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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际医学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1-03-18 18:32:05

❶ 虞美人国际集团的专项基金

2010年5月30日,由虞美人国际集团与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共同成立的“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虞美人救助专项基金”正式启动。中华国际医学交流会基金成立于1988年,是中华医学会发起创办并经卫生部批准、民政局注册的全国性公益组织,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促进医学公益事业的发展。此次与虞美人国际集团的通力合作,将为更多的社会群体提供更好地医疗服务,为中国的公益事业添砖加瓦。

❷ 中华医学促进会是什么机构

中华医学国际交流促进会(China Council For Medicine International Promotion,英文缩写为CCMIP)是致力于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这就可以理解为私人合作团体组织。
从机构的分类来看属于社会团体类,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商会、联谊会、联合会、促进会等。

❸ 有哪些医疗、医学、医师、医药、医院等医类的组织包括协会、学会、基金会等

你这个问题太大了点,呵呵,我提供些官方协会给你吧,民间的就算了,不是很推荐。
中华医学会,
中华中医药学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
中国医学科学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中国药学会
中国微生物学会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
中国力学学会生物力学专业委员会,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生物力学专业委员会
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
中国医院协会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中国农村卫生协会
中国输血协会
中国康复医学会
中国抗癌协会
中国免疫学会
中国防痨协会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卫生部视光学研究中心
中国医学影像技术研究会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全国生化制药情报中心站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
国家药典委员会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初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中国健康教育协会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技研究所
中国优生科学协会
中国药理学会
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
中国针灸学会
中国微生物学会
中国营养学会
中国中国遗传学会解剖学会
中国毒理学会
等等……
国外的就更多了,如美国医学会、英国医学会等……
这些都是最权威的协会了,其中中华医学会下面还有N多分会,如心血管内科分会、消化内科分会,普外科分会等,下面还有各个省市的分会,就不一一列出了。
这可是我头一次在网络上回答问题,非常尽心尽力,希望你能够满意。

❹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金十字计划工作委员会 要我面试 这个单位是真是假

我今天也收到这个公司的电话面试了 也是面试文员。前一天晚上投的简历,今天早上就给我电话了。最后想想还是不去了。

❺ 我是股骨头坏死患者,怎么能申请大中华基金会的股骨头援助申请条件是什么

是与北京华科医院联合举办的这个救助活动,你可以到北京华科医院官网上申请这个救助名额。
患者可以打电话申请,也可以到院后申请。申请条件和患者的病情程度、家庭情况有关系。
大中华医学基金会是由医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基金会自成立以来,致力于促进医学公益事业的发展,推进国际医学交流,为我国医疗保健事业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募集资金,国际合作,专项资助,学术交流;关注国内外医学发展动态,资助和支持医学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各类国内外医学学术交流活动。
促进国内外医学交流,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基金和物资,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医疗保健事业和医学现代化服务。

❻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英译名“China International Medical Foundation”,简称“CIMF”。
第二条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华医学会发起、创办的经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国际医学交流,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的基金和物资,积极开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国医疗保健事业和医学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资金,接受捐赠。
(二)承办国内外医学团体或个人委托的国际联络事宜,包括组织各种国际医学交流活动; 接待来访的医学团组或个人;承办各种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医学技术设备展览等。
(三)选派出国人员进修或技术合作;接受外国访问学者来华进修或合作研究; 在必要与可能的条件下,支持或资助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或学术会议。
(四)基金会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医学交流和资助国内的奖励活动,包括:
1. 组织医疗队到老革命根据地、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开展医疗卫生及讲学活动。
2. 以捐赠人意愿资助方式,为基层(农村)培训医务人员。
3. 组织全国性的义诊活动。
4. 设立各种专项基金、奖学金,开展奖励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0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对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在医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依照章程,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从事基金会公益事业,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捐赠;
2、组织募捐的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投资收益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在业务范围之内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社会公益事业;
(三) 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的专项基金。
(四)根据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社会进行医学科技和科普文化宣传的公益活动;
(二)面向海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公益募捐活动;
(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当年公益事业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会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❼ 谁能帮我查一下这个公司是不是真的,我怎么查不到呀,(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金十字计划工作委员会)

那证明是假的撒

❽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的专项基金

一、 林宗扬医学教育奖
林宗扬医学教育奖是由已故中华医学会第 10 届会长 林宗扬 教授捐赠积蓄建立的。奖励我国从事医学教育事业的教师。自 92 年至今全国范围内共有 105 名优秀教师获此殊荣。
二、中华放射教育基金
1996年由时任中华医学会放射学分会主委、放射学专家刘庚年教授建立的。用于培养贫困地区的放射科医生。至今已培养了 17 名放射科进修医生。
三、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
施正信公共卫生学奖学金由中华医学会前副会长 施正信 教授捐款设立的。用于奖励公共卫生专业本科德智体三方面全优的应届毕业生。自颁布施正信奖学金以来共有 51 名优秀应届毕业生获此奖。
四、金十字专项基金
“金十字专项基金”由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提出的《金十字计划》中的特别公益项目 。本项目通过动员社会力量,资助乡村医生的技能培训,乡镇医疗站、县级培训中心、市级金十字医院的建立和对农村特困户的医疗救助。

❾ 于文红的基本介绍

个人信息香港虞美人国际集团创始人
姓名:于文红性别:女民族:汉
出生地:辽宁 大连
出生日期:1971年7月
中韩整形交流协会会长
香港虞美人国际集团董事局主席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虞美人专项救助基金副主任委员

❿ 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协会是个什么组织

这是一个国际性很强的民间学术交流机构,在台湾和美国纽约等地都设有分会,主要是组织国内的医学研究人员赴国外学习、交流,同时协助国家相关部门接待外国考察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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