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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爱心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8 17:00:21

❶ 爱心基金成立方案

别太单纯了好不好?领导真敢想: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所以,没戏了朋友,换个事儿做吧

❷ 如何建立爱心基金

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协会与省慈善协会请教。
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慈善基金会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❸ 校园慈善基金会如何运作

校园基金顾名思义就是在基金所在的学校,这是范围,他是慈善基金,一般是不会用做他途的,也就是说学校的哪个学生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意外,且家庭比较困难的无能力支付医药费用的时候才能动用此善款。

❹ 慈善基金的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❺ 关于大学爱心基金会的设立!!!

基金会管理办法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10万元(或者有与1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八条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十条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在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这类新型的公益机构中,资金的运作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是资金运作机制作为决定组织公益性质的关键,其有效的管理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正是彰显公益机构的公正与公平的性质与宗旨所在。简而言之,支出、成本与投资,成为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性机构资金运作的主要内容构成。

(一)公益支出。公益支出是谋取共同的利益、满足彼此的需求、分享发展的成果,是公益机构公益性质的主要表达形式。涉及到监督和制约公益机构支出的内容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费用、执行项目的成本以及基金会组织募捐的费用,不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基金会日常办公的行政开支.
在公益机构的支出方面,亚太地区比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确立MAE的理由和政策基础是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利用社会资源、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以社会公益为己任,因此,应当为社会做贡献。否则,似有用公器谋私利之嫌。对MAE的具体比例确定,各国的作法不尽相同,但主要考虑几个因素的平衡:1.要满足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公益性的合理期待;2.不要因此限制了基金会的能力和发展;3.充分考虑不同基金会的差别。比如,美国要求私立基金会(类似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的MAE,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否则将会丧失免税资格。美国法律对公共基金会及其他公共慈善机构没有最低公益支出要求。因为美国人相信社会的公信是公共基金会生命力的保障,公共基金会不可能在失去社会信赖的条件下生存,即使法律不规定强制性的标准,公共基金会也会尽力提高资金的公益使用效率,以赢得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然而,尽管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公共基金会的行业组织一般也都有推荐性的自律标准,以作为评价基金会资金运用效益的参照。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一般将基金会上一年的收入作为基数来确定MAE,比例多在60-70%左右。在执行周期上,一般按照四年一个检验周期,这样可以使得标准的执行更灵活,让硬标准软适应。在我国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为了保障公益支出比例得到执行,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撤销登记、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处罚(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益机构所在的外部环境的影响,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发生的共时和共变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一一对应,而是包含差异和冲突的过程。因此,为了规避这不必要的逆向冲突,我们经常通过制度规定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支出的最大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基金会“敛钱”、“不花钱”或者“乱花钱”。许多基金会为了证明其工作的正当性,都申明它们处于一种消费压力中,因为它们有责任在年度内花掉一定数目的资金。也正是因为公益支出的明确规定,促使公益基金会不断开展和规划与其宗旨与目的相关的公益项目,以项目来完成公益支出。

(二)运行成本。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来说,它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是不能拿募捐的钱“办自己的事”的。但不允许“谋私”并不等于不发生费用,也不能代表无偿服务。因为对于公益性机构来说,不仅每一项活动的开展,从策划到实施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在项目开展中还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等行政开支,也就是“运行成本”。

公益性机构运行的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运行成本以及人员工资和行政费用。在我国,政府以及社会对公益性机构的运行成本一直是严格进行限制。国务院1988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颁行于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几个字,“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按照这些规定,公益机构的行政管理成本只能从“利息等收入”中提取,而不准从捐款中直接列支。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公益机构的“利息等收入”没有达到一定额度,该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财务困境。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除了在公益支出中规定了项目成本的开支外,还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对于这一数字,官方的说法是“旨在提高基金会资金效益,促使基金会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针对部分基金会只养人不办事的情况而作出的”。
(三)投资增值。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如何处理在保障公益性和非营利特点的条件下,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一对看起来对立却又统一的矛盾。作为公益组织,大学教育基金不是不能挣钱,而是不能分钱。无论从事什么事业,都需要充足的、可持续的财力支持,大学教育基金从事公益事业也不例外。公益机构通过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众所周知的国际惯例。许多国家的公益机构拥有自己的投资项目,比如诺贝尔基金会,其成功运作除了诺贝尔本人在1896年逝世时捐献的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为960万美元,约合目前1.4亿美元)中的2800万瑞典克朗用做奖金基金之外,更要归功于诺贝尔基金会的理财有方。基金会聘请了一批金融、房地产专家,自1958年以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款方面投资,还可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1993年基金的总资产增到2亿多美元。目前该基金会更大胆地投资于世界各主要债券和股票市场,收入也不断攀升。近年来它的年经营收入一直保持在1000万美元,奖金和运营支出几乎全部来自股息和红利的收入,而基金会的总资产也因此大幅度增加,达到了22亿瑞典克朗。

