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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保险金该如何给付

发布时间:2021-03-20 05:39:55

A. 疾病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是在被保险人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

这道题的答案选A。

现在市场中在售的一些重大疾病保险,还会有一些提前给付的条款和给付之后保险责任不终止的保险。
具体看何种险种,但是与此题相关的内容,肯定是一次性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1)此案保险金该如何给付扩展阅读:

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可包括:

(1)工资收入损失;(2)业务利益损失;(3)医疗费用;(4)残废补贴;(5)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疾病保险一般不包括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各项损失。

一般是医疗保险要比健康保险要贵。比如对于一个30岁的人来说,保额一万的医疗保险,每年交费也就四五百左右吧。但如果买消费型的疾病保险的话,保额可以到二十万。但市场上占主流的疾病保险,比如民生的如意三宝,一般都是带返还的,所以每年交费都是好几千。其实这好几千里面大部分是存起来了,以后还是返还给你的,并没有消费掉。

B.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给付给谁

每年上万元的保险费全是我自掏腰包,怎么别人成了受益人?”昨日,拿着佛山中院终审裁定书的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泰迪家具厂(以下简称“家具厂”)老板康庆强觉得很“冤”。

原以为买团体意外险能减轻风险,两场官司换来的却是一场空,上万元投保单还在手却已成了“废纸”。康老板的前车之鉴警醒投保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赔偿,团体保险谁是受益人切勿“雾里看花”。

1

老板掏腰包为员工买险

“生产家具员工难免会出现工伤,每年员工医疗和工伤补偿都是不小的开支,于是几乎年年花上万元买保险。”2005年4月11日,康老板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该公司最高保额的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每人30万元,附加险团体意外医疗保险保额每人1万元。

2006年4月5日,家具厂员工陈建在车间工作操作锣机时,不慎被压伤右手1~4指,被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级伤残。

家具厂负责人康庆强与陈建达成调解协议:由康庆强一次性支付陈建工伤补偿费10万元。5月22日家具厂给陈建支付了8万元现金,并立下欠条其余2万元待保险公司赔付后支付。

2

保险公司坚持赔给伤者

由于团体保险合同对受益人没有约定,当家具厂拿着投保资料和伤残鉴定、医疗单据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提出保险金应该赔付给伤者陈建,拒绝将保险金直接给付给家具厂。

在一审和二审的法庭上,家具厂和保险公司就家具厂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指定。陈建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向其给付,否定了家具厂作为受益人的指定。虽然家具厂已与陈建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了部分款项,但家具厂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受伤有赔偿责任,工伤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不能相互替代。

此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权利,专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案中,投保人家具厂并非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其无权向天安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家具厂的起诉。

3

说法:工伤赔偿不可替代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晓律师。“不少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时抱着侥幸的心态,以为购买了这类商业保险可以减少自己的风险,实际上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是不能替代工伤赔偿的。”梁晓指出,除非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明确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企业,企业才能直接获得赔偿,而且最好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此外,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支付团体险赔偿金时,将款项直接打入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账户;而不少设置的是投保企业账户,这容易让投保人误以为自己理所应当就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对真实情况应该给予及时告知。

买团体保险忌“雾里看花”

就康老板提出的种种团体保险赔偿的疑问,记者分别咨询了佛山不同的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

在主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附加险团体意外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中国平安保险喻小姐和中意保险陈小姐表示,可以做上百万元的保额,但这种保险额度的成本也很高,一般公司都会给员工购买低于20万元保额的保险。

保险受益人

针对团体保险的受益人问题,上述三家保险公司均表示,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是会给被保险的当事人,而非支付给投保企业的。

C. 保险金如何给付

1,合同如果没有变更受益人应由之孙12岁的监护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2,如果被保人没有二次结婚,保险金应由之孙12岁的爷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3,如果被保人已二次结婚,保险金应由之孙12岁的养母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因为投保人与被保人已不存在婚因关系,只是12岁孩子的生母已不存在监护关系,所以投保人不能替12岁孩子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D. 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如何避免败诉

