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粮食风险基金有关制度文件和月报、年报要及时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财政部每年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
❷ 金溪县粮食局怎么样
简介:指导全县粮食财务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协助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协调县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供应、补贴的结算;负责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指导粮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粮食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县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行政监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保卫和老干部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❸ 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粮食风险基金始建于1994年,是国家为保护种粮农民、稳定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设立的专项调控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资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作为我国粮油宏观调控的一项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流通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❹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❺ 求辽政发[1980]第310号文件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深化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80721 【实施日期】 19980721 【章名】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1998〕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8〕28号)精神,省计划委员会
、粮食局、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制定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辽宁
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辽宁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实施方案》、《辽宁省
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宁省粮食市场监督管理办
法》、《辽宁省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处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经省政府
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称】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题注】 辽宁省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粮食局 辽宁
省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章名】 全文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各级
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快完善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
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省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省级储备粮食规模原则
确定为7.5亿公斤,每年视粮食产量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增减。市级储
备粮油的规模,原则按产区不低于3个月、销区不低于6个月城镇人口销
量,由各市具体提出储备品种、数量,报省核定。县级是否建立粮油储备
,由市政府确定。 二、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在省下达的定购粮任务中专项安排,
也可从保护价收购粮中安排。储备粮由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
对我省短缺并确需储备的粮油品种,在进口和省外采购计划中安排,由省
、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外贸企业或国有粮食企业代理。 三、省级储备粮食权属省政府,主要用于全省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
价波动的调控。省级储备粮的收支计划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
物价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油
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市政府,主要用于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局部地区
粮油价格波动的调控。 四、各级储备粮油库存要与储备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严格分开,分别
核算。省粮食局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由省级储备库和经资格
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储库储存。现有省级储备粮要逐步集中到省级储备库储
存,暂时不能集中的,可以采取代储形式。各市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五、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核定。省
内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入库结算价,按照收购价加收购费用核定;省内市间
调运的储备粮油,在收购入库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合理的调拨费用确定;省
外采购或进口入库的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按照采购成本加合理费用核定
。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 六、根据粮食定购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动用计划,按照不超过保管年
限、适时推陈储新的原则,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粮油进行轮换。地
方储备粮油的轮换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制定。销售
价低于储备粮入库结算价的差价和轮换费用,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七、为提高储备粮经济效益,在保证储备粮用途的前提下,每年可安
排适当数量的储备粮活储增效。储备粮的活储数量由同级政府确定,由粮
食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经营单位。储备粮经营
收入扣除委托经营费用后的经营收益,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八、地方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核
定;水分自然减量损失,依据出入库时的水分化验单核定;因遭受自然灾
害造成的减量损失,由粮食和财政部门核实,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储备粮油的保管损耗、水分减量和灾害损失,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九、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由财政、粮食部门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
油的补贴标准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储备粮贷款利息按同期农业发展银
行规定利率据实清算。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
财政部门按照确定标准和储备数量,按季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预拨到粮
食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储备粮补贴专户,再由粮食部门及时、足额
拨付给储存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储备粮油的收购、采购、进口、移库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计划专项安排储备贷款,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封闭运行的办法
进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帐
实相符。承担储备粮油任务的单位,要按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报表,不得
瞒报、虚报、拒报。要加快实现储备粮计算机联网管理,提高管理的现代
化水平
❻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❼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
❽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临到连续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造成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❾ (桂发[1994]4号)_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在经济体制转换和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中,农村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主要是农业特别是粮棉生产的比较效益降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大量耕地被占,农村资金外流,一些地方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减少,加剧了农业发展后劲不足的矛盾。中央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切实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稳步发展,不断增加农民收入。这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成九十年代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实现农村小康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决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各项基本政策,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全面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坚持把农业放在一切经济工作的首位,逐步调整社会资金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抓住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民积极性的一些紧迫问题。
