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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作用不可小觑

发布时间:2021-03-28 23:16:29

A. 信用保证保险风险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务信用风险。即借贷风险,通常表现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偿还贷款的风险。
2、商业信用风险。商业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购买行为,表现为卖方先向买方借贷,买方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买方不能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的风险,就是商业信用风险。
3、预付款信用风险。用于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种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就是预付款信用。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约定条件取得该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的风险是预付款信用风险。
4、保证信用风险。由于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向债权人交付约定货物、技术或劳务,使保证人不得不承担这种履约义务的风险。
5、诚实信用风险。雇主向雇员支付薪金、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雇员不能依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的风险。

B. 信用保证保险的概述

通常将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信用保险。例如,货物出口方担心进口方拖欠货款而要求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将义务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保证保险。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半内交工,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假如在约定条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工程项目,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来说历史不长。保证保险约比信用保险出现的早一点。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就出现了忠诚保证保险,它最初是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的。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鉴于东方和中欧诸国政治局势的变化,英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与东方和中欧诸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逐步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效仿。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旨在便于相互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情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业务我国曰前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具体险种主要有国内工程履约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供货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旺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

C. 什么是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在消费金融、小微企业融资领域发挥了诸多作用,为借款人增信,在借贷业务中扮演了资金资产连接器和风险缓释的角色。市场上对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也存在担忧:一旦借款人违约,保险公司就要按规定赔付,很容易让保险公司暴露风险敞口。在《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到了要通过自查强化保险公司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内控管理为目标;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从源头上遏制信保业务风险等。

D. 信用与保证保险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论述)

保险的作用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保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既是一种保障,又兼有投资收益。

信用保险
——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实际上,信用保险就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两个相关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两种;而信用保险的一个特点是投保人是权利人。信用保险是在商品买卖借贷活动中产生的保险。
在应用上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各种修要雇佣的单位;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而信用保险的适用对象只包括在商品买卖借贷活动中债权人。

什么是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从广义上说,就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

保证保险虽具担保性质,但对狭义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而言,担保的对象却不同,两者是有区别的。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也即被保险人。

论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第一, 要倡导信用文化,强化社会信用意识。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范,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理念,使讲信用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 加快信用法治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并完善有关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权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对违约失信者或其高层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同时,更要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严厉打击违约失信行为,大大提高违约失信行为的成本。
第三,发展信用服务中介行业。主要是发展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和信用等级评估机构,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使保险人能够提高获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是高风险业务,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实践看,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只能选择性地涉足部分领域。鉴于信用保证保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应对此积极扶持,成立相应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以财政资金作后盾,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可在不同领域内分工协作、同步发展,政策性保险机构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财务风险保险等高风险业务,此外,为一些特定对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机构则经营其他如国内贸易信用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有关保险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环境进行认真研究,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改进现有险种,推出新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对信用保证保险的需求。
3.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信用保证保险经营机构应该完善信用风险的控制机制,保险经营的稳定和持续。
首先,建立风险评价机制。要根据企业的技术、人事、财务、市场等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在利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
其次,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险人应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资信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要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考核绝不可“规模第一”。
再后,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未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如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每年的赔款追偿率大约在30%左右。信用保证保险机构可建立追偿队伍或者委托专业追账中介机构,采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及时向违约失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从而弥补代偿损失,降低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无论物质商品交换活动还是非物质商品(例如,金融商品)交换活动,都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之上。由于信用活动既频繁又复杂,信用风险随着经济发展加快而呈现扩大的趋势。承保信用风险的保险业务便应运而生,这便是信用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证保险的概念及其业务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将其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通常将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信用保险。例如,货物出口方担心进口方拖欠货款而要求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保证其在遇到上述情况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将义务人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保证保险。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半内交工,业主(权利人)为能按时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假如在约定条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时交忖工程项目,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业务我国曰前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具体险种主要有国内工程履约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供货保证保险、产品质赶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旺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信用保证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补偿因信用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是承保物质风险,补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因而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要求投保,保险人事先都必须对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贷款一样。
2.在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实际上涉及三方的利益关系,即保险人(保证人)、权利人和义务人(被保证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誊故发生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只有在义务人(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才由保险人代其向权利人赔偿,从而表明这只是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担保。而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只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而且因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补偿能力,保险公司都得予以赔偿。
3.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业务只是收取担保服务费而无盈利可言,因为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均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责任,保险人不是从抵押财物中得到补偿,就是行使追偿权追回赔款。其保险费精算基础也不相同,一般财产保险的费率主要涉及自然风险因素,相对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主要涉及的是政治、经济和个人品德因素,所以卡目又寸困难一些。
三、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虽然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都是保险人对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但他们也是有区别的,这些区别主要是:
1.投保人(担保请求人)不相同。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自己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即是说前者由权利人投保,后者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投保。 2.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同财产险保险单有着本质区别。其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3.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也是投保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即由其他人或单位向保险公司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合同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4.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必须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款(甚至亏损),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成功率很低,就是说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比较大,所以,大部分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家都把它列为政策性保险,往往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或由政府资助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的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嗣后再通过反担保措施要回代为承担的赔偿款。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相对比较小。
四、信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信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财务信用风险。即借贷风险,通常表现为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偿还贷款的风险。②商业信用风险。商业信用是延期付款形式的购买行为,表现为卖方先向买方借贷,买方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买方不能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数额及其他条件归还贷款的风险,就是商业信用风险。③预付款信用风险。用于付款或定金方式取得某种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就是预付款信用。支付了预付款或定金而不能以约定条件取得该货物、技术或劳务服务的风险是预付款信用风险。④保证信用风险。由于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向债权人交付约定货物、技术或劳务,使保证人不得不承担这种履约义务的风险。⑤诚实信用风险。雇主向雇员支付薪金、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而雇员不能依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的风险。

E. 信用保证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
2、信用保证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3、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只收取担保费而无盈利。
4、信用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F.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有什么异同

作者:帕太姆·图尔荪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45068459/answer/98238088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一种新型保险业务。由于这两个概念常常相伴出现,很容易引起人们的混淆。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被保证人(义务人)信用风险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向权利人提供自己信用担保的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补偿责任的保险,但二者的对象不同,前者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被保证人的信用,后者是被保证人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资金的信用。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信用保险通过保险单来承包,保险的格式与其他财产保险单并无很大差别。保证保险是通过出立保证书的方式来承包保证书和财产保险单有本质不同,只规定担保事宜。
2,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包的 是被保证人的信用保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权利人三方。
3,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覆行义务而自己受到的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覆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保证书,但覆行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是平其信用资格尔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义务人承担,只有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情况下才能代为覆行义务因此对保险人来说,经营保证险的风险是相当小的。
参考资料是《商业财产保险书》,有关商业资料,

G. 什么叫做信用保证保险,这种保险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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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今社会信任危机愈演愈烈,一份合适的信用保证保险可以帮助您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投保是合适的。

什么叫做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将其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通常将权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业务叫信用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
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可以帮助投保人规避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H. 信用保证保险是什么不要书面化的答案,最好举个例子 拜托了 这个问题头疼我半天 明天之前一定要清楚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是相对的,是指债权人将债务人的食用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比如Atmk银行贷款,银行以A的还贷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当Av生信用问题,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即要向银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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