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会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内控规定是否就是风险识别,评估,监控体系
【风险控制意义】对于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推动风险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意义。全面风险管理,指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风险控制目的】与风险控制是以专业管理制度为基础,以防范风险、有效监管为目的,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相互联系的要素。 风险管理又名危机管理,是指生产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评估,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的安全保障的过程。
Ⅱ 我国社会保障的监督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模式。基金监管的主体是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社保基金征收、投资运营和支付等环节的相关政策、法规,并且监督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基金监管的客体是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保事业管理局和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基金监管有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选定,制定相关的规则和政策,设计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各项指标测量体系,实施社保基金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定运行和实现社会政策目标。
Ⅲ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局有几种类型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模式,是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下的部门分散管理。行政监督在中央层次所涉及的机构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基金托管银行;审计监督则包括审计署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监察审计处等;社会监督则包括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的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实际上同时兼有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Ⅳ 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性资金的区别是什么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用此种资金购置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也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它由国家预算资金和国家预算外资金所组成。前者属于国家集中性的财政资金,后者属于分散的、非集中形式的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一般采取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形式存在。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积极筹措财政资金,主要是为了有计划地用于满足国家机器,社会消费和建设的支出需要。因此,合理聚集和管好、用好财政资金,是国家理财的一项重要任务。财政资金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专项基金,是不能挪作他用的。
Ⅳ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
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1.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实施有效监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过程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资产质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监督机构通过 检查比较详尽地掌握有关基金运作的控制程序和相关信息,对 其业务经营合规状况、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资金流动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发现一些财务报表和业 务资料中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并对有关机构的产财务状 况和遵守法规政策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现场监督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在日常业务活动的开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监督工作)、专项监督(针对某项k体问题而 开展的基金监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检查处理。
2.非现场监督
非现场监督是现场监督的基础,也是基金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基金的活动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状况、 存在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的纠正措施。 一般情况下,现场检查间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发生一些 变化和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督,依靠督办机构和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测算并加以管制。 非现场监督的目的主要是:发现那些目前管理运营状况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会出现问题的机构,防患于未密切监 视已经发现问题的机构,不断获得管理运营信息,把握改进情况,防止进一步恶化;评估整个基金管理运营系统的动态,通 过对有关报表和报告的综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营的轨迹和 趋势,为制定切实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监督措施提供依。
Ⅵ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运营风险识别,风险预警管理组织建设,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内容及实施过程,风险预警警情、警素的确定,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系统风险预警模型的选择及模型运行结果,系统风险预警报告,系统风险控制策略以及风险预警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
Ⅶ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更多相关内容:http://www.gov.cn/zxft/ft209/content_1748773.htm
Ⅷ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始终以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这方面的亮点很多,例如:一是为解决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本法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16条第2款)。二是健全了职工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17条)。三是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创设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第41条)。四是规定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48条)。五是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54条)。
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一是明确行政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第7条)。二是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第59条第2款)。三是赋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必要的强制征收手段,包括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关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第63条)。
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一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违法挪作其他用途(第64条、69条)。二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并对预算编制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第66条、67条)。三是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时间和步骤(第64条)。四是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第69条)。五是规定了由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第10章)。
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征收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保待遇等相关服务(第7章、第9章)。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第72条)。三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72条)。四是为解决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规定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养老、医疗和失业)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19条、32条、52条)。五是为解决医保报销难的问题,规定对参保人员就医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29条)。
Ⅸ 社会保险基金的模式评析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实施部分积累制, 即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综合。按照有关规定,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行筹集的, 这对不同的征收形式下筹集基金时以不同的账户设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包括收入户和财政专户两个账户, 前者由经办机构管理, 后者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 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暂存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并定期或定额转入财政专户;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 不设收入户, 缴费收入直接存入财政专户。就筹资而言,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接受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
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 已经实施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制, 用于支付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 但由于该部分人没有个人积累, 所以社会统筹资金在弥补这一部分缺口。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 这部分缺口也越来越大, 社会统筹资金收不抵支, 侵占了个人账户的资金, 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而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首先, 由于制度规定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 拖欠, 拒缴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反映, 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有30%左右的工资总额未记在应缴的基数内。截止1999 年底, 企业累计欠缴的养老保险费383 亿元, 欠缴100 万元以上的右5000 家, 欠缴1000 万元以上的有154 家, 最多的欠缴1 亿元。这些违规行为导致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率不断下降, 1992 年全国养老保险费收缴率96. 3%, 1993年降为93. 3%, 1994年降为92. 4%, 1998年降为90. 24%, 征缴率偏低。企业虚报工资, 造成工资的计征标准偏低。参保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少数民企, 造成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偏窄, 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分散风险。
其次, 融资渠道单一, 单纯依靠社会统筹基金解决问题力量有限, 缴费比率偏高, 企业拖欠, 拒缴现象更加严重, 一部分收入有限的职工(民工)或者转移工作地点的职工(民工)退保现象比较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额与预期目标存在收缴缺口, 直接威胁到制度的安全与稳定。同时, 人口老龄化使养老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加, 也导致费率越来越高, 这样会直接导致两方面的后果: 一方面费率上升引起逆选择现象, 覆盖面更窄, 收缴率更低, 收支缺口更大, 结果再一次提高费率, 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 费率上升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 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力, 降低企业的竞争力。
最后, 因征收程序有待完善, 管理缺乏效率, 基金收缴困难, 征收效率低。同时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备、激励机制缺位等原因, 会存在主观上的漏收, 少收现象。 第一, 采用社会保险税代替社会保险费的形式, 并将征缴职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至税务机关, 我国大约有3 /2 的地区已经在执行税务机关代征这一职能。这样, 不仅减少征缴及管理成本, 而且税务部门对企业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权威性强, 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基金在流通中的滞留时间。
第二, 对于历史债务,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来消化转制成本, 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 逐步消化每年应该承担的转制成本数额。偿付的手段有很多, 可以用国民财富的增量来偿债, 也可以用存量来偿债, 还可以二者并用。
第三,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 加强工作责任。在采用社会保险税征缴以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搞好筹资中的管理性工作, 包括合理审核企业的工资总额, 及时传递正确的征缴单, 尽快核账, 尽快促使基金进入财政专户, 减少流通时间所导致的利息损失和流程滞留风险。
第四, 采用一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提高筹资过程中经办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 杜绝具体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
第五, 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保证信息畅通, 及时准确的传递企业员工的真实信息和经营状况, 以较完备的信息约束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
Ⅹ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条例解读1
答:《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构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资范围较窄,投资运营活动限定条件更多。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作了规范。 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自2000年设立以来,发展很快,运营稳健,管理严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较好地实现了保值增值,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了保民生的实力,为进一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为7133.34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82%,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6.47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作用也会不断增强,必将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块“压舱石”。
问:针对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风险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一是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种类和比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基金,合理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二是完善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中选聘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有关合同报国务院财政部门等备案。三是强化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并对其进行考评,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审慎投资、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 答:《条例》设专章对基金的监管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三是强化对基金的审计,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开制度,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