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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7 12:20:51

『壹』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受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基金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基金征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财政、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煤炭、安监、人行、煤运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地税机关开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征收,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基金,同时应主动为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六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或扣缴基金。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有权向主管地税机关了解基金征收管理及缴纳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管户管理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和收购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地税机关征收基金的管户。
第八条 地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管理范围,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基金管户档案和征收台账。
基金管户档案包括固定资料和流动资料:
(一)固定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
3、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单位基本情况。
(二)流动资料
1、基金申报表;
2、逐(当)月原煤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工资汇总表;
3、逐(当)月过磅单汇总表、逐月发出产品结算单汇总表、逐月销售汇总表;
4、逐月采掘计划书、当月产量报告单;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原煤的开采、调拨、使用(加工)、销售、运输、收购全过程进行监控,加强对原煤的开采数量、来源渠道、销售流向和数量等信息的采集、分析、比对,实施对基金管户的有效管理。
第十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原煤生产、销售、收购、库存的有关资料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该缴款书为基金缴纳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的征收同时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作为辅助凭证,由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基金的证明依据。
煤炭经营企业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及办理公路运输出省手续时,必须出具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开具原煤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必须依据原煤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的计征依据为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收购数量。
第十五条 基金征收按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具体计征公式为:
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
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 90万吨以上(含90万吨) 45-90万吨(含45万吨) 45万吨以下 调节系数 1 1.5 2.0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第十六条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从事原煤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其基金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七条 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户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
基金的缴纳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基金。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
第十八条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税机关确定。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基金。
第十九条 基金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基金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帐征收;确定为查帐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
第二十一条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生产台账和有关账簿记载的产量征收。
第二十二条 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核定产量征收基金的缴纳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主要指标
1、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反映的产量;
2、过磅单汇总表统计的销售量;
3、生产工人工资折算的产量;
4、耗用火工品数量折算的产量;
5、当月计划采掘进度折算的产量;
6、耗电量折算的产量。
(二)辅助指标
1、上年同期产量;
2、按当年计划产量折算的当月计划产量平均数;
3、统计部门公布的产量;
4、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统计的产量;
5、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统计的产量;
6、煤炭运销单位统计的销售煤数量;
7、地税部门调查核实的地销煤数量(包括自用、上缴和社会用量);
8、当期增值税折算的销售量。
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在评估核定产量时,应当坚持科学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和程序,综合分析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实行各部门产量(销量)指标比对验证、煤炭企业横向比对验证,合理确定煤炭产量,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产量征收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应当通过“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汇总数据进行验证,每半年一次,验证后不足部分予以补征。
第二十六条 地税机关征收基金时,必须给基金缴纳人开具缴纳凭证。
第二十七条 地税机关征收基金应直接分解缴入各级金库,不得开设过渡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缴纳人逾期未缴纳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解缴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基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或者解缴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未缴基金;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基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基金。
地税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基金缴纳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地税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基金。基金缴纳人合并时未缴清基金的,应当由合并后的基金缴纳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缴纳义务;基金缴纳人分立时未缴清基金的,分立后的基金缴纳人对未履行的缴纳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加强公路、铁路运输原煤环节的管理,查验补征基金,实现对外运原煤基金缴纳情况的有效监控和征收。对公路运输出省原煤基金可以委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进行查验补征;对铁路运输出省原煤基金可以委托省煤炭工业局销售办公室进行查验补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地税机关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基金管理稽查机构负责监督基金的征收和入库,建立健全基金稽查制度,加强对基金征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征收的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应收尽收。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基金缴纳的监督检查。基金的日常检查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检查由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负责。检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及检查通知书,检查的方式和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的专项稽查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地税机关负责组织。
第三十六条 地税机关在征收基金的过程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查询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
(三)到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与基金有关的经营情况;
(四)到车站、码头检查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基金有关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五)询问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缴纳基金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的基金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基金缴纳人拒不缴纳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拒缴的基金外,并处拒缴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缴纳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账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及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偷逃基金外,并处偷逃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征、少征或者多征基金,造成基金流失或者损害基金缴纳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贰』 山西住房公积金标准是多少

简单的说,如果你不买房,不退休,不转户口定居,不因残疾而辞职,不失业,不死亡,公积金是不能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蓄,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缴交率一般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均有不同规定。如北京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可适当调整,到"九五"期末,交存率达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上海为职工本人和单位各为6%。
住房公积金的存歉利率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一般按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并于每年6月"日按上年7月1 日铰行挂牌利率结算,并自结息日起自动转存。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和使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往往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和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支出。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或对自有住房大、中修的职工及其配偶,应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交有关证明,并经单位审核,由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支取人持该申请书到当地主管住房资金管理的部门支取。因住房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由承租人在每年一、二月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依据该承租户上年家庭工资总额和所交房租核定出超过5%的数额,超出部分可由承租人及其家庭同住职工分摊。由分摊人持各自的支取分割单,到所在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于每年三、四月份支取。分摊人中的离退休职工,可按规定向其工资发放单位申请房租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家庭同住职工平均分摊的数额。补贴资金从单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职工退休、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金橱;调动工作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侦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住住房修理贷款;城市经济通用住房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在满足上述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六)住房公积金使用程序
1.使用人向往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2.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憎况,审查贷款申请;
3.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
4.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

『叁』 如何取得山西省政府的文件原件银行办理基金账户要求提供

这个如何取得山西省政府的文件原件,银行办理基金账户要求使用,你这个首先有一个问题啊,你这个办理的基金到底是什么基金呢?是政府性基金吗?如果要是政府性基金的话,你需要嗯,起码是财政财政厅和这个发改委还有这个工资为这三个部门。经过手续,然后专门给你下,重点是在财政厅。
如果要是你其他性质性的这个基金账户的话,那也没必要,现在基本上你只需要这个提供你的这个注册证明,还有工商营业执照什么的,就可以参与了,不过需要到这个当地的这个证监会部门进行一个审批,没有那么麻烦的。
因为这一块的话,我跟尤其和政府主管的话,个人建议你最好不要碰,尤其是这种涉及到基金投资,这个风险怎么讲的非常大的,尤其对个人来说风险来说是很大的,如果你是普通员工的话,我建议你还是让你老板去跑这些东西吧,这样子会事半功倍,如果你自己去跑的话,那是事倍功半,而且还摸不到门路。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你可以去搜一下这个文件,这个是国务院下发的文件,专门针对这个政府性质的基金进行了一个解释说明,还有这个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司 [引用日期2015-12-09]

『肆』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介绍

《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煤炭工业以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基金征收和缴纳行为,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和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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