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市场化改革创新步伐加快,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与保险市场的结合变得日趋紧密。上海证券报记者近日独家获悉,在去年批设两家的基础上,保险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有望再度放行,保监会近期或将再度批设一批新牌照。
保险业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独特众多创造优势,这一特性有利于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的优势,而私募股权基金的期限空间较长,对保险资金优化迅速腾达资产配置、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都将起到不小的作用。而随着保险资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日渐扩容、稳步发展,保险行业在该领域的话语权也将有望逐步提升。
保险“新国十条”的出炉和实施,为保险行业进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提供了政策保障,首次明晰保险资金可以涉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成长、并购、新兴战略产业等。紧接着保监部门在相关细化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相关母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管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重点投向国家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健康医疗服务,互联网金融等产业。
针对目前不少公司都在积极筹备设立保险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并发起相关产品的这一现象,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表示,保险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专业化改革的一项成果,是贯彻落实保险新“国十条”精神的具体措施。
㈡ 私募基金备案是备案到母基金级别,还是子基金级别
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自2003年8月1日我国首只阳光私募基金“云南信托-中国龙资本”成立;2013年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实施,把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2014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行业的实质性监管政策才得以落地。
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开始私募机构的登记和私募产品的备案工作,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创投、私募证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产品。截至2015年7月31日,已完成登记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达7132家,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325只,管理资产规模为1.54万亿元。这一数字在2014年底、2013年底分别为4000亿元、3017亿元。半年多时间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规模增长超两倍;私募机构数量增加近两倍。
根据朝阳永续数据统计,目前已发行产品的证券类私募管理人合计3947家,其中披露注册地的3322家。从地域来看,上海市是国内第一大私募聚集地,共有1176家私募管理人在上海注册,占全部数量的1/3;深圳和北京其次,大概都在700家左右的水平;广东省其他地区和浙江省则是省一级数量最多的区域;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地区共计400余家管理人。
图表1:2010-2015Q2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规模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基金业协会、信托业协会,民生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图表2:已发行产品的私募管理人地区分布(单位:家)
数据来源:朝阳永续,民生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结构
1、非结构化产品。
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主要的产品结构为管理型(也称“非结构化”),这类产品的所有投资者处于同等地位,管理人不承诺产品保本,投资者盈亏自负,管理人一般提取20%的业绩报酬。
该类产品由于没有保本的要求,管理人投资压力较小,同时,为了产品的顺利发行,此类产品一般会设置一定止损线(如:净值0.8元),初始客户最大亏损不会超过止损线以下,预先设定最大可能出现的亏损情况。
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起点高,通常为100万元起,购买对象通常为富人阶层,而针对100万起点的产品,银行和信托都有较多高收益的固定收益类型产品推出,在二级市场不景气且没有赚钱效应的熊市行情下,投资者对投资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兴趣不大,除了部分被市场持续认可的优秀基金经理执掌的私募基金。所以,在前几年市场持续低迷时,管理型私募产品一度发展滞缓。
2、结构化产品。
结构化产品通常将投资者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以劣后级的资金为优先级保本(或保本加一定的浮动收益)或固定收益。
优先级利益相对安全,劣后级风险很大。优先级获得保本或固定收益的代价是让渡产品的超额收益给劣后客户,而劣后客户在承担整个产品风险的同时,可以获取产品收益扣除优先级固定收益及产品本身的各种费用之后的所有收益。劣后客户属于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劣后承担成倍的亏损或获得成倍的收益。
产品设置预警线及平仓线。为确保优先级的利益,发行人往往在产品中设置了严格的预警线及止损线,当投资不当或产品净值持续下跌时,管理人将按照产品的风控条件执行预警或平仓动作,以确保平仓之后产品剩余资金足够保证优先级利益。
图表3:历年私募结构化、非结构化、TOT产品发行情况(单位:只)
数据来源:朝阳永续,民生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分类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完善与私募行业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也越来越多样化,并逐渐朝着海外对冲基金的方向发展。基于对私募行业的跟踪以及对管理人投资策略的研究,我们将目前私募行业各类型投资策略进行了大体的梳理,大致分为股票策略、债券策略、市场中性、事件驱动、宏观期货、量化套利、组合基金以及复合策略等八大类。
图表4:八大类投资策略产品数量占比
数据来源:朝阳永续,民生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数据截至日期:2015-6-30.
1、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是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约有8成以上的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内含股票多头、股票多空两种子策略。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的缘故,国内的私募基金运作最多的投资策略即为股票策略,持续披露净值的产品数量超过3200只,规模占全市场比重在85%左右。
纯股票多头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该策略的投资盈利主要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按选择股票的角度划分,主要分为价值投资、成长投资、趋势投资、行业投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对冲工具成为越来越多基金经理的选择,股票多空策略也应运而生。
代表机构:朱雀投资、民森投资
图表5:朱雀、民森管理的旗舰产品信息
数据来源:朝阳永续,民生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数据截至日期:2015-6-30.
