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是
补充解释原则;
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
投保一个月后,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应当场审核,发现错漏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投保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如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以确保能享有持续的服务。
对于退保、减保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㈡ 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什么
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简单点说,就是按人话来理解,打官司的时候,按照偏向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方向解释。
㈢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共有5个,
1)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文本上的文字含义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的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文义解释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等引发争议的情况下,会结合订立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解释的原则。他会结合订合同时的背景,客观情况等进行解释。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独订立的,所以在文义表达不清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应该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的解释:保险合同虽然是格式化合同,但实际执行中仍有部分内容可能在经过双方协商后做出修改,修改后都会以批注或批单的形式存在,所以在解释时会选择这一原则来执行,特别是有些批注后的意思可能和原文有很大的矛盾时,更应使用这样的原则予以解释。
5)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的时候,可以借助行业,国际的惯例,在公平的原则下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给以合理的补充解释,便于合同的完善和执行。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随着外界条件的变化,有时会出现因各种情况导致的争议,有了合同解释的相关原则,就更利于合理的解决问题,继续履行保险的保障功能。
㈣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方法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1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依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2、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没法应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确当事人对同1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3、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常常会做出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不管以甚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本的条款。手写批注优于打印批注,加贴批注优于征文批注。5、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全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公道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继续履行。
㈤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及其区别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不利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补充解释原则。
区别:
文义解释原则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不利解释原则适用范围仅限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批注优于正文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采用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㈥ 保险合同有哪些解释原则
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1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种意思,或联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种特定含义,或根据商业习惯通常仅指某种意思,那就必须依照它们的本意去理解。2、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没法应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当时的真实意图。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确当事人对同1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3、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常常会做出有益于被保险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不管以甚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本的条款。手写批注优于打印批注,加贴批注优于征文批注。5、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全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公道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继续履行。
㈦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
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㈧ 保险合同要遵循哪些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行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㈨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有哪些
1、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解释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
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9)保险合同解释规则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