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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资金项目绩效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13 04:14:23

⑴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预算部门绩效状况的文件,由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绩效评价报告应条理清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客观严谨、格式规范。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项目概况、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包括绩效分析报告、数据整理分析结果、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处理结果、专家咨询意见、绩效状况及影响因素、存在问题分析诊断、整改策略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
(五)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提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设措施和整改策略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报告和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两类,绩效评价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⑵ 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都有哪些体现

绩效预算与传统的预算模式相比较,能够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资源的分配与政府行为之间的联系。
对于预算单位来讲,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绩效评价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绩效评价的结果能够判断相关资金配置的合理性,可以分析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以及各个部门的主要政绩,预算单位可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细化相关整改措施,并及时观察整改落实情况。
同时,评价结果还可以与预算安排进行有机结合,预算单位可以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各部门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审计或纪检部门也可以将绩效评价的结果纳入管理的视角,引入绩效问责制,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水平。

⑶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分配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力安排,由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分配是指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依据专项项目性质特征,采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分配手段,实现财政资源有效配置的具体模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做到尊重客观、办法科学、程序透明,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二)分类管理。专项资金分配方法的确立须体现项目特性要求,原则上每类项目资金对应一种适当的分配方法。
(三)协作制衡。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责任主体,须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约束,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6种方法进行分配:
(一)直接转拨。
(二)规划分配。
(三)竞争立项。
(四)据实据效。
(五)因素测算。
(六)特定补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财政厅制定本部门负责分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二)负责按照上述方法组织项目基础工作,提供专项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三)根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 财政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商议确定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的具体方法。
(三)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础资料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八条 直接转拨。指中央财政已经确定资金分配最终结果,由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转拨下达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中央财政下达预算文件中已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额度的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照中央部委文件下达方式下达预算。
第九条 规划分配。指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已经明确的年度计划和补助标准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纳入规划计划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大项目专项资金。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收集与专项资金分配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计划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条 竞争立项。指对事前公开了准入条件、但分配对象未予明确的专项资金,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在备选项目中选择确定符合政策要求、预期绩效最优项目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产业发展及不适用规划分配方法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两种方式:
1.对项目竞争性较强、分配对象主要为企业化主体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2.对区域性整体规划运作、分配对象主要为市县级政府的项目,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二)工作流程。
1.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分配办法,联合发布项目指南和竞争立项公告,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工作。
2.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向财政厅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
3.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择优方法确定备选项目名单。
4.财政厅根据项目筛选结果和预算安排额度,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据实据效。包括据实分配和据效分配两种方法。据实分配指依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计算确定补助对象实际需求并据实予以补助的分配方法;据效分配指依据政府购买需求或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效果或实际贡献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直接补助类民生项目资金适用据实分配方法;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资金适用据效分配方法。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收集专项资金补助对象、项目效果等相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二条 因素测算。指根据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预期效益,选取相关因素对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贡献大小、绩效水平、承受能力等直接或间接指标进行测算,形成资金分配权重或补助系数,按公式测算结果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政策对象具备同等享受补助的条件,同时依据相关因素体现分配额度差异的普惠性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可参考以下因素:
1.自然因素。地域环境(包括幅员面积、耕地面积、种植面积等各类因素)、覆盖人群、人口密度、民族区域等。
2.经济因素。经济状况、行政成本、财政状况、产业结构等。
3.绩效因素。财政投入强度、项目投入产出、财政管理水平等。
(二)工作流程。
1.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集专项资金分配有关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
2.财政厅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审核年度资金分配上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
第十三条 特定补助。指依据特定要求,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进行补助的分配方法。
(一)适用范围。抢险救灾、维稳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事项;依照政策规定由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或省领导批办事项。
(二)工作流程。
1.特殊事项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报经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或省领导审定后,由财政厅依据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2.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或省领导批办事项,由财政厅依据规定程序下达预算。
3.资金分配方案原则要求为书面形式。如遇紧急情况,财政厅可先调度资金或预拨资金,再补办预算下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本部门管理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厅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分配过程的合规性和分配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通过审核分配方案、核实基础数据,对专项资金分配过程进行监督;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预算执行中期评估、资金结余结转清核,对分配结果进行评估验证。对未按规定选择适当方法规范资金分配行为,造成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甚至损失浪费的,省政府将责令对资金分配方法进行调整,同时采取收回资金、调减次年预算等方式予以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原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⑷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哪些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

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⑸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评价依据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五)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八)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评价专项资金绩效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专项资金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决策过程、资金分配、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管控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以及项目效果。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⑹ 财政部:加强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把关,不安排一般地产项目

