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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

发布时间:2021-12-07 23:57:39

1. 慈善基金会支出,哪些可以作为有效凭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2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故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不能作为有效凭证入帐。

2. 香港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税务政策

1.1878年9月,爱迪生决定向电力照明这个堡垒发起进攻。他翻阅了大量的有关电力照明的书籍,决心制造出价钱便宜,经久耐用,而且安全方便的电灯。
他从白热灯着手试验。把一小截耐热的东西装在玻璃泡里,当电流把它烧到白热化的程度时,便由热而发光。他首先想到炭,于是就把一小截炭丝装进玻璃泡里,刚一通电可马上就断裂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爱迪生拿起断成两段的炭丝,再看看玻璃泡,过了许久,才忽然想起,“噢,也许因为这里面有空气,空气中的氧又帮助炭丝燃烧,致使它马上断掉!”于是他用自己手制的抽气机,尽可能地把玻璃泡里的空气抽掉。一通电,果然没有马上熄掉。但8分钟后,灯还是灭了。
可不管怎么说,爱迪生终于发现:真空状态对白热灯非常重要,关键是炭丝,问题的症结就在这里。
那么应选择什么样的耐热材料好呢?
爱迪生左思右想,熔点最高,耐热性较强要算白金啦!于是,爱迪生和他的助手们,用白金试了好几次,可这种熔点较高的白金,虽然使电灯发光时间延长了好多,但不时要自动熄掉再自动发光,仍然很不理想。
爱迪生并不气馁,继续着自己的试验工作。他先后试用了钡、钛、锢等各种稀有金属,效果都不很理想。
过了一段时间,爱迪生对前边的实验工作做了一个总结,把自己所能想到的各种耐热材料全部写下来,总共有1600种之多。
接下来,他与助手们将这1600种耐热材料分门别类地开始试验,可试来试去,还是采用白金最为合适。由于改进了抽气方法,使玻璃泡内的真空程度更高,灯的寿命已延长到2个小时。但这种由白金为材料做成的灯,价格太昂贵了,谁愿意化这么多钱去买只能用2个小时的电灯呢?
实验工作陷入了低谷,爱迪生非常苦恼,一个寒冷的冬天,爱迪生在炉火旁闲坐,看着炽烈的炭火,口中不禁自言自语道:“炭炭……”
可用木炭做的炭条已经试过,该怎么办呢?爱迪生感到浑身燥热,顺手把脖子上的围巾扯下,看到这用棉纱织成的围脖,爱迪生脑海突然萌发了一个念头:
对!棉纱的纤维比木材的好,能不能用这种材料?
他急忙从围巾上扯下一根棉纱,在炉火上烤了好长时间,棉纱变成了焦焦的炭。他小心地把这根炭丝装进玻璃泡里,一试验,效果果然很好。
爱迪生非常高兴,紧接又制造很多棉纱做成的炭丝,连续进行了多次试验。灯泡的寿命一下子延长13个小时,后来又达到45小时。
这个消息一传开,轰动了整个世界。使英国伦敦的煤气股票价格狂跌,煤气行也出现一片混乱。人们预感到,点燃煤气灯即将成为历史,未来将是电光的时代。
大家纷纷向爱迪生祝贺,可爱迪生却无丝毫高兴的样子,摇头说道:“不行,还得找其它材料!”
“怎么,亮了45个小时还不行?”助手吃惊地问道。“不行!我希望它能亮1000个小时,最好是16000个小时!”爱迪生答道。
大家知道,亮1000多个小时固然很好,可去找什么材料合适呢?
爱迪生这时心中已有数。他根据棉纱的性质,决定从植物纤维这方面去寻找新的材料。
于是,马拉松式的试验又开始了。凡是植物方面的材料,只要能找到,爱迪生都做了试验,甚至连马的鬃,人的头发和胡子都拿来当灯丝试验。最后,爱迪生选择竹这种植物。他在试验之前,先取出一片竹子,用显微镜一看,高兴得跳了起来。于是,把炭化后的竹丝装进玻璃泡,通上电后,这种竹丝灯泡竟连续不断地亮了1200个小时!
这下,爱迪生终于松了口气,助手们纷纷向他祝贺,可他又认真地说道:“世界各地有很多竹子,其结构不尽相同,我们应认真挑选一下!”
助手深为爱迪生精益求精的科学态度所感动,纷纷自告奋勇到各地去考察。经过比较,在日本出产的一种竹子最为合适,便大量从日本进口这种竹子。与此同时,爱迪生又开设电厂,架设电线。过了不久,美国人民便用上这种价廉物美,经久耐用的竹丝灯泡。
竹丝灯用了好多年。直到1906年,爱迪生又改用钨丝来做,使灯泡的质量又得到提高,一直沿用到今天。
当人们点亮电灯时,每每会想到这位伟大的发明家,是他,给黑暗带来无穷无尽的光明。1979年,美国花费了几百万美元,举行长达一年之久的纪念活动,来纪念爱迪生发明电灯一百周年。
2.无独有偶。在60多年前,一位名叫密卡尔逊的生物学家,发现美国东海岸和欧洲西海岸同纬度的地区都有一种蚯蚓,而美国西海岸却没有这种蚯蚓。这是为什么呢?这个疑问,引起了当时正在研究大陆和海岸起源问题的德国地质学家魏格纳的注意。魏格纳认为,那小小的蚯蚓,活动能力有限,无法跨跃大西洋,它的这种分布情况,正好说明欧洲大陆和美洲大陆本采是连在一起的,后采裂开分成了两个洲。他把蚯蚓的地理分布作为例证之一,写进了他的名著《大陆和海洋的起源》一书。
有一次,牛顿去郊外游玩,之后靠在一棵苹果树下休息,忽然,一个苹果从树上掉下来。他觉得很奇怪,为什么苹果会从上往下掉而不是从下往上掉?他带着这个疑问回到了家里研究,结果不断有新的相关疑问产生,于是他不断研究,后来他发现原来地球是有引力的能把物体吸住。随后,就出现了《牛顿物理引力学》。