朱雀投资
自2007年运行以来,朱雀已陆续发行近50款私募产品,目前存续运作的产品数量达到46只,早期设立的4只产品累计收益率已经超过300%,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稳步增值。近几年朱雀投资还是涉足新的产品类型,包括量化对冲、股权投资等领域均有新的突破。尤其是在量化对冲方面,发行多只朱雀漂亮阿尔法产品,该系列产品引入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将净值波动控制在较低水平。
核心人物:李华轮
投资策略分析:
稳健风格下的成长股投资。与单纯的选时型或选股型投资者不同,朱雀投资意在两者之间做出一种平衡。一方面,朱雀投资重视自上的仓位决策和行业配置;另一方面,朱雀投资也重视自下的个股选择。前者使得其业绩呈现出较为稳定的风格,后者使得其业绩在市场上行阶段保持一定程度的进攻性。
(1)仓位决策和行业配置。朱雀投资将组合的目标仓位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三个不同风险等级的市场环境。在三个不同的市场环境中,组合目标仓位的运行空间分别为0至33%、33%至66%、66%至100%,具体产品的仓位由基金经理在目标仓位区间内确定。仓位确定后,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基本面因素的分析判断,确定投资组合中的行业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朱雀投资在强调仓位决策的同时强调“像内部人一样理解公司”,做到投资的专注。公司长期看好与经济转型相关的行业,其核心是城镇化和内需,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娱乐文化等内需产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等。公司区分周期类(强周期、弱周期)和非周期类(快速成长、稳定成长),并分别采取有不同的投资方法。
总结:
朱雀的管理业绩给人比较稳健的印象,这可能与核心人物李华轮券商背景有较大关系。一方面,公司会进行主动的仓位决策,另一方面也会执行被动的调仓策略,这使得其业绩可以避免市场波动带来的大起大落。朱雀投资旗下产品两次最大的净值回撤来自2008年和2011年,但均大大小于市场整体跌幅。
民森投资
核心人物:蔡明
蔡明于2007年4月成立民森投资,现管理私募产品13只,其中最早成立的民森A号和民森B号成立以来累计收益分别为376.36%和392.22%,在同行业中属于佼佼者。在最新一期民生证券私募评级体系中,民森投资旗下7只产品全部获得AAAAA评级,民森投资在三年期管理人评级中也获得AAAAA评级。
投资策略分析:
70%的数量主题式宏观投资+30%主观投资。即主题宏观式投资和数量化方法相结合的一种投资策略,70%的股票来自数量化模型选择的股票池,30%的股票由投资经理自主选择。第一步:主题式宏观投资:通过发现经济体的长期发展趋势以及使这种趋势产生和持续的驱动因素,将能够受惠的相关产业和公司纳入投资范围,而不是按照一般行业或市值来划分和选择个股。主题的确立主要由公司基金经理及管理层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来完成。目前的四大投资主题为:流动性、资源品、优势制造、消费升级。第二步:数量模型选股:将市场中的30多个因素,通过具体指标、参数的设计体现在模型中,据此做出不带任何主观情绪的分析。其目的在于:尽可能量化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和有利于未来对冲工具的使用。经过数量模型的计算,将主题涉及的股票按照一定的参考值进行排序,选出前100个股票作为基础股票池,再由金融工程部及研究部门精选出50个股票作为投资标的,最后由基金经理进行股票配置。
风控手段:
主要采用目前市场最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技术,采用大量数据资料,融合了其他各种参数模型、历史模拟模型,蒙特卡罗模拟模型等。
通过实时数据扫描,实时数据运算,量化风险,在给定概率下锁定组合损失,并较为准确判断出未来弱势股票。这套风险控制系统能够在熊市或者大跌中果断清仓,不夹杂任何主观因素,完全凭系统操作,有效规避大跌。据我们统计,在2008年的下跌市中,民森旗下的产品净值跌幅很小,原因是大部分时间都是空仓操作,这归功于公司的风控系统的准确判断与严格执行。
2、债券策略
债券策略的私募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较为敏感,基金经理需对债券组合的风险暴露进行调整,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投资组合可结合国债期货来减少净值波动。固定收益基金通常收益空间较小,一般会配合结构化产品来扩大收益区间。
2012年的债券牛市行情中,债券型基金大行其道,也推动了债券策略私募基金的萌芽。由于在投资范围和杠杆使用上的限制,许多债券型私募通过有限合伙和基金专户来发行产品,更多的是成立结构化产品,以传统的管理型产品来运作的数量并不多。
代表机构:乐瑞资产、鹏扬投资
乐瑞资产
乐瑞资产成立于2011年4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专注于债券市场等低风险领域投资的私募基金公司。公司董事长唐毅亭曾负责中国农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工作,所在团队自2001年起连续五年市场综合排名五连冠,2007年转战安信证券,将其资产管理规模扩大至行业前十名,其他两位投资经理张煜、王笑冬也均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资背景。乐瑞强债1号为非结构化的信托产品,投资经理为王笑冬,运作三年以来操作风格稳健,即便是在“钱荒”的2013年也实现绝对收益,截至目前累计收益达到58.49%,年化收益率为16.29%,稳居国内债券型私募第一名。
