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内容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为做好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厦门市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其他地区(含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就业的和我省其他地区(含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人员流动到厦门市就业的,比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参保人员在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不含厦门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据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转移材料,按规定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好个人账户衔接和管理工作。
四、省外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就业,需按《暂行办法》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各级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的转移信息并确认应转资金到账后,应根据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五、各地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时,统一按参保人员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12%予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标准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不含1月1日),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的(含1月1日),按转出时上年度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转移时当年的个人账户记账部分,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利息;其利息由转入地负责计息。
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缴费工资指数应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我省相对应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其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七、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重复缴费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未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00%的,予以合并计算,超过300%以上的部分相应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且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八、参保人员流动转移前有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流动转移前缴清欠费,不补缴的,其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九、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的社保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临时账户中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也按上述规定处理清退个人账户储存额。
十、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原则上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B. 厦门养老保险计算方法
1.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
2.厦门养老保险计算方法,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在网上查查啊!
C. 厦门的养老保险,我的年龄到了50周岁,但是连述缴纳费用还差五个月,要怎样办理退休
厦养老保险全面实行跨地区转移 转移对象门槛降低 2010年9月10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进或转出厦门,不仅可以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统筹基金部分也可以一起转移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形象地称为: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了,不管在哪里工作,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接续。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发布了相关政策,有效期暂定2年。 首次允许转移统筹基金 我市户籍职工缴交的养老保险费是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其中个人交8%,单位交14%,个人交的部分留在个人账户中,单位交的部分进入统筹基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今后,参保人转进、转出厦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了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包含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这是首次允许转移统筹基金。此前,参保人将养老保险转出厦门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 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接收了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将对其原参保地的缴费年限进行接续。 参保人达到退休条件时,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由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负责待遇领取,若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则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领取。 转移对象门槛降低 此次出台的新政策,主要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便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移接续的人员结合自身的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实现老有所养。而在此之前,我市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人群仅限于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参保人员。 政策实施后,因各种原因户籍已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均可将在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市,与在我市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退休待遇,提高了退休待遇水平。他们无需办理调动手续,门槛大大降低了。 此外,户籍迁入我市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可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照原来的规定,无职称人员和初级职称人员男满45周岁、女满35周岁就要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现在年龄标准放宽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以省不少钱,据了解,超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约要1万元左右。 目前,市社保部门正抓紧细化具体经办手续,市民可咨询12333,也可上市社保中心网站查询。 本报讯 (记者 黄怀 通讯员 陈相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透露,我市刚刚出台《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今后,职工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职工一起“全国漫游”,实现老有所养。 养老保险可转移对象范围扩大 去年1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跟着人走”,省政府办公厅今年5月份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将本省其他八地市与厦门市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视同跨省转移。 我市刚刚出台的《意见》对《暂行办法》和《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结合了我市的实际情况,主要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以便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移接续的人员结合自身的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实现老有所养。 《意见》中最主要的内容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对象范围有所扩大,即从经批准调入人员扩大到其他户籍迁入人员。也就是说,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人群仅限于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参保人员,而《意见》实施后,因各种原因户籍已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含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均可将在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市,与在我市缴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退休待遇,提高了退休待遇水平。 超龄养老保险费不强制补缴 《意见》另外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超龄养老保险费不强制补缴。也就是说,超过规定年龄且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强制要求必须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不过在计发养老金时存在待遇上的差别,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比不补缴的养老金待遇高。但无论是否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其在异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均予以接续。 待遇差别具体体现在:目前我市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退休时待遇按目前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确定;不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则对其基本养老金中的过渡性养老金进行调整,即社会性平均缴费指数从1降为0.6,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不另加0.25。 最好补缴满年限,然后办理退休。 具体咨询12333.
D. 厦门市的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如果是本市户籍人员,社保缴费基数按照最低工资标准1700来计算如下:
每月应缴合计金额:647.47 其中:单位缴交:433.75元 个人缴交:213.72元
其中: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700.00元单位缴交( 12.0 % ):204.00元个人缴交(8.0%):136.00 元缴交合计:340.00元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3460.80元单位缴交( 6.0 %
):207.65元个人缴交(2.0%):69.22 元缴交合计:276.87元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1700.00元单位缴交( 0.5 % ):8.50元个人缴交(0.5%):8.50 元缴交合计:17.00元
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1700.00元单位缴交( 0.1 % ):1.70元个人缴交(0.0%):0.00 元缴交合计:1.70元
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1700.00元单位缴交( 0.7 % ):11.90元个人缴交(0.0%):0.00 元缴交合计:11.90元
本市户籍如果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3460.8作为缴费基数的话,如下:
每月应缴合计金额:1031.32 其中:单位缴交:667.94元 个人缴交:363.38元
其中: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3460.80元单位缴交( 12.0 % ):415.30元个人缴交(8.0%):276.86 元缴交合计:692.16元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3460.80元单位缴交( 6.0 %
):207.65元个人缴交(2.0%):69.22 元缴交合计:276.87元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3460.80元单位缴交( 0.5 % ):17.30元个人缴交(0.5%):17.30 元缴交合计:34.60元
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3460.80元单位缴交( 0.1 % ):3.46元个人缴交(0.0%):0.00 元缴交合计:3.46元
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3460.80元单位缴交( 0.7 % ):24.23元个人缴交(0.0%):0.00 元缴交合计:24.23元
身份为外来户籍,按照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1700,如下:
每月应缴合计金额:647.47 其中:单位缴交:433.75元 个人缴交:213.72元
