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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21-03-20 09:08:46

『壹』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以下责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明确了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该通知进行了深度解读,以帮助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在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有鉴于此,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

对于管理人而言,《内控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更高的监管要求和更大的责任。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内控指引》,我们初步总结了如下十大内控要点:

一、明确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内控指引》本身并未对“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做出明确定义,但是根据我们之前对协会相关文件的研究,我们理解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均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此外,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将不予登记。

如果管理人尚未设立,则在前期筹划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要求。对于已经登记的管理人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进行内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随后的协会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

根据《内控指引》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问题:(1)管理人内部是否建立关联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应主动避免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进行披露?(3)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损害LP或其他投资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4)对于与关联方相关的业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和审批?

此外,还有诸多其他问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和我们的解读,比如,如何设计跟投机制才能避免被认定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是否可以授权GP或者某个LP以参与投资权?

三、明确了对人力资源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管理人普遍关心的投资团队跟投机制,在《内控指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前述“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包括跟投机制,还有待于协会的进一步解释。

前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建议所有管理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内查。即使已经通过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未来也可能会对管理人进行核查。关于从业资格,我们也欢迎基金管理人就此与我们进一步讨论协会的监管趋势。

四、明确提出了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根据《内控指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两者对比,不难发现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下称“合规高管”)从“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共同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变成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这一条对于负责合规高管来说是双刃剑。一方面,合规高管将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另一方面,合规高管也会凭借这一条提高合规风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从立法技术而言,在我们看来这一条在《内控指引》中应该是最具四两拨千斤的一条。没有这个条款,管理人的内控制度不免流于形式,而有了这个条款,相信任何一个合规高管都会空前重视管理人的合规建设。

『贰』 什么是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内容有哪些

一、什么是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指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代理业务: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二、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1、保险对象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主要负责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办理保险经纪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被保险人超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未取得有效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执业;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向委托人做不实宣传,误导委托人投保;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等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对委托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罚款及惩罚性赔款等。
5、保费计算
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从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最低保险费从9000元至24750元不等,基本费率在0.9%至2.475%之间。
年度保险费=保险期间预计业务收入×基本费率

『叁』 职业责任保险是什么意思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职业都有自身的风险与特点,因此也需要有不同的费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肆』 职业责任保险有哪几种


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较快的主要险种。但相较于国外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发展,依旧显得较为缓慢,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政策发展历程


1995年5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合作出台了全国最早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草案,推出了首个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品种。

1999年

建设部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的工作通知》开始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城市试点。

2000年8月

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施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其保险对象为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所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2003年11月

建设部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4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9月

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9月

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强化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引入风险管控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导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

2018年1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印发《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


险种功能作用


国内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增大,工程项目规模与投入持续增涨,相应的工程设计风险也与之俱增。一旦出现因工程设计责任导致的事故损失,仅凭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赔偿方案,远无法弥补业主方受到的高额经济损失,此外,客观上设计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出现,一方面使得工程设计方的赔偿能力得到保障,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中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查,信誉好、设计质量可靠、设计水平高的设计单位才可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既降低了可能出现的设计风险,又提高了工程项目设计的入口门槛,避免低价设计中标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

『伍』 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包括哪些

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综合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型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新型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缴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团体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健康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团体医疗费用保险、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团体特种医疗费用保险(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团体牙科费用保险、团体眼科保健保险)、团体丧失工作能力收入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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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职业责任保险是什么是公司购买还是员工购买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职业责任险一般是公司作为投保人的。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记得给自己的人身安全一份保障,给您推荐:

华泰“金领人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涵盖高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交通工具保障,适合经常出差的商旅人士等购买。
1、普通意外保险金5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
2、航空意外保险金高达200万元,火车、轮船、汽车保险金50万元;

“太平福寿”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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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飞机意外保险金50万元,火车轮船保险金20万元,客运汽车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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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情况怎么填写

我刚才发现了,司法局要填的报表上有这一项 叫 职业风险基金 是在负债项目下的所以是不是可以: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职业风险基金 修改:我问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同事了,是这样的:借 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 贷 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是负债项目下的。。。

『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此外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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