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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发布时间:2021-04-01 08:37:45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公平互利原则
4、 协商一致原则
5、自愿订立原则
6、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投保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时,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它们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则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的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赔偿原则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2、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3、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四、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进行“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
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㈢ 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你好,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有:
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㈣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等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㈤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遵循哪些原则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小诺解答:

您好!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应该遵循的原则如下:

1. 合法原则

人身保险的合法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和内容合法三个方面。主体合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客体合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合乎法律规定。内容合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受任何干涉,在平等互利、互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订立合同。为了更好地体现这一原则,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㈥ 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订立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这两项原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已订立的也将导致合同无效。
除上述两项原则外,订立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互利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二是协商一致原则。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
三是自愿订立原则。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四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根据这项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㈦ 保险合同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保险其实详细来说是有六大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确定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也就是说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务来投保,比如说,你的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车,修车的费用是你的经济损失,那么你作为车主,对这辆车具有保险利益。

另外你不能给一个陌生人买保险,因为你不认识这个人,也不了解他的情况,最重要是他对你没有经济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险利益,保单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和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欺诈。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之前的文章小宝有提到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

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或者是对保险人有所欺瞒,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因为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所以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

如果近因是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下面两个案例便于大家理解近因原则:

案例一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走在路边被车撞倒,身体没有受伤却突然身故了,检查后确定是心脏病致死。此案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家心脏病发,寻找药的过程中触电死亡。此案中,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触电,属于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通过补偿让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遭受到损失,得到的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举个例子

一家工厂投保财产险,保额是50万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将其烧毁,损失的固定资产市价为30万元,那么保险人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给被保险人30万元。

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五、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

举个例子

假如你开车在路上被甲某的车子撞到了,发生事故后是甲某负全责,但是甲某不赔偿损失给你,这时你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保险人按照合同赔偿给你之后,向甲某追偿的权利就转让给保险人了。

如果发生事故后,甲某赔偿一笔,保险公司也赔偿一笔,那么受害人会获得两份赔偿,这样相当于受害人通过事故额外获得一笔收益,这样可能人人都想发生事故,会引发道德风险。

因此,代位求偿原则同损失补偿原则一样,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收益。

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和费用型的医疗险,但不适用于意外险和寿险,原因是: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额外获益的说法!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举个例子

假设你向很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个保险标的的损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那么就会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样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这个原则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六大原则的设立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防止有人骗保诈保;

2、防止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3、防止道德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

我们可能没有100万的资产,但可以配置100万的保额,保险金是我们对家人展现爱与关怀最好的方式,保险金不一定能为我们锦上添花却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险也是我们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先分享这些,后面会给大家再分享更多关于保险的知识。

㈧ 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最大诚信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诚意,恪守信用,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特别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大保险事实,否则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要求保险的内容,必须本着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保险人表现出来的最大诚实信用则是可靠的偿付能力,有关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2)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要保险的财产,应通过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双方诉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从而,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的财产而得到回复或受益。这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的行为,形成了它独特的保险利益。
规定其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险变成赌博;b、可防止道德危险;c、保险利益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者(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有的称其为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负有保险利益的人。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独有的原则。所谓补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定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当然,如果是不足额投保,则不能享有这一权利,而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有限度的。应以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能获得额利益。常见的赔偿方式一般用货币支付,保险人也可视情况选用恢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4)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也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原则。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份利益,实施代位原则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来讲,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需将其原来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人)索赔的权益,以及他对残留保险标的特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这份权益后,可以把自己摆在被保险的位置上,并向责任方追偿,也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所保险的家用电器(电视机、录相机等)被盗,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其被盗的家用电器又被公安机关追回,此时,保险人亦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但是,由于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所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险人近亲,如配偶或本单位职工所为,保险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权。
5)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补偿原则派生出的又一原则。是指被保险人,用同样一个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上以上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就构成了重复保险,这样的保险金额的总和一般都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超额赔偿,在保险人之间可适用分摊原则。其分摊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也就是说,遇有这种情况时,将各家保险公司为投保人保险的金额相加、汇总,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照其比例计算出应分摊损失的金额。二是限额责任分摊,按照保险人在没有其它保险人重要保险的情况下应负的责任限额来按比例分摊赔偿。三是顺序责任分摊。由先出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其余保险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财产损失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额时,再依次承担赔偿责任。
6)近因原则
近因,在这里是指造成损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近因原则是处理保险赔偿责任时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而且其各个原因之间又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时在处理财产保险损失时,应适用于近因原则。近因,不是指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直接由于保险单中所承诺的范围内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补偿。

㈨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那些基本原则

当事人订立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事法律中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都应适用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活动,如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除此之外,根据保险合同的特点,为充分保障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特别对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的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1.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公平就是等价和平等。互利就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取得各自的利益。遵循公平互利原则也就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双方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公平,不得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2.协商一致原则。遵循协商一致原则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订立保险合同充分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并且都应当尊重对方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最终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共同决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签订保险合同。3.自愿订立原则。遵循自愿订立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和自愿的基础上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更不得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遵循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而且保险合同的标的本身也必须是合法的,即合同标的不能是非法所得或占有,也不能是国家禁止参与民事流转的物品或行为,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仅是无效的,当事人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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