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申报保险怎么处理
企业参保网上登记申报
一、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一)办理流程新参保企业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点击首页“在线办事”项目,在“企业网上申报”一栏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点击“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网上申请须知”页面上的“同意”→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申请登记”→再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保存”→点击“网上申报”→点击“打印登记表”→点击“打印申报表”→点击“首选项”→点击“横项”→点击“确定”→点击“打印”。自网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需将打印好的《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加盖公章)及以下材料交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系统将自动取消企业网上申报的数据: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3、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5、企业社保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二)参加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受理时间1、企业已成功办理登记手续后,当月15日(含当日)前到社保窗口申报的属当月登记,15日后申报的属次月登记。2、企业申报登记后,于当月16日(含当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本月社会保险变动数据,社保征收部门于17日(含当日)前处理企业网上申报的有关数据,企业于19日(含当日)前核对本月申报数据处理情况,发现有误的,属操作权限以内的可直接更改,操作权限以外的应立即到社保征收部门前台申报。20日以后申报的数据,视为次月申报数据处理。二、已登记企业网上申报业务(一)开通网上申报业务须提供的资料1、通过网上登记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网上申报业务,不需重新申请。2、不是通过网上登记的企业首次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须提供:(1)填报《深圳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申请表》;(2)签定《网上服务协议》(一式两份);(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4)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5)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6)社保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7)若需申请网上自助缴费的企业,必须申请数字证书(CA认证)。(二)企业网上服务操作权限1、申报业务(1)个人档案新增:没有在深圳参加过社保,没有电脑号,录入身份证号码;(2)个人档案调入:已在深圳参加过社保,已有电脑号,录入电脑号;(3)个人停交处理:停交员工社保;(4)个人工资修改:修改员工工资;(5)个人档案修改:修改员工工资、修改员工参保险种、修改员工户口性质(市外改为市内)、补办社会保障卡、恢复员工参保(把缴费状态改为“正常”);(6)申请社会保障卡号:办理社会保障卡(注:此选项将会刷新医疗证号,以前保障卡作废);(7)社会保障卡挂失:可挂失本企业员工的保障卡;(8)打印社会保障卡清单:申报社会保障卡后,且通过社保部门审核,可打印出制卡清单,连同数码照片回执与身份证复印件递交到社保部门办卡2、打印(1)打印《单位每月台帐单》、《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单》、《个人历史工资单》等各种参保资料;(2)打印《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制卡清单。3、查询员工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4、网上自助缴费企业可生成或预算本单位当月应缴费金额,可直接发出缴费指令到银行实时缴费,可直接审核已申报数据使其即时生效等等。(三)企业网上服务的有关规定1、时间规定当月16日(含当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本月社会保险变动数据,社保征收部门于17日(含当日)前处理企业网上申报的有关数据,企业于19日(含当日)前核对本月申报数据处理情况,发现有误的,属操作权限以内的可直接更改,操作权限以外的应立即到社保征收部门前台申报。20日以后申报的数据,视为次月申报数据处理。2、书面报表报送规定(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每月台帐后变动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连同参保员工有关资料每季度末10日内报送一次社保征收部门存档,否则停止网上申报资格。参保员工有关资料指首次参保员工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调令或毕业生介绍信或招工表复印件(验原件);(2)对网上操作权限以外的业务,企业需于当月15日前到征收部门前台申报。(四)企业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1、“本月申报数据”必须经“确认”操作后,社保征收部门才给予审核处理,未经“确认”操作的申报,社保征收部门不予审核。申报企业可更改或删除未“确认”操作的申报数据。2、从“本月申报数据”项可查看已提交且未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处理的申报数据。3、从“本月未通过审核数据”项可查看经社保工作人员审核处理后未通过的申报数据。企业对未通过的申报数据应查出原因,及时申报处理。4、“个人档案调入”是指原已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并有社会保险电脑号的员工从其他单位调入本单位参保。5、只做工资变更或停交处理的员工,尽量避免使用“个人档案修改”操作。6、查询员工是否已参保,通过员工身份证,使用“电脑号查询”项进行查询操作。7、为已参保员工制作社会保障卡,在“个人档案修改”操作中,在“是否制医疗证”选“需制证”。8、“医疗证挂失”操作不需要社保征收部门审核处理即可生效,其他操作必须经社保征收部门处理后才生效。企业在“在册人员”看到的数据为有效数据。9、“档案上传”是指在本地计算机通过“离线程序”处理完成的申报数据导出到一个文件里,然后将该文件通过互联网上传到社保局来完成申报。10、在网上直接操作提交的申报记录,不再需要使用“档案上传”操作,“提交”后做“确认”操作即可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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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编辑本段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提供给当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http://ke..com/view/564366.htm
⑶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张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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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解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规定》的内容
《管理规定》全文共六章三十四条,从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就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工作进行了明确。
二、《管理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
(一)关于用人单位的职责
一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单位的申报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金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新增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强化了单位责任,并对申报的内容作了细化要求。