一、败诉原因

根据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分析,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败诉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败诉主要有以下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金的原因是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这种情况占败诉案件的绝大多数,故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已经成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理赔的首要原因,投保人必须高度重视。
我国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知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但并不有所表示,而是直到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拒付解约。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随意拒付解约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但这并不表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庭上以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体检为由,认为保险公司体检后同意承保,则即使自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应理赔。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体检属于常规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如果通过体检确实知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而仍然承保的,则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我们了解了投保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不如实告知,似乎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但问题是,为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呢?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
1、不了解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现实生活中,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大多数人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了解,他们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订立保险合同。他们所唯一知道的就是,我出了钱,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障责任,就必须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否则他们无法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正确的认识,也就无法计算保险费的费率。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了解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则会致保险公司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也会危害保险的存在,所以订立保险合同必须坚持诚信原则,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果不予以遵守,必然得不到理赔。
但是大多数投保人不了解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他们也就对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不在意。
2、不阅读投保书和保险条款
在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投保人都没有阅读过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而是直接在上面签字。投保人这样做的原因也许情有可原,因为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内容过多,投保人需耗费不少时间方能阅读完毕,许多投保人怕麻烦,就直接签字认可。另外,投保书和保险条款的用语都比较专业,投保人很难理解,大多依赖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解释,故投保人很少直接阅读。但是不得不说,投保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致自己的权利于危险境地,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不阅读就不知道条款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规定,如果不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必然对自己不利。
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基本上不在乎,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其填写,自己签字即可。实际中,很多投保书都是业务员填写后由投保人签字的。
3、投保人故意隐瞒
当然实际中不排除很多投保人故意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为了投保成功,而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
投保人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固然不值得同情,但实际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况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原因导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向客户推销保险的最大动力就是获得佣金。为了客户投保成功,即使投保人向业务员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实,业务员也很可能故意向保险公司隐瞒,而不在投保单上填写。
由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上,实际中由于投保人不阅读投保书,故很多保险公司业务员直接让投保人签字,而未能告知投保人其他应填写内容的法律意义,然后由业务员代填,填写内容均为投保人未患任何疾病。
甚至有的业务员指使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作虚假表示,从而为自己获得佣金。
即使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造成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但实际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证明,因此,在个案中,法官很难采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辩解。
二、对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防止败诉
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已了解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背后原因,不仅仅是投保人个人的原因,保险公司业务员也不例外。但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其就必须受自己签字行为的约束,投保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为了避免投保人败诉,我们建议如下: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加强学习,增强保险法相关知识;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投保书,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只听业务员的介绍;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慎重对待自己签字;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注重收集证据,虽然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投保书上已签字,但如果投保人能够证明其向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过自己的健康状况,则视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所以投保人保存证据十分关键。
5、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监管。

E. (1)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本案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因为保单已指定受益人,别人是得不到保险金的。

F. 交强险医疗费7000元,保险公司核价后按5600元理赔,后续治疗费3000元,该案件总医疗费如何计算给付

保险公司的核价是按医保用药范围核价56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只有发生了保险公司才会给你赔偿

G. 继子女作为遗产的死亡保险金应该如何继承

问题:我同事李某和丈夫何某结婚后生有一子。李某于2000年和2001年先后为12岁的儿子投保祥瑞终身保险和康宁终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共30000元,两份保险合同中均未指定受益人。2002年李某与何某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随母亲李某生活,何某每月支付给儿子一定数额的生活费。2003年李某带着儿子与现任丈夫胡某重新组织成家庭。2004年李某的儿子被当地医院确诊为“急性白血病”,经治疗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向李某的儿子给付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金40000元。李某、何某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死亡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两人均坚持单独领取全额死亡保险金。请问题:继子女作为遗产的死亡保险金应该如何继承?
这个案例涉及继承、保险和婚姻法三个方面内容。首先,依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李某的儿子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将其死亡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其继承人。因此,保险公司应拒绝李某和何某要求单独领取全额死亡保险金。其次,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以及《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案中何某与李某离婚,解除的只是他们两人的夫妻关系,不影响他们和儿子的父子关系、母子关系。李某和胡某登记再婚后,虽然胡某和李某的儿子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已经属于继父子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生父何某、生母李某、继父胡某均属李某儿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保险公司应向三人共同给付相等金额保险金。

H. 交通事故机动车行人责任各半,赔偿金该如何算、如何给付

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先由机动车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

I.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里的就业补助金该由原单位给付,还是由工伤保险管理处给付

1、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授权各省制定;
2、大部分的省份,是由单位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各省的规定各不相同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J.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中的给付该怎样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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