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二手房房屋维修基金
个人观点:
不要听物业的,我国对于房屋维修基金只是第一买商品房屋时产生,二手房屋目前没有听说过!!就如你的问题所说,即便是第一次买房屋时未缴清楚,责任也不在你!!防止物业骗你的钱财,请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希望对你有用!
㈡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细节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资金规模为1.5亿,分三年实施,每年5000万元。
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励上海市高等院校、区县政府出资配套,吸纳社会资助。
第五条 创业基金主要分“种子资金”、“创业资金”两种类型,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第八条 管委会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资金管理;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与有关高等学校组建面向全市的创业基金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关于委托机构条件:必须依托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落实有关创业基金的配套资金(不少于50%匹配),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提供大学生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咨询服务。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 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创业投资(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 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校内主管部门推荐(需盖公章有效),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在管委会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委托机构负责对创业基金支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及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委托机构有义务协助创业者联系进一步的社会融资。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需对创业基金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基金办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因运行不良或濒临破产的项目或企业,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基金办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人、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基金办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
㈢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和上海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保证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本市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本市企业积极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动力,发挥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型企业。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需要,可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
二、支持方式、范围、补贴标准
1、使用方式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
2、使用范围:
(1)为鼓励企业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活动,对列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每家给予创建补贴60万元;其中,对经认定的具有行业研发、幅射功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大于100万元的补贴。
(3)为鼓励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的基础条件和能力,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的研发仪器设备,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研发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和引导本市骨干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的项目并已取得首台机业绩突破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项目业主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引导项目业主对国产首台(套)设备投保。对本市用户单位购买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业绩重大突破计划的重大技术装备,经市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核准,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对用户单位给予适当风险资助,资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6)为鼓励企业用引进技术提升产品水平和附加值,对列入“中国鼓励引进目录”的技术并开展消化吸收自主研发的项目,经认定后可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研发资助,资助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三、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1、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重点领域指南及相关项目申报信息,同时公布各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
2、按照市经委等部门公布的各相关专项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及途径,企业可申请将本企业的项目列入专项计划。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4、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或评估机构的咨询意见,结合重点领域指南以及申请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人员、资金投入和生产条件等综合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确定并下达相关专项计划或公告专项目录。
四、申请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企业条件:(1)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3)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2、申报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研发内容和技术创新点等)、项目起止年限、项目进度安排、知识产权的评估和分析、项目总投资、申请专项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及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
3、使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市经委固定资产项目库,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即经有权限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评估管理
1、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应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补贴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2、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上报的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4、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5、获得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项目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市经委等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项目单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即予返还市财政部门。
获得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两次被撤消项目的,该企业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6、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应进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07年5月29日
㈣ 上海经济信息化委能源合同管理财政补贴何时发放
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的通知(沪经信法〔2010〕833号)有关规定,受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的委托,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能源办)就开展2011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参见《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详见附件一)。
二、支持条件
1、 中央财政支持条件:
a.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b. 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c.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2、 地方财政支持条件:
a. 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b.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3、 项目支持条件:
依据《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0]833号)申请财政奖励的企业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对于2008年9月28日(含)至2010年5月31日(含)期间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具体支持办法按照《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60号]的规定。
4、 项目支持内容:
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5、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a. 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b. 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c.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d.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e. 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f. 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g. 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h. 热电联产类项目;
i.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j.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k. 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三、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及标准按照《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备案及申报
1、 项目备案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合同能源办进行项目备案。
2、 项目申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专项资金项目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a.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凭备案编号及密码,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b. 书面申报: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待初审通过后,按照合同能源办审核部的通知要求,于指定时间内报送我办。
