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原则有几个,请参考:
1.谁主张谁举证
2.格式条款的免责部分由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3.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由客户在能力范围内举证
4.拒赔理由,包括自杀等,由保险公司举证
其他举证责任问题可以提问,也可到我的公号“理赔汪有干货”了解
㈡ 保险事故发生后什么对索赔不承担举证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必须首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是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往往以材料不够等理由,拖延理赔;又或者从内容庞杂的合同条款中找出免责理由,拒绝赔付,这就导致了人们所说的 “投保容易理赔难”。
《保险法》第 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可见,这一条款对理赔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规定。但具体索赔过程中,当事人又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说法
证据和索赔事项要有因果关系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提出保险索赔的前提条件。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保险索赔的时效内,向保险人提出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的请求。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损失赔偿或者保险金给付请求的时候,应当承担以下的举证责任:
第一、提供关于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医院的诊断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裁定书等;
第二、提供损失程度的证明,即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比如医药费收据、残疾程度鉴定书等;
第三、造成的损失和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这一点在这一条并没有明确地体现。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证明在保险事故和所受到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保险事故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就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交上述的证据和资料以后,保险人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上述证据不完整时,有权要求补充证据。
在这里,所谓的证据完整,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保险人才可以依据合同认为证明、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证据。
但在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很容易发生争议。
在这里,法律规定了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证据。
从这一规定来看,一方面即规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责任,又充分了保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要求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完全,才有权利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补充。
㈢ 为何明确告知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民法上有列举式的规定。这样规定是因为,要求被保险人提出对方没有明确告知是不符合常理的,本来就没有告知,如何让其证明?而且你不能要求对方提出与其诉讼请求相矛盾的证据,这是违背法理的。而保险公司负有告知的义务,一般会留下书面通知的文件,或电话录音等,他要提出已经告知的证据进行抗辩才是可能的。
㈣ 意外伤害险中,构成保险事故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原则有几个,请参考:
1.谁主张谁举证
2.格式条款的免责部分由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
3.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由客户在能力范围内举证
4.拒赔理由,包括自杀等,由保险公司举证
㈤ 保险合同当事人各方有哪些举证责任
核心内容: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关键词】
1.案例
2.庭审情形
3.辩论意见
4.法院判决
5.律师提示
案情摘要:2010年3月8日喻xx为自己的A牌货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一年。2010年5月30日,喻明驾驶喻xx的A牌货车行至C省D县E乡F村路段时,将F村所有的一座桥梁压坏,车辆失控随之冲下河沿将属于F村的4棵树木撞断。事故发生后,喻xx随即向承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B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因为在外地发生的事故,B保险公司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保险公司予以现场勘验,当地保险公司勘验后将材料及照片传至B保险公司。E乡公安机关就喻xx交通事故致F村桥梁损坏及树木损坏进行了调解,将桥梁修复所需砖瓦石料及人工费用进行协商计算,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思,喻xx一次性赔偿给F村桥梁修复费1.5万元,赔偿给F村树木损失800元。E乡公安机关为双方的调解书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喻xx赔偿后,向B保险公司进行理赔,B保险公司经核算,只赔偿喻xx3800元,其中交强险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1800元,喻xx不同意该公司的赔偿意见,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保险公司代理人对本案属保险责任没有异议,对喻xx赔偿树木800元没有异议,对赔偿桥梁修复费1.5万元存有异议,认为喻xx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自行赔偿,保险公司由重新核算的权利。现经保险公司核算,只应赔偿桥梁修复费3000元。法院故而要求喻xx出示赔偿1.5万元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因喻xx将所有理赔偿材料交至B保险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现存于B保险公司的由E乡公安机关确认的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列明了砖瓦石料及人工费用的计算方法,系处故处理中形成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对所列项目不予认可。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喻xx出示自己赔偿合理合法的其他证据。喻xx委托代理人黄振宇律师认为,该案中喻xx已完成的举证责任,证明了自己已经因此事故支付了赔偿款1.58万元。因B保险公司对其中800元树木款没有异议,对1.5万元的桥梁修复款有异议的B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故而B保险公司应证明喻xx不应赔偿1.5万元,而应赔偿3000元,也即保险公司应将自己核算的方法及标准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并无不当。因需新的证据,法院另行择期进行了开庭审理,保险公司向法院进行了举证,举证证明自己的核算方法为:从其委托的当地保险公司勘验的现场照片中认为,压坏的桥梁只是整座桥的20%,并将喻xx赔偿的1.5万元作为基数,计算出赔偿款为3000元。从保险公司举证的过程中,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保险公司认为该座桥整体价值为1.5万元。
