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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打一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1 17:49:28

A. 消费者口头承诺买保险 合同能生效吗

专家观点: 上海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部专家胡旭敏认为保险合同自始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公司业务员有误导和虚假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快递过来的是一份“免费保单”,而没有及时留意保单信息导致错签,丁小姐可以请求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 另外,丁小姐也可以其它理由主张合同不成立。 其一,不能以口头约定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 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是法定的要式合同,但是由于保险条款的艰涩难懂,所以在我国的实务中多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保险业务员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做详细的说明,业务员也没有向丁小姐强调只要她在电话中同意投保双方的保险合同就已然成立。 丁小姐在听取简单的保险合同内容后有了初步的意思表示同意保险公司为其制作这份保险单,至此只能说明保险人的邀约邀请合投保人的邀约完成,但是衡量合同是否成立的邀约和承诺以书面合同为准,故因此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 其二,也不能以在快递上签字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丁小姐的签字只是表示她收到的快递内容是一份保单,至于这份保单是免费保单还是付费保单,以及保单内容丁小姐是否认可,快递回单上都没有信息可以体现这一点,故推断保险合同不成立。 最后,对于事后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很明显是在其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效后为避免自己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无奈之举,不能被认为是同意交纳已产生保费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归于未订立合同前的状态。保险公司应全额退还已扣缴的二期保费,丁小姐也将保险合同归还保险公司。

B. 和保险代理人签订口头承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你的问题是说和保险代理人签订口头承诺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是他跟你签协议了,那么就属于合同就应该有效力的。

C. 保险营销员口头承诺可信吗

为啥有人说保险骗人就是因为大家太相信保险营销员的口头承诺,其实想要做的保险营销人员可信不可信就要看保险合约里面对方说的是否存在。所以保险买的对不对好不好就要看合约里面的条件是否与你想的一样。
(一)保险营销员口头承诺的可信性

保险产品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普通消费者往往不愿仔细阅读了解保险条款,只通过保险营销员的口头说明来判断是否购买。但实践中,由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出于业绩压力等原因,其口头解释和承诺可能存在歪曲、夸大嫌疑。为确保买到称心如意的保险,消费者不要为图方便而只听营销员的介绍就盲目购买,应该对保险原理和知识有一个基本的掌握和理解,对自身的保险需求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购买前,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己的交费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拨打咨询电话直接向保险公司以及专业的经纪公司咨询,从而真正做到明明白白买保险。

在本案中,营销员李某把现金价值说成是本金,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所产生的现金价值比其本金少很多,李某“到期后可拿回本金”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可见,不能仅凭保险营销员口头承诺来决定是否购买保险。

(二)营销员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

从消费者投保的一般过程来看,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要求投保某保险是要约,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同意承保是承诺,因此,保险营销员在投保前的介绍以及口头承诺等只是代表保险公司向消费者发出的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也需要为自己的误导行为付出代价。在本案中,监管机关查证李某误导行为属实后,会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告或罚款。

(三)购买保险时如何避免口头承诺的偏差

口头承诺往往不易确定,存在多变性的特点,难以举证和查实,一旦引起争议和纠纷,营销员往往不予承认或改变说法,使消费者无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王某诉称营销员李某承诺“到期后可以拿回本金”,但营销员李某却坚持当时的说法是“到期后可以拿回现金价值”,由于缺乏证据,监管机关将难以查证李某的销售误导行为。因此,对于购买保险时营销员的介绍及承诺,建议消费者在保险条款中逐项核实,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清,可要求营销员以书面形式将承诺固定下来或作出说明,以便将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D. 今天接到电话说保险的,我口头承诺了 电话好像有录音,资料也给了她,现在我不想买了,那怎么办

已经付了保费:
看保单回执(保险单中的一张纸,需要你签名)是否签收,自签收之日起,十天内,你可以随时反悔,且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没有付保费;
可以直接拒绝,就说我不买了,或用较为委婉的方式表达。对方的电话录音不能作为任何理由使您强买!

E. 胡乱口头承诺保险公司有什么后果

这在保险行业是一种很常见的情况,不管是保险业务的承诺,或者是业务员的告知,很多多是没有全部如实说明的,所以说,保险合同里面的告知及承诺都必须以书面为准。而且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承诺只是他的个人行为,从法律上来说,不大可能让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你想像一下,一个保险公司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业务员,如果都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让业务给搞倒了。
所以说,你所说的这种承诺,只是一种职业道德上的问题。

F. 保险公司口头承诺如何相信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保险公司纷纷举办客户节活动,活动内容堪称丰富多彩。其中,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理赔难”问题,相关保险公司各出奇招,都给出了明确的理赔服务承诺。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做出承诺当然是一件好事,不过,能否真正兑现承诺,在履行服务承诺上有实效,仍然需要观察。