三是明确了单位新招人员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职责
一是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申报的缴费进行核定;
二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基数后出具缴费通知单;
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三、《管理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
一是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二是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三是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办法。
四、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申报程序
一是修改申报时限。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
二是完善申报方式及审核要求等。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细化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删去原办法有关不能即时审核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义务;
三是增加个人申报内容。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
五、完善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一是完善缴费方式,《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二是完善基金管理,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明确了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和认识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延期缴费协议;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七、明确了各方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法律责任,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法律责任,以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法律责任。
⑸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解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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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作业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内容摘要:《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近日在网上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笔者认为:“强缴五险”是新政良策,但要顺利推行,并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还需再行三步,即“强缴五险”也该“上保险”。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近日在网上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该消息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公众热议。按说,完善社会保险,最终是为了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从价值旨归来讲,全民皆可受益,个人和企业都不例外。为何,这一加强社保的举措,并未得到一致认同呢?社保改革怎样让百姓更满意呢?
笔者认为:“强缴五险”是新政良策,但要顺利推行,并被广大人民群众认可,还需再行三步,即“强缴五险”也该“上保险”。
加强教育宣传,解决认识不清的问题。国家强制企业缴全五险,是对员工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品牌的提升,但是很少有企业认识到这一点,往往在员工保险上打折扣、钻空子,赖着不交钱,实际上是对企业建设的忽视,也是对企业长足发展的阻碍。有的企业把压力转移到员工个人身上,让个人多交多承担,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员工的一种负担,员工也不理解。这些都是因为对社保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企业和员工对保险认识不清,只看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后效。国家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介将这一新政良策广泛宣传出去,让企业理解、员工认同,如此才能使其顺利推行。
合理划分职责权限,解决操作欠规范的问题。社保部门、企业相关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可能与“强缴五险”产生一定的业务关系,如何让这些部门各司其职,搞好协调配合,直接关系到该政策推行的结果。笔者认为,应该深入调查摸底,合理设置划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部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让“强缴五险”在规范透明的环境下展开,提高操作的规范性,从而提高企业的支持率和群众的满意度。
健全法律制度保障,解决强制执行的问题。“强缴五险”的“强”字说明了国家保护员工权利的决心,也为企业不缴五险设置了高压线,但是实际上推行起来难度真的不小。大中小企业作为纳税人,是地方财政的“财神爷”,谁会为了社保问题去得罪财神爷呢?试问,什么能为基层执行的胆怯撑腰?唯有法律!笔者认为,应该健全立法,严格执法,将“强缴五险”提高到捍卫法律尊严的高度,以高压震慑、强制执行、典型示范带动整个社会提高对社保的认识,从而解决必要时强制执行的问题。
好政策不见得好推行,新生事物被接受都需要一个过程。笔者拙见:如果做好以上三步,就算是给“强缴五险”新政良策上了份保险,将有助于其顺利推行和取得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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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广元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信息管理系统
参保单位在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操作手册》,严格按如下办法操作:
(一)网上申报的系统操作密码由经办机构分配给参保单位,是经办机构提供网上服务过程中识别服务对象的唯一依据。参保单位在办理业务前,首先应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并注意保密。
(二)参保单位可在每月2日至18日之间,通过网上申报方法办理业务。超过时限的,应于每月23日前,按原申报办法,到各经办机构的申报服务窗口办理。
(三)参保单位在完成网上申报后,可从次月的首个工作日起,下载和查询上月缴费总额,参保单位可作存档保管。
(四)网上申报采取“准实时”联网方式,参保单位一旦发现申报不成功,应及时到服务窗口咨询并办理补报。
(五)办理网上申报后,参保人员的申报时间、出生日期、性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将自动生成。
(六)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期间,也可选择到参保地的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但需确保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业务内容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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