3、市场中性策略
市场中性策略是指同时构建多头和空头头寸以对冲市场风险,在市场不论上涨或者下跌的环境下均能获得稳定收益的一种投资策略,市场中性策略主要依据统计套利的量化分析,市场中性策略又分为阿尔法套利和贝塔套利。阿尔法套利:做多具有阿尔法值的证券产品,做空指数期货,实现回避系统性风险下的超越市场指数的阿尔法收益;贝塔套利:期指市场上做空,在股票市场上构建拟合300指数的成份股,赚取其中的价差,这种被动型的套利。
国内的私募管理人一般在选股方面具有较多心得,但在市场系统性下跌中也会不得不遭遇净值的大幅调整,允许信托账户做空之后,越来越多的传统私募基金开始尝试转型,朱雀、翼虎、鼎峰、重阳等私募就是其中的代表。当然,也有一些管理人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市场中性策略,如宁聚、盈融达、尊嘉等私募。
在2014年11、12月金融股独涨的极端行情中,以往通过做多中小市值、做空沪深300期货来获得双向收益的市场中性策略私募遭遇“黑天鹅”事件,尊嘉、宁聚等一批私募机构甚至出现20%以上的回撤幅度,此前构造的稳健收益特征遭受空前打击。随着中证500股指期货放开,大部分市场中性策略私募都纷纷将对冲标的转向中证500,对冲效果也更为理想。
代表机构:富善投资、盈融达
4、事件驱动策略
事件驱动型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的套利。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发生,然后择机退出。该策略在我国目前有效性偏弱的A股市场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件驱动型策略主要分为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参与新股、热点题材与特殊事件。
事件驱动策略私募产品普遍有1.5年-3年的封闭运行期,相比一般私募产品流动性更差。另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一般会通过证券公司来承销,因而近年来券商资管产品中参与定增投资的数量占据主导。今年以来,随着新三板市场火爆起来,越来越多的私募也开始关注和参与这一市场,数十只新三板私募基金应运而生。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快进快出的投资手法成名的泽熙投资,尽管成绩斐然,但徐翔却有着强烈的危机感,开始谋求从单纯的财务投资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转型,从以往的短线投资变成深度介入上市公司。
聚焦于上市公司定增业务的泽熙增煦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由上海泽熙资产管理中心持股1%,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持股94%,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
泽熙首次尝试进军定增市场,选中的是在资本市场上并不起眼的一家公司——鑫科材料,该公司主要从事铜基合金材料和辐射特种电缆产品业务。2013年9月份,鑫科材料以5.16元/股的价格发行1.76亿股,募资约9亿元,其中,泽熙增煦参与领投,以4980万股的认购份额位居首位,共斥资2.57亿元。2014年9月22日,鑫科材料定增刚刚解禁,泽熙即迅速将鑫科材料股票兑现,盈利近2倍。
5、宏观期货策略
宏观期货策略包含宏观对冲和管理期货两类细分策略。
宏观对冲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国内以及全球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研究,当发现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偏离均衡值,基金经理便集中资金对相关品种的预判趋势进行操作。宏观对冲策略是所有策略中涉及到投资品种最多的策略之一,包括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衍生品等。操作上为多空仓结合,并在确定的时机使用一定的杠杠增强收益。目前受制于国内外汇管制以及利率市场尚不完善,宏观对冲基金参与外汇品种的较少,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完善,宏观对冲策略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管理期货被称之为最“分散”的策略,由于基于管理期货基金本身的特性,其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从商品,黄金,到货币和股票指数等。因此某种程度上,管理期货基金的决策一般对计算机程序较为倚重,可以实现与传统的投资品种保持较低的相关性,来达到充分分散整体投资组合风险的目标。
代表机构:凯丰投资、泓湖投资
图表10:国内主流宏观期货策略私募
数据来源:朝阳永续,民生证券金融产品研究中心。 数据截至日期:2015-6-30.
