真空期”,否则在此期间出了问题而无法理赔,就得不偿失了。

最后,学姐还是想提醒大家一句,保险停售你的保险是不是白买了?这得看你买的是长险还是短险。

如果你买的是长期险,放宽心。比如我们买了保一辈子的重疾险,不管它是否停售,我们都能享受重疾保障。保险公司停售它,只是下架这款产品,还没买的人不能买了而已。但对于已经买了的人来说,就算停售了,只要还在保障期内,它就能一直保障我们。

如果你买的是一年期保险,那就要注意了。比如今年2月买的百万医疗险,到了5月产品停售了。那在产品到期失效前几个月,就要开始挑选替代的保险产品了。但有些百万医疗险有“X年保证续保”功能,这种产品,投保后就算停售了,在保证续保期内也还能继续购买。

⑵ 为什么有的保险要停售

保险公司是经营性盈利公司,随着社会发展,居民身体素质的变化,经济体系的变化,疾病的变化,医疗条件的变化会对产品进行调整,之前有些险种的条件过分的好,导致公司亏损概率变大,或者有些险种条件过分不好,导致无人愿意购买,这类都会停售。
例如:a疾病在若干年前是非常难治愈的,需要花费非常大量的财力才能治好,之前就是重疾,但是随着医疗技术提高,A疾病变得非常好治疗,只要花费很少的钱就可以治愈,那么这种疾病在新的险种里面就会归类为轻疾,甚至是去除。

⑶ 保险停售了还能续保吗,为什么保险产品会停售

产品停售了对已投的保单没有任何影响,任何一份售出的保单都是合同,是经监管单位批准、法律承认的合同。

每年都有正常的产品更迭,不可能因为去年买的产品今年停售就失效。任何一款在售或停售的产品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限制,确保顺利理赔。完成保单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保障的开始,而不是结束。

说到这,学姐之前写过一篇原创文章:我买的保险停售了怎么办?会对我的保障有影响吗?
文章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了买长期险和短险后产品停售了对日后保障的影响以及我们应该怎么应对这种影响。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会停售?

  1. 银保监会出新规,监管叫停 :我们都知道,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是银保监会,如果银保监会觉得某款产品设计不合规,让保险公司停售都属于正常的范畴。再有就是,某些公司推出的产品过于激进,越过了监管的红线,也有可能是保险公司有违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也会被要求强制停售。

  2. 产品升级,更新迭代 :现在这个时代,不管什么产品,更新速度胜于一切,很多公司的老产品都会在新的一年进行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升级,例如很多重疾险都会有2017版,2018版,2019版,每次升级也都会在老版本的保障基础上做点调整,保障也会更好,这个时候,老版本的产品自然就下架停售了。

  3. 产品费率低,没有利润空间:这种情况就比较常见,因为有的产品定价确实很低,保险公司没有啥利润空间可图,自然售卖的时间不会太长。

  4. 产品设计很好,亏损隐患过大:如果某款保险产品设计的性价比很高,销量也是很好,但是,经过盘算并不挣钱,若再持续卖下去,甚至有可能要亏钱。这个时候自然也会选择停售;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例如,利率下调,保险公司要亏损,09年以来,一年期基准利率一路从2.5%下调到现在的1.5%。前些年,保险公司为了争取更多保单,利用高利率做文章。在利率一路下行的环境下,这些产品就要面临利率倒挂的风险。另外一方面,降息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以及保险利差构成负面影响。

  5. 产品伪停售,销售伎俩 :这里呢,我们要敲黑板了,有的时候,保险停售也会是保险公司惯用的销售伎俩。而很多人也通常会有种“再不买,以后就没有了”的心理,很轻易的就做了投保决定,但是,也有很多人买了以后就开始吐槽产品的缺陷等。所以,在做投保选择时,还是建议大家要擦亮双眼,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入手。

⑷ 保险停售是什么意思

根据国家政策,某些类型的保险产品受到国家限制,不准出售,例如今年出台新的保险政策:短期即3年内反还型的分红理财型产品明年很有可能停售。原因是这样子的,快速反还产品的的出台是各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大部分客户的喜好,毕竟竞争也是很激烈的,但是这种产品对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和良性发展不利。国家保监会为了遏制这种状况出台政策,限制出售或者停售。

⑸ 2019保险产品停售通知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7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例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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