黄振宇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这种核算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理由如下:
第一、其不认可喻xx的1.5万赔偿款,却把该1.5万用于基数,没有依据。
第二、保险公司勘验的目的,也是保险公司履行勘验的义务决定了保险公司应对损坏情况进行明确勘验,包括损失的面积、数量、残值,是否全损,能否修复等,并对上述勘验后的情况进行综合核算数额。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殆于行使保险合同义务,致使其核算没有基础。第
三、喻xx赔偿的损失就是修复该损毁部分的损失,因为喻xx所提交的协议是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双方综合损失情况达成的。
黄振宇律师又基于上述情况对该案进行了综合分析:
1、该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都认同保险合同,并认可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2、B保险公司理赔38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同时B保险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约定“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的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委托了当地保险公司进行了查勘,但却未能对损失情况予以仔细查勘、记载,究其不能重新核算定损的根本原因是其查勘过程未尽到相应的查勘义务造成的,故而应依喻xx的赔偿协议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B保险公司是履行赔偿责任的义务人,其应对赔偿3800元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其赔偿3800元是正确的。
4、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本案中协议应属于书证的一种,保险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应确定其证明力。再根据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也可以确定其证力。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支持了黄振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喻xx的诉讼请求。
结语:黄振宇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主张者来完成,主张者只要能举证证明了自己的观点就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反驳的举证责任则有对方来完成。有很多举证责任法律是有规定的,这个时候做为主张人要能充分说明有对方举证的根由。当然,如果主张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或者无法证明是由对方来举证的,则视为未完成举证责任,是要承担败诉风险的。具体的每个案件,当事人最好先向律师进行咨询,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㈥ 所有保险公司的各种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责任免除又叫除外责任,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它明确了发生哪些风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死亡与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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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责任免除”就是出了险也不会得到赔偿的内容,它一般起到两方面的作用。
>>>>避免误解
有些责任免除事由,是保险人本来就不承保的范围,只是为了避免误解,避免被保险人误以为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在保单中特别予以约定不属于责任范围。
例如,有些定期寿险不保障战争、恐怖袭击造成的身故,这些情况下身故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限制与排除
在保险人愿意承担的风险之内,通过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可以将一些不可控的风险予以排除,对保险责任承担的范围予以再次限制。
比如,战争、军事行为或者传染病如艾滋病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为战争、军事行为及传染病的发生及造成危害的范围及程度,人类目前尚不可控。
责任免除的内容,会因为保险公司的不同有所不同,也会因为产品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可以多个产品进行比较,在保费相似的情况下选择责任免除条款少的产品,使保障的内容更加充分。
责任免除,非常非常重要,购买前一定认真阅读,不要出险了,才发现不赔!
买保险,要对自己负责,对被保人负责。
隐藏在条款中的“坑”,要尽量避免,购买时,更不能把性别年龄填错,要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
出险要及时报案,不要因为报案时限,耽误了理赔,是非常不明智的。
㈦ 车辆保险免赔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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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须举证损害结果,环境污染的事实。
加害人,对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㈧ 交通肇事后哪些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里大家需要区分一下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根据2006年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车上人员与第三人系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会随其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身份,应当根据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主要依据。事故发生时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笫三者,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起算。
然后交强险条款第9条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交强险法定免责:
1.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包括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简称“无证”);
2.驾驶人醉酒的,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简称“醉驾”);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仅垫付抢救费);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