3. 如何建立一个非盈利组织或公益基金会,需要那些相关的手续的法律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3)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扩展阅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4. 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于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于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六)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下列信息:
1.发起人;
2.主要捐赠人;
3.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
4.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
5.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6.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 (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条接受捐赠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基本情况(年检情况、公募或非公募资质、评估结果、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机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5.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苏州市民政局

苏政民〔201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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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

为适应苏州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民政事业发展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民政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苏州市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民政局党委的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整合资源,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民政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预、决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根据党委(支部)和行政领导的意图,组织和保障好各项事业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各单位须单独设置财务岗位,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进行独立核算,完善财务主管(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应征得民政局(机关)同意,民政局(机关)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有计划轮岗。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印鉴、票据分管制度(出纳不保管单位财务印鉴),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局机关定期对直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评审。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年度预算,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待市财政局正式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要提高对预算重要性的认识,单位领导要亲自参与预算的编制工作。编制预算要认真论证,集体研究,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预算内容要齐全,包括收入预算建议计划和支出预算建议计划。

(一)收入预算建议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收入预算建议计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项收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编制到具体收入项目,切实做到不少报、不漏报、不虚报。

(二)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包括基本支出建议计划和项目支出建议计划。

1、基本支出建议计划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建议计划、商品和服务支出建议计划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建议计划三部分。基本支出建议计划实行定员定额编制。

2、项目支出建议计划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建议计划(含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建议计划两部分。各单位在编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建议计划时,要确定本单位的资金需求重点,优先申报与单位(部门)职能紧密相关的项目,确保重点工作任务的项目资金,同时要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立项理由和项目具体预算,填写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单位按原定预算程序报上级相关部门核准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条直属事业单位每半年后20日内向市民政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按照规定编制财务决算。财务决算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并编写财务决算执行情况的文字说明,找准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符合汇总上报要求。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专项、专款收入等。收入要反映会计主体,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私设账外收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或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全部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他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或结算票据,并按规定缴入财政储存户管理。各单位管理的出租房收入按资产权属缴至权属单位专户,严禁使用财政规定以外的票据。

第十四条 各单位涉及征税范围的收入,应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如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和往来结算资金票据要指定专人管理,定期向市财政局结报、核销,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金额要与上交财政专户金额相符。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定期与市民政局、财政局核对财政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的到位情况。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业务,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专款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等。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坚持“一支笔”审批,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计划外支出应报市民政局审批。局机关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支出,对确实有利于事业发展的特殊支出需经局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方可实施,直属事业单位审批程序和限额自定。

第十九条各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应根据资金性质严格执行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确保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属于市立项目范围的,要及时编制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按实列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以及慈善、福彩资金等实行重点管理和监控,相关单位应主动书面报告主管局。

第二十条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市民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局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分配条线专项经费时,应会同财务部门制定方案,经局分管财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结余与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略有节余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专项经费结余不计提基金,全额结转下年度,经报请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同意后方可使用。事业经费结余可计提专用基金,其中福利基金按30%的比例计提,修购基金按10%(殡仪馆按30%)计提、医疗基金按10%计提,风险基金按10%计提(仅殡仪馆),其余转入事业基金。民政局机关的经费结余不计提任何基金。

第六章 银行账户和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未经主管局和财政局批准不得开设银行财户;不得以私人名义开设单位存款账户;不得以个人储蓄名义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3-5天的日常开支量为准;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支业务必须根据合法凭证办理,如实反映现金库存。有条件的单位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

