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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保险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1-03-16 21:22:59

❶ 国际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12月3日至5日,随着入冬以来最强冷空气的入侵,我国大部地区遭受了近年来罕见的寒潮天气。而在未来的几天里,剧烈降温、暴雪、沙尘、大风天气还将一路席卷而来。其中,西北地区、青藏高原、华北北部、东北地区等地气温均低于零下10度,其中部分地区气温更是低于了零下20度。据气象部门预测分析称,今冬,四川局部地方可能再次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今年年初在我国南方曾暴发大规模雪灾,至今还令人记忆犹新。面对50年不遇的大雪,煤、电、路等方面在雪灾暴发时都出现了问题。因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委员就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面对越来越近的大风、强降温脚步和南方地区可能再次出现的冰雪灾害,我们不妨再次回顾一下委员们的建议,吸取今年年初南方冰雪灾害的教训,积极应对,未雨绸缪。——编者一、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低温、雨雪与冰冻灾害,给当地交通、企业、电网、农作物、森林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痛定思痛,保险业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始深入研究保险业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其中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而保险业支付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比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保险业平均水平。这次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反映出保险业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偏低,凸现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可行性1.法律支持。我国开展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已有10余年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定共识。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因此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适逢其时。2.试点先行。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量力而行,探索试点。因此我建议从构建民居地震巨灾保险体系入手,适度扩展巨灾风险的承保范围,使巨灾保险赔偿基金有个积累过程。3.体系构建。根据国际成功国家的经验,必须建立多层次巨灾保障体系,形成个人自保、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公司分保、国际再保险市场支持、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体系架构。体系设计安排应该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与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再保险公司划分巨灾风险区域和安排巨灾管理模型,国际再保险市场支持,共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发销售巨灾风险债券等内容。4.再保险作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发挥好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这是巨灾保险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关键。5.技术合作。应当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与中国地震局和相关科研院所以及国际巨灾风险研究机构之间的技术联合,利用地震风险分析与保险精算和损失模型相结合,计算区域最大损失预测,设计防灾减灾管理机制,为巨灾保险制定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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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为什么巨灾保险在中国发展不起来

1、巨灾保险制度,即巨大灾害保险制度。是指对因发生地震、台风(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灾难,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给予分散风险的制度安排。

2、国际上的巨灾保险模式

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国际上有三种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模式,分别是商业化运作、政府主导、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合模式。

在赔付占比上,在国际上巨灾保险的赔付占比十分高,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远远超出我们国家还不到1%的占比。

3、我国的巨灾保险发展情况

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

与国际相比,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且尚未建立起来,目前仍然处于试点阶段。

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巨灾保险体系,并存在着许多问题。巨灾保险发展依然比较缓慢;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健全;台风、干旱、洪水等单个灾害的保险险种推广难度大;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在灾害救助方面过分依赖政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巨灾保险的发展。

但是经过五年的不断探索实践,国内巨灾保险试点取得了不小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探索出了相对成熟的经营模式。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保险业方面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5月,深圳市成为我国第一个开始巨灾保险试点的城市。此后宁波、云南、四川、广东、湖南、河北、黑龙江等地相继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自2014年5月深圳率先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的5年间,国内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发展,目前国内巨灾保险已经涌现出相对成熟的多种模式。

近年来,我国灾后损失补偿的理念也从原来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转变为运用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来较好解决灾害损失补偿问题。

❸ “论巨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大虾们 求求你们了

论巨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地震属典型的巨灾风险

从今年初南方部分地区遭遇罕见的冰雪巨灾,到“5·12”四川汶川突发的这场强烈地震,这些灾难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灾害。

