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保险学概论 案例分析—— 保险金与遗产
【案例分析】
谁是继承人
一、张某和其父的保险单上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张某和其父的保险金应作为他们各自的遗产,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张某与父亲、女儿在车祸当中当场死亡,无法确定每个人死亡的具体时间,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也就是说本案应推定张父先死亡,然后是张某,最后是张某的女儿。
遗产归属应明确
首先要明确张父6万元保险金作为其遗产的归属。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张母和张某各继承3万元。其次要明确张某的财产归属。张某从张父6万元保险金的遗产中继承的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妻子所有,所以,张某本人的遗产数额为继承所得的1.5万元加上本人的保险金6万元共7.5万元。张某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这7.5万元遗产的继承人,每人继承2.5万元。
最后要明确张女的财产归属。张女的保险单上载明受益人为其父、母,但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 ? 分配方式有顺位、均分、比例三种 ?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张女的保险单中没有填写保险金的分配方式,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张女的保险金应由其指明的受益人即其父、母二人均分。因推定张父先于张女死亡,所以,张妻作为惟一受益人应获得这4万元保险金。另外,张女从张父遗产中继承的2.5万元也由张妻全部继承。
所以,本案中张母继承张父遗产3万元,继承张某遗产2.5万元,其财产总共5.5万元。张妻继承张某遗产2.5万元,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受益所有4万元,继承张女遗产2.5万元,其财产总共10.5万元。
最后,应对张妻的遗产进行分配。张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父亲,所以,张某的岳父可以继承张妻的全部遗产。
张母应从保险金中分得5.5万元,张某的岳父分得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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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8网考之保险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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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学说包括合伙契约论和保险契约论。
1.合伙契约论
合伙契约论认为,再保险契约并不是保险契约,而是一种合伙契约,即:仅以危险之分散为共同目标的合伙契约。签单保险人再保险人均以危险的共同分担与利润的共同获取为目的而签订再保险契约,签单保险人借此达到危险分散的目的,而再保险人达到获取再保费收入的目的。如此,双方在一定的金额的授意之下,各为利润之获取与损失之减轻共同目的而由各当事人筹资,约定共同经营,成为民法上的合伙契约。
2.保险契约论
保险契约论主张再保险契约为保险契约的一种,而不是合伙契约。此学说细分为原保险契约论和责任保险契约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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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险学概论形成性考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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