在我国,对公益基金会的投资增值有相应的规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取消了以往对基金会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诸多限制,今后基金会可自主进行投资;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是否进入证券市场,既不鼓励也不遏制。换而言之,按照规定,只要不违反章程并经过内部程序决策,公益机构可以进行自认为适宜的任何形式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比如买卖股票,搞房地产投资等等。

二、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及其运作特点

(一)资金的稀缺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金会日益体现其价值的重要性,把基金会的资金放在社会发展的动态进程中去考察,资金永远是一种稀缺资源。资金的稀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多用性上。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一个筹款机构,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定向性资金,捐赠者明确地指明使用方向以外,其筹集的非定向性资金使用途径具有高度的多样化,既可以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业上的困难,也可以用于资助校园环境建设;既可以分配给理科院系用于科研设备的引进,又可以分配给文科院系用于社会调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不同的用途中去以取得最大的效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不稳定性上。由于本着捐赠自愿的原则,很多基金会资金的来源比较不稳定,导致需要钱的时候没有钱的情况时有发生。
再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还体现在资金方向的不可预测性上。虽然基金会可以通过提出方案的方式引导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将资金投往某个方面,但是并非所有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意愿都与学校的需求完全保持一致。不能强求捐赠人必须把钱捐到什么地方,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二)资金运作灵活化趋势明显增强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虽然仍然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但各方面的发展速度都相对较快.效果已经证明教育基金会的重要性,这使得高校领导逐渐开始对基金会产生重视。一方面,少数高校开始对基金会的发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加强了专业人员的纳入,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方式,使得基金会有了更加新颖、灵活的运作方式。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基金会负责人已经开始探索基金会新的资金分配结构。我们希望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我们的基金会。资金的分配不能仅仅就那么几个方面,我们现在正在思考新的项目,能够把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渠道打的更开一些。如果只是局限在给学生发放一点奖学金什么的,或者只是帮学校拉赞助建几套房子,那么基金会的存在价值就大大缩小了。

(三)资金分配决策方式的多样化

根据资金分配决策主体的不同,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分配决策方式可分为三种: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自由型分配、以基金会决策为基础的计划型分配和以双向选择为基础的混合型分配。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自由型分配是一种自愿性资金分配方式,其首要目的是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实际上,自由分配不仅是尊重捐赠者意愿,也是追求资金效用最大化的过程。捐赠者在捐赠之前与基金会达成协议,要求所捐款项使用的方向,尽管捐赠不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但是捐赠者往往会顾及自己的钱是否被有效地利用,通常要考虑到资金使用所能产生的效用问题。以基金会决策为基础的计划型分配为非定向资金,即捐赠者没有明确地指出该笔资金的使用意图,资金的使用权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是决策主题,基金会针对这所捐赠的非定向资金做出决策并指定相应的分配规则,即计划型分配。由于种种原因,有的资金无法征求捐赠者的意愿这种分配方式与捐赠者的意愿无关,分配主要依靠基金会领导者,通过宏观调配来实现资金在各个项目之间的调衡。以双向选择为基础的混合型分配方式下,基金会和捐赠者双方处于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双向选择,从而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一般是基金会提出方案,然后征求捐赠者的意见,调整资金分配方案,在捐赠者同意的基础上,再由基金会实施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都是按照此种模式进行的。