3、 项目申报材料:
a.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b.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c.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d.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
4、 申报材料要求:
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需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过个文件。
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采用A4纸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棱边的装订方式,于左侧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不退还)。有关申请材料请查阅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㈤ 孔明网总结的上海市经信委2017年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年有哪几个主题
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域的使用,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和补助资金的追回。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领域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内部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市“四个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
(三)推动信息化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以城市管理精细化、可视化、智能化为导向,利用信息技术支撑上海城市功能提升和安全运行的项目。
(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支持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推动信息共享、系统集成、业务协同、渠道整合、资源集约,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效能提升的项目。
(五)推动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数据来源明确、以数据资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为特色,对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会治理创新,产业转型提升,关键技术突破等作用明显的重点领域大数据示范项目。
(六)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测、态势感知、响应恢复等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善信息安全综合服务体系的项目。
(七)推动信息化在社区、乡村、商圈、园区、新城等区域的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发展的试点示范应用项目。
(八)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具有行业先进性、有市场需求的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本市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规划设计;信息化标准制订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水平评估和监测分析、信息化宣传培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规范管理的项目。
(九)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
(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项目和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项目,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创新试点和示范应用项目支持额度可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
第八条 (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公示等情况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7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4月13日。
㈥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怎么申请
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大学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大学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初审。
2、人事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定位、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注册资本等要素,对初审通过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和金额信息进行审核,利税,并确定贴息金额。
3、经评估批准的商业贷款贴息对象和金额,由人事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告后无异议的,由人事局发出批准通知书。
5、根据批准通知,财政局在贴息对象提供付息证明后,从扶持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中拨付资金。
6、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㈦ 上海自然科学基金 有哪几个学科 没有管理科学
根据《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上海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优先支持能源、资源环境、生命科学、信息、新材料等领域及交叉科学的研究。
所以,管理科学不在上海自然科学基金范围之内。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鼓励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创新人才,使本市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巩固的基础和足够的技术储备,特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根据《科技进步法》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是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上海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基金经费来源主要由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以及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五条 基金主要用以资助本市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有望取得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预期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经费预算,切合实际。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征集通知以申报指南形式公开发布,资助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八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实行单位遴选、择优推荐申报的原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较好基础研究能力的机构。
第十条 申请人应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的在岗科研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一位科研人员不能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含两个)基金项目的申报。连续两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基金未获资助的,暂停申请1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基金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遴选,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集中报送市科委。
第十三条 市科委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有效申请,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然后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正式列入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名单。
详情参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http://www.stcsm.gov.cn/
㈧ 如何查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17
1.近年来我国科研人员从事基础研究热情持续上升
长期以来,基础研究一直被视为“冷板凳”。然而,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科研人员申请科学基金项目、从事基础研究的热情持续上升。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每年接收申请约5万项,德国科学基金会每年接收申请约4万项,而2010年我们接收申请就超过了11万项,今年更是突破了19万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副主任高瑞平透露,在人才类项目上,今年的申请量超过10万项,较2011年申请量的增幅高达57%,“杰青”“优青”等青年人才项目的申请量较去年都增加1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规模在持续、迅速地扩大。”
同时,记者注意到,今年获得资助的项目所属单位中,项目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是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和浙江大学。对此,高瑞平表示,自2016年开始,地方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项目申请量在申请总量中占比超过一半,这说明,地方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规模也有了明显的扩大。
“在项目评审中,我们发现项目负责人年轻化的趋势非常明显。”杨卫表示,2011年以来,科学基金中占比最大的一类项目——面上项目的负责人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比稳步提高,2017年达到46.22%,比2011年提高了约10个百分点。“目前面上项目负责人的年龄峰值在35~37岁左右,青年一代的科学人才已经成长起来,这是我国基础研究十分可喜的一个局面。”杨卫说。
为此,在今年的资助计划中,科学基金加大了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2017年,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平均每个项目资助22.84万元,比去年增加3.5万元。但在基础研究拔尖人才的资助选择上,基金委仍坚持高标准,在今年的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共4800多个申请中,选择了399个予以资助,资助率仅为8.2%。
2.鼓励自由探索让科研人员放手去干
随着基础研究在科技创新中的源头支撑作用日益凸显,中央财政经费对科学基金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大,今年的资助计划规模达到248亿元,比2016年增加8.3%。如何布局安排这笔科学领域的国家“投资”,具有前瞻意义。
“基础研究重在鼓励科学人才进行自由探索。”杨卫表示,在今年的资助计划中,保障科研人员自主选题大胆探索的项目经费占比达到经费总量的70%,资助额比去年增加了14亿元,“这是遵循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的,选对人稳定支持,才能夯实创新基础。”
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2017年的科学基金也给出了明确的布局。记者了解到,今年,科学基金加强了对重大项目的部署力度,重大项目项数指标从23个提高到39个,每个项目资助力度达到1500万~2000万元,如“高速轨道交通系统动力学性能演化及控制”项目集中攻关高铁技术难点,“帕金森综合征的神经分析化学基础研究”则瞄准帕金森发病机制。
在重大研究计划上,实施规模也从每年启动3个提高到4个,整体资助强度达到8亿元。杨卫举例,“湍流结构的生成演化及作用机理”这一重大研究计划,目标通过深入研究流体力学中这一复杂问题,形成湍流研究的中国学派,带动相关高精尖应用研究领域的发展。同时,杨卫透露,继去年重点布局引力波研究后,今年,科学基金在合成生物学和人工智能领域加大了倾斜力度,增加支持经费共7000万元。
㈨ 东奥会计继续教育考试 上海 在哪里下载试题
我也是东奥线上培训,下周考试,请问题目是模拟题吗?还是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