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么是生育保险 应如何办理生育报销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参保人员如何就医?
参保人员首先应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孕妇保健手册》。早、中期产前检查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并取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范围内进行。参保人员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所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晚期产前检查、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作为本人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分娩、就医或者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一旦选定,原则上不变更。
如何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因严重并发症、合并症转院医治或者生育的,在本人原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补贴,待参保人员在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终结或分娩后,再由新转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转往外地生育、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者分娩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如何办理津贴?
参保人员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应于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出院(站)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发给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Ⅱ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
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参保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以及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等工作。
卫生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确定、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经办机构负责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负责医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报受理、审查、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考核等由各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报受理、审查、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考核等由市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禅医疗机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统筹地区内进行审查和评估,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条件的,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生效。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生育的生育服务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批准。
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Ⅲ 沈阳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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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生育保险政策将有一系列调整
在二级以下定点医院生孩个人不花钱
信息来源:沈阳日报时间:2013-3-28
3月27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4月1日起,沈阳市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生育保险有关生育医疗费政策将有一系列调整。
医保卡个人账户可支付生育医疗费
【老政策】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资金部分只限于医疗保险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到药房买药等。
【新调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支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比如产检、人流、上取环、分娩等。
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医疗费个人支付数额降低
普通三级定点医院正常产单胎:个人自付标准400元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个人零支付
【老政策】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正常产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难产及剖宫产的,补贴标准为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新调整】在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的个人自付标准缴个人自付费用,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如果参保人员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剖宫产生育单胎,2012年数据显示,在普通三级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人均费用为4539元,执行老政策按限额结算时,需参保人员个人支付金额为:4539元-3200元=1339元。执行新政策调整为定额结算后,参保人员只需缴纳个人自付标准800元即可,其余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生育住院结算时,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零支付。
城镇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提高
正常产补贴由2300元增加到2500元
剖宫产补贴由3200元增加到3500元
【老政策】参保人员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生育住院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实行限额补贴。正常产2300元,剖宫产及难产3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补贴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500元。
【新调整】补贴标准为正常产2500元,剖宫产及难产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增加5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大幅提高
正常产补贴300元增加到1500元
剖宫产补贴500元增加到2000元
【老政策】正常产补贴300元,剖宫产、难产补贴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补贴1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其他手术的,分别增加补贴100元。
【新调整】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增加300元;行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实施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并将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本次政策调整提高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住院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新老政策的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标准均与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待遇标准相同。
增加产前检查补贴
一次性补贴300元或500元
【老政策】对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含在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中,只有当生育住院发生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低于限额补贴标准时,差额部分才可以抵减产前检查费。去年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做过统计,7万多人发生住院结算,只有1500人享受到了产前检查补贴。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产前检查补贴待遇。
【新调整】无论是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还是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住院的,均享受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待遇。补贴标准分别为: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产检补贴标准为500元,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产检补贴标准为300元。与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一并结算。
明确外国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老政策】以前没有关于外国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
【新调整】在沈阳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国籍职工(指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享受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补贴、产检补贴和生育津贴(不包括2个月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最多支付其两次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津贴。
外国籍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住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就医手册、有效身份证件。在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收费凭证、住院病志及外国籍职工有效身份证。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国外以及中国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发布日期:[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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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怎么去社保局办生育保险备案
办理生育保险需要准备的材料为:
1、需要向单位的人事部门申请单位参保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地税电脑编码);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6、新参保人员应填写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申请表及生育人员增减花名册一式二份(新增人员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4)生育保险管理机构扩展阅读:
国家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作为职工你是必须缴纳生育保险的。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Ⅳ 生育保险属于哪个机构,怎么称呼
生育保险属于社保机构管理,全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高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是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5)生育保险管理机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Ⅵ 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等级区别
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也是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将不缴纳费用。
生孩子费用个人先垫付
参保人员早、中、晚期产前检查和分娩,都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另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贴标准抵减参保人员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缴满一个月便可享受补贴
该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用人单位及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便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待遇最高的补贴可达3200元。
办理手续
(一)生育女职工的身份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复印件;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产的应同时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同时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诊断书、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
(四)领取护理工资的男职工的身份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孕妇保健手册》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五)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补贴人群
男女职工都享受生育保险
沈阳市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无论男女,企业都将为他们缴纳保险费用。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特殊人群
难产转院需医院签单
对于因难产、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确需要更改定点医疗机构的,需经原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附有院内专家组签署会诊意见、主管院长同意的转院审批手续,再由参保人员家属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因急诊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分娩的,参保人员要在三日内报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险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异地生子手续多
长期在外地(派出机构)工作、探亲(夫妻两地分居)等外出参保人员,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需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医疗机构就医或生育的,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证明、《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本人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否则,将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生育并发症纳入医保
参保人员在妊娠期间,因妊娠所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并符合住院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参保人办理住院手续,填写《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告单》,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管理。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后,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引起严重并发症、合并症需住院治疗的,自婴儿出生后转入病房开始,就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补贴种类
十种费用实行限额补贴
这十种费用包括,女职工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剖宫产手术费、分娩住院费和药费;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诊疗费;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的手术费。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补贴;超出限额补贴标准的部分,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一、流产、引产类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00元;(二)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一)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二)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享受难产生育医疗费补贴仅限于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胎头旋转术;(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四)用人单位决定破产关闭或其它原因解体、撤消前已参保的,在实施破产关闭或其它原因解体、撤消前,已怀孕但未分娩的女职工,只给予职工产前检查费补贴,按妊娠时间给予40-1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类
(一)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二)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120元;(三)双侧输卵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400元;(四)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30元。
四、女职工生育行剖宫产术中实施其它手术类
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补贴情况
几种情况可获额外津贴
妊娠7个月及以上分娩的或者提前分娩的女职工,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计发护理假工资。
其生育生活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欠费咋办
第一步:申请
如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
第二步:审查
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缓缴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在20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步:垫付
办理缓缴手续的用人单位,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用人单位整体补齐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经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按规定标准给予核准报销及拨付。
第四步:补齐
用人单位决定破产或其他原因解体、撤消的,应将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一并补齐,对已怀孕但未分娩的女职工给予产前检查补贴。
第五步:解决
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欠缴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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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哪个部门主管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基本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