其中: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1700.00元单位缴交( 12.0 % ):204.00元个人缴交(8.0%):136.00 元缴交合计:340.00元
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3460.80元单位缴交( 6.0 %
):207.65元个人缴交(2.0%):69.22 元缴交合计:276.87元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1700.00元单位缴交( 0.5 % ):8.50元个人缴交(0.5%):8.50 元缴交合计:17.00元
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1700.00元单位缴交( 0.1 % ):1.70元个人缴交(0.0%):0.00 元缴交合计:1.70元
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1700.00元单位缴交( 0.7 % ):11.90元个人缴交(0.0%):0.00 元缴交合计:11.90元
(4)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2018厦门社保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730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厦门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
外来人员职工,按照厦门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厦门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7304元/月)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厦门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460.8元/月)确定。
外来人员职工,按照厦门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3460.8元/月)确定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7304元/月)确定,下限按照厦门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
参加失业保险的外来人员职工,按照厦门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月)确定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标准同基本养老保险。
外来人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同本事户籍职工。
E. 福建省企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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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各地都出台新养老金方案,福建省2017年养老金怎么调?养老金调整每年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到时南方财富网将会及时更新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福建省养老金方案怎么调?福建省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多少?在此期间各位可以参考“关于2016年福建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福建省关于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闽政〔2016〕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对我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批复意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12月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66%调整(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测算,另行确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各统筹区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5%调整(由各统筹区测算,另行确定)。
(二)挂钩调整部分
1.与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
2.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三)适当倾斜部分
1.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在2015年度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于当年达到7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本次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2.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的,补齐至2200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其他调整政策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二)企业“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纳入本次调整范围,定额调整部分按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区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也纳入本次调整范围,所需资金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以及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统一拨付(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养老金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分级统筹分别拨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特定人员,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六、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
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以及省直和中央属驻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和所需资金及渠道,由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另行发文。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各设区市(含厦门)、县(市、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和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另行发文,同时抄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6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厅、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F. 厦门市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怎么计算
1、基础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1+1989年1月后的平均缴费指数)/2*月社平工资*1%;
2、过渡性养老金=1988年12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25*月社平工资*1.3%+1989年1月到1997年6月之间的缴费年限*1989年1月到1997年6月之间的缴费指数*月社平工资*1.3%;
归纳:基础和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指数*月社平工资*系数。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账累积额(含利息)/退休年龄对应的系数(例如:50岁19560岁139)。
(6)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厦门市养老待遇的相关参数:
1、指数(缴费工资/社平工资)
(1)、1989年1月后的平均缴费指数;
(2)、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平均缴费指数。
2、退休时的上年度月社平工资
由统计局公布。
注意:本市街办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中原未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职工,只计算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原固定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
养老金由这几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特区津贴(30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养老金计算公式:社保并非交的越多越划算
G. 厦门养老保险发放标准
2017厦门养老金上调细则
6月2日讯,养老金调整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因为这和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2017年全国各地都陆续出台新养老金方案,厦门2017年养老金怎么调?
据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人社部和财政部近日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2017厦门养老金上调细则
近日,从厦门日报官网公布的《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在去年12月的基础上增长6.5%左右》了解到福建省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此就会有很多网友想要知道2016厦门养老金计算方法是什么?心地善良的金投保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文档供大家参考哈!
1.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按省级统筹范围内2015年12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1.66%调整;
2.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和都是按本人2015年12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的4%调整增加;
与缴费年限挂钩的部分,月增加标准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3适当倾斜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果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200元,则补齐至2200元,然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次调整是根据福建省规定的政策执行并结合厦门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而进行。
本次调整于2016年12月上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2016年7月起执行。具有我市户籍满5年的待遇领取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上调15元,调整后为260元。
具有我市户籍但不满5年的待遇领取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上调30元,由原70元调整到100元。
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近日,厦门市地税局发布统计数据,去年全年,厦门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343.76万人,占厦门市常住人口392万人的87.69%;企业职工参保增长约2.5倍,月平均养老金达3291元,城乡居民月养老金260元,继续保持在全国前列。
据统计,去年全年,厦门共缴纳社会保险费247.60亿元,支出183.27亿元,其中养老保险支出95.38亿元,医疗保险支出67.98亿元,失业保险支出9.54亿元,工伤保险支出3.8亿元,生育保险支出6.57亿元。
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稳步增长,为厦门市政府制定社会保险减负政策留下了空间。
近年来,厦门市政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和社会经济的运行趋势,适时制定社会保险减负政策,累计六年制定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为企业减负各项社会保险费43.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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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厦门社保缴费标准2020
厦门社保缴费标准2020如下图:
接厦门市税务局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488.4元,上限调整为17442元。
(8)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不同,缴纳费用不同:
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生育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
公式如上:【注:比例=企业承担比例+个人承担比例】
以成都最低企业社保费用计算为例:【包含大病医疗】
社保费用:942.98=2193×(19%+8%)+3067×(0.6%+0.4%)+3067×(6.5%+2.0%)+3067×(1%+0%)+3067×(0.8%+0%)+3067×(0.14%+0%)
I. 厦门市社保要交多少年
全国都是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按照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9)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扩展阅读
按照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J. 厦门市社保缴交办法
不同的城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流程和资料都不一样,您可以问问我们官网的专业顾问看看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