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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过程

发布时间:2021-12-10 21:00:52

❶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一般分为哪几个步骤

证券投资基金对资产进行配置的过程包括下面几个内容: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对资产进行配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投资的基本情况。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对资产进行配置需要进行投资回报的预期,研究回报的可能性。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对资产进行配置不同金融产品进行分类研究,确定资金投资的比例。

❷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流程是什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阳光私募的历史始于2004年,经过10年的发展,中国私募证券基金行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不断地壮大和成熟。而去年以来政府和主管部门又颁布和落实了一系列政策对私募基金行业予以支持。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今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为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提供明确的依据,并起到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私募行业发展的作用。

据证监会协会统计,国内已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1100余家,管理规模逾3000亿元。过去几年中,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渠道也不断拓展,从最初的只能通过信托渠道发行,到现在基金专户、私募自主发行契约式基金等。私募产品的投向不断丰富,从最初单纯投向股票型二级市场,到现在可以投向定向增发、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不同的投资工具和领域。

在《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和今年以来股票市场的好转双重利好因素的影响下,近来有越来越多的专业投资者有兴趣进入私募行业,想要了解如何设立自己的私募基金。根据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分类,私募基金根据其投向主要可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下面为大家简要地讲解一下如何设立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 设立一个投资企业

要发行一只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按照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设立一个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制的,少部分采取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理论上有一些优点,如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不需要验资,因而便于注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问题等。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实中有限合伙制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性质相对特殊和使用的法规相对冷僻,有限合伙制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碰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区的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不了解有限合伙制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不了解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一些重要术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对于一些较少接触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来说也不太了解,还有个别有限合伙制私募机构反映在个别地区的税务局遇到过税务专管员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在企业设立上,除了企业形式之外,需要注意的另一方面是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金。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第三方为信托产品担任投顾的,需要满足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所以,如果打算将来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私募基金,则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本。

注册地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注册在一些对私募基金有专门扶持政策和专业服务的行政区或对冲基金园区,如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虹口对冲基金园区、深圳前海新区等,这些地区对入驻的私募机构提供一系列政策和经济上的支持,包括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的办公场地、甚至现金奖励等,相关政府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金融比较了解、专业性高。除了上述的大型对冲园区外,全国其各地还有大大小小的其他“开发区”,也会宣称对包扩私募机构在内各行各业都有各种优惠政策。但是这些开发区可能在企业注册前给企业一个优惠的口头的许诺或没有法律效率的书面承诺,企业注册后又以各种借口不予实现,最终这些优惠政策仅停留在口头约定中,口惠而实不至。而且这些开发区并非专门针对私募行业,其工作人员很可能对金融缺乏概念,造成办事时效率低。而且,有些地区工商局和税务局不在一起办公,甚至彼此相隔数公里且无方便的交通,造成办事时非常不方便。这些都需要考虑。

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今年2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布并执行,办法明确了全口径的登记备案制度。从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私募行业由证监会监管,由证监会委托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的登记备案。所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公司设立后,需要到基金业协会网站上的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所需要上报的材料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

其中,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成立时间、企业性质、组织形式、办公地址、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这三证的号码和照片,员工人数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证件号码、从业资格、学历和工作经历等。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国籍、证件号,机构股东的名称、企业性质、组织形式,以及股东的认缴金额、比例,实缴金额、比例等。

三、 准备尽调材料

私募机构要发产品,势必要和外部各种形形色色的机构打交道,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经纪商、信托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银行或者三方销售平台等资金方、销售渠道等。在产品筹备期,这些涉及的机构都会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公司概况

介绍公司和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部门构架、投研团队、高管与核心投研人员的学历和工作背景。在这部分介绍中要尽量突出核心人员的能力和优势,如高学历团队、学术权威、在国内外大型投资机构担任高管或投资经理的从业经验、业绩著名的明星股票分析师、资深的实体产业背景、历经多轮熊牛市的实战经验和百里挑一的历史业绩等。

