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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设立存款保险机构

发布时间:2021-07-23 07:10:01

A. 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机构缴纳一定保险金,当其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来保障其清偿能力的一项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上世纪30年代美国大萧条之后人们对风险的深刻理解。

它是目前各国较为公认的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监管机构并称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我国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而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加快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据张健华介绍,在金融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极易传播和蔓延。目前我国房市、股市的低迷,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等都可能引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反弹。经济高速增长期间金融机构被掩盖的问题有可能集体暴露。这就需要建立制度对相关风险加以约束。

“美国此轮危机导致了19家银行的倒闭,但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防范了风险的扩大,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融恐慌和社会不稳定。”张健华说。

据介绍,此前我国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其实都是政府主导的隐性保险制度。这在事实上隔断了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制衡关系。进而,还有可能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实行缺乏独立性。

张健华指出,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将包括,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限额赔付,规定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仍有权从该机构清算资产中得到追偿;实行风险差别费率,以起到正向激励和辅助监管的作用。而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

B. 如何看待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存款机构缴纳保险费,在存款机构因意外事故破产时可对债务清偿进行金融保障。这项制度将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半年央行已积极开展了存款保险制度调研。目前,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牵头,相关部委参加的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正在进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存款保险条例》的立法工作。 据了解,存款保险目前的方法有三种:强制性保险、自愿保险及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双轨制保险。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应采取强制性投保方式,强制所有的存款机构加入存款保险体系,才能全面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 针对央行的最新表态,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已被研究多年,存款保险制度之前是国家承担银行面临的风险,目前由于银行逐步商业化,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银行商业化之后的风险转移,把以前由国家承担的风险转移到商业银行来承担,进而分散和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 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韩高峰则认为,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利率放开铺路,存款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因存贷款的长短期利率不匹配引发的挤兑风险;二是防范贷款违规及其流向股市引起的风险,假如贷款形成坏账或流向股市的不可预测因素,就会出现实际有效贷款利率实际上低于存款利率的银行风险;三是银行商业化的风险转嫁。 对于出台时机,韩高峰认为,因为先前管制比较严格,银行政策性的坏账由国家承担或剥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与外资竞争的加剧,及早预防应是英明之举。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指出,由于市场利率尚未形成,多层次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多元化金融产品也未展开,存款保险制度尚难以成行。 至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起潜在的道德风险,韩高峰研究员指出,银行间追求业绩,道德风险应该会存在,但是不会太严重。因为存款保险制度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预期和导向,进行事前调整,从而降低对经济和社会的冲击。 易宪容则认为,对于道德风险的问题,小银行有、大银行也有,重要的是靠制度约束。一是根据不同的经营状况采取差别费率,通过费率调节,增加成本来规避和杜绝风险;二是银行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取消银行现有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信用机制,使银行更具竞争力和市场扩张力;三是及时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存款人利益,并不是保证每个参与保险的金融机构都能不折不扣地得到补偿。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因主观原因出现经营危机,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对其接管或兼并,把银行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当记者问到存款保险制度推出面临的难点时,易宪容表示,在于增加银行经营成本的缴纳费率和对于存款人的赔偿限额上。王国刚也认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从操作层面上看,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考虑清楚,一是保费的口径、收取的时点界定,二是如何理赔,三是结余资金如何运作等方面,这些问题都将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

C. 我国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谁

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6月01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目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工作人员担任。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我国是否设立存款保险机构扩展阅读:

1993年,我国就首次提出存款保险制度。2015年5月实施的《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与管理,存款保险机构也设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金融稳定局)。

尽管条例已经提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如果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就可能影响公正性、出现工作效率较低,难以有力地承担起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重任。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往往对参保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

由中国人民银行独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专门管理机构,是推动商业银行良性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推动中国金融更加开放的一个有力举措,代表了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全面可持续的发展进步。

D.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没有建立美国是在什么时候建立的存款保险

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最早建立该制度的国家,正是建立是在1934年,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成立为标志。

在19世纪末,美国国会就已经开始讨论存款保险的话题,美国有14个州在1829年到1917年间就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

