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基金会任职的领导干部能领取报酬吗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⑵ 领导干部可以做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吗
首先领导干部,按字面理解应当是公务员序列,根据《人民网》对中央纪委采访有关领导干部兼职问题解答:
根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
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
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因而,综上所述,如果该公益基金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领导干部兼职理事长也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⑶ 村书记说有个基金会要以我们贫困户的名义贷款每人五万,有分红,叫我们签名,不签就取消个别低保,可签吗
不可以签,可以向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3、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5、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3)党政领导干部基金会扩展阅读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⑷ 国企党员干部在外兼职,有什么相关文件规定吗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及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人事和工资关系在公司,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
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批准,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公司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司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公司财务部,年终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由各单位研究决定对其奖励额度。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取酬,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 年。
第十一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审批程序为:
1.本人填写《XXX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拟兼职单位章程及现任领导名单、本人兼职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
2.所在单位支委会、董事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
3. 阳光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阳光集团党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其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六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在本公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建立兼职情况报告制度。兼职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在企业兼职的还应同时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 拟提名为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监察部定期对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中层及以上职级领导干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⑸ 怎么才能注册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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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注册基金会不仅费用高、手续繁琐,而且很难注册通过,因此不少有注册基金会需求的客户都把目光转向了注册国外的基金会,新加坡基金会也是不少客户注册基金会的首选之一。
新加坡基金会的优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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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非盈利性机构是什么意思
非盈利机构NPMO(Non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 )指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而是政府以外的为实现社会公益的组织,其中有一些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
非盈利机构NPMO与非营利机构NPO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盈利”是指以利润为目的。“非营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
(6)党政领导干部基金会扩展阅读
特点:
1、大部分非营利机构都是依法成立的,其存在并不受成立、资助、控制或管理它的个人、公司或政府单位认可与否的限制。
2、非营利机构中有很多是由联合团体所控制,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对非营利机构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
3、非营利机构不存在分享其利润和股本的股东,其成员无权分享非营利机构创造的任何利润和盈余。
4、非营利机构通常都是由全体成员通过简单多数选出的官员或组织来管理。
⑺ 退休厅局干部可在基金会兼职吗
国家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三年内不允许在原来服务的工作范围内任职或兼职。退休厅局级干部应该是公务员或者是领导干部,在基金会兼职估计会违纪吧。
⑻ 注册基金会
基金会办事指南
一、设立基金会经过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民政部审查文件,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三)基金会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经过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民政部审查文件,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基金会有哪几种类型?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四、基金会应当在哪里登记?
(一)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在民政部登记。
五、成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0万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四)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七、对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国×××基金会×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二)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基金会(×国或×地区)×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八、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
(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九、办理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相关事宜的表格在哪里下载?
请访问中国民间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网页上方横栏标题中的表格下载,进入表格下载页面后,再点网页左边的基金会,就可以下载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等事宜的表格了。
十、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和基金会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十一、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一)填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需提供公证书和中国驻其注册国使领馆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境外依法登记法律证书、公证书、章程、外国公民的姓名和简历等外文资料应当以外文书写,并附标准的中文译本。
十二、对基金会申请人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
十三、对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应按照民政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请访问中国民间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点击网页上方横栏标题办事指南,进入办事指南页面后,点击基金会,就可以下载或浏览《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了。
十四、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对原始基金验资证明有哪些要求?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收到完整、齐备、合法的申请材料后,将向基金会申请人发出验资通知书。申请人按验资通知书把基金会原始基金转入指定的银行帐号,银行审核无误后,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资金到帐通知单和银行转帐记帐凭证作为原始基金验资证明。
十五、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四)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六、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担任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中现职工作人员范围: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地方各级政协主席、副主席的领导干部,凡是不担任其他党政领导职务的,均不认定为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基金会负责人。各级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级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在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十七、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理事长是基金会法人代表。
十八、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十九、什么是基金会的代表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二十、基金会申请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哪些文件?
请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一、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如何办理?
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出具审查同意设立的意见。基金会应当向设在地省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
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后,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书面意见,通知基金会。基金会持该意见及其他必需文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二十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领取证书、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民政部审查批准登记后,凭批准文件办理证书、印章事宜。
二十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具备法人地位?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二十四、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一)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五、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一)如果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如果基金会的名称和业务范围以及章程发生根本性转变,变化前与变化后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变更登记,应当视为基金会终止,注销该基金会,成立一个新的基金会;
(三)如果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六、基金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一)基金会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每张《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有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4”、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三)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一)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每张《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有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负责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
(三)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八、章程修改后怎样核准?
填写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九、哪些属于基金会备案事项?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
(二)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
(三)需要刻章的内设机构。
三十、应当备案的基金会负责人包括哪些职务?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变更应当按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
三十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如何备案?
请填写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三十二、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备案如何办理?
请填写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 ,一式两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三十三、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
在国务院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所谓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了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员会)、办事机构(如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直属机构(国家档案局、国家统计局)等。所谓国务院授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党的工作部门(如统战部)、人民团体组织(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社科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