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档次的区别是什么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分为最低档(40%)、一档(60%)、二档(80%)、三档(100%)四个档次。档次交得越高以后领得越多,这就是缴的越多领的越多,当然领钱多少还与缴纳社保年限有关。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社保的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民营医院将纳入医保范围,近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秘书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李静湖表示,对民营医疗机构是一视同仁,按照一定的条件都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3.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哪些各自的地位如何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救助
4.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是什么
四、老年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行为优化对策研究
(一)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现代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全体公民提供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服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的倾斜,我国政府有足够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我国老年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应从以下两点入手:
1、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
老年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承载着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功能。同时作为一项公共服务,老年社会保障应该是普惠式的,只有覆盖尽可能多的公民,老年社会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功能。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将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作为工作的中心,让尽可能多的老年人享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一是继续提高老年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在原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把城镇无劳动能力老年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继续试点并大力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要继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其受益面;健全并大力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把全体农民纳入医疗保障的范围内,让老年人病有所医。三是继续扩大其他老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让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相应的福利待遇,让老年人福有所享。
2、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
扩大覆盖面是一个方面,提高保障供给水平才是下一步老年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保障水平上去了,老年社会保障的广覆盖才有意义。因此,政府应当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让老年社会保障真正在解决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基本福利中发挥作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比重不足14%,其中用于居民养老保险的支出仅占3%左右。其中绝大部分都投向了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很难享受到。以2009年的全国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计算,每人每月领取的社会保险养老金不足100元,根本解决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应当在财政支出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扩大老年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大力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预计2010年我国实现财政收入近八万亿元,表明我国在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二)健全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各国老年社会保障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政府承担着老年社会保障的供给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直接提供老年社会保障产品和服务。西方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中通行的做法是政府在承担养老保障责任的同时,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来规范和引导老年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我国老年社会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还没有完全明晰,老年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老年社会保障政策进程与日益高涨的老年社会保障政策需求相去甚远,当前我国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体系并不完善,没有形成明确一致的政策链和相互促进的制度群,完善老年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任重而道远。
1、完善老年社会保障政策链
我国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进程比较缓慢,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老年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不高,政策之间的关联性较差,衔接不够。新制度往往是对旧制度的否定,新政策的出台意味着老政策的废止,制度建设的延续和发展性较差,难以形成权威有效的政策体系。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也是一个动态的、持续不断、逐步完善的过程,政府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老年社会保障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在实际的政策执行中不断予以总结完善,并适时推出后续政策,形成一个明确而一致、前后衔接的政策链。
2、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群
老年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内容。相应地,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也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老年社会保障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大量的单行法律并没有有机地整合起来,而是各自散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单一的作用。老年社会保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对于其组成部分而言,它又是一个大系统,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发展都是与其他部分的发展密不可分的,是相互影响的。因此,老年社会保障各制度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的,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老年社会保障法律的时候,应当注重各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和关联性,形成老年社会保障的制度群,实现整体联动。
(1)健全养老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国务院于1997年和2009年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框架,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尚处于不完善阶段,相关政策法规还比较粗劣,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迟迟没有进展,难以形成有效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建立并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以此为母法,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发展水平制定灵活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障全体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2)健全老年医疗保障相关法律制度
医疗保险是老年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然要求医疗保险的建立与健全。当前我国医疗保险领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医疗保险已经难以满足人们日趋扩大并多元化的医疗需求。虽然国务院先后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但是医疗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一的两部笼统的法规所能规范的了的,现实中医疗保险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建立健全老年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就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继续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并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总结经验并予以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医疗保险法》,并推出医疗保险方面的后续和补充法律法规,健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真正实现老年人病有所医。
(3)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健全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还要推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构筑坚实而又完善的法律保障网。
(三)优化对老年社会保障运作的监督管理
政府应当优化对老年社会保障运作的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健全并完善老年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老年社会保障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老年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除了要有法律依据和政策引导外,还应当有规范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1、完善老年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
由于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到位,我国政府对于老年社会保障的监督与管理还不够完善。劳动部门、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都有管辖权,分工不明、职权不清,导致各单位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社会保障基金运行面临较大的风险。完善老年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首先应当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分设不同的职能部门,分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同模块,各职能部门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开展。
2、强化对老年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
政府对老年社会保障的运行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老年社会保障的有效供给是通过政府在承担责任的条件下由市场和社会来完成的,这对政府的监督责任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各方主体经济责任意识较差,缺乏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障运营机制的情况下发展老年社会保障事业,更需要政府对老年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与约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增强,老年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会越来越大,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要成立专门的老年社会保障日常监督机构,负责对老年社会保障的运行进行日常监督,并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促进老年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增值保值。此外还要借助审计部门等专业机构加强对老年社会保障基金运作进行审计监督,强化对老年社会保障运行的社会监督和大众舆论监督,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力量实现对老年社会保障的监督,以促进老年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四)增强国家财政的民生导向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承担着较多的经济建设和促进发展的担子,对提供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贡献稍显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财政的职能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当雄厚的财力和经济基础来改善人民的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各领域的基础建设已基本完成,将财政支出的重心向社会保障尤其是老年保障方面予以倾斜的时机已经成熟。增强国家财政的民生导向,要从以下两个基本方面入手。
1、保证老年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比例