三、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的现状与问题

虽然当代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势头较好,在资金运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得基金会的功能与宗旨得到了社会及国家的认可,在社会的发展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但是在新时期的风险社会中,它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需要我们去深入观察和了解。

(一)资金支出规模与结构问题突出

资金的支出规模与结构是表现基金会运作机制的关键性的因素。它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基金会运作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的基金会支出的规模都不太大,许多基金会负责人都表示,目前的资金收入情况不稳定,处于慎重原因不能过大地扩大支出规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基金会的能力较为有限,还难以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更多的需求。

我国基金会真正用于活动或项目的经费相对较低,不到总支出的一半。这方面反映了我国基金会经费短缺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一些基金会仅仅只是在维持生存,而开展项目与活动是基金会的生命与价值所在,基金会正是通过开展各种项目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社会的需求。在互构论的视野下,这也是在较为不利的困境下一种自主的同向谐变.
(二)资金分配规则的空置

基金会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在这个行业中没有岗前培训,没有资格考试,也几乎没有职业再教育。对于什么才是优秀的基金会管理人员,如何进行资金管理和分配工作,前人进行过一些描述,但是这些描述过于分散、隐讳。大部分出现在期刊上,也有的出现在专论上,但是更多的是出现在各高校的基金会年度报告上。尽管如此,目前我国的高校基金会管理更多是流于形式,年度报告做得十分简单,有不少年份是空缺的,很少有教育基金会可以出示一份完整详细的年度报告,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制作年度报告。相关部门,包括国家指定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也只是简单地涉及到资金管理不能逾越的界限,对于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资金分配应该如何进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应该如何做好均没有涉及。资金分配的过程完全由基金会自行处理和解决。很明显,这种规范体系的真空会对高校教育基金会未来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这种规则空置的现象很可能会是教育基金会发展产生畸形的重要因素。

(三)资金结构单一化

和所有非营利性组织的问题一样,资金结构仍然是教育基金会发展中的一大主要障碍。资金结构是决定资金管理和分配过程中的前提条件,无法明确资金结构,以及资金结构的单一化都会对资金分配过程造成负面影响。

资金结构单一化的原因有很多。原因之一是,由于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用于支持教育基金会活动的社会财富还不够充足。第二个原因是,中国民众对慈善活动的概念和价值仍缺乏明确的了解。大家都习惯于向政府寻求救助。原因之三是,有关法规不利于非营利性组织和基金会的发展。在缺乏法规依据的前提下,非营利性组织不能擅自筹集款项,所以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教育基金会只能在不增加运作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筹款活动,这使得它们不太容易接触到社会上的潜在捐款者,在没有多余支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待遇更高的情况下,教育基金会很难吸引有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因此,很多非政府组织不得不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以弥补一般管理费和员工薪金方面的支出。未经法律规范的运作程序可能会阻碍教育基金会的发展。一旦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教育基金会就有可能受到影响,财务管理方面的失误甚至也会危及其的生存,混乱的内部管理同样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不利。这些因素又会直接导致教育基金会难以吸引国内外的捐款。

收入结构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第一,政府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为财政拨款和补贴,而不是以项目导向的经费支持,其结果是基金会缺乏提高的竞争机制;第二,我国的基金会来自于企业的资金支持比例较低,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基金会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三,我国基金会的营业性收入比例太低,仅占总收入的6%左右。这一收入结构的后果是基金会在资金方面依赖于其他部门,从而形成了发展的瓶颈。事实上,作为非营利机构并不等于不能盈利,只是收入所得不得进行成员分红,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如1993年美国慈善性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来源中,服务收入的比重占71.3%,政府捐赠仅占8.2%,私人捐赠仅占9.9%,第四,收入结构过于单一化,限制了基金会资金的来源。

总之,在教育基金会中资金结构趋于单一化给基金会的发展代来了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大部分资金都是定向性资金,阻碍了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灵活发展;有的高校基金会甚至只能依靠校友来维持生存,甚至有的高校在联系校友出资方面都十分困难,这种筹资渠道的单一化也容易造成资金在分配方面的困难。

