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公司拒赔
新保险法规定如果车辆变卖后危险程度没有增加,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❷ 车主不让定损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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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情况中常会出现保险公司定损理赔价格和实际维修花费价格有差别,尤其是高档轿车修理费用动辄上数万,保险公司定损价与实际维修费用巨大的差额部分可能都要由车主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留存事故发生时的所有证据
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单车事故(即自身驾驶不慎或驻停时被碰撞)如果碰撞较为严重需要在保险客服电话中提出车辆受损严重,要求定损员必须到现场定损。如果定损员随后表示到场确有难度,一定要用手机记录下碰撞现场(拍照和视频)。如果发生两车以上交通事故,除了前述要求之外,还必须要求交警到场,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就差额部分进行协商环节不可少
车辆发生损缺,保险公司定损员出具定损单,如果定损价格与实际修理费用差距较大应拨打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部分定损员会要求车主在定损单上签字,车主以为签字就是认定定损价格,其实无论是否签字,都不影响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差额部分的诉求。定损金额如果较低,车主还应该与保险公司客服联系要求协商,如果对方不积极参与协商,可以直接起诉。
三、不要在提起诉讼前委托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害进行鉴定
很多车主及修车厂无法把握修理费用幅度,担心保险公司拒赔,故在提起诉讼前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后,根据鉴定价格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如果这么做,法院很有可能不将鉴定费用认定为车主实际损失,从而导致不支持由保险公司承担该鉴定费用请求。笔者建议车主可以要求修理厂预估合理的配件费和手工维修费,后直接将预估总额作为诉讼请求。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请求,即由保险公司申请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此外,车辆是否修理完成不影响鉴定结果,车主完全可以正常修理后正常使用。
四、维修过程中不可以追加不必要的维修项目
车主需要和修理厂沟通,只对因事故产生的合理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不可以“顺便”对非事故导致的日常损耗配件进行更换或者维修。如果在鉴定机构评估过程发现有不实维修费用,很可能影响法官最终的裁判。
❸ 关于保险公司拒赔问题
1、你可投诉他们,以这个为理由拒赔是不成立的。
2、但是从证据角度看,保险公司确实有时很难核实收据的真实性。只是你提供的资料,保险公司认为稍有瑕疵,但是如果你确认是属实,那这个收据就是真实有效的。
3、你可以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好?
4、保险法规定:拒赔的话,必须要有理由,他们 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即使要拒赔也必须出具拒赔通知书。
■个人建议
1、你再去找一下那个伤者,叫伤者一起去保险公司。
2、只要保险公司核实你实际支付了钱,这个收据就是有效的。
3、如果保险公司还不处理,你可以投诉、或者起诉保险公司。
4、现在找一下伤者本人,请他一起去下保险公司即可,应该这样通过的。
《保险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❹ 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
我国《保险法》对这种情况虽有规定,但未规定具体该如何处理。《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幸的是,《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假如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报案,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聪明”的保险公司纷纷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做出如下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保险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只要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没有及时向交警或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总能找出理由拒绝赔付。
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能否拒赔,我们先来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履行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免除给付义务的约定,其已依照其他方式及时知悉者,不可以主张”。依照这一规定,违反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但《德国保险契约法》在第6条第3款对这种情形又作了限制,该款规定:“免除给付的规定系以保险事故发生后违反对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为由者,若该违反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不生该规定的效力。重大过失违约者,若不影响保险事故的确定且不影响保险人责任的确定或范围,保险人仍应负给付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德国保险法上,因一般过失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付,因重大过失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假如该未报案不影响保险公司确定责任或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韩国商法典》第657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时,应毫不迟延地向保险人发送该通知”。第2款接着规定:“因保险合同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怠于第1款之通知义务而使损害增加时,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该被增加的损害的责任”。
《澳门商法典》第983条第4款规定:“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将保险事故或事件做出通知之义务,保险人有权按所受之损害减少应作之给付,但彼等证明保险人于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之期限内以其他方式知悉保险事故或事件者除外”。
可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没有规定,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即不予赔付。相反,如果我们认真解读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以做两个方面的分析:第一,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人一般应当赔付。也就是说,如果事故确属保险事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二,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导致损害增加,保险人对增加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亦即,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原始损害,另一部分是增加损害;原始损害部分,保险人应当赔付,增加损害部分,保险人不予赔付。《澳门商法典》中所云:“保险人所受之损害”,以笔者度测,应做增加损害之解。
上述“奥迪剐蹭雪弗莱案”中,处理纠纷的关键在于,剐蹭之后造成的原始损害究竟是什么?原始损害是否包括奥迪变速箱受损?如果奥迪变速箱的受损属于原始损害,保险人应当赔付。如果属于未及时报案造成的增加损害,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付。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究竟是由被保险人来证明变速箱受损属于原始损害,还是保险公司来证明变速箱受损不属于增加损害?笔者认为,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讲,应当由保险公司来证明变速箱受损不属于增加损害,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则其应当赔付变速箱受损的损失。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被保险人已在48小时内向其报案,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
本案折射的问题是我国《保险法》关于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之法律后果的缺失。笔者以为,《保险法》第2条应增加一款,该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事故通知义务的,对因此造成的增加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❺ 隐瞒职业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有可能拒赔。特别是职业风险对险种出险概率有影响的情况。隐瞒情况包括投保时隐瞒职业和职业变更未告知。
比如投保意外险,职业是工地上班的工种,隐瞒成在室内上班的工种,之后出险了,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到实际情况是会拒赔的。这2个职业风险等级不一样,出险概率不一样,同样的产品所交的保费也有高下之分。
❻ 报案时没有及时说出事故过程真相,后来才说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首先,给你个定心丸,保险公司肯定要赔的。你本次事故中共造成了4方损失:1、你自己的车(本车)2、三者奥迪A8 3、小货车 4、护栏(路政),如果交警事故认定书用未提及小货车的话且保险公司未对小货车损失进行拍照定损你那500.00肯定不给赔了,但其他损失在交警队事故认定书中均有体现,且保险公司都进行了拍照(护栏损失有交警部门的现场照片体现),如果你验酒没有酒驾的话,完全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提及的免赔30%只是套用了“三者逃逸”的免赔条款,这完全是概念混淆,你本次事故中主要双方本车和奥迪A8保险公司均进行查勘,只是三者小货车私了了而已,要免赔也只能免赔本车与小货车相撞造成的损失,可你事故中的其他损失还是要100%赔付的。
如果保险公司因你前期隐瞒事实真相而拒赔的话,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就是事实,你的车就是撞了,且没有其他违背条款的行为,必须坚持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