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有企业小区物业维修基金怎么管理
维修基金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专款专用,由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三、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四、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小区管理部门审核后使用。
五、业生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小区管理部门核定后使用。
六、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需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上例划分使用。
七、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及时续筹。续筹的维修基金,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八、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按幢建帐,核算到户。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每年一次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九、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十、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的余额应按业主缴交的比例退还给业主。
❷ 国家关于单位集资建房的最新政策
于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一个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❸ 房屋维修基金是怎么管理和使用的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或“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和改造而缴纳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程序等都有相关规定。
❹ 单位集资建房需交公共维修基金吗
公房出售以后,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向交缴。
售房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维修基金,原则上多层住宅
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
集资建房售房单位没有额外的售房款(因为收的钱都盖房子了),无法上交这
部分维修基金,有可能需要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也有的条件好的单位自己解决
不用向职工收取。至少有的地区是需要购房职工再除了缴纳个人部分维修基金
外,仍需要缴纳售房款的20%维修基金,这需要你跟售房单位进一步沟通!
❺ 集资房有维修基金吗
在办理房产证时,一般是按照购房款的1%交纳维修基金的。只要你交了,就可以由集资建房单位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程序挺麻烦的。
❻ 单位产权房拆除,公共维修基金如何处理
单位产权房拆除,公共维修基金本金部分扣除已使用部分可以返还给交纳人。
❼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7)单位集资建房的维修基金如何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❽ 单位集资建房的维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分摊核算、划拨管理及保值增值;负责委托代办银行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分摊、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鞍山市财政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统筹 第四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五条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购买人按购房金额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按评估价2.5%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评估由市房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购买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 提取专项维修资金。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房改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房改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原由国有单位自建而现已弃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房房改所得资金全部用作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统筹使用。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除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外,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向管房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产权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个人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给房屋产权人。原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售房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三级账户管理。市房产局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管理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设立二级账户;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立三级账户。 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三级账户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的利息账户为三级账户。 第十三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售房单位代管,设置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三级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商品住 宅、非住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市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产权人的房屋产籍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户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批件;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动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市房产局应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每月专户管理银行应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个月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报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二级账户对账单。产权人可以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额。 第十九条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统筹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二级账户管理。售房单位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为二级账户。 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二级账户管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三级账户利率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执行。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结算后转存到三级利息账户。 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三级账户存储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产权人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五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分摊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产权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产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原则上按修缮涉及范围内产权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修缮涉及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具体规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及责任人负担部分外,由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单幢楼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幢楼房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幢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专属于一个单元(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层)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层)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四)专属于一个单元内单侧立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该单元内该侧立厅全体产权人按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占该单元该侧立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八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前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备案; (二)业主委员会已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或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的相关产权人补交专项维修资金或书面承诺按分摊额承担费用; (四)需要修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且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五)专项维修资金已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划转完毕。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❾ 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维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规定:
1、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在该物业范围内公布。
2、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上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3、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剩余情况。
4、单个业主可凭维修基金发票至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名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留存情况。若物业因拆迁发生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证明至银行提取分户帐户内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