2. 投资流程和风控制度

投资流程的介绍主要在于投资决策制度,比如是否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会如何组成的和运行;是采取基金经理负责制,还是集体决策制;备选投资标的物的入选流程,买卖的决策和操作流程等;各部门在投研中的职责和配合机制等。风控制度主要包括是否有风控部门、具体的风控标准、风控操作流程等。

3. 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历史业绩、交易记录

这方面可以介绍单位的投资理念是价值投资还是布局成长股;是针对企业经营情况、商品供求等基本面进行分析还是根据人类普遍性的人性弱点和认识偏差造成的行为偏差进行针对性操作,是追求大概率的机会还是专注小概率的黑天鹅事件等等。投资策略,可以介绍单位使用的投资方法、投资策略,比如是多空对冲还是单边趋势,是高抛低吸还是追涨杀跌,是长期持有还是波段操作、短线买卖等。通过这些内容,让外界能理解自己的投资思路、投资方法、投资风格。除了相对抽象的投资理念和策略,投顾还需要提供一些历史业绩,比如以往管理的各类产品或单账户业绩等。如果以往业绩是非阳光化的产品,业绩公信力不强,则投顾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些以往的股票交割单或期货结算单。为了能有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历史业绩,大部分投顾会选择先以自有资金发行第一只阳光化产品。

4. 获奖情况

如果有本机构或核心人员参加各类比赛或评比的获奖记录,那么也可以做在介绍材料中作为亮点为自己加分。

四、 产品结构设计

产品的结构是产品设计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产品结构可分为结构化和管理型。

1. 结构化产品

在结构化产品中,产品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型,每一类份额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常见的结构化产品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又称B级、风险级、普通级)两类份额,由劣后级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承担所有损失或者由劣后级资金来确保优先级的固定收益。通过结构化的设计,优先级资金一般享有优先分配产品利润的权利和本金安全的保障,而劣后级资金在承担产品的大部分或全部的风险的同时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结构化产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投顾资金实力和知名度都较小,募资能力也较弱。这种情况下,投顾在发行第一只私募产品时往往会选择结构化产品,这样投顾不需要募集整个产品的全部资金,而只需投入占产品规模一小部分的资金作为劣后级,然后从银行或信托资金池对接优先级资金,就能使产品成立,使以后投顾再要发行产品时能拿出自己管理的阳光化产品的历史业绩。另一种情况是成熟投顾为了追求更高收益而主动选择发行结构化产品,通过结构化产品放杠杆,追求高收益,同时也承担更高的风险。

2. 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

在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中,所有份额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风险。比起结构化产品,更多的投顾还是更青睐管理型产品,因为管理型产品没有为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的压力,压力更小,操作更自如。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截止11月7日,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信托产品共有3318只,其中管理型产品1868只,占比56.3%。

五、 决定发行通道

目前,私募发行的通道主要有信托通道、公募专户通道、私募备案自主发行、有限合伙、伞形子信托等。这些通道有不同的限制和优势,在这里为大家逐一介绍。

1. 信托

信托是阳光私募最早的通道,也是目前最主要的通道。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信托产品共有3318只。信托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有50个300万以下的小额名额。集合信托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用用于套保或套利,不能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信托产品不是纳税主体,所以不用为投资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结构化信托产品的优先级可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信托产品的业绩一般在信托网站公示,公信力最强。信托产品需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通道费,此外还需向托管银行支付银行托管费。

2. 公募专户

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公募基金专户发行私募产品。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公募专户共有214只。公募专户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200个300万以下小额名额。股指多空都能做,也能做商品期货。和信托产品一样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结构化的公募专户产品的优先级可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业绩在公募基金网站上可以登录账号进行查询,需支付公募专户通道费,此外还需支付银行托管费。

3. 契约型备案私募

今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私募基金发行的可选通道在原有的信托、公募专户等通道的基础上新增了契约型私募备案登记自主发行这一选项。契约型私募无规模起点的要求。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投向上限制较少,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都能做。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目前难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估值、外部风控、托管可以由券商一站式解决,需支付一笔托管和服务费用给券商,费用较信托和公募专户低。