加强财政的民生导向,首先要保证老年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比例,与西方各国相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总体支出水平较低,其中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占财政支出总水平仅为3%。应当适当调整社会保障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例,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长期以来就不很合理,财政较多地承担了经济发展的职能,随着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逐步到位,以及老龄化趋势的强烈冲击,国家财政应当对社会保障尤其是老年社会保障予以倾斜,提高社会保障常规支出水平。老年人年轻时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年龄大了,政府有义务让他们安享晚年,老年社会保障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对于老年社会保障的支出一方面是对老年人为社会贡献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建立老年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发展老年社会保障不但要有稳定财政资金来源,更要有稳定的财政资金增长机制。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支出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当前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供给与需求相去甚远,社会保障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已经大大超过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国家应当在不妨碍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将社会保障支出提高到一个适度的水平。让全体国民享受到因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老年社会保障待遇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五)加大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统筹力度
老年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应当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不应有区域、城乡之间的差距。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加上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老年社会保障存在着很大的不均衡性。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比较低,老年社会保障没有实现中央统筹,仅限于省级及其以下政府。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快,政府财政实力雄厚,在兼顾经济发展的同时有能力解决居民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这些地区已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缺乏足够的支撑点,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当地财政较多地承担着经济发展的职能,对老年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相对匮乏,社会保障体系极不完备,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各地的老年社会保障支出绝大多数都投向了城镇地区,很少兼顾到农村地区,比较而言城市拥有较为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的老年社会保障资源有限,老年社会保障事业尚处于起步期。如果说以前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那么是时候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了。加大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宏观调控力度,努力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区域公平性和城乡公平性,从而实现老年社会保障服务的全民公平性。
1、加大老年社会保障的区域统筹力度
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区域公平性,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老年社会保障资源进行统筹,在公平的前提下实现老年社会保障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当然这不是一下子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要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调整中央政府的支出结构,扩大老年社会保障支出在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另一方面,地方层面要在省级和区域统筹的基础上,加大老年社会保障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引起的老年社会保障差距,实现老年社会保障资源的统筹配置。
2、加大老年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力度
老年社会保障的不均衡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市民和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上的双重标准。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第一步就是要消除在城乡居民之间的巨大的老年社会保障差距,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城乡公平。首先,政府对老年社会保障的支出要对农村地区予以倾斜,除了对农村养老资源的常规投入外,还应当对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有一定比例的定向投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逐步缩小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城乡差距。其次,政府要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和经济资源向农村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流动,通过宏观调控实现老年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能保证效率性,又能让农民公平地享受老年社会保障,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3、加大老年社会保障的群体统筹力度
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光实现区域的公平性,城乡的公平性还是远远不够的,更要实现各群体养老保障的公平性,最终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全民公平性。国家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破除当前存在的养老保险双轨制,一方面努力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待遇,尽量缩小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方面的差距,另一方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老年社会保障待遇。公共服务是当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政府有责任公平地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老年社会保障服务。当前中国政府应当努力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在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均等化。
5. 3、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补充一条:推动责任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
6.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部门过多,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管理,造成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管理。 在实际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机构由于没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通常也不会过分关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部分参保单位由于及时、足额缴费意识不强,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后造成滞纳金很多、职工减员不畅、单位缴费不起、劳资矛盾恶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当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龄偏大人员的一次性补缴,这些补缴在现在看来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实际上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从长远来看却是增加了未来基金支付的压力。在基金支出方面,虽然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看起来比以前科学、合理了,但由于这几年退休人员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调资,所以退休得越早,调的次数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划算,所以参保职工还是想尽办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却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来基金运行的风险。负责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门,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于有没有基金足够使用,能用多久,他们往往不会过问,在基金支出管理上,还会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的现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结余实质上由财政部门管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谢仁杰财税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体经济·理,不是购买国债就是存银行。由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优惠政策没有完全执行到位,造成各项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减少,有的存在银行也因不能及时转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虽然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指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实质导致基金的贬值,给今后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和风险。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长期任务。只有不断强化内外监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减少基金风险。一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审计科室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违规舞弊现象发生。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和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将社保基金的运营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社保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联合监督,建立对社保基金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在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管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合法合规;监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7. 2019人力资源社保领域法律体系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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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法律,关系到缴纳人的吃、住房、生病、失业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是对社会相对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工作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为工伤、失业、养老、医疗、生育五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同与商业保险,险种相对固定,以国家补贴和缴纳结合用人单位、公民个人自我筹集的形式征集款项,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种。
《社会保险法》颁布,意义重大而深远。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社保制度方面,终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惠及城乡的社保体系,以及社保相关的管理措施,使得人民的生活有了更好的保障,此次立法对于稳定国家的社会保障有着重大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养老金全国统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工伤报销费用范围扩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更透明等。这些都使得人民的生活更有保障。
在社保制度方面,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特别强调了对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退保行为认定为违法、确保参保劳动者不再受缴费年限限制、解决了退休金统筹差异的问题、以及确保工伤受害者的工伤待遇等方面;在社保费征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了新的创新和突破。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对于加快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提升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位阶,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它对于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一方面可将各地分散且层阶较低的法规规章加以整合,提高统筹层次;另一方面则将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不仅对社会保险工作是极大的促进,也将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8. 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标及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目标
在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下,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具体目标有:
1.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社会保障资金,而社会保障资金的首要目标是确保资金安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2.讲求社会保障资金效益
社会保障资金在运行过程中,要讲求资金效益,要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社会保障资金在运作过程中,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很好途径。
3.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
社会保障制度与我国经济一样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管理好社会保障资金,即当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一系列的困难如人口老龄化、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时都能从容应对,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4.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9.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中心、核心地位的是
1、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中心、核心地位的是社会保险。
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3、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