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的四大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四大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
3 、损失补偿原则
4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❷ 保险规则
什么 是保险规则
❸ 如何买保险划算买保险应遵循哪些规律
如何购买保险才划算是有规律可循的:
1.优先给家庭支柱买对一个家庭而言,最大的风险就是突然之间失去经济支柱,在配置保险时要以家庭支柱的保障为主,然后再依据家庭经济条件给配偶,父母,孩子等完成保险规划。无论家庭条件如何,建议优先配置重疾险,再完善意外险和医疗险等基础保障,最后是寿险和其他理财类产品,在完善了家庭支柱的保障后,再来完善家庭其他成员的保障。就子女而言,优先完成的应该是基础保障,再购买一份合适的重疾险的基础上,配置适合的意外险和医疗险,要是条件允许,再购置教育金,为孩子的教育提前做准备。家有一老就是一宝,老人一般有退休金和社保,这个时候选择意外险和老年防癌险就可以了,健康类的保险针对年龄有限制,可能出现保费倒挂的现象,酌情购买。
2.保额的确定,到底买多少保额才合适呢?双十原则相信大家都听过,保费收入占家庭收入的10%,保额是未来10年的收入总和,这种说法虽然有道理,但是很简单,可以根据家庭未来可能需要的资金,考虑到房贷车贷等,来确定保障额度,这个是比较合理的。
3.细节的注意,在选择保险时,一直在强调认真看保险条款,很多细节的东西都在条款里,比如犹豫期,等待期等,这些都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是网上购买保险也就不存在代签现象,要是在现实生活中买保险,一定要自己前面,不要代签,受益人的名字一定要写清楚,特别是对那些所谓的高额分红险要有警惕,认真阅读条款后再决定是否与符合自己。
买保险一定要站在家庭收入和家庭需求的立场上,要对自身所拥有的保障有所了解,若已有保障充足,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就不用购买了,重复就是浪费,有些还不能重复理赔,虽然重疾险,意外险,寿险是可以重复理赔的,但要考虑到自身的承受能力,那些报销型的产品是用多少报销多少,并且不会超过保额,也就是说,多买也是没有用的。
总之,趁着年轻,尽快完善保障,早买不仅更划算,也能更早处于保障之中。
❹ 保险经营规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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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关于卖保险行业的潜规则
业务员要都这样拿提成保险公司得亏死了。首先她没争得你的同意就给你生成保单是不合规定的,从你描述的来看给你发的是保单的基本信息,需要你自己激活的,应该是赠送的意外保障类的险种,我以前有接到过太平洋,平安的,我都要了,后来我上网咨询保险问题也会有公司打回访电话,只要是赠送的我都要,给自己多一份身价保障不是坏事。但是需要花钱的我只会选择中国人寿和友邦。还有要跟你说的是,保险业务员和售楼卖汽车和任何一种销售行业都一样,都是拿佣金,有问题吗?
❻ 保险赔付有哪些规则
在买保险之前,以下这些保险赔付的规则一定要了解清楚。
1、医疗险:医保赔完再报,且先扣免赔额医疗险,一般都是由医保先报,报完之后再进行剩余的赔付。而且赔付时是需要扣除被保险人所购买产品的免赔额。需要注意的是,若医疗费用没达到免赔额的,保险公司不予以报销;高于免赔额的,保险公司会在保额范围内对剩余部分进行100%的赔付。
2、重疾险:等待期后,实报实销事实上,只要被保险人患重病被医院确诊了,保险公司就会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而且通常采取定额赔付的方式。所谓“定额赔付”,就是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一个赔偿的数额,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保单载明的重大疾病时,当初约定的金额是多少,保险公司就赔付多少。有一点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重疾险的等待期很关键,如果被保险人在该期间被确诊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会返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3、出现伤残:按等级赔付,累计赔付金额≤保额当意外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出现伤残,一般保险公司会先评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然后根据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进行赔付。比如周先生半年前买了10万元的意外险。前两天车祸,左脚被医院诊断为永久丧失机能。保险公司评定为五级伤残,只会赔付保险金额的20%,也就是2万元理赔金。当然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份保险并不是赔付这一次就失效了,而是会累计赔付直至赔付额至10万元。
4、不幸身故:按基本保额赔付,未成年人赔付额≤50万对于身故赔付来说,没有太多的规则需要了解,其实就是指当被保险人不幸在合同期内死亡,保险公司会按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赔付。简单来说,被保险人所投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是多少,实际赔付的金额就是多少,即全额赔付。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未成年人的身故赔付金额是有所限制的。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若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保险公司给付的死亡保险金限额为20万;若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限额为50万元。
❼ 各种专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有何共同规律
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 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 3 年,便可存足 1 年的粮食,即 " 余一 " 。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 27 年可积存 9 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
在国外,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雏形在古代已经产生。据史料记载,公元前 2000 年,在西亚两河 ( 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 ) 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曾下令僧侣、法官及村长等对他们所辖境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天灾的人们。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公元前 4500 年,古埃及出现应付风险的丧葬互助协会,被认为是保险的最初雏形。
·公元前 916 年,罗地安海商法正式规定 " 共同海损 " 原则。
·公元 1347 年 10 月 23 日,意大利签发了最古老的一张船舶航程保单。
·公元 1666 年,伦敦发生特大火灾。
·公元 1667 年,英国人 Nicholas Barbor 开设第一家火灾保险商行,开创现代保险业务的经营方式。
·公元 1762 年,英国创建公平人保险公司,标志近代人身保险制度形成。
·公元 1805 年,中国出现第一家保险公司—— " 广东保险会社 " 。
·公元 1858 年,英国出现锅炉保险,揭开工程保险序幕。
·公元 1875 年,清政府保险招商局在上海成立,开中国民族保险业先河。
·公元 1880 年,现代责任保险开始形成。
·公元 1888 年,美国签发了第一张汽车保险单。
·公元 1949 年 10 月,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财经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公元 1959 年,人保国内业务全面停办。
·公元 1980 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
·公元 1995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
·公元 1996 年,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成立,下设三个子公司。
·公元 1997 年,永安保险公司被接管,堪称为中国保险业首例。
❽ 什么叫保险原理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