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跪求保险近因原则案例分析
在货物运输险中.只要在合同所列的 责任 范围内.主要条款是下面 几种.1:平安险发生 自然灾害.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 装卸、转运.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遭受意外损失.2:水渍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 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 淡水雨淋险条款; 3. 短量险条款; 4. 混杂、沾污险条款; 5. 渗漏险条款; 6. 碰损、破碎险条款; 7. 串味险条款; 8. 受潮受热险条款; 9. 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锈损险条款。 你可以看看 你的 保险合同所列的 责任范围.有助于你 进行 索赔.
『贰』 汽车保险案例 保险四大原则
我就是做保险理赔的,各种案子都接触过 。。 不过我不知道你说的4个原则 通俗点讲 我要是明白的话给留一个案子考试
『叁』 各保险原则在相关实际案例中的运用二
你好,你这算是非标准体承保,而且你持有驾驶证虽然与得不得病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却实增加了你的人身危险系数,所以保险公司是要加保费的,这不光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这样,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是如此的,客户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非标准体与标准体所承担的风险不同,自然所交保费也不同的。
『肆』 求关于近因原则的保险案例以及分析。谢谢
你说的是什么样的,真的案例还是假的案例?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举个假的例子:
一架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雷击,致使机尾受到严重损坏,为了机上乘客安全起见,飞机必须紧急迫降,而由于机尾受损,紧急迫降时机身发生剧烈的震动,机上一名乘客因此突发脑溢血而身亡。而在这次事故中,其因果关系为:
雷击→机尾受损→紧急迫降→震动→突发脑溢血→身亡
从这个因果关系链看,导致该乘客死亡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雷击,而突发脑溢血只是雷击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之一,因此这次事故的近因为雷击。
『伍』 保险案例分析
1.从
保险责任
来讲:公司为A办理的“一年期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传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为“
除外责任
”的,当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从导致A死亡的原因来看:A是因为意外摔伤导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当时并没有死亡,这个是“远因”,也就是“间接原因”;而事实上表明:存留在体内的
结核杆菌
,在伤口受到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没有及时治愈才导致其死亡,这是“
近因
”,也就是“直接原因”。我们可知:他是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对“意外”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者事故导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疾病”的理解:是指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
损害作用
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4.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付!
『陆』 保险案例分析
李某,赔意外伤残保险金1000元(属于全残范围),医疗费赔付1000元(最高赔付为保险金额)。
邓某,配意外伤残保险金500元,医疗费500元。(假设没有免赔额并且100%报销)
毛某,赔付赔付医疗费80元。
毛某的弟弟不赔。
毛某的弟弟的医疗费应该有李某的监护人赔付。
『柒』 这是国际贸易中有关保险投保原则的案例分析,帮忙解答一下,谢谢!下面为题目:
我个人认为 A公司也要担一部分责任的 保险公司也要负责的 保的应该是在供货商和接货商之间的全部过程
『捌』 保险原理案例分析题
海上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人们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海上保险的原则
海上保险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其中决定性原则我认为是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为海上保险人所重视的根源在于它对于海上保险具有普遍的意义。由于海上运输的复杂多变,风险四布,导致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或货物遭受损失的原因往往不是一个。而保险人出于其商业利益的需要,不可以将这些致损原因全部承保。于是,海上保险人根据海上事故的性质、发生概率及其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予以分类研究,设立不同的海上保险险种、险别,确立各自所承保的危险范围。当损失发生后,保险人从致损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入手,认定直接造成损失或最接近损失后果的原因是否属于其承保范围,进而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
虽然,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广泛适用,但是,如何认定其致损的近因尚无统一标准,具体的论证方法多种多样,主要的有三种:一种是最近时间论,它将各种致损原因按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二是最后条件论,它区别于前一方法,是将致损所不可缺少的各个原因列出,以最后一个作为近因;三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具有最直接最重要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这一方法为大多数人所认可。
按照直接作用论来认定海上损失的近因时,应当把握两个条件,一是致损原因与损失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二是海上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危险范围。如果有两个以上致损原因的,因其对损失所起的作用一般不会完全一样,则需要判定它们对于损失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若致损的各个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无需判断其作用大小,保险人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若致损的各个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之内的,有的是不属于保险责任内的风险,则应当判断其作用的主次之别。对于致损的最直接、作用最大的原因在保险责任之内构成近因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最直接、作用最大的原因为非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少承担甚至不承担保险责任。
部分海损
部分海损就是保险标的在海上遭遇保险事故后所造成的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
全部海损
全部海损就是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全部毁损的情况。法律上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大类。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发生全部毁损的情况,与推定全损相对应。其构成条件是: 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③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④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海上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分两种情况: ①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②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委付
委付是指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时,被保险人请求将该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被保险人,从而获得全部赔偿的制度。委付制度与推定全损制度紧密相连。如果说我国《海商法》第 246 条规定的条件是推定全损成立的必要条件,则委付是推定全损成立的充分条件。因为如果保险人不接受委付,推定全损就没有意义,保险人仍将按部分损失理赔。我国《海商法》第 249 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第 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海上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必须遵循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海上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玖』 一个保险案例分析
您好,您的问题有些见解,仅供参考。
实际价值—残值—实际价值×(06%×10)=应赔金额
应赔金额×25%(免赔率)=实际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