保险业属于服务性行业,客户服务能力与质量水平关系到保险企业的长期发展。保险公司卖出去的每一份保单,实际上就是一纸承诺,最终能够体现保险功能和存在价值的前提,就是保险公司的各种服务,尤其是理赔服务。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和保险公司的信任标准,最终往往也是来自于保险理赔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质量逐步改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理赔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时常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急需进一步提高。而保险公司不断改进理赔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不仅有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也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保险意识。

应当说,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粗放式的市场开拓并非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不断创新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保险公司开始重视服务竞争,并推出了一些服务新举措,特别是在理赔服务上下了不少功夫。而举办客户节活动,并推出新的服务举措和组织回馈客户活动,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理赔水平和理赔质量的有效提升,是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和人员队伍素质等诸多因素综合的效果,需要理赔与查勘、核赔等多个部门相当流畅地配合,靠的是实实在在的真功夫。因此,相关保险公司对于在客户节期间的各种理赔服务承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既然已经做出了承诺,就必须说到做到。如果无法兑现承诺,失信于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谓的承诺会被看作是为了增收保费而造出的“噱头”,到头来只能是得不偿失。

实际上,对于一些能够切实履行的服务承诺,不仅会受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衷心欢迎,而且有助于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品牌形象,并带来可观的保费收入。比如,自从某产险公司今年年初推出理赔服务新措施以来,由于承诺达成率高达99%以上,1月至4月的保费同比增幅差不多高出行业平均水平的一倍。

有关专家认为,在中国保险业已经进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当前产品、渠道同质化较为严重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体现出差异化,通过举办客户节等形式打出“服务牌”,强调以服务取胜,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可喜趋势。

但是,与暂时性的服务举措和回馈活动相比,保险公司更应当注重修炼内功,强调服务品质的持续提升,从整体上改善和创新服务。如果能够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理念,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年365天,天天都是客户节”的深刻感受,那么,无论是整个保险业还是各个市场主体,都会从中大受稗益。

G. 口头承诺保险并且被录音,这样也有法律效应么这不是明摆着诈骗么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书面才有效,口头承诺也无效。根据保险法二章 保险合同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H. 保险代理人口头承诺和合同差距很大,为了成交和投保人私下写了一份,关于口头承诺达不到就要赔偿的协议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少保险公司纷纷举办客户节活动,活动内容堪称丰富多彩。其中,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理赔难”问题,相关保险公司各出奇招,都给出了明确的理赔服务承诺。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做出承诺当然是一件好事,不过,能否真正兑现承诺,在履行服务承诺上有实效,仍然需要观察。 保险业属于服务性行业,客户服务能力与质量水平关系到保险企业的长期发展。保险公司卖出去的每一份保单,实际上就是一纸承诺,最终能够体现保险功能和存在价值的前提,就是保险公司的各种服务,尤其是理赔服务。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和保险公司的信任标准,最终往往也是来自于保险理赔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质量逐步改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理赔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时常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中国需进一步提高。而保险公司不断改进理赔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不仅有助于提升保险业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也有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保险意识。 应当说,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认识到,粗放式的市场开拓并非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只有不断创新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才能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保险公司开始重视服务竞争,并推出了一些服务新举措,特别是在理赔服务上下了不少功夫。而举办客户节活动,并推出新的服务举措和组织回馈客户活动,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理赔水平和理赔质量的有效提升,是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和人员队伍素质等诸多因素综合的效果,需要理赔与查勘、核赔等多个部门相当流畅地配合,靠的是实实在在的真功夫。因此,相关保险公司对于在客户节期间的各种理赔服务承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既然已经做出了承诺,就必须说到做到。如果无法兑现承诺,失信于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谓的承诺会被看作是为了增收保费而造出的“噱头”,到头来只能是得不偿失。 实际上,对于一些能够切实履行的服务承诺,不仅会受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衷心欢迎,而且有助于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品牌形象,并带来可观的保费收入。比如,自从某产险公司今年年初推出理赔服务新措施以来,由于承诺达成率高达99%以上,1月至4月的保费同比增幅差不多高出行业平均水平的一倍。 有关专家认为,在中国保险业已经进入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当前产品、渠道同质化较为严重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为了在竞争中体现出差异化,通过举办客户节等形式打出“服务牌”,强调以服务取胜,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可喜趋势。 但是,与暂时性的服务举措和回馈活动相比,保险公司更应当注重修炼内功,强调服务品质的持续提升,从整体上改善和创新服务。如果能够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理念,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年365天,天天都是客户节”的深刻感受,那么,无论是整个保险业还是各个市场主体,都会从中大受稗益

I. 保险公司的口头承诺在法律上能有效吗能讨个说法吗

口头上的承诺说白了就是引你上钩的借口,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可言!只有双方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才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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