一、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
二、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
经过十多年来的改革,粮食统购统销体制已经结束,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购销体制正在形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深化改革,使新体制尽快完善。这对于保障我国粮食生产稳步增长和产销平衡关系极大。
从明年起,国家定购的粮食全部实行“保量放价”,即保留定购数量,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明年要继续执行价外加价办法,将“三挂钩”的好处切实兑现给农民。粮食价格和购销放开以后,国家对粮食实行保护价制度,并相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
粮食保护价由国家根据农业生产成本和粮食供求状况每年确定一次,在粮食秋播前公布。鉴于今年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农业生产成本上升较多,明年要提高主要粮食品种收购的保护价,改变目前粮价普遍偏低的状况,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为了支持保护价收购,从今年起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粮食价格放开后,中央和地方财政减下来的粮食加价、补贴款要全部用于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的多级粮食储备体系。粮食储备除救灾应急外,主要用于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当市场粮价过低时,按国家规定的保护价格收购;市场粮价过高时,按合理价格抛售。通过吞吐调节,把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粮食储备所需收购资金,由政策性银行负责保障;中央储备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建立的风险基金解决,地方储备发生的亏损由地方财政建立的风险基金解决,对于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有关部门对粮食储备及其吞吐调节,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要尽快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财务挂帐问题。以一九九一年粮食年度为界,实行新老帐划断。新的挂帐由上一级财政扣回;老帐按“限期清理,分清责任,区别情况,逐年解决”的原则处理。各地必须在明年六月底以前清理完毕,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制定还款付息计划,最长期限为五年。对粮食主产区和贫困地区的政策性挂帐,可在清理完毕后给予停息照顾。财政、银行、审计、粮食等部门要抓紧共同组成调查组,解剖典型,提出具体处理方案。
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资金必须切实保证,绝不允许再出现“打白条”现象。收购农产品要坚持户交户结,在收购中除了农业税以外,其它各种款项一律不准代扣。
三、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
粮棉主产区在我国粮棉生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主产区的生产状况如何,对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棉花供求平衡关系重大。目前,这些地区大多数经济发展不快,矛盾比较集中。各级政府要把扶持主产区发展经济,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粮棉主产区要坚持“稳定粮棉、调整结构、综合开发、提高效益”的方针,在确保粮棉生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充分发挥资源和经济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搞好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走增加生产与增殖转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从明年起,在主产区选择五百个商品粮大县、一百五十个优质棉大县,由国家安排专项贷款,并适当增加基地建设投资,集中力量进行扶持。
提倡粮食销区与主产区签订长期购销合同,使粮食主产区能够按需要安排生产。产区要按时调出,销区要按时调入,逾期不调,违约方要承担经济责任。铁道部门对购销合同粮、专储调拨粮、进出口粮、以工代赈粮以及救灾粮等的调运要优先安排。
粮食调出省的粮食出口由现行的平价供货制改为议价代理制。在国家统筹安排出口任务的前提下,赋予调出粮食较多的省、区一定的粮食进出口权。
四、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我国农业正处在调整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新阶段,这是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须面向市场,发展适销对路产品;大力培育市场体系,抓好信息服务;加快农业良种和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引进、推广,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农业结构调整要和我国人民食物结构的改善相适应。要大力发展优质品种,特别是增加优质小麦、大豆、棉花和其他农产品生产。要积极鼓励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企业集团面向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
为了引导和推动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要有计划地在不同地区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实行科技、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的综合投入,在品种和质量方面进行深度开发。国家要安排专项贷款予以支持。示范区应尽量采取组建公司或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的办法,承贷承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带动千家万户发展生产,出效益、出经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保障我国农业生产稳步增长的必备条件。要逐步形成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各种民办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相结合的服务网络。
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实行技物结合,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领域延伸。要继续建设和完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抓紧落实乡镇农业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稳定农村科技队伍。各级财政用于农业事业单位的经费要逐年增加。
各级供销社都要继续深化改革,真正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的指导,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鉴于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组织,今后有关供销社的体制改革要同时接受农口的指导和协调。
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使其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实体,走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道路。
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公司或龙头企业的系列化服务,把农户生产与国内外市场连接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紧密结合,形成各种专业性商品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这是我国农业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生产转变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银行要安排贷款,重点支持有一定基础、初具规模的,特别是外向型的一体化经营组织。
六、积极发展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对于今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加速农村现代化,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要通过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搞活乡镇企业的经营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要围绕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大力开发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积极支持外向型企业发展,比照对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让更多的乡镇企业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目前多数地区的乡镇企业布局过于分散,不利于节约土地和基本建设投资,不利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发挥企业群体优势,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
加快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中西部地区要面向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兴办农副产品加工、储运和商业、服务等企业;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发展矿业、建材、小水电和旅游等资源型产业。同时,要积极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促进协调发展。国家新增加的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乡镇企业的贷款要抓紧落实,确保资金全部到位。
七、推广先进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
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产品科技含量的竞争。要加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继续推进农科教“三结合”,全面实施科技、教育兴农的发展战略。
