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成因
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看,政策性风险远大于其他风险。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政策性因素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影响权重较大。由于目前我国利率管理权限集中在国务院,人民银行只是授权代管机关。因此,国务院往往从宏观角度考虑利率的升降,这种政策导向在1996年以来的8次降息中体现较为充分。由此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目前贷款利率仍处于较低点,而1994-1996年储蓄存款高速增长存入的定期存款从2000年后进入兑付高峰,高付息率造成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而这种利率风险往往是政策性的,商业银行只能是被动接受。二是受社会信用环境及国家诚信制度不完善的影响,部分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成为众多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这些企业常以下浮10%的优惠利率作为融资的附加条件,给银行收益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三是存贷款业务占商业银行总资产权重较大。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业务结构过度集中在存、贷款等利息类业务中,非利息收入的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等金融产品创新在业务结构中占比过低,使商业银行在利率调整中承受了直接损失。
当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非均衡性也会使商业银行遭受资金缺口风险,一是在总量上,资产负债总量之间没有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出现存差或借差缺口过大,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承受风险;二是在期限结构上,资产负债结构比例失调,如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贷款,当利率上升时,负债成本加重,资产收益下降;三是在利率结构上,同期限的存、贷款间没有合理利差,如为竞争优质客户,贷款利率无原则下浮,甚至亏损经营。
二、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现状分析
利率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利率的变化和资产负债期限的不匹配给商业银行经营收益和净资产价值带来的潜在影响。国际清算银行的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利率风险由两方面因素构成: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利率变化使固定利率资产负债和表外项目业务形成损失的可能性;收益风险是指借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变化不同步造成收益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管理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加银行经营收益,稳定银行市场价值的主要工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利率风险分为重新定价风险、基差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选择权风险四类,下面具体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这四类利率风险的现状:
1.重新定价风险
所谓重新定价风险是指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到期日的不同或者重新定价的时间不同的风险。在分析这类利率风险时,须对可能受到利率波动影响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加以分析,即对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进行分析。利率敏感性资产负债缺口越大,银行所承担的重新定价风险也越大。如果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则为正缺口,当利率下降时商业银行有利率风险;反之为负缺口,当利率上升时有利率风险。
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自1996年5月以来,央行已连续8次下调存贷款利率,我国存贷款利率8年来一直处于下降通道中。2004年开始,宏观经济的开始局部过热,物价从紧缩状态走向膨胀,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将步入升息周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在经历连续降息的过程中已逐步形成降息预期,因此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一直处于不匹配状况,利率敏感性缺口一直为负且有加大的趋势,同时长期资产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这种高度适应降息周期的缺口状态将在利率上升时给银行带来较大的净利息收入损失。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也存在着资产负债成熟期的结构错配。资产负债的成熟期主要由其回流期决定,回流期指该项资产负债的本金最终回流的时间,在没有任何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资产和负债只有在回流期后才得以重新定价,在此之前,利率的变动对资产负债的收付息没有影响。即使银行能够比较准确地估计利率变动方向,从而针对性地调整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但当银行资产和负债的回流期不匹配时,也会因利率的变化产生收益波动。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直接原因是存贷款的期限结构错配,一方面存款的期限结构短期化,另一方面贷款的期限结构长期化,集中到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就表现为商业银行回流期的错配。这种回流期负缺口尚不至于引起流动性风险,但是升息周期中却给银行带来净利息收入的损失,由于负债的回流期短于资产的成熟期,负债被迅速定价而导致利息支出迅速增加,使得在某一时间区间内,利率敏感性负债大于利率敏感性资产,当利率变动时,商业银行也将承受净利息收入下降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当贷款的其他条件与重新定价贷款的特点相同时,因所依据的基准利率不同或利率变动幅度不同而产生的风险。大体上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类是在存贷款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存贷利差缩小导致银行净收益减少的风险;另一类是在短期存贷款利差波动与长期存贷款利差波动幅不一致的情况,由于这种不一致与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相协调而导致净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回顾近几年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不乏因遭受基差风险而造成经营损失的实例。如从1996年起,连续8次降息,人民币一年期存贷款利差最大为3.6、最小为1.8个百分点,持续的利率下调导致1999年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应付利息储备严重不足,三年期、五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占比较高的银行尤为严重,其负面影响持续到2001年[5]。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激烈的市场竞争将导致利率波动加剧,当商业银行根据基准利率的变化调整存贷款利率水平时,利率基差风险将会更大,这必然影响银行正常的利息收入。
