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查询
可以了,不过要出院2个月后才可以办理,现在是要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办理的
关于调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支付机构的通知
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办[2009]27号)文件精神,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审核、结算经办业务由原委托保险公司办理调整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时间及地点
自2009年4月10日起,外来从业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可到邻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地址、电话见附件1)申请办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结算。
二、 申请办理住院医疗费结算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 委托用人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单位填报并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申请表》(样张见附件2);
2、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有外来从业人员签名);
4、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6、住院医疗费清单;
7、其他相关病史资料。
单位代办人首次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结算时,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的本市银行开户行及其帐号,并加盖公章)。
二 本人或家属办理的:
1、外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样张见附件3);
2、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家属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5、住院医疗费清单;
6、其他相关病史资料。
三、其他
一 请登陆上海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查看或下载《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办[2009]27号)及《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操作细则》(沪医保中心[2009]22号)文件了解相关内容。
二 可拨打医保咨询电话962218进行咨询。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九年四月三日
Ⅱ 上海亮安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都有什么业务
我当时是医疗报销 说是还有车险啥的 感觉就是和保险有关的他都干吧
Ⅲ 上海社保咨询电话
“12333”是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面向社会、实行365天24小时全天候咨询服务的热线电话。
Ⅳ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如何在网上查询的
一、查询方法有两种
1、网上查询方法: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4)上海市保险咨询扩展阅读
上海市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保。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是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如果发生工伤,外来从业人员便可以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现在,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Ⅳ 上海市的社保怎么查询。
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社保的缴纳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上海市保险咨询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Ⅵ 上海社保中心电话是多少
上海社保中心电话是12333,全国是统一的。
社保查询
1、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32、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社会保险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6)上海市保险咨询扩展阅读: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