E. 我国目前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F. 试述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涵义、作用。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有无必要条件是否具备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但就中国的目前现状而言,还不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首先,同私有产权为主体的美国经济中的存款保险相比较,中国的存款保险具有其缺陷,既增加银行的道德风险,又不具有维护存款人信心的作用。中国现阶段绝大部分银行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是银行的担保者。无论遭遇到何种经济打击,只要政府不破产,银行也不会破产。只要存款人对政府有信心,便会对存在银行的钱有信心。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存款是借给政府的,只要政府在,其开设的银行便不会不还钱。因而在银行国有的产权制度下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它起不到维护存款人信心、防止挤兑的作用。

其次,从成本运营来说,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目前,中国的四大国有银行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节省运行成本,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意愿必定不强。

换个角度来说,即使中国成立存款保险公司,那它也绝不会是民营的,而是国有公司或合资公司。政府必须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与剩余收益索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同国有公司没有什么区别。存款保险收取保费的过程从宏观上看无疑是一个人将一只手上的钱放到另一只手上,这些保费是国有银行的利润的一部分。与银行的坏账准备金没有什么本质上区别,只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无论营利与否都得按比例交纳。当银行的经营出现问题、绩效下降时,保费负担还会造成银行的亏损。

而如果不顾中国的现实,强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对中国经济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首先,可能导致房地产泡沫的产生。长期以来,银行存款是我国资产所有者认为最安全的投资方法,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我国引入了存款风险的概念,使得资金持有者为了避免经济损失而将资金投入房地产、黄金等实物投资方面。目前我国房地产经济已经具有一定的泡沫因素,存款保险制度将更进一步推进房地产泡沫经济的产生,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将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资本外逃。存款保险机构收取的存款保费的运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为了规避风险,它必须投入到那些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地方,因此,保险机构为了谋求自身的增值和规避风险,势必将其资金投入债市。由此一来,大笔资金流入债市,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风险偏好者可能进行跨国投资,从而导致一定规模的资本外逃,使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供应显得更加不足。

还将导致银行业的二元化加剧。我国目前国有银行规模大,但经营效率低,股份制银行规模小,但经营效率高。这种银行业的两极分化使我国银行业在日后发展的重点大不相同:国有银行的改革重在提高效益,而股份制分行的改革重在扩大规模。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则对它们的发展产生了相反的作用:国有银行由于其国有性质在吸储上有很大的优势,许多居民存款都集中在国有银行,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直接增加了它们吸收存款的成本。为追求经济利益,它们势必追求高收益,而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由此国有银行账号的经营风险变大。股份制银行由于其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使得其在吸收存款上不具备优势,从而规模的扩大也有一定的约束,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股份制银行和国有银行在信用担保上的区别不复存在,由此银行业的二元化状态更加明显。

鉴于此,由于我国还没有在公众心中建立起一个诚信的社会,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恰恰需要一个诚信的社会才能解决,这不是监督或是激励机制的问题,而是社会还没发展到这样一个程度。所以,我们目前还不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强制建立起来的存款保险制度必定不能起到它应有的效果和作用。

关于你说的可行性

存款保险制度年内有望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刘士余日前指出,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已被列为2006年金融稳定工作任务之一。专家预计,这一制度有望在年内建立。

刘士余是在2006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上讲这番话的。

金融专家表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完成或者正在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正稳步实施上市计划,而以国家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政策便不应用于股份制金融机构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

这位专家说,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强化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动机,各银行不用为它们的过度冒险行为而支付额外成本。

有关专家建议,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金融安排,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而不是某个部门出台一个管理办法就能解决的。当务之急是制定《银行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

G.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以及怎样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从事面对公众的存款性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机构成员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它金融机构丧失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并引发银行危机。
就我个人看来,最近几年尚不需要,中国政府应该不会轻易让一个银行消失的,毕竟目前在中国人民心里银行仍然是和土地一样坚实的存在。

H. 中国有没有存款保险机构

我国目前还没有存款保险机构,但是国家正在筹划存款保险机构,而且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势在必行

I. 存款保险机构的组建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但就中国的目前现状而言,还不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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