3.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是将各种期限债券的收益率连结起来而得到的一条曲线。收益率曲线的斜率会随着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使收益曲线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并因此而产生收益率曲线风险。正收益率曲线一般表示长期债券的收益率高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这时没有收益率曲线风险;而负收益率曲线则表示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低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这时就有收益率曲线风险。
利率市场化后,重新定价的不相配性使商业银行暴露于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倾斜和下降的变化中。现行我国发行的国债利率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和央行存款利率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间,银行资产以国债来代替企业贷款,不但收益可大大增加,而且风险为零。近几年债券资产在商业银行总资产比重呈不断上升趋势。短期看,这可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机会收益,但长期看,债券投资被锁定在较低的收益水平之内,一旦央行利率上调或债券发行利率回升,在债券二级市场换手率较低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到时不得不承受较大的利率风险。
4.选择权风险
利率的潜在选择权风险,即利率变动中,存款人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或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由此而引起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的变动。银行的许多存贷款业务都具有期权特征。期权的持有者,总是在对自己有利而对卖方不利的时候行使其权力,因此各商业银行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潜在选择权风险。不管实际利率变动是正的或是负的,只要名义利率变动,就可能促使借款人提前偿付未到期贷款或存款人提前提取未到期存款。尤其是当客户提前还贷时,银行却没有得到相关的收入来弥补银行承受的风险,使银行系统积聚了大量的期权型的风险。利率的逐步放开无疑会使银行对潜在选择权的控制难度加大。由于我国自1996年以来先后8次下调存贷款利率,许多企业纷纷“借新还旧”,提前偿还未到期贷款转借较低利率的贷款,以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个人客户的利率风险意识也不断增强,再加上我国目前对于客户提前还款的违约行为还缺乏政策性限制,因此,选择权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日益突出。
三、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对策
鉴于利率波动性上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诸多影响。从目前情况看,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金融监管并未充分有效,利率管制的全面放开可能会产生较大范围的震动,因此,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为利率的最终市场化创造充分的条件,其中,中央银行增强间接调控能力和监管水平以及资本市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应积极进行自身的内部体制改革,强化管理手段,加强利率风险控制。
1.树立强烈的利率风险控制意识
由于我国利率和汇率市场化进程起步较晚,国内银行业没有经过国外重大风险事件的“阵痛”,即使有些机构已惨遭市场风险酿成的损失,也没有引起多少重视,因而利率风险意识普遍较低,对风险管控的重视程度离风险防范的要求甚远。很多银行的董事会还没有健全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有专门委员会的一些银行工作也未到位,甚至一年内连一次会议也没有召开;很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仍不到位;绝大多数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缺乏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难以达到利率风险管理要求的对利率风险及时识别、量化、模型化以至有效预防的目的。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国银行业高度重视。中国银监会早在2004年就公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对包括利率风险管理的各个主要环节提出了系统、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当前,国内银行应该充分认识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聘用具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士,对《指引》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认真的研究并制定实施计划,加大实施《指引》的力度。银监会相关部门和各地银监局也要进一步提升对利率风险管控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利率风险管控的相关培训工作,加强利率风险的检查督促力度,促使商业银行提高利率风险管控能力。利率风险的管理水平和《指引》的落实程度今后应作为银行新业务准入的重要标准。
2.立足现实,着手开展缺口管理
近年来已经有少数商业银行开始尝试运用利率敏感资产与敏感负债的分析方法来研究资产负债状况。有资料显示,1995至2002年利率下降期间大多数银行依然保持着正的利率敏感性缺口。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意识极为薄弱和有限。各银行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力、技术水平和资产负债表的复杂程度选择一套适合的利率风险衡量软件。银行的利率风险头寸是由构成资产负债表的无数存款、贷款和投资交易的累积结果,每笔存贷款都有自己的现金流量特征。在编制缺口报告时,应该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市场利率的波动状况自行决定这种报告编制频率,每旬一次的周期较为适宜。太长会影响到准确性,太短又会加大操作成本。国有银行应该建有负责设计风险管理系统的独立风险控制部门,并确保有足够多的、能够进行稳健的风险管理的人员。利率预测的准确性应该是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人员首要考虑的问题。在我国,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测主要根据中央银行的利率体系来判断。在缺口模型中,银行并不能一味地追求零缺口,因为由于期限结构的错配,基差风险及期权风险的存在,零缺口并不能保证风险也能够降为零,这只是在银行不能准确判断利率走势时采用的一种防御措施。风险的最终消除仍依赖于利率预测的准确性。
3.创造条件,积极探索运用利率衍生品管理利率风险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存款且期限短,发放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会产生很大的利率缺口,迫切需要在与客户签订固定利率贷款合同的同时,在利率互换市场对利率风险进行对冲。人民币利率互换就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在不同市场主体对利率走向判断不一样的时候,它们就会互换交易,这是在参与主体之间分摊市场风险的最有效工具。有了这项业务,公司就可以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利率互换合约,把浮动利率转换成固定利率。通过这笔交易,公司将自己今后的债务成本一次性地固定在一定的利率水平上,从而达到了规避利率风险的目的。当前我国银行体系积聚了巨大的利率风险,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风险隐患。利率互换的高效避险功能,有利于商业银行为巨额债券资产规避利率风险,也有利于通过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化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带来的风险。利率互换不仅将有效帮助金融机构规避巨大的利率风险,增强其应对能力,从而使得利率市场化的基础更加稳固,提高了央行调控的自主性空间,利率衍生品的创新空间也随之打开。