6、量化套利策略
量化套利策略的核心是利用证券资产的错误定价,即买入相对低估的品种、卖出相对高估的品种来获取无风险的收益。套利策略一般也会结合多空手段来实现市场中性,优点是净值波动小,不过当市场品种出现较大波动时套利基金容易亏损。套利策略主要有期现套利、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ETF套利等。
由于这种投资策略需要计算机技术和金融工具紧密结合,而且在模型的前期开发、构建直到实战中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国内从事这一投资策略的机构大多有在海外从事量化投资的经验,可追溯业绩的时间也不够长。
代表机构:礼一投资、淘利资产
礼一投资
礼一投资是一家以数量化交易为核心的对冲基金公司,也是国内少有的专门从事指数研究交易的投资机构,通过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独立开展大型交易平台研制、开发和运维,实现了IT技术和交易策略的无缝对接。程序化交易包括期货基差套利、ETF套利、α选股、债券类产品套利等多个投资策略,2012年初发行信托产品——礼一“两克金子”量化回报1期,年化收益超过20%,历史最大回撤幅度1.2%。
7、组合基金策略
组合基金分为FOF(Fund of Funds)、MOM(Manager of Manager)两种形式。FOF即基金中的基金,通常由专业机构筛选私募基金,构造合理的基金组合,从而实现基金间的配置。MOM是在FOF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新型组合基金投资策略,FOF是直接投向现有的基金产品,MOM则可以理解成把资金交给几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分仓管理,更具灵活性。
从运作模式上看,MOM与直接认购其他基金的FOF(产品较为类似,但是FOF产品存在三个劣势,一是两款产品的架构上存在双重收费;二是底层的配置资产并不透明,投资者难以了解;三是当资本市场出现大的下跌时,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难以赎回母基金的份额。MOM则可以避免这些缺点。
随着海外组合基金理念的引入,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组合基金的运作中来,尤其是去年开始的牛市行情以来,部分商业银行和券商陆续有MOM产品推出。其中,万博兄弟资产无疑是国内组合基金策略私募中的佼佼者,他们从宏观经济研究以及宏观的资产配置入手,再是依靠准确齐全的数据库以及科学有效的评价体,遴选出最具投资价值的私募基金团队,之后还具备良好的风控能力,以控制产品净值的回撤。
代表机构:万博兄弟、平安罗素
8、复合策略
随着期货品种的加入及对冲策略普遍应用,很多阳光私募机构将多种投资策略结合使用,以期增加获利空间。如同安投资将定向增发、商品期货同时吸纳,在两个相关性极低的领域进行复合投资。具体而言,其采用多策略管理人模式,将基金资产分配给不同管理人打理,其中同安投资自行负责选择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并运用期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另外选择多家期货公司,以其自营团队进行商品期货套利操作,获取稳定收益;再另选基金经理进行现金管理。与MOM不同的是,同安投资并非独立的第三方,而是在资产配置的同时,还负责部分资产的直接投资。
代表机构:信合东方
2007年成立的信合东方有限合伙采取了对冲基金运作模式,资产组合涉及股票、ETF、期指、外汇、商品、固定收益等多个品种。从历年业绩来看,信合东方都取得了不错收益,尤其在2008年,上证指数跌幅超过65%,而信合东方当年取得了53.66%的正收益。2010年推出首只信托产品——信合东方,成立以来累计实现98.05%,年化收益超过15%,而期间最大回撤仅为3.63%。
四、2015年前七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表现
2015年上半年权益类市场出现一波可观的赚钱效应,资产管理行业规模顺势大幅扩容,奔私潮愈演愈烈。截至7月末,主要类型私募基金均实现绝对收益,各策略之间存在一定分化。具体来看,配置权益市场的四类策略均超越中证800指数,其中股票策略平均收益为32.07%,位居第一;事件驱动策略、组合基金策略紧随其后,分别为30.86%和25.73%;宏观期货策略、事件驱动策略相差不多,平均业绩接近20%;风险属性较低的市场中性策略和债券策略业绩处于最后两位,前七月净值分别上涨18.68%和10.70%。
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趋势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证券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私募基金配套法案相继落地,私募基金所处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日益改善,未来几年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近些年来,我们看到太多的公募大佬、券商新贵投身于私募行业,而这股奔私潮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站在1.5万亿规模的当下往前看,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空间广阔:
一是备案制下,自主发行产品受到认可。已经取得私募管理人资格的私募基金,均可以自主发行私募产品,节省了借助通道所需的固定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借助信托、券商资管、公募专户等通道具有很多投资限制,如不能投资于st股票、商品期货,不能全仓一只股票、股指期货头寸不能超过30%等,自主发行则可以设计出更加符合市场、符合客户定制需求、创新的产品,也有助于提高产品管理效益。
二是机构投资者比例逐步上升。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群体以高净值个人为主,虽有少量的MOM、FOF、QFII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但占比相对较低。随着保险、银行、券商、第三方机构的资金陆续进入私募领域,未来私募基金的机构投资比重有望呈现上升趋势。
三是私募基金投资策略将更加多元化。早在2012年以前,私募行业几乎只有股票多头策略一种,而随着金融自由化和衍生工具的增多,尤其是私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外汇、期权等衍生工具的通道打开之后,一些收益风险比更具吸引力的管理期货策略、高频量化套利策略、宏观对冲策略等将得到快速发展。
四是证券投资私募和股权投资私募将更加密切融合。近年来,新兴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一批股权投资私募迅速崛起,其中就不乏传统投资于二级市场私募的身影,他们凭借多年在上市公司深入研究的经验,也开始介入到股权投资时代的浪潮之中。尤其是在新三板企业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方面,私募基金的参与度不容小觑。
㈢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办法中的国家产业政策包括哪些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㈣ 国务院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向有哪些
由于各国技术创新力度、融资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创业投资的介入程度和具体方式是有所区别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直接拨款
即政府为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向创业投资者和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无偿的补助。这种补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共同出资筹集创业资本,分担创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民间创业投资。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向高技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个人入股者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2)美国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拨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支持小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3)英国贸易和工业部门将政府支付的高技术发展专款的20%作为支持高技术产业的开发费用。198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英国技术集团。(4)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如果连续亏损三年,则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从各国情况来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创业资本是相当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带动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起政策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政府担保
