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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发布时间:2021-12-15 15:11:58

❶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详解

你好,基金会工作人员行政办公支出不仅包括“办公费”,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具体参考下面。

建议设置相关明细科目,按“管理费用”科目的明细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希望有所帮助。

❷ 慈善基金会上报成功就给转60万,真的吗

慈善基金会上报成功就给转60万,可能不是真的。因为基金会的钱是不可以随便花的,《慈善法》及《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是有关于基金会的财产管理的规定,每年至少要支出8%,年度资产不得少于原始基金等。
(一)公益募捐基金会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非公益募捐基金会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2)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3)年检期间,基金会总资产不得低于原基金。
一、基金
基金会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旨在通过社会人士、自然人、法人及其用户组织捐赠的财产从事公益事业。基金会分为向公众开放的基金会和不允许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益募捐基金会按地域范围分为国家公益募捐基金会和地方公益募捐基金会。
二、购买基金很可能会损失本金
基金一般不承诺保本。基金的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即使是低风险的货币基金也不是完全无风险的,尽管亏损的概率很低,收益也相对稳定。所以在购买基金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以免造成无法承受的损失。低风险基金,如货币基金,虽然风险很低,这个们不保护资金,但本金损失的概率很低;中等风险基金,如博时黄金,本金损失风险较高。
综上所述,购买基金是一种投资金融管理行为。只要是投资就有风险,没有风险就没有投资行为。因此,用户在日常投资理财中一定要牢记:“投资有风险,所以要谨慎决策”。

❸ 中国电影基金会的财产管理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四)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❹ 心平公益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心平公益基金会,简称为心平基金会,英文名是“XinPing 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使命和宗旨:
致力于帮助青少年和儿童享有均等的学习机会,支持中国教育事业的完善和发展。
本基金会认同如下核心价值观:
(一)平等:平等合作,互助互爱;
(二)诚信:诚信本分,说到做到;
(三)廉洁:廉洁自律,高度透明。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段永平先生及刘昕女士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 。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在民政部的指导下,支持和参与救灾、济困、安老、助孤、扶残、助医等慈善公益救助活动;
(二)支持中国教育事业的完善和发展,为青少年和儿童享有均等的教育和学习机会提供帮助;
(三)为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和进步献言献策,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四)理事会决定需要捐助的其他公益项目;
(五)认同本基金会使命与价值观的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诚信、本分,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出议案的权利,以及对提交理事会表决的议案、文件和数据提出质询的权利;
(三)对本基金会的运营状况和日常工作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四)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积极参与理事会各项活动的义务;
(五)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遵从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合法利益;
(六)向本基金会推荐志愿者和符合基金会使命的公益项目,以及为本基金会积极募捐的义务;
(七)保守基金会秘密,在未获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本基金会对外发言。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公益活动;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诚信、本分,廉洁自律;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本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提议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协调各内设机构及外部合作伙伴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的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二)工资福利、行政办公费用等维持基金会运营的必要支出;
(三)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公益活动是指:
(一)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单一项目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公益活动;
(二)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一项目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承诺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捐赠;
(二)单一投资品种的金额超过了上一年基金余额的20%。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坚持高度透明的原则,因此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合法地公布如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使命、价值观和章程;
(二)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目标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三)基金会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检查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每一个公益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背景和捐助金额、捐助协议的主要内容、捐赠者的名字和代号、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状况、项目的进展和调整、相关费用明细、第三方审计报告、社会公众的监督情况等;
(五)已开展公益项目的跟踪调研和效果评估,受益人的反馈,展示本基金会取得的成就和进步,检讨出现的失误;
(六)理事会决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了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首先,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剩余捐款,捐赠给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组织;
(二)其次,剩余财产用来捐赠给本基金会已开展但捐款尚未全部到位的公益项目;
(三)再次,剩余财产捐赠给超过基金会捐款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同类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章程

(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通过,国土资源部报民政部审核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性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纪念我国现代地质工作的开拓者、新中国地质事业的奠基人李四光,继承和弘扬他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鼓励广大地质工作者献身地质事业,推动我国地质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及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百万庄大街26 号中国地质科学院。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一) 奖励在地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质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获奖人数最多不超过 15 人 ( 其中: 野外地质工作者奖不超过 8 人、地质科技研究者奖不超过 5 人、地质教师奖不超过 2 人) ;