Ⅱ 利率管理的历史事件
1979年以后,人民银行在利率管理上有所松动,首先,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和发放的存、贷款,其利率可以上下浮动20%,1982年,又授权各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下浮20%,其浮动幅度和范围均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掌握。中国境内的外币贷款利率授权中国银行制定并公布。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城乡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据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适当上浮。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除正常调整利率外,主要加强了利率管理,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1990年又作了补充,制定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权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利率政策,负责拟定有关利率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规章,根据国务院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利率及其浮动幅度,领导各级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协调、仲裁、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违犯规定的行为。
Ⅲ 存贷款利率管理办法
存贷款利率的管理犯法就是在贷款合同上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利率。
Ⅳ 利率风险的管理方法
西方商业银行有多种衡量和管理利率风险的工具和方法。主要包括: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持续期缺口管理和利用利率衍生工具套期保值。 利率敏感性缺口(IRSG)指的是一定时期内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差额。而利率敏感性资产(IRSA)和利率敏感性负债(IRSL)是指那些在某一时期内到期的或需要重新确定利率的资产和负债。利率敏感性资产主要包括浮动利率贷款、即将到期的或短期的贷款、短期投资、同业拆出以及买进的可回购协议等。利率敏感性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和短期存款、同业拆入、出售的回购协议等。利率敏感性缺口用公式可表示为:
利率敏感性缺口=利率敏感性资产一利率敏感性负债
即IRSG=ISRA-ISRL
当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时,称为正缺口;当利率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时,称为负缺口;当利率敏感性资产等于利率敏感性负债时,称为零缺口。存在正缺口的银行称为资产敏感型银行,存在负缺口的银行称为负债敏感型银行,存在零缺口的银行称为敏感平衡型银行。
如果一家银行的利率敏感性缺口为正值,说明它的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该银行一方面需要对利率敏感性负债支付更高的利息,另一方面又可以从利率敏感性资产中获取更多的收益。由于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当所有利率同时以等幅上升时,利息收入的增长快于利息支出的增长,净利差收入就会增加。同理,当利率下降时,银行的净利差收入就会下降。如果银行的利率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利率敏感性缺口为负,那么当利率上升时,利息收入的增长慢于利息支出的增长,银行的净利差收入会下降;反之若利率下降,银行的净利差收入就会增加。 持续期也称为久期,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得里·麦克莱于1936年提出的。久期最初是用来衡量固定收益的债券实际偿还期的概念,可以用来计算市场利率变化时债券价格的变化程度,7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加大,久期概念被逐渐推广应用于所有固定收入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计算上,也应用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之中。
持续期是指某项资产或负债的所有预期现金流量的加权平均时间,也就是指某种资产或负债的平均有效期限。
一般来说,当持续期缺口为正,银行净值价格随着利率上升而下降,随利率下降而上升;当持续期缺口为负,银行净值价值随市场利率升降而同方向变动;当持续期缺口=0时,银行净值价值免遭利率波动的影响。
Ⅳ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强利率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其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经国务院授权的利率主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
第二章 利率的制定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调整以下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
(二)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三)优惠贷款利率;
(四)罚息利率;
(五)同业存款利率;
(六)利率浮动幅度;
(七)其它。
第六条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以下利率:
(一)浮动利率;
(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三)同业拆借利率;
(四)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
(五)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它利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政策要求,制定利率政策和利率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法规的情况;
(四)协调、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纠纷和利率违规行为;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研究、制定、实施国家的利率改革规划;
(七)监测、调控金融市场利率;
(八)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一)实施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指导下级行的利率管理工作;
(二)及时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文件,对有关利率调整等内容的重要文件,应在生效日之前传送到辖区内金融机构,并严守机密;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处理利率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本辖区内利率政策执行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利率违规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宣传、解释国家的利率政策及相关法规;
(六)组织有关利率政策的调查研究;
(七)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其他利率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金融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利率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