4.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制基金无规模起点的要求,合伙人不超过50个,合伙企业需向税务局申报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一个缺点是理论上每一次有任何投资者(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需要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合伙人的变更,而这些变更往往需要全体合伙人到场或者提供所有合伙人的证件办理,流程非常麻烦。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主要优点是资金投向上几乎没有限制,有限合伙是一种企业形式,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不仅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以投资任何合法的领域,当然实际操作中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投向做出一定的限制。前几年在还没有公募专户通道和契约型备案私募这两个通道的情况下,发行私募基金主要靠信托渠道。而信托产品在投向上有限制较多,比如不能交易期货,所以当时不少想要参与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品的投资机构会选择发行有限合伙制的产品,近两年有了公募专户和契约型备案私募这两个在投向上限制很少的通道之后,有限合伙基金这一形式在私募证券基金上使用得越来越少了。

5. 伞形子信托

伞形子信托严格来说不是独立产品,而是伞形信托产品下的子账户,但是由信托进行独立的收益核算,对于资金规模较小的投顾来说,伞形子信托提供了一个门槛较低的阳光化产品的发行和业绩展示途径。伞形子信托产品的规模可以小到1000万以下,有些产品甚至只有200-300万。伞形子信托产品可以是管理型,也可以做成由投顾单一劣后资金对接信托优先资金的结构化。大部分伞形自信托不能做股指期货、不能融资融券、不能做商品。另外,有一些私募机构反映他们操作的伞形子信托存在交易速度慢的问题。

六、 选择销售渠道

产品的结构和发行渠道确定后,产品要最终成立还要解决产品资金来源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产品的资金完全来自于投顾公司或公司团队的自有资金。而更常见的情况是,产品的资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来自于外部资金,这就引出了如何进行产品的资金募集、如何选择销售渠道的问题。目前私募基金主要的销售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经纪商销售、三方平台销售、银行销售等。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可以选择只通过其中的某一种渠道销售,或是同时借助多个渠道进行销售。除了自行销售外,其他的渠道方一般都会收取一定的销售费用,费用高低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 自行销售

自行销售适合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号召力大、市场影响强的情况。比如核心投研负责人人员原来是公募明星基金经理,券商资管明星投资主办,券商明星分析师等。有这样背景的投研负责人往往在业内有相当的号召力,在之前的工作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现成的客户资源。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己解决私募产品的募资问题。

而大多数投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人员在业内可能不是很知名,客户资源不是非常丰富,这种情况下自行销售会很困难,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

2. 经纪商销售

经纪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投顾比较了解,对投顾有信心,投顾发行产品经纪商还能获得佣金收入、通道收入、服务收入等收入以及结算量、规模存量的业绩提升,因而经纪商在帮助投顾发产品的事情上有着强烈的合作意愿。但是经纪商销售的问题有:一方面经纪商的高净值客户的风险偏好相对较高,一般来说更偏好高收益的产品而较难接受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
另一方面,大经纪商销售能力较强,而中小经纪商销售能力较弱。

3. 三方平台销售

作为专业的私募产品销售机构,第三方平台的优势是:有各类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高净值客户,可以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并且可以通过自己的平台和合作方为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做各种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宣传。第三方对投顾的情况不如经纪商了解,对投顾有一个尽调和跟踪的过程,并进行一定的比较和筛选,在通过一定的筛选流程后产品才能上线销售。

4. 银行销售

作为募资渠道,银行不论自有资金池还是高净值客户资源的量都非常大。保收益型的结构化产品的优先资金一般都是对接银行资金池的资金。银行还有大量的高净值客户资源,银行高净值客户对银行高度信任,容易接受银行推荐的私募理财产品。但是银行对风险非常敏感,银行客户的在风险偏好上也相对偏保守,一般来说银行和银行客户更偏好风格稳健、风险较低的产品。而且要通过银行销售可能需要通过银行内部繁复的审核流程,具体根据各银行内部制度来定。

七、 产品备案登记

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后,还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备案平台上进行产品的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及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

(四)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股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股权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及受让方不得通过股权代持、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股权;