(四)资金投资风险化
在现行我国法规、政策中,要求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明确允许: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在经济学上,投资一般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安全性和效益性。投资的安全性包含项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机构的信誉等;效益性主要指经济效益的高低,有时也包含社会效益。安全性和效益性都是投资的最高理想,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两者之间通常是矛盾的,即通常说的利润越大,风险越高。[xv][⑮]对于基金会来说,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投资应该是安全性高、风险很小的。这是由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原则上,基金会的投资不应过于追求高回报,或者说不能以高利润为首要目标,因为高利润后面往往隐藏着高风险。为了机构的生存、运转和发展,基金会的投资又需要获得较好的回报。按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规定,捐款的本金必须全部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基金会的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只能从捐款的利息等收入中开支。基金会募捐先得宣传,需要作新闻,作广告,上门去游说,这些都需要花钱;捐款的管理和资助工作的落实也会发生大量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单靠3%~8%的管理费用是不够的,都得从捐款的增值收入中开支,这对于基金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所以,基金会的投资又想追求较高回报。

世界上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基金会的基金又必须去投资,怎么办?只能是在尽量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较高的收益。但说着简单,做起来很难,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一项投资实施之前,对其安全性、效益性的高低之判断如何能保证准确无误?二是安全性、效益性之间相互矛盾,如何寻求平衡,找到最佳或较佳结合点,实属不易。

当前社会和不少捐赠者对管理费用的收取不理解,他们普遍认为将钱捐给基金会是应该用到慈善事业上的,而不是给基金会工作人员发工资。这使得基金会在收取管理费用时存在一些误解和困难。所以虽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是正当的,但是许多基金会都没有收取管理费用。实际上基金会负责人本身也对管理费用存在着误解,基金会的基本性质是筹资的慈善事业机构,但是慈善机构的性质和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是不矛盾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可以从经费中提取适量的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基金管理等公务。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3~8%,但可积累使用。根据国家规定,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就并不会改变基金会慈善事业的性质。但是部分基金会负责人将基金会工作过于高尚化、神圣化,认为在这里工作就必须高风亮节,无私无为,无欲无求,将收取管理费用误解为是借着慈善事业谋取私利的“丑事”。

公益机构运行成本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在我国既没有志愿者文化传统,法律条文又不允许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情况下,公益机构实际又是如何运行的呢?以希望工程为例。希望工程在其创造的“1+1”模式中规定:捐赠人捐款400元人民币并指定救助一名失学儿童完成小学学业,青基会向捐受双方提供各自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使他们能够直接联系。这种将捐款全部用于受助者的公益项目运行模式,既所谓“零成本运行”带来的隐患,就是必须使用捐款之外的经费来支持这些捐款的使用过程,或者说,使得客观存在的机构管理和项目运行成本只能在项目捐款之外落实。比如,希望工程接受救助失学儿童的400元捐款,需要开据一张发票,然后装信封、贴上邮票寄出,这就是一块三毛八分的直接成本。随着希望工程越做越大,宣传筹资、项目评估、行政开支、人员工资等运行成本也越来越多,那么,是什么在支持着这个机构运行的呢?青基会的回答是,机构和项目运行“所需费用,都是通过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来解决的。”公布的相关财务数据表明,从1989年至2001年的12年中,青基会没有在捐款中列支任何行政费用。甚至在2000年前,也没有在捐款中开支项目管理费用。1989年到2001年,中国青基会通过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获得经费收入(项目管理经费和行政经费)近8千万元,其中增值收入大约7千万元。而接受的可用于“专项工作经费”的捐款则非常少,12年累计只有6百万元,不到经费收入的8%。而这两种解决办法也并不是完美的。募集项目捐款之外专门用于项目运行的经费,这在捐受双方彼此并不完全信任的脆弱的捐赠状态下,是很难的。基金增值即通过投资增值获得项目管理和机构本身运行费用,这种做法又存在必然的商业风险和严重的道德风险。毫无疑问,运行成本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一道门槛。

❻ 慈善基金会的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❼ 怎样成立公益基金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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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找一个挂靠单位, 全国性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部级以上, 省(市)的基金会的挂靠单位要副厅级以上,

2) 全国性的基金会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会地方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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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收入的规模逐渐扩大,表现为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捐赠或设置基金会资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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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按照国务院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企业慈善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浙江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政府;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政府,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政府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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