(二)系统内发布的有关利率的文件必须抄送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凡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为准;
(三)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和相关法规,加强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发现问题应主动处理;
(四)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和检查,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
(五)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法定利率水平;
(六)对利率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条 利率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存款的结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
第十二条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单位通知存款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从欠交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交足准备金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六条 邮政储蓄转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保证金存款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和结息同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贷款的结息
第二十条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
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二十三条 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租赁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含浮动)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
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办法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逾期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再贷款展期,贷款期限不累计计算,按展期日相应档次的再贷款利率计息。再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上述利率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间按该笔存款原存单利率对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企业,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Ⅵ 利率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1、利率市场化与利率风险管理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利率内控机制不完善、国内资本有效配置机制尚未建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控能力有待提高等原因,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展比较缓慢。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已经较高,如各类债券利率、部分贷款利率以及大额存款利率事实上已经完全市场化。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利率水平及其结构的变动也将越来越频繁,商业银行也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利率风险。相应地,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经营业绩,从而反过来影响着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
2、资产负债管理与利率风险管理
从国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实践看,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资产充足性风险管理,而且利率风险管理在资产负债管理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突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取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尽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更为强调各项比例的监控,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内在的资产负债结构,决定了利率风险管理必将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内容。
200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总额约为15万亿元,其中生息资产(含信贷资产和有价证券投资)余额约为13.5万亿元,占比约为90%;中长期贷款约为39238亿元,远远大于中长期存款余额约26000亿元。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资产是生息资产,利息收入仍旧是主要的收益来源,“短存长贷”现象十分明显,商业银行在面临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同时,也面临着由于期限或重新定价不对称性所导致的重新定价风险等利率风险。
3、资本充足率监管与利率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利率风险。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俗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但在计算风险资本比率只考虑了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资本协议框架,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在强调商业银行运用外部或内部评级结果来区分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风险、监当局的持续性监管和强化市场监督的同时,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在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时要将利率风险考虑在内。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要求,制定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规则,已将其作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主要指标。随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框架在我国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必然将商业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考虑进去,商业银行也必须重视利率风险管理。
Ⅶ 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处理所持有的国债,一般有两种方式:
1、持有到期,获得5%的收益;2、在到期前转卖
国债一般都是固定利率的,如果利率会升到10%,这也只是预期利率,如果国债预期利率上升,通常情况就是市场预期利率走低,市场预期利率与国债预期利率成反比走向。
至于怎么处置,你可以核算一下,持有到期或者按目前的市场利率,二者收益熟高熟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