(四)相关的变更股东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可以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模式,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从事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人员、财务等的监督和日常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控制等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为主要考核标准。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为董事会成员。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1/2。不设监事会的,执行监事中至少有1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执行监事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在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做好风险防范的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管理资产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户服务能力、信息技术系统承受度、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水平相匹配,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行业技术标准,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建立与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操作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员工培训,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公司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相关资金或者资产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本单位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但基金管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慎确定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以及受托基金服务机构,并制定委托办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评价和约束,确保业务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等。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服务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10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委托办理业务的范围、内容、受托基金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准备情况、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等。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开展受托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经营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与受托办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技术设施等,并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应急处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受托业务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确保受托业务运作安全有效,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

❹ 基金运作流程

证券公司买卖基金流程:
1、在银行办理银行卡
2、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网上交易等。
3、在证券公司和网上买卖lof和封闭式基金。

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
1、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和证券基金卡(可选择注册网上银行)
2、在银行柜台或者网上就可以买卖基金了。 如何发挥最大收益,就选择老牌基金和业绩好的基金。最大收益就选指数基金了,跟大盘涨而涨,

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最为关键的环节是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中资金、专家管理、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投资工具,但投资者投资于基金仍有可能面临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最为关键的环节是风险控制。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⒈市场风险。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购买基金,相对于购买股票而言,由于能有效的分散投资和利用专家优势可能对控制风险有利。分散投资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来自个别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无法消除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证券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时,将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值发生变化,从而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风险。
⒉管理能力风险。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虽然比普通投资者在风险管理方面确实有某些优势,如能较好地认识风险的性质、来源和种类,能较准确的度量风险,并通常能够按照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构造有效的证券组合,在市场变动的情况下,及时地对投资组合进行更新,从而将基金资产风险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等,但是,不同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投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存在差异,从而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⒊技术风险。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基金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即时传输等风险。
⒋巨额赎回风险。这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难时,基金投资者申请巨额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基金业监管风险。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备,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存在风险生存的制度漏洞。尽管作为纲领性大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业已颁布,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快速,更需要对基金业的监管动作向前移位,加大事前监督力度。
6.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来自于证券基金本身在运作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是基金投资者(委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代理人)的努力目标不一致,对委托人最优的行动对代理人并不一定最优, 所以,基金管理人就有动机将收益内化而将风险外化,这就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在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中,投资者处于信息最劣势的地位。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投资者,他无法准确了解基金管理人的素质,无法在基金契约中主动、准确地写出对基金管理人工作努力程度的规定(即使写进去,也难以观察)。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他比基金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信息 ,最清楚自己的素质和经营能力,也最清楚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所以,这就不可避免出现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三是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责任不对等。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所能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最多不过是个人信誉、财产或自由的丧失。

❻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程概述

世界发展概况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英国的投资信托公司。产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增加,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由于国内资金充裕,那些需要大量产业资本的国家在英国发行各种有价证券。另外,为谋求资本的最大增值,人们希望能够投资海外,却苦于资金量小,缺乏国际投资经验,因此萌发了集合中国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证券投资基金由此萌芽。
1886年,英国成立“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金融史学家将之视为争取投资基金的雏形。到1890年,运作中的英国投资信托基金超过100家,以公债为主要的投资对象,在类型上主要是封闭式基金。
20世纪以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大舞台转到美国。1924年3月31日,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在美国波士顿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只公司型开放式基金。20世纪40年代以后,众多发达国家的政府认识到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性,纷纷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为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截止2007年末,美国的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2万亿美元基金占所有家庭资产的40%左右。
20世纪80年代以后,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发展,基金业的快速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性现象。根据美国证券业的统计,截止2008年年末,全球共同基金资产规模达到18.97万亿美元。