第七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国家颁发的《会计法》、财政部制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和账簿。

各单位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登记。月末余额要与会计总账余额一致。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如不一致或有未达账要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账表、账款相符。每月终了,应根据银行提供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流水单,进行支付款项的对账,根据支付中心每月提供的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的计划支出结余对账单对账,核对准确后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流水单、计划支出结余对账单作为单位财务核算的归档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章的合法凭证,凭证中应具备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单位财务专用章,在凭证中列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金额大写和小写数应该一致。支付的原始凭证中还应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财务部门收支凭证的附件。对外出具的原始凭证必须使用合法凭证,具备凭证应有的要素。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记账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反映的经济业务对应关系要明了,记账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等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需附各类基金和往来等附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认真编写会计报表和说明。各单位的月报于次月10日前上报,年度报表上报时间按局规定执行。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票据等都属于单位票据管理范围;各单位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使用、发放、核销和保管工作。各单位不得使用私印或者自购的非经财税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分别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和票据领用备查簿,依序登记领用人(签名)、领用日期及注销日期(领用支票时,还要注明金额)等。领用票据时应如实填写登记项目,并经财务主管(会计)审核同意;各种票据应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票据应按编号顺序使用,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对填写错误的捐赠票据应具备三人以上签名方可视为作废处理。票据用完应及时缴销,所涉及款项应及时入账。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票据,支票与印章分开存放;收费票据、结算票据、捐赠票据收款人、使用人与保管人和核销人不能由单位出纳一人担任,会计负责票据的领用和复核,出纳负责开票;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支票领用登记簿(票据领用备查簿),作为会计档案保管,保存期满后登记造册,报经查验批准后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各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20天内,应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局机关信息处负责机关网络设备、计算机等智能化物品的采购、日常登记、调剂使用及登记管理。

第三十五条加强往来款的核算,不得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也不得将应缴财政专户的款项列入往来款项;对各种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依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大项支出应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所属房产不得擅自对外租赁、抵押等,如确需对外租赁,应按照房产权属关系办理租赁手续,除协议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10万元以内)外的房产均需通过市产权交易所公开招租。

各单位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执行《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第十章 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九条 民政局机关按规定编制福利彩票公益金收支计划,当年资助金额一般不低于上年收入的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

第四十条 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必须向市民政局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考察初审、形成建议,经评委会进行审议后下达批复通知并安排拨款。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一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民政局机关应组织对受资助项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福利彩票公益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

第四十二条 慈善基金是接受政府拨款、社会各界、单位以及个人的捐赠款项,用于帮困济贫、救助突发灾难、资助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慈善基金的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同时应接受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基金募集必须坚持自愿捐赠原则,严格履行捐赠手续;基金使用必须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年度资助预算编制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理事会实行分级审批,计划外项目由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日常开支费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从严掌握,严禁用于非慈善事业项目。

第四十四条 慈善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其募集和使用要接受民政、财政、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每月终后10日内向监事会、民政局机关主管部门上报基金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公务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务卡应在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普遍使用。其中,单位办理不能透支、提现、消费的单位卡,在职人员办理可透支消费、存取现金的个人卡。

第四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各单位原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煤气、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小型设施维修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个人卡中所发生的个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范围。

第四十七条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单位卡由本单位财务会计保管,密码由出纳掌握,在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个人卡由个人申领、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个人自定,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公务卡的结算管理。报销人填报支出报销审批单,凭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按原财务报销程序审批;出纳人员凭核准的支出报销审批单及报销单据,通过POS机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卡上;报销人当场确认后,在POS打印的凭条上签字;财务人员凭经签字确认的凭条、支出报销审批单登记入账;如因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银行卡结算系统,报销人先行以现金垫付后,可凭发票等单据到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再向个人办理现金借款。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应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业务明细账,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业务,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财务部门应于每日业务终了轧账打出当日交易清单与公务卡结算明细账进行核对,分别由出纳和财务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每年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凡属目录规定“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和资金性质,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报市民政局审核。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和内部审计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各种财务报表,并根据有关规定指标认真进行财务分析。直属事业单位和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报表按月、财务分析按半年上报民政局机关。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审核、检查财务活动。主要包括: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对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5.对有关资产管理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督查并限期整改;

7.对内控制度和专用票据的使用进行审核、检查。

第五十五条 局机关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直属事业单位和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及时通报审计结果。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办法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印发

共印:26份

6. 基金会注册资金有什么要求,成立流程是什么

基金会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地方性基金会的初始资金是200万,全国性基金会的初始资金是2000万。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稿显示设立县级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市级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省级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部级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会成立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履行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后,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阅读全文

与基金会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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