7月20日,财政部召开2021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项中新在会上表示,财政部将指导地方合理把握发行节奏,做好信息公开,发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项中新指出,要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委从项目成熟度、合规性和融资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强对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把关,要求各地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明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项中新称,2021年,财政部积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要求,继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开好“前门”、严堵“后门”,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要实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通过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实现对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防范法定债券风险。另外,要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印发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双监控”,细化“借、用、管、还”全链条管理举措。

此外,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以公开促规范。

⑺ 财政部:加强对地方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把关 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

观点地产网讯:7月20日,财政部召开2021年上半年财政收支情况新闻发布会。

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项中新表示,2021年,财政部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促进作用。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等工作,会同发改委从项目成熟度、合规性和融资收益平衡等角度,加强对地方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把关,要求各地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做好项目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明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他表示,实施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通过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运营管理等情况,实现对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防范法定债券风险。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印发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双监控”,细化“借、用、管、还”全链条管理举措。

项中新还表示,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项目已被纳入2021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重点支持范围。经初步汇总,1-6月全国地方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约一半投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领域重大项目;约3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重大项目;约2成投向农林水利、能源、城乡冷链物流等领域重大项目。

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主任刘金云表示,截至6月底,各地区形成支出1.635万亿元,支出进度达到63.1%。从支出级次看,省级支出0.614万亿元,占比37.5%;市县基层支出1.021万亿元,占比62.5%,体现了常态化直达机制“据实分配使用资金、增量向基层倾斜”的制度安排。从支出结构看,各地用于养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基本民生方面支出占总支出的7成以上,支持基层落实民生政策。

⑻ 如何提高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绩效评价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可以使决策层进一步了解项目的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社会经济效益情况,而且通过以项目为对象的绩效评价,达到对项目实施单位、主管单位的绩效评价,以促进各相关单位选择好项目、管理好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前期准备阶段的重点在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前期准备阶段最重要的是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的评价指标体系。一个完整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含三个要素,一是绩效评价指标及释义;二是评价指标权重或百分值;三是评价指标得分的评分标准。指标体系制定的难点在于:一是财政支出项目类型繁多,既有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也有建设和购置类支出、政策研究类和管理类支出,不同项目有很大差异,很难找到一套合适的指标来覆盖所有项目;二是指标体系权重的设置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评价目的和评价对象的价值判断取向,权重如何设置,为什么这个指标的权重高于那个指标。虽然在经济数学中有一些方法可以运用,但实际工作是复杂繁复的,N阶行列式往往也难以反映管理者对指标的价值判断。经过实际工作探索,针对这两个难点,笔者认为在指标制定中为了增强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指标体系的制定要紧紧围绕三个方面设置:一是国家和地方有关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政策;二是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决策和管理的需求;三是项目的特点。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提供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参考框架,对于3个一级指标(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直接使用,对于二、三级指标,根据工作实际,选用通用指标,设计符合项目特点的个性化指标。在指标体系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评价指标应科学客观、重点突出、操作方便,同时要与相关业务处、预算单位多沟通交流,吸纳多方好的建议。对于指标权重的设置,可以采用管理学中的德尔菲法。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评价人员四方根据指标对评价结果的影响程度,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分别给出各指标的权重;根据四方意见,拟定指标初步权重,再发给四方征求意见;综合反馈意见,给出绩效评价指标的最终权重和百分值。这样的做法,一是群体决策、集思广益,避免受某些个人主观意愿的影响,形成统一的权重分配方案;二是操作起来简单、易行、有效,容易形成共识。评价实施阶段的重点在评价信息的收集评价实施阶段的重点在于围绕评价指标体系收集评价所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项目申报、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完工验收等各阶段信息,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经济、社会信息。评价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直接关系着评价结论的科学、合理、有效。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一个有效的评价手段——《项目信息调查表》。《项目信息调查表》包含项目单位信息和项目信息,以及信息来源与依据。调查表围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认真分析计算评价指标的得分需要收集哪些信息,并逐项在调查表中列出。评价人员在分析项目资料,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客观地填写调查表,并与项目实施单位沟通交流、逐项确认。然后,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要求和《项目信息调查表》所填项目实际情况,逐个指标分析绩效得分,最终得出项目绩效总得分。《项目信息调查表》的应用可以解决几个问题,一是让评价人员明确需要收集哪些项目信息;二是让被评价单位明确评价人员收集了哪些评价信息;三是调查表经双方确认,保证了评价结论的客观真实;四是提高了现场评价的工作时效。报告撰写阶段的重点在报告主要内容的把握绩效评价报告核心在于报告应该结论有数字、得分有依据、原因有分析、问题有建议。绩效评价在强调定量评价后,有很多评价报告只注重罗列数字,对数字的分析评价不够,造成报告的可读性和可用性不高。(作者单位:安徽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⑼ 重庆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评价对象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同预算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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