中国发展概况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可以分为3个历史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之前的早期探索阶段,《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至2004年6月1日《证券投资法》实施前的试点发展阶段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的快速发展阶段。
一、早期探索阶段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基金作为一种筹资手段开始受到一些中国驻外金融机构的注意。
1987年中国新科技船业投资公司与灰分集团,渣打银行在香港联合设立了中国置业基金,首期筹资3900万人民币,直接投资于珠江三角洲为中心的乡镇企业,并随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这标志者中资金融机构开始正式涉足投资基金业务。在境外中国概念基金与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发展的影响下,中国境内第一家较为规范的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于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宗汉批准正式设立。淄博基金的设立解开了投资基金在内地发展的序幕,并在1993年上半年引发了短暂的中国投资基金发展热潮。1994年后,我国进入经济金融治理整顿阶段,基金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和累积的其他问题也逐步暴露,多数基金资产经营状况恶化,中国基金业发展因此限于停顿状态。截止1997年底,基金的数量为75只,规模在58亿人民币左右。
二、试点发展阶段
在对老基金发展过程加以反思之后,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11月14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行政法规,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地安静了规制基础。由此,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规范化的试点发展阶段。
1998年3月27日,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形成离得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两只规模均为20亿人的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 封闭式基金试点成功的基础上,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使我国基金业发展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此后开放式基金组建取代封闭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市场的发展方向。
三、快速发展阶段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基金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10月第一只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南方积极配置基金,2004年年底推出国内手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华夏上证50(EFT)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推出结构化基金,QDII基金,社会责任基金,层出不穷的基金产品创新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基金业的发展。 2007年我国基金业的资产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3.28万亿人民币,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规模下降到了1.94亿,2009年末基金资的规模得到了恢复,达到了2.68万亿

❼ 证券投资过程通常包括哪五个步骤

1、确定证券投资政策:确定收益目标、投资规模、投资对象。

2、进行证券投资分析: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行业情况、个股详情。

3、组建证券投资组合:选择多种证券作为投资对象,以达到在保证预定收益的前提下使投资风险最小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标,避免投资过程的随意性。

4、投资组合的修正:对投资进行计划、分析、调整和控制,从而将投资资金分配给若干不同的证券资产,如股票、债券及证券衍生产品,形成合理的资产组合,以期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5、投资组合业绩评估:通过业绩评估指数:夏普指数、阿尔法系数去评估业绩表现情况。

(7)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过程扩展阅读:

所谓证券投资关系是指证券投资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主体。证券投资关系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发行者、中介人和投资者。

对于新发行的证券,按一定的价格全部予以承购,即在证券发行前线按全价给发行者,再由银行向市场公开发售;发行者按规定付给银行一定的包销费用。

银行利用其机构网点和人员等优势,代理发行证券的的单位在证券市场上以较有利的条件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从中收取代理发行手续费的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广义的证券投资分析是指分析证券发行人的情况以决定投资于何种证券为宜。它包括质因分析和量因分析。质因分析侧重于分析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一般经济形势,如发行人的营业特性、营业基础、竞争地位等。

量因分析侧重于对证券发行人营业状况的数量方面如财务报表等进行分析。狭义的证券投资分析指证券行情分析,以决定在何时入市购买证券,或何时脱手出市等,其传统的方法有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

❽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有哪些

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基金的运作活动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基金的后台管理三大部分。

❾ 证券投资基金是如何运作的

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应由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公司发行。每只基金的发行均需首先由基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设立基金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设立基金名称、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公司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以及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假如符合有关标准,则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公司公开发行基金。

基金的募集 基金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文件后,应发布募集公告。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募集期限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 (2)募集期限内,最低认购户数达到200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自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之日至成立之间,认购资金按照同业拆解利率或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相应增加认购份额。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基金的成立 基金募集期内达到发行要求标准后,有关募集资金的数额,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证监会下达批准成立的文件,基金正式成立。在这之前,募集资金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能动用。基金正式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正式承担基金资产管理的责任,使用募集资金,开始建仓,进行投资运作。在建仓期内不能申购与赎回,称为“封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封闭期结束,基金公司应发表公告,投资者可以开始进行申购与赎回。封闭期内一般每周五公布一次净值。

基金托管人 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基金都要由某一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各方间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则是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并为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所以,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实质上是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何职务。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处理有关证券、现金收付的具体事务交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自己就可以专心从事资产的运用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 持有人与托管人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托管人必须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使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基金持有人勤勉尽职,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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