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可担保的资产,很难从常规信贷和传统投资渠道筹集创业资本,因此,许多国家选择了政府担保手段。通过担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创业投资业发展。根据国外的实践,政府提供1元资金用于创业投资担保,就可带动10——15元的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业,转化为创业资本。(1)英国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支持银行向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最高限额10万英镑,偿还期2——7年。贸工部为借款人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债务,贸工部负责按2.5%的年息偿还债务款的70%。(2)美国于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银行向创业投资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投资企业破产,政府负责偿还债务的90%,并拍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3)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是对创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拥有新技术、风险较大、商品化困难的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成功者偿还,失败者可不偿还。
(三)税收优惠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制定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诸如给予R&D费用的税收抵免,准许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供技术转让和损失报批方面的税收优惠等等,具体情况各国不一。如(1)美国将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所得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减半征收所得税。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当年R&D支出超过前三年R&D费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折旧年限中最短的。(2)法国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1/3.公司出让技术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税率征税(否则,需交纳33.33%的预提税)。(3)新加坡政府规定,创业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工业项目投资的本国公司,如果投资项目赔本,可以从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当于投资50%的所得税。1986年,政府又进一步允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从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购买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同时,创业企业可以从以后的所得税中扣除损失金额。(4)英国1983——1993年实施企业扩大计划,通过向英国未上市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个人收入税减免优惠来刺激投资,每年可减免4万英镑的收入税。投资人可以直接投资或通知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但投资必须是新的创业性股本,并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创业投资信托法》,对符合该法要求的所谓“创业投资信托”实行全面税负豁免与优惠,如个人投资者股利收入税的豁免、资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资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税负上的特别优惠等。
从各国税收优惠来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优惠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很少采用间接税优惠;(2)优惠的多为创业投资企业,而对创业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不多;(3)优惠的方式为减免税等实质性优惠方式,这是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形式有关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具有固定资产等财产,因而加速折旧、税前列支等优惠方式大多不适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场”
“股票二板市场”以发行创业企业的股票为主,而且发行的标准低于一般证券市场,只要创业企业的规模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在这种市场上发行股票。“二板市场”的建立,使高新技术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成为可能,也为创业投资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国“股票二板市场(NASDAQ)”已成为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市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据统计, 1970年在美国3000万持股人当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场”股票或期权的。这种情况对处于创业初期的高技术企业筹集资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国于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后至20世纪末约有350个高技术企业在“二板市场”发行了约10亿英镑的股票。(3)日本政府于1983年分别在大阪、东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场”,只要资产达85万美元以上、税前利润率达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于1996年的韩国“二板市场(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计募集了近40亿美元的资金。
(五)政府干预和法律保护
为了加速创业投资的发展,各国政府和地区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新技术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成立独立的主管部门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这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如韩国政府1986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新技术财政资助条例》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截至2001年,韩国已有145家创业投资公司,掌握资本近60亿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创业投资产业状况(以台湾地区为例)
自1983年台湾引进创业投资以来,台湾的创业投资公司已核准设立近200家,累计投入的实收资本额达新台币1300亿元。由于台湾特有的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产业型态,加上当局积极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政策,以及逐步健全与活跃的资本市场,使得台湾创业投资的活跃程度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逐渐成为包括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以色列、德国、瑞典、法国及中国大陆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的典范。但出于对创业投资业与其他投资行业之间租税公平的考虑,台湾于2000年取消了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持续扩张和科技产业的发展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其中亦有全球经济景气因素的影响)。
(一)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前后台湾创业投资产业状况的简单比较
截至2000年底,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累计达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1280.76亿元,累计投资案件数为6343件,累计投资高科技资金更高达新台币1255.09亿元。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长,在这两年之中,其资本额从1997年的新台币426.31亿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币729.32亿元,1999年更是一举冲破千亿台币大关。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2000年实收资本额(指全部创业投资公司)的增加从1999年的304.93亿元减至246.51亿元,增长率降低了近20个百分点。1998年和1999年的新设公司资本额为225.1亿元和231.3亿元,但2000年新设的31家创投公司(基金)的资本额仅为135.9亿元,增幅明显变小。