要结合实施“丰收计划”,集中力量组织推广一批重大农业实用技术项目,如农业高产、优质、抗病新品种,农作物模式化栽培技术,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技术,优良畜禽和水产品养殖技术,秸秆氨化饲养技术,农业主要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力争在短期内见到成效。
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围绕农业生产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组织联合攻关,重点解决一批影响面大、效益高的关键技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目前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科研单位的事业费普遍偏低,明年要适当增加。要提高国家基础研究、攻关项目经费和自然科学基金中农业项目所占的比重,各省(区、市)的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农业的部分也要增加。
农村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同时,要依靠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素质。
八、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要下决心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落实《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纲要》。
水利是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命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在抓好现有水利工程维修改造、提高效益的同时,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新的重要水利工程。南水北调工程要抓紧立项,力争早日开工建设。继续坚持劳动积累制度,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治理步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林业既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要加快培育、加强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林种结构,增加木材和林产品供给能力。继续在三北、长江、沿海、平原以及风沙危害大、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建设一批重点防护林和农田防护林工程。
对于一些与农业生产关系重大的基础性体系建设,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良种繁育供应体系、主要病虫害测报防治体系、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信息网络、以及重要渔港、远洋渔业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规划,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和强化。
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是实现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继续组织实施“八五”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对农业综合开发区的现行各项优惠政策要稳定不变,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年增加。
化肥、农药等农用工业与农业发展关系较为密切,应予以重点扶持。要提高技改投资中用于农用工业的比重,促进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行业的更新改造,提高产业素质。抓紧建设农药创制中心,加快高效低残留农药的研制和开发。农用工业企业可以本业为主,多种经营,开发一定的非农用工业品,可与主产品统一核算盈亏。
九、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
为了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信贷资金用于农业的比重。为此,中央和地方都要调整财政投资和银行信贷的结构,不仅要调整增量结构,还必须调整存量结构,真正向农业倾斜。这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关于“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在安排信贷计划时,要确保农业贷款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二个百分点以上,明年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农业贷款的比重要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同时要完成收回农业贷款的任务。增加的农业投资主要用于水利骨干工程,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粮棉主产区发展经济,扶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贸工农一体化服务组织建设等。要加强各种农业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外流和挪用。
要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国家即将开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和劳务积累。逐步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范围。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起能适应发展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金融新体制。抓紧组建农业政策性银行,把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分开,保证国家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能落实到位并有效运转。农村合作基金会要办成社区性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搞存贷业务,在社区范围内为农业、为农民服务。
十、集中力量打好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我国农村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切实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目前,我国仍有八千多万人没有完全稳定解决温饱问题,主要集中在高山地区、边远地区和多灾地区,又多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条件恶劣,扶贫难度很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坚持扶贫开发工作“分级负责、关键在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集中力量打好扶贫开发的“攻坚战”。
中央和地方都要增加扶贫投入。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要相对集中,重点用于最贫困的省、区。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省、市的扶贫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这些省、市贫困地区的温饱问题要限期解决。明年起国家再扩大以工代赈规模,重点扶持最贫困地区修建公路、基本农田和解决人畜饮水。要严格扶贫开发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审计制度,禁止挤占和挪用,保证扶贫效益。
十一、切实保护耕地。
耕地是我国最稀缺的资源。要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土地,保护耕地。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商品粮、棉、油基地,名、优、特、新产品基地和城郊蔬菜生产基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之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且要有区别于一般占地的高补偿办法。要尽快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具体规范。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土地复垦费用,不得随意减免。所有征收到的资金,按国家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侵占和挪用。
十二、坚持不懈地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农民负担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文件和项目;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尽快健全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对中央和省(区、市)已经明令废止和取消的涉农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在农村的达标升级活动,需要纠正的错误收费与管理方法,以及暂缓执行的项目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以上十二项政策措施,是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制定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拟出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在加快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应当充分肯定,农村改革以来取得的各项成就,与广大基层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农村大多数党员、干部是好的,他们的工作是有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不少地方确实存在着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治安不好等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农业和农村经济上不去,而且会危及农村的稳定,削弱甚至动摇我们党在农村的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狠下功夫,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好。要充分依靠广大农民群众,加强以农村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建设,搞好农村的社会治安,使农村经济社会面貌有个较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中央、国务院重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用很大的精力抓农业和农村工作,地、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上。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讲真话,办实事,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团结和带领广大农民,在推进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取得新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