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巨灾保险
国际上所谓的“巨灾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了大量同质风险,一旦有自然灾害发生就有可能面临集中赔付的局面,对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资金和信用风险。巨灾保险在国外一般是通过再保险或分保来转移分散风险。国内投保率很低,保险公司不会面临这种情况。我们所称“巨灾保险”更多的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发生时未投保的灾民的安置补偿问题,跟实际意义上的“巨灾保险”没关系。
㈡ 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
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
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
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㈢ 全国巨灾保险项目开展情况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险种,通过巨灾保险可以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巨灾都是免赔的,只有极少的保险保障巨灾。
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
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正在建立与完善中。
全国两会期间,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巨灾保险广受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全国人大天津代表团分组讨论时表示,“农业保险条例已从3月1日起开始实行,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巨灾险的问题。”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提案》。
在中国,巨灾保险的推行其实也需要政府支持。业内专家提出,“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此外,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
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㈣ 为什么巨灾保险在中国发展不起来
1、巨灾保险制度,即巨大灾害保险制度。是指对因发生地震、台风(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灾难,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给予分散风险的制度安排。
2、国际上的巨灾保险模式
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国际上有三种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模式,分别是商业化运作、政府主导、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合模式。
在赔付占比上,在国际上巨灾保险的赔付占比十分高,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远远超出我们国家还不到1%的占比。
3、我国的巨灾保险发展情况
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
与国际相比,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且尚未建立起来,目前仍然处于试点阶段。
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并存在着许多问题。巨灾保险发展依然比较缓慢;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健全;台风、干旱、洪水等单个灾害的保险险种推广难度大;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在灾害救助方面过分依赖政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巨灾保险的发展。
但是经过五年的不断探索实践,国内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探索出了相对成熟的经营模式。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险业方面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5月,深圳市成为我国第一个开始巨灾保险试点的城市。此后宁波、云南、四川、广东、湖南、河北、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自2014年5月深圳率先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5年间,国内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发展,目前国内巨灾保险已经涌现出相对成熟的多种模式。
近年来,我国灾后损失补偿的理念也从原来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转变为运用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来较好解决灾害损失补偿问题。
㈤ 全国巨灾保险试点实施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险业务发展,一些保险公司纷纷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已由2008年的7家升至2013底23家,每个省市均有2-3家保险公司获得农业保险经办资格,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正在逐步形成。整体来看,综合性保险公司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方面已各具优势。其中,综合性公司经营网点遍布全国,覆盖面广,极大地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具有专业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可以集中公司的资源,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实现规模效应。
2015年将开始进入‘第二步’,重点是推进立法保障、建立核心机制,在总结深圳、宁波等试点情况后,下一步争取在云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地启动巨灾保险试点。这两年巨灾保险试点和制度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积累了经验:要推动巨灾保险立法,争取将《地震巨灾保险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推动实施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指导巨灾保险共保体运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有没有关于巨灾保险的案例!
3月8日上午,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贺晨副总经理向西太平洋炼油厂李玉成副总经理递交了200万元的预付赔款,成为大连强风暴潮灾后支付的最大保险预付赔款。
3月4日,由人保财险大连开发区分公司承保的西平洋炼油厂受到大连地区50年一遇的强风暴袭击,由于停电原因,使该厂正常的生产不能进行。一方面,机器设备受强风暴袭击受损。另一方面,机器停止运行,造成重大利润损失。目前估损3000多万元。
灾害发生后,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周传军带领相关人员迅速赶往现场,查勘了解受损情况,指示有关部门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据了解,3月4日大连地区发生强风暴潮灾害后,当地经济受损严重。截至3月7日,保险公司接报案6000多起,保险报案金额达1.5亿元以上。人保财险作为大连市最大的财险公司,估损过亿元。
㈦ 巨灾保险以什么为平台
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
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我国虽然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我国一直在尝试。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们巨灾保险是我们面对巨灾损失的迫切需要。杨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目前,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要性更加凸显。
随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逐渐转变,保险市场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化改革、“偿二代”纷至沓来。为了与保险市场的快速转变相适应,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迎来了“大修”。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这次的修改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内容主要着重在监管方面,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一方面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开,而是加强了后端管理。
㈨ 什么是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怎样的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就目前来讲,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地震、雪灾等巨型灾害的保险。虽然许多保险公司的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但是专门针对巨型灾难的保险并不存在。不过,近日,酝酿已久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开始试点,今后发生地震等大型灾害,保险体系将向受灾群众提供坚实的救助和保障。
㈩ 为了建立有效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的机制是什么
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
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