在1995年前台湾创业投资公司都是以个位数成长,自1984年台湾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设立到1995年止,在长达12年的时间之中,累计设立34家;但自1996年开始,台湾创业投资可业可谓进入高成长期,从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这四年之间,累计新设创业投资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设创业投资公司31家,较1999年少了15家,与1999年底取消台湾创业投资业的投资抵减优惠有着极大的关系。
(二)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对台湾创投产业的影响
由于投资抵减优惠的取消,过去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个人与产业将大幅减少其对创业投资事业的投资。同时,由于直接投资新兴的战略性产业依然可以适用投资抵减,因此产生资金的排挤效应,直接影响个人及法人股东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意愿。台湾创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产业界的法人机构及个人(两者合计超过80%),此一资金来源将告萎缩。而一般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相关产业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资创业投资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许可,而无法弥补产业界及个人投资资金的流失。因此,台湾的创业投资事业将因资金来源的逐渐匾乏面临愈来愈严重的经营困境。
投资抵减政策取消后,政府对创业投资事业设立所施行的特许制亦将同时终止,这意味着将彻底消除创业投资公司与一般性投资公司的区别,创业投资公司的融资优势和便利将荡然无存,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将更加困难。创业投资公司因资金来源匾乏而导致萎缩,则台湾早期科技产业的资金募集将陷入窘境,进而危及台湾的科技产业发展及整体经济成长。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1987年前后,我国的一些知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相继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991年,国务院首批批准了2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批准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立,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也使高新技术的相关领域、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许多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该地区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成长性,创业投资一般将其作为主要的资金投向,在目前我国还尚未将创业投资作为一个独立行业对待(表现在工商注册及税收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下,一般将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科技产业政策视同创业投资的产业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及科技进步陆续出台了一些财税优惠政策,虽然实际效果并不尽人意。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关税。现行政策规定,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关税。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1)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3)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二)财务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实验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4.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5.企业可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等,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四、我国现行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作用明显有限
(一)关于R&D费用的扣除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允许企业R&D费用按150%在税前扣除,但该措施的优惠范围明显偏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不公平。而且,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R&D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赢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规定R&D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必要的,但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下,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的优惠措施的作用缩水不少。而且以赢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也不太合理,因为当前企业的盈亏情况,不仅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赢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赢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对非赢利企业的税收歧视政策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
(二)关于加速折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进行中间实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定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这些措施,从优惠力度和优惠范围看都相当有限,且主要的并不是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让我国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且从1999年7月1日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此而言,现行的优惠措施是不够的,不仅涉及范围窄(仅限于职务成果),而且优惠也仅限于延迟纳税,其股权实际转化为现金收入时仍需照常纳税。正因为如此,它将阻碍这种“科技股”资本的正常流通,因为如果不转让,则仍不纳税,从而产生“资本锁住”效应。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不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范围较窄,如对企业颁发的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等就不在优惠之列,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现行规定中房补也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如深圳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才来自全国各地,从业人员众多,住房问题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补贴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
(五)关于双重征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规定,合伙企业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适用税率为33%。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修订)规定,对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合伙企业投资者实际缴纳税率高达 46.4%。不但如此,合伙企业投资者还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1997)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立政府在创业投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创业投资体系建设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控制风险。在培育和建立创业投资体系的初始阶段,政府能否采取积极的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选取恰当的方式予以管理,将直接影响这一重大改革举措的发展进程。2000年台湾地区取消投资抵减政策后产业迅速滑坡的景况便是一非常确凿的佐证。对于中国大陆而言,具体做法应为:
(一)加速建设“创业板市场”并尽快推出,开辟创业资本的撤出渠道近几年来,国际市场上的创业资本已看好中国市场,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登陆中国或准备参与中国创业企业的投资活动,它们对资本撤出的市场条件和政策的稳定性有着强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明显加速了参与科技竞争的步伐,连印度这样的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也已在计算机软件产业水平上大大领先于我国。按照一般规律,一个国家的科技竞争力不仅取决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础投入强度,还取决于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比重和效率,而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金融支持体系,因为任何创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资本或资金界限才能实现。我们近年来推动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其目的就是弥补中国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体系的结构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创业投资”概念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已经浪费了许多宝贵的发展时间,现在在创业板市场推出问题上,我们如果再踌躇不决,贻误时机,又会在将来留下某种遗憾。
(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应加紧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等,使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盲目性,降低风险,增强可信度与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北京地区作为国内最早的创业投资发祥地,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创业投资条例》以规范和促进创业投资活动。其内容包括:创业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经营范围、运作规范、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发起人资格、基金规模、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所得税、奖金税等实行优惠,使创业投资者可以享受到较高的收益;在3——5年内,市政府可以划出专项资金,对经认定、投资于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公司依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应缴纳的地方税实行减免等。
(三)出台并明确创业投资的行业优惠政策,实现真正的倾斜和扶持
1.税收优惠政策。培育创业投资主体,事关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参与创业投资的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该项资本利得免征所得税;对创业投资公司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或交易)收入,只征收印花税,免征其他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证券或技术成果,该项交易额可从其税基中扣除,只缴纳印花税,等等。
2.投融资政策。创业投资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政府应提供一定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我国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政府,可以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或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对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处于周转使用状态的科技经费进行存量调整,使之成为规范的创业资本的构成部分;财政收入状况良好的地方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央政府可通过政策性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对成长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外债指标特批待遇;对各类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放松限制,同样允许其拿出少量资金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等等。
(四)加强国际合作,实行开放政策,促进国际化发展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创业投资在几十年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厚的经验,有许多做法可供借鉴。巨大的国际游资和广阔的企业交易渠道,也可能为我所用。应当加强创业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外部资源,提高北京创业投资业的管理水平,推动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同时,吸引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可能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展经常的国际交流活动;鼓励组建中外合资创业投资中介机构;鼓励建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允许建立外资创业投资公司、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和中介机构,在现行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9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税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中国加入WTO在给我们提出很多挑战的同时,未尝不是一种历史机遇和发展契机。
(五)允许多种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活动,提供尝试和探索的宽松环境各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归结起来大体上可分作三类,即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而我国现有的200多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还比较单一,基本上以公司制为主。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都难以解决高运营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励机制等三个基本问题。所以,美国目前80%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均采取了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本通过10年的探索,也开始推广有限合伙制,即所谓“投资组合”。德国也在1997年前后出台了有关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台湾地区则干脆将此类活动统称为“创业投资事业”,无论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基金制,均同样享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其目前称为公司的近200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的运作实则采用了基金模式。基于目前的创业投资发展态势,断言中国未来创业投资组织的主流模式似乎为时尚早,但作为政府却应该尽早创造环境,允许并提供尝试的可能空间。如现行《合伙企业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产的初级阶段,只允许自然人之间的组合,而且不具有投资职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六)创业投资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关键在于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正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创业投资还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力和热情不足,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中经济实力类似美国富裕家庭和个人的仍然是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受各种各样的限制,参与创业投资的力度还很不够。这种现状决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参与创业投资领域,提供创业资本。但是,从成熟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以得出,目前这种政府主办创业投资、将政府资金作为创业资本主要来源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最终应该确立“政府资金有限度地参与创业投资,而又不干涉创业投资企业的自主运营”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当类似有限合伙人(但不是唯一合伙人)的角色,体现出资次要,以扶持、引导和示范为主的宗旨,由官办官营向民办民营过渡,最大限度地启动民间资本。