据民政部报告,截至5月28日12时,四川汶川大地震已造成68109人遇难,364552人受伤,失踪19851人。截至5月28日,死亡的被保险人达到1.5万人,伤残的被保险人达到1945人,被保险房屋倒塌4.29万间。因灾情复杂使得保险报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另外失踪人员投保情况尚不明朗,上述保险人伤亡及财产受损情况仍有待更新。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8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347.87亿元,实际到账捐款258.98亿元。来自财政部的消息显示,截至28日14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195.5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153.8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1.72亿元。

业内专家预测,以目前的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总额,远不能抵消此次灾难造成的巨额损失。而与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相比,商业保险赔付相对更少。截至5月2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1.7万件,已付赔款1.35亿元,比5月27日增加602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8095.6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5448.3万元。

众所周知,因地震涉及面和赔偿金额往往超过保险公司理赔能力,我国各产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多排除在保险责任外,但部分企业与部分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可获赔偿。另对寿险企业而言,大部分人身保险没有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因此,此次灾害导致的寿险赔付要明显多于财产险赔付。

目前暂不能统计此次震灾的人身险赔付率,但细分险种不难看出,截至5月28日,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死亡1346人,伤残47人,已支付赔款2126.7万元;健康险被保险人死亡48人,伤残116人,已支付赔款9.5万元;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死亡1.3万人,伤残1417人,已支付赔款5959.4万元。人身险、健康险覆盖面明显偏低,且县域范围销售的意外伤害险,保额多数较低。多数专家指出,此次地震灾害恰巧发生在四川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区域,进一步凸显保险覆盖面低、保险深度不足等共性问题。

“地震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传统上应对巨灾的方法以依靠政府和社会事后救济为主,这种方式在以往和此次抗震救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未来仍然会在巨灾救济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清华大学教授陈秉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全员参与”巨灾风险管理

“对国家而言,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全员参与的体系。”中国人保产险再保险部总经理张青称,此次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参作战部、保监会等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级政府纷纷启动应急机制,举全国之力抗震救灾。客观而言,保险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应是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业界进而呼吁,面对此次灾害造成的巨额损失,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应提上议事日程,以进一步发挥保险业风险补偿功能。针对近年多次自然巨灾频发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政府应及时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寻找突破口,抓紧研究和建立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事实证明,我国是一个自然巨灾多发的国家,传统上以政府救济为主的救灾方式,仍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府财政的稳健和持续性。”陈秉正建议,根据国际经验,在传统救济方式以外,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可让商业保险和传统救济方式形成互补,在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独特作用,如此次地震中推出的一些灵活变通的应急措施,为及时救济灾区群体发挥了特殊作用。

陈秉正建议,可以从地震保险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部分地区试点建立由政府主导、部分财政性、商业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家庭广泛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如由保险公司设计并销售具有地震保险责任的保单,政府对经营地震保险的保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政策支持,考虑建立具有政府背景(政府直接管理或给予财政支持)的地震风险基金,同时颁布有关法规,要求单位和个人必须投保地震保险。

据了解,在日本、新西兰等地震多发国家和地区,已设立较为完善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其中新西兰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三者各司其职应对地震风险,如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其积累的巨灾风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利用三个层次的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负责启动应急计划。根据规定,如果新西兰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

加大“非政府成员”参与程度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形成的风险具有客观性,社会和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建立科学的风险转移或分散制度,明确有条件的公民和企业对于各种不确定性风险都具有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这种责任是通过强制或道义的约束,要求有条件的社会个体必须对可能造成他人或社会负担的风险,采取一定程度的转移或分散措施,承担因转移或分散措施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由公民和企业组成的社会个体,事实上具有风险第一承担者的义务。

郝演苏同时称,就整个社会而言,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的通道,形成由不同社会成员共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面对那些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履行其作为风险第一承担者义务的特殊社会群体,政府则作为最后承担者,担负起保障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要、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责任。即使是在财力充裕的欧美国家,出于保护纳税人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政府仍然要明确公民、企业和政府对于风险的承担程序,否则将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和负面的影响。

