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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经营行为的税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12-07 12:33:32

1. 如何建立一个非盈利组织或公益基金会,需要那些相关的手续的法律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1)基金会经营行为的税法规制扩展阅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2. 汪鑫的个人简介

汪鑫,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湖北武汉人,中共党员,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现分管广西大学法学院教学工作,经济法学科带头人,主讲硕士研究生金融法特色课程。先后于1985年、1988年、1998年在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国际经济法博士学位。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科研20余年,对金融法情有独钟。所主编的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金融法学》,初版后三次再版,经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认定,“自出版以来颇受广大读者欢迎,并已成为高等政法院校的主力教材”。所撰学术论文《反洗钱立法刍议》和《基金会税法规制初探》,先后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1997年第1期和《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11期全文转载;前者是中国最早的反洗钱研究成果之一,对其后中国的反洗钱立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所撰《银行法的效率目标与银行竞争规制》一文(合作者卞翔平),荣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中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在《法学评论》发表后,相继被中国经济法领域最权威的年度论文集《经济法学家(2003)》和《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05年卷)》全文收录。多次就国家金融立法向全国人大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并得到采纳;长期担任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律顾问,擅长涉外金融法律事务,曾就重大涉外金融案件的处理向国家高层出具法律意见书,为维护国家信誉、避免巨额外汇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

3. 如何成立基金会

一、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

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

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

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 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

9、 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

11、 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

12、 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二、个人募资行为是可以成立基金会的

1、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的一类基金;私募基金则是只能采取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征: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基金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适宜中小投资者参与;必须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规约束,并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进行公开的发售和宣传推广,投资资金额要求高,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常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与公募基金必须遵守严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并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相比,私募基金在运作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约束也较少。

3、它既可以投资于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买空卖空交易,也可以进行汇率、商品期货投机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较高,主要以具有较强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阶层为目标客户。

(3)基金会经营行为的税法规制扩展阅读:

1、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

3、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4. 企业做慈善也要交税吗

公益性的捐款需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要看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一、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二、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企业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

四、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基金会经营行为的税法规制扩展阅读

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5. 基金会对外赠送礼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基金会对外赠送礼品,应缴纳增值税。

6. 民间非营利组织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6)基金会经营行为的税法规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 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麻烦告诉我

答: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8. 汪鑫的论文论著

1 《完善法人制度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关键》(第一作者),《法学评论》1987年第1期; 2 《完善中国中央银行立法的若干意见》(独著),《法学评论》1991年第4期; 3 《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参编),武汉出版社1992年2月出版; 4 《香港法概论》(参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 5 《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出版; 6 《新编中国税法原理与实务》(副主编),武汉出版社1994年3月出版; 7 《国际金融法专论》(参编),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 8 《竞争法要论》(副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出版; 9 《反洗钱立法刍议》(独著),《法学评论》1996年第5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1997年第1期全文转载; 10 《金融法若干基本原则探析》(独著),《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11 《强化市场约束应是金融立法的主导思想》(独著),《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 12 《关于具有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支付系统原则和实务工作小组的报告》(第一译者),《经济法论丛》第4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8月出版; 13 《论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通讯作者),《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 14 《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简述》(第一作者),《金融参考》2002年第6期; 15 《论“动机型”银行规管》(独著),《珞珈法学论坛》第2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 16 《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三作者),《经济师》2002年第12期; 17 《健全中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几点主张》(独著),《经济法论丛》第8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18 《中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缺失》(第二、通讯作者),《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 19 《经济法学》(副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20 《基金会的税法规制初探》(第一作者),《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04年第11期全文转载; 21 《银行法的效率目标与银行竞争规制》(第一作者),《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中青年优秀论文奖;《经济法学家(2003)》和《中国经济法精萃(2005年卷)》转载; 22 《金融法教程》(参编),司法部21世纪规划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第一版、2005年1月第二版; 23 《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新主题:完善问责制》(独著),《武汉金融》2005年第6期; 24 《金融机构即时矫正制度初论》(独著),《暨南学报》2005年第4期; 25 《论中国金融机构约束机制的再造》(独著),载《经济法学家(2004)》,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26 《国外银行监管者保护制度初探》(第一作者),《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27 《晚近国外金融规管创新的基本脉络》(独著),《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8 《晚近国外金融规管创新:分析与借鉴》(独著),《月旦财经法杂志》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9月出版; 29 《金融法学》(主编),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2002年第二版、2007年第三版、2011年第四版; 30 《金融机构即时矫正制度研究》(独著),载《金融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 31 《论金融服务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第一作者),《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32 《论基本银行服务排斥及其治理》(独著),《法学评论》2009年第4期; 33 《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法》(参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出版

9. 基金会应用什么会计制度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如不具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条件,虽然民政部门要求采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但是这种要求是和国家财、税法规不相容的。你必须改按《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你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还可以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减免。

10. 个人通过基金会捐赠,如何抵扣个人所的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0)基金会经营行为的税法规制扩展阅读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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