(七)尽快解决我国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纳税问题当今世界各国征税严格遵循法律主体资格的原则,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才作为纳税主体,缴纳所得税;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由其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可。在法律上承认合伙制(包括有限合伙制)的国家和地区,合伙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承担企业所得税。而长期以来,我国征税坚持市场主体资格的原则,即税收体制实行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法人所得税。由于受到“市场主体”思维定式的束缚,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立法及相关配套的税收法律,为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法律上设计了一套既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要承担双重纳税义务的“中国特色”形式。这使得很多投资者对合伙企业这种新型组织形式望而生畏。
㈤ 母基金是怎么进行资产管理配置的君曜资本管理母基金专业吗
母基金进行资产配置的核心方法在于PSD【多元投资基金(Primary)、二手份额 (Secondary)和跟投(Direct Investment)】,每个母基金都会有这三块的配置,可能在比例方面会有一些区别。现在市场上都愿意看S,因为S的周期很短,从回报上会有一个更现实的成绩。D是提高回报率的有效手段。母基金作为一个最好的直投的项目库,可以做后轮的跟投,然后形成一个良好的共生关系。Primary作为母基金配置的核心,投资会慢。在P和D组合的时候,要考虑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平衡点,也要考虑战略价值和财务价值的整体平衡点。作为母基金管理人,财务的收益是要重点考虑的。因此PSD应该以什么样的比例进行配置,每个管理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在母基金管理上,君曜资本是专业的母基金管理人,会在结合管理团队严格的筛选、深入的调研以及专业的风险评估之后,充分发挥所投项目独特的优势,打造出极具成长潜力的产品,为投资人创造多元化的资产配置。目前,君曜资本已在体育领域进行了布局,未来君曜资本将扩大布局范围,持续为投资人精选项目。
㈥ 银行有什么比较稳定保险投资业务
你好,你的情况是年轻的投资者,其实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比较强的,不仅仅可以考虑银行理财产品。市面上的投资工具很多,常见的有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共同基金、私募基金、投资型信托、外汇、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QDII产盘、金融衍生品和黄金。保险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以保障为基本功能的,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会带有理财的性质。
我们比较容易接触的投资中,按风险从小到大主要有:
1、固定收益证券中的国库券(有三年期、五年期,以2012年3月12号发行的国债来说,三年期利率为5.8%,五年期超过6%,这个收益是很不错的,比银行五年期定存还要高,而风险又很小,几乎是没有风险)
2、承诺保底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这样的产品风险也是很小的,几乎为零。
3、基金中的货币基金。货币基金几乎可以视同为现金管理工具,进出方便,风险也是比较小的,收益率高于活期存款,但不一定高过三年定存利息。
4、债券型基金。
5、股票型基金。
6、股票。
7、其他投资工具。
建议您做个投资组合,就是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配置10%-15%的储蓄性保险(分红养老险很不错),再留存20%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货币基金),这样就有35%左右的资产是无风险的,剩下的30%可以存成三年定期(如果你短期都不用这笔钱),最后的35%可以配置几只蓝筹股,或者认购几只股票基金。这样最小的本金,你可以尝试最多样化的理财,各部分都能积攒一些经验,以后哪一块做得得心应手了,再把资金集中投资进去。
㈦ 母基金的发展前途
从FOFs本身的名字上,可以看出FOFs(Fund of Funds)有三大优点。
第一:由专家出手帮我们挑选出好基金。其实在基金和股票之间,大家现在还是更愿意相信基金。但是到底哪知基金好,哪知基金不好,这也是有相当讲究的,普通投资这还真没这个水平去挑选! 第二:由专家帮我们进行基金资产组合。即使我挑中了一只或者两只好的基金,但我也不可能把我的全部资产都投在上面不变,投资还是要讲究多样化,要分散风险。所以FOFs另一个内在的好处就是由专家出面,帮我们来进行基金资产配置,应该投资多少股票基金,多少债券基金,多少QDII基金,这些我们都不用操心,直接交给专家就可以了!
第三:由专家帮我们进行操作。通过这次的大调整,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即使是基金,一味的长期持有也未必就好。基金适当的时候也要进行转换,甚至赎回。但是我们不是专家,我们不能掌握好这个时间点,所以不如把钱交给专家,让他们替我们操心。
除了以上三个内因,FOFs还有三个成功的外因:
第一,经过这一次的大调整,人们对基金的信任降到最低,迫切希望找到新的投资理财产品;
第二,一些其他的银行、保险理财产品明目太多,十分复杂,而且收益率又底;
第三,私募理财产品门槛太高,产品瓶颈。 其实归根到底,这才是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说现在小助理想要多了解一下关于FOFs的资料,可是在网上找来找去就是找不到什么资料。可想而知,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公司和媒体对于FOFs的宣传是很不够的,这恐怕才是目前FOFs产品最严重的一个问题!
㈧ 上国投母基金是上海信托设立的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5.6亿元人民币。集团为市属国有独资企业,立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围绕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和全市重大战略,全面实施以管资本为主,积极发挥国有资本流动、控制、配置和预算功能,着力提升国有资产投资管理竞争能力,努力打造以国资运营和投资管理“双轮驱动”为核心的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集团截至2016年末合并资产总额2,240.93亿元,净资产1,681.84亿元。
集团在原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具有30多年的国有资本投资运作、综合金融服务和重大项目投融资管理经验。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为上海南浦大桥、延安东路隧道、虹桥机场、轨道及磁浮交通、高速路网、洋山深水港等重大市政项目提供投融资和财务顾问服务。另外,还通过在海外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及商业贷款等方式,累计融资40多亿美元,有力地支持了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
集团成立以来,始终与上海改革发展大局紧密相联。成立初期,集团通过归集市属金融机构股权组建综合性投资集团,积极探索金融投资控股的综合经营模式。2009年,按照上海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部署,集团在进一步明确为战略控制型金融投资集团后,不断扩大金融领域投资,形成以金融投资为主、非金融投资为辅,业务领域涵盖银行信托、证券基金、金融服务和保险、资产管理、海外业务,以及实业投资的综合性金融集团。通过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和国际化探索,积极发挥国有资本引领、放大、撬动作用,集聚各类社会资源助推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
2013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60条和上海国资国企改革20条的重要精神,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集团确立了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功能定位,全面推进实施国资运营和投资管理的“双轮驱动”战略:在国资运营方面,认真履行“两个主体、一个通道”职能,即部分国有股权的持股主体、国资流动的执行主体、部分国有资本进退流转的主要通道,努力实现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良性循环;在投资管理方面,以市属重点企业为核心,积极开展所属资产的纵向整合、横向归并与跨系统转让,并按照“管好资本、放活企业”的原则,加快从管企业、管经营向管资本转变。
目前,集团的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地方重点金融企业;以及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
未来,集团将致力于成为符合国际规则、有效运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积极开展国资流动、投资管理和金融要素市场建设,努力在国有资本的专业化运营方面闯出一条具有上海改革特点和全国借鉴价值的新路。集团将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国资运营平台与金融国资平台的传统优势和独特作用,积极参与政府统筹决策的功能性项目,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合规、透明高效地做好项目运营;对于市场化项目,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公开、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中高效配置国有资本,努力在流动中增值,实现国资效益最大化,为上海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