郝演苏建议,社会和政府要对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进行有效指导和约束,以避免许多遭遇灾害的地区在财政对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之后,无力对地方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投入。通过保险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和分散,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模式公认的基本路径选择。

“在明确风险承担程序的同时,我们仍然建议,在整个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应进一步加大‘非政府成员’的参与程度。”多名专家表达出这一共性观点。

❹ 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我国虽然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但我国一直在尝试。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们巨灾保险是我们面对巨灾损失的迫切需要。杨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目前,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要性更加凸显。
随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逐渐转变,保险市场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化改革、“偿二代”纷至沓来。为了与保险市场的快速转变相适应,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迎来了“大修”。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这次的修改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内容主要着重在监管方面,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一方面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开,而是加强了后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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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至5日,随着入冬以来最强冷空气的入侵,我国大部地区遭受了近年来罕见的寒潮天气。而在未来的几天里,剧烈降温、暴雪、沙尘、大风天气还将一路席卷而来。其中,西北地区、青藏高原、华北北部、东北地区等地气温均低于零下10度,其中部分地区气温更是低于了零下20度。据气象部门预测分析称,今冬,四川局部地方可能再次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今年年初在我国南方曾暴发大规模雪灾,至今还令人记忆犹新。面对50年不遇的大雪,煤、电、路等方面在雪灾暴发时都出现了问题。因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委员就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面对越来越近的大风、强降温脚步和南方地区可能再次出现的冰雪灾害,我们不妨再次回顾一下委员们的建议,吸取今年年初南方冰雪灾害的教训,积极应对,未雨绸缪。 ——编者 一、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低温、雨雪与冰冻灾害,给当地交通、企业、电网、农作物、森林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痛定思痛,保险业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始深入研究保险业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其中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而保险业支付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比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保险业平均水平。这次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反映出保险业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偏低,凸现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可行性 1.法律支持。我国开展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已有10余年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定共识。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因此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适逢其时。 2.试点先行。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量力而行,探索试点。因此我建议从构建民居地震巨灾保险体系入手,适度扩展巨灾风险的承保范围,使巨灾保险赔偿基金有个积累过程。 3.体系构建。根据国际成功国家的经验,必须建立多层次巨灾保障体系,形成个人自保、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公司分保、国际再保险市场支持、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体系架构。体系设计安排应该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与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再保险公司划分巨灾风险区域和安排巨灾管理模型,国际再保险市场支持,共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发销售巨灾风险债券等内容。 4.再保险作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发挥好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这是巨灾保险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关键。 5.技术合作。应当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与中国地震局和相关科研院所以及国际巨灾风险研究机构之间的技术联合,利用地震风险分析与保险精算和损失模型相结合,计算区域最大损失预测,设计防灾减灾管理机制,为巨灾保险制定产品价格。

❻ 关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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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监会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成立了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根据中央改革办的安排,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确立了“三步走”方案,该制度将于2017-2020年全面实施。“三步走”方案包括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专题研究,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2017年——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将其逐步纳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之中。

❼ 为了建立有效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的机制是什么

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
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

❽ 如何看待巨灾保险发展现状与趋势

风险一旦发生理赔金额巨大,需要有更好的再保险业务把风险转嫁出去

❾ 农业巨灾保险是必要的吗

为探索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海南将选择2至3个市县研究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2017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今年全年实施农业保险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财政补贴政策。其中实施险种分为中央险种和省级险种两大类,将实行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

对于孱弱的农业而言,商业保险的参与可以说是雪中送炭,此举不仅可以减少农民的实质性损失,保护他们的积极性不受影响,也能让政府在惠及三农方面有更大的作为。农业现代化是农业保险的前提,农业保险是农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支撑。农业要有大的前途和进步,要真正实现现代化,就不能再有“突如一夜狂风来”之后的欲哭无泪。农业巨灾保险是防范农业风险的关键之举,海南的试点无疑为此开了一个好头,也是避免类似悲剧发生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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