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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维修基金管理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12-09 00:07:40

❶ 住房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是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是每户只交纳一次,但是在实际的支取过程中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多次支取的,但是维修基金是针对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保养的,具体业主自身的房屋质量问题是不能动用维修基金的。

(1)小区维修基金管理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确定使用维修基金或参与维修基金管理各方的主体是否合法。

2、确定使用维修基金的各项使用标准决策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或业主全体的利益。

3、在保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3以上业主同意。

❷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及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❸ 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维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规定: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帐户内的余额。

❹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小区维修基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区维修基金由当地房屋管理行政机关审核,进行专户管理,并不在开发商手里。
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缴纳
商品住宅销售时,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的缴交约定,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楼按2.5%)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售房单位代收或提取的维修基金,应当在收到维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维修基金缴交登记,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行专户管理。
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程序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期间,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维修使用计划,经相关业主同意,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业主委员会可将维修基金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管。
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可以用到他处?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❺ 国有企业小区物业维修基金怎么管理

维修基金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专款专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三、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小区管理部门审核后使用。
五、业生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小区管理部门核定后使用。
六、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需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上例划分使用。
七、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续筹。续筹的维修基金,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八、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建帐,核算到户。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每年一次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九、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十、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的余额应按业主缴交的比例退还给业主。

❻ 物业维修基金的新法规

由建设部、财政部所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与原来办法的区别: 原规定:现在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时间很多都是在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与契税一并缴存。
新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否则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影响:有些投资房产的人,买来房子后一般不入住,也不办房产证,而物业维修金就拖着不缴,这就影响其他住户维修房子。新规实施后,未缴费的业主将拿不到新房钥匙,使住房维修和维护得到规范。 原规定:原来,我市是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收取维修资金的,该办法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4%-6%来计算。一般来说,普通住宅是20元/平方米,小高层、别墅、营业用房等是30元/平方米。
新规定:提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比例提高到5%-8%,也就是说,首期支付专项维修资金的时候,最多要多支付4%左右。另外,当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30%时,业主还需要再交纳。不过由于目前具体细则并没有出台,所以有关部门还没有制定出准确的数字来。
影响:如果按房子的建安成本造价为600元/平方米来计算,假设交存的比例定为5%,那么首期所需要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为600×5%=30元/平方米,而原来的首期缴存费只要600×4%=24元/平方米,每平方米至少提高了6元。 原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缴至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
新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大会可以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影响:这是建设部和财政部首次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这样一来,无论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维修资金都由银行掌管,专款专用。不管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如何更换,维修资金不会跟着走,提高了维修资金的安全性。 原规定:维修资金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就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房子。
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影响:新规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进行了简化,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困扰很多小区的住房维修资金提取难、使用难问题。如小区某幢楼的楼道灯坏了,如果这幢单元楼有30户住户,只要其中20户住户同意就可列支维修资金。
四项费用不算入专项维修资金中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❼ 现在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广泛性

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发生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是非常广泛的。

(二)权属基础性

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

(三)国家干预性

房地产是不动产,它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来说都是一笔很重要的财富;同样,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这一领域的行政干预显著,国家建设部专门成立了建设与房地产业司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提出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四要素说,多数人则坚持传统韵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说。我们认为由于变动原因是属于法律事实问题,并不是法律关系本身的构成因素,因此,我们采用三要素说。[2]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物业管理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1.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属性来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特殊条件下的国家;2.从主体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可分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业主公约或物业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独立地享有权科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间接参与人,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不以自己名义缔结物业管理合同但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并且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后果有某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独立地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权利和承担部分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公用事业服务商等。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职权)和负担的义务(包括职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一是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四是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六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于物业管理的各种具体权利和义务详见本书有关章节的专门介绍和论述。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亦称为“标的”,是主体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现载体,它直接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关系。

各种不同的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其客体有所不同。按利益载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物业、权利、行为效果三类。

1.物业。现代意义的物业属物类客体范畴,它包括传统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或房地产之实物及其围括的空间和环境。物业既是设置于物业上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又是物业所有权、共有权、自治共管权、使用权、共用空间权、共享环境权等物权关系的客体,同时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物业权的客体。

2.权利。权利作为物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设定的债权,与物业所有权相关的场地使用权、物业相邻权、公共秩序维护权、物业代管权、与物业管理行为相关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权利(如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和享受权等)。

3.行为效果。行为效果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在对物业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务之行为效果、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之行为效果、业主缴纳物业维修金而建立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之行为效果等。来源:网页链接行为效果可以是行为过程结束时显形的,也可以是伴随行为过程产生和存在但无形的效果。如物业管理保安人员巡逻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有犯罪意图者无形震慑其不敢轻举妄动的保安效果,又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组建的行为给予指导有效地使其顺利组建成功的指导行为效果。

❽ 目前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行的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法律法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省市《物权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供参考。

❾ 物业维修基金是什么部门监管的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❿ 房屋维修资金有哪些规定

设立住宅维修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新建商品住宅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而逐渐损坏和老化,直接影响到业主的正常生活,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实际能力出发,不能等到住宅需要大中修和更新改造时再临时筹集。为此,必须在购买公房和商品房的同时,为居住质量预订“养老保险金”。建立起住宅这项专项维修基金,这对解除购房人后顾之忧起到了未雨绸缪的作用。其二,维修基金是为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建立的储备资金,对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实现物业的保值增值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三,目前出售的商品房与公房,多为同幢异产,结构相连,一般情况下,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局部损坏会直接影响到部分业主的切身利益。随着房屋产权日趋多元化,如果相关业主谁都不愿意承担一定的义务,往往容易造成损坏面的扩大,引发使用纠纷。维修基金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解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更新、改造,化解业主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明确物业管理收费与维修基金的关系。
购买多层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
其他住宅和整栋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类型住宅维修基金缴交标准缴交;
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房屋,多层或高层房屋按同类购房款的2%或3%缴交。

商品房销售时是归集维修基金的第一时间;商品房销售时是宣传归集维修基金的黄金时间;商品房销售时归集维修基金是房屋保障机制建立的有利时间。开发企业的商品房维修基金的归集这个时间段是最为关建的时间段,对于归集维修基金起着中流砥柱的责任,负有义无旁贷的第一责任。

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代为归集首期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供物业管理与维修基金归集方案,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时,须将归集的首期维修基金移交市房产局代管。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维修基金是否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217号中明确规定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当征收营业税。
物业在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维修费用:
①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②住宅楼房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幢住宅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③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④开发企业应根据以上原则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积占全部房屋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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