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员工的档案和户口吗
那是当然的啊
⑵ 基金公司通常有哪些核心部门
基金公司承担着基金产品的设计、营销、投资交易、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主要职责,其核心部门主要包括:
(1)投资管理
投资方面包括权益类、固收类等资产的投资、研究、交易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公募资金、专户理财资金(包括社保养老金、年金等)。不同公司在部门结构设置上存在差异,但整体而言,均是通过全面、专业而深入的多角度研究,为投资提供可靠地决策依据,进而努力实现组合投资运作的收益目标。
(2)市场营销
销售方面包括公募基金营销、专户营销等。其中,公募基金营销主要是面向个人投资者和部分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代销的方式,销售公募基金产品。专户营销则是营销客户尤其是机构客户将委外资金投资于专户产品。
(3)产品研发
产品研发部门主要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即根据基金市场的需求与未来发展趋势、公司内部状况进行产品设计与布局,完成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基金产品的前期布局、上报监管及后续跟踪服务等,要求对监管政策敏感、对市场具有前瞻性,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4)风险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是制定和监督执行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政策,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进而对于基金财产的安全提供较好的保障。另外,监察合规等部门则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基金管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基金运作
基金运作部门负责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基金会计与结算。一方面主要是基金清算,包括账户开设、申赎等交易申请与份额清算、账户资金划转及会计记录等;另一方面主要是基金会计,包括记录并核算基金资产的运作,与托管行对接投资交易资金划转指令,建立基金资产会计档案并归档。
除此之外,基金公司的有效运作也需要人力资源、行政综合、信息技术、财务部等后台部门进行支持。
⑶ 急急急 有谁知道哪里可以找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京社保发【2010】56号)
楼上说的是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0〕109号
http://www.bjld.gov.cn/xwzx/zxfbfg/201004/t20100428_23065.html
⑷ 我在一个基金公司担任机要档案管理员,我想考取一下档案管理方面的证书,请问都有哪些,如何报名
到当地档案馆的教育培训中心报名
可上当地档案馆网站上查询
⑸ 档案管理工资多少啊
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搜词条
一分钟了解档案管理00:44
档案变成死档如何激活?#这些知识我知道#
档案管理
档案学名词
本词条是多义词,共2个义项
档案管理亦称档案工作。是档案馆(室)直接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业务工作的总称,也是国家档案事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这 8项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6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整个档案管理系统及其子系统在运行中都形成反馈机制。随着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发展,还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结构产生新的影响。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提供档案信息为社会实践服务,档案管理系统的结构即根据这一目的而设置。其中每项工作都必不可少,并有一定程序。它们组成一个有机整体,为实现档案管理系统整体功能而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也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例如价值鉴定工作有时与收集、整理工作结合进行,甚至在文件立卷归档时就进行初步鉴定。
⑹ 档案管理 主要内容
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
《档案管理》创办于1983年,是由河南省档案局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 据2020年第02期《档案管理》期刊内页显示,《档案管理》有专家组成员14人、初审专家1人、顾问1人 ,编辑部有责任编辑1人。
据2020年5月2日中国知网显示,《档案管理》共出版文献8287篇、总被下载655482次、总被引13532次;(2019版)复合影响因子为0.402、(2019版)综合影响因子为0.242。据2020年5月2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档案管理》载文量为5895篇、基金论文量为446篇,被引量为12283次、下载量为92211次;2017年影响因子为0.66。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档案管理
⑺ 基金交易完毕后基金销售人员应及时对基金销售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与售后几个工作
⑻ 如何在天天基金网上建立自己的基金档案
在天天基金APP点击开户注册就行了,但是天天基金内容太全面了,经常不知道要看什么。
不高我现在改用如意钢镚基金平台了,基金详情里有个基金趋势线,能辅助判断基金趋势,把握最好的买卖点,感觉还是挺有用的。
⑼ 基金客户资料保存期限到底是5年还是15年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系统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
3、《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规定,系统数据 应当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4、《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5、《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⑽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规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法规信息
证监会公告
[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规内容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在聘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拟任人选的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等,对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用决定。
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基金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订聘用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限、投资管理目标与考核、保密事项、竞业禁止事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资标的物备选库的建立及变更、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做出统一安排。
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程序。
投资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职责行使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
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程序、职责范围等的管理。公司的紧急应变制度中应当包含投资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基金经理发现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
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公司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
公司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材料中,应详细披露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担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遵守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取得其前任职公司的书面鉴定,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应当责令公司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投资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中有关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做出详细解释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