( 二)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举行学术报告会;

( 三)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15 ~19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 二) 在地质科技界有较大影响;

(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 一) 监督 “章程”和 “评奖条例”的执行情况;

( 二) 参与评奖活动,确定奖金额度;

( 三) 按照 “章程”办事,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 四) 积极募集基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一) 章程的修改;

(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明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5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 /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1)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2)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3) 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4)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5)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 6)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7)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8)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9)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10) 理事长及理事会决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 一) 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及广大地质工作者捐赠;

( 二)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 三) 投资收益;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 一) 评奖、颁奖活动及颁发奖金;

( 二) 办公用费和制作奖章、证书、出版书刊;

( 三)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宣传李四光学术思想;

( 四)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 一) 不定期地向地质行业各部门、单位募捐;

( 二) 购买国家批准上市的国库券、国债等证券;

( 三) 投资矿业产品开发等。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 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所颁发的获奖者证书、奖章和奖金,均归获奖者个人所有,获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容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 三) 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四) 其他预料不到的情况,而不能继续进行评奖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 一) 捐赠给李四光纪念馆、李四光研究会,进行李四光地质科技爱国教育;

( 二) 其他地质科技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7 年 5 月 3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缩写:CPS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国(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年轻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培养他们迅速成长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募捐活动,增加基金本金收益,争取财政支持,扩大基金来源,加大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投入力度;
(二)编制基金经费预算,开展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基金经费的使用,开展基金资助效益评估;
(三)同国内、国(境)外基金和学术等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和指导,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2、承担中国优秀博士后评选的事务工作;
3、开展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咨询等服务活动;
4、组织博士后工作的有关宣传活动和信息化建设。
5、办理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
6、办理博士后日常经费拨款事宜;
7、承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和评审的事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国内著名专家以及与本基金会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人员;
(二)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博士后事业;
(三)身体健康。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对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
(二) 参与理事会的重要决策活动,具有表决权;
(三) 本理事会的选举权;
(四) 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 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八) 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负责制定年度资助计划,组织资助评审工作;
(四) 制订年度预算,负责日常开支;
(五)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 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七)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国家年度财政拨款;
(二) 基金本金收益;
(三) 国内、国(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 在国内、国(境)外组织募捐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二) 组织基金评审工作的各项支出;
(三)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四) 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或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一)国家拨款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库;
(二)各类捐赠用于博士后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9日理事长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❼ 听说慈善基金会把所捐款项的百分之十抽走,如果给一个人捐了50万,那么基金会就要抽走5万,对吗

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绝大多数慈善机构是民间组织,不享受或很少享受国家拨款和经费补贴,提取管理费是为了维持其自身运作和更好地实施慈善项目。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按照这一规定,我国慈善机构的通行做法是:从捐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项目管理费。如果捐款人单笔捐款数额较大,慈善机构一般会与捐款人协商,确定管理费提取比例。
在很多西方国家,法律并无规定慈善机构的行政管理成本比例,国外慈善机构的行政成本也从10%—50%不等。但公众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愿,选择自己信任的慈善机构进行捐赠。

❽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工资收入来源是哪有多少工作人员

一、工资收入来源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二、工作人员
设立理事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理事、监事等若干人,还有其他行政、工作人员,具体不太清楚,但应该不少!看工资支出——总支出的10%,就可以大概推断了。

❾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章程的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
(二)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开展技能培训;
(三)资助特殊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治疗和子女就学;
(四)救助其他突发性临时困难家庭;
(五)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
(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投资。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举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会募捐;
(三)预计募捐额超过100万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❿ 基金会行政经费问题

09:23:48
基金会的运作需要必要的监督,
不过不知道中国人是被贪怕了还是……
发这消息的人的用心值得怀疑,
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有挪用或者贪污,发这样的消息有挑拨的嫌疑。。
09:24:08
但他们到底需要好多经费来维持呢
09:24:37
各个基金会有自己的规定。10%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上限
09:25:59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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