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保险法里,未履行如实告知条款,2年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至于是否赔偿,因为核心在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这就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举个例子:重疾险一般要求是初次罹患重疾,如果一个人已患甲状腺癌,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投保重疾险,两年后再次诊断甲状腺癌。显然,再次诊断甲状腺癌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义,也就不符合发生保险事故的定义,因此,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另外,如果发生的保险事故符合条款中的责任免除的,就算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也是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比如:如果保单合同的责任免除里有约定“酒后驾驶”,那么,如果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就算合同成立超过了两年,也是可以拒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投保,投保人都会收到保险公司的询问(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或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口头询问),一般与健康、财务等情况相关,以评估投保人所属的风险等级,从而做出承保的决定。
作为投保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投保人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地告知所询问相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需要对保险人问及的,投保时“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并且进行如实告知,否则可能会影响保单合同的效力。
❷ 新保险法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是多少条
新保险法对在新保险法颁布前不如实告知的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如果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而修订后的《保险法》认为该保险合同有效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
2.如果在修订后的《保险法》实施之后出现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隐瞒年龄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等行为或事件,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
如果投保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业务员存在明知其有病,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则合同不能解除。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业务员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因此不能在合同签订后又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❸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有什么后果
未如实告知,后果会很严重:理赔被拒;如果经调查发现患者投保前已经患有与出险疾病相关的病症,会被认定为是骗保,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付;
合同解除并不退还保费;如果是故意不进行如实告知,或者是存在恶意骗保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会不退还所交保费;
所以,买保险,要诚信公开,一定要做到如告知!
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情而保险人疏于审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祖某因患有乳腺癌住院治疗,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但亲属没有将其真实病情告诉其本人。4月,祖某的老邻居武某到祖某家看望祖某,在聊天中告诉其第2天要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保险,祖某于是委托武某代其向保险公司投保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第2天,武某到保险公司代祖某填写投保单时,在“健康状况”一栏未填任何内容,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核实便准予投保。祖某在拿到保险单后,即支付了保险费。
9月,祖某的乳腺癌恶化,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之后,祖某的女儿段某即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祖某死亡病史上记载其在投保时已经患有乳腺癌并且休养在家,于是保险公司以祖某投保时已患乳腺癌,不符合人身保险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段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专家点评]
就本案而言,投保人祖某不知道自己患有乳腺癌,其投保单是由邻居武某代填,武某并不清楚祖某的具体情况,因此其投保单上“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属于过失行为,已经违背了如实告知义务。
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违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并未解除合同,而是未予审查投保单即与祖某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并向祖某出具了保险单。祖某在拿到保险单后,即支付了保险费。可视为保险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放弃。祖某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段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该人身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保险责任。
❺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在1年,发生保险事故
如果保险人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投保人未做到如实告知,那么在保险合同已生效的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仅拒绝赔付,当投保人走法律程序,保险人将可能面邻败诉的风险。
❻ 保险法如何规定:关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是否能赔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❼ 保险法如何规定:关于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是否能
新保险法对在新保险法颁布前不如实告知的认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关于保险合同效力问题,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如果适用修订前的《保险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而修订后的《保险法》认为该保险合同有效的,应当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 2.如果在修订后的《保险法》实施之后出现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隐瞒年龄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等行为或事件,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 如果投保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业务员存在明知其有病,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则合同不能解除。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业务员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合同顺利签订应视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因此不能在合同签订后又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❽ 保险 未如实告知超过两年后能赔吗
在医院已经有过记录了,所以想要的到赔偿应该不可以。
如实告知只是你本人做相应的回答,但医院已经有记录了,意味着就是骗保。现在全国联网都能查到的。
只能得到退还到相当可怜的一部分保费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8)保险合同未如实告知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的建立是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双方比其他合同的双方需要更高程度的诚信。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