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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09 03:01:04

❶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多少

一、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电话是12329,工作电话是0851-86851075
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3年7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办公地址位于贵阳市毓秀路23号。
三、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参考资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gygjj.cn/

❷ 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是多少

❸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用户网上查询系统默认初始密码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后6位。

个人用户登录必须输入:身份证号码、个人密码、验证码。系统不再提供公积金卡号登录方式。

单位用户初次登录系统时,默认密码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后6位。如以前登录过并遗忘密码,可点击“密码初始化”在弹出的提示框中验证带*号的内容后,点击初始化密码,可将自己的密码初始化为个人公积金账户后6位。

(3)贵阳公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的专用章)。

2、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①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单位经办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3、单位经办人办理两人以上(含两人),还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4、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原件;

5、已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在提取时需提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原件;

6、提取原因的证明资料。

参考资料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用户网上查询系统操作说明

❹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3年7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注册资本:5426万人民币

❺ 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个地方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地址:贵阳市毓秀路10号
办公室电话:6851075
投诉电话信箱:6851070(纪检监察室)

6851071(稽核监管处)

❻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位置

在毓秀路,毓秀路在中华北路云岩广场对面。美佳大厦旁边。

云岩城管局旁边!

❼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贵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岁、男年满50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2、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7)贵阳公基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贷款最长年限、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按照规定计算的应付款额;

(七)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如实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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