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就是你的执业证在保监会上查不到记录了,但在其他保险公司哪里查到说有执业证还在那个公司挂着,什么原因
这种情况是保险公司帮你下号了,但没有帮你下展业关系。
你可以再去你之前的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帮你把展业关系下了,要不然你在其它公司是上不了号的,如果公司执意不下,那就只有投诉了。
B. 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问题
保险执业证起期有效期三年,看证件上就很清楚。
保险执业证《保险代理执业证书》是专业保险代理公司内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同时出示《保险代理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执业证书》,它是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公司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有关要求:
1、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对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严格把关,并初步审核申请人员填写的《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发放审查登记表》。
2、要求各保险代理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3、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今后在开展业务时须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保险从业资格证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
(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
(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
C. 保险执业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你好,根据最新的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再需要参加有关资格考试,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5〕139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2015年4月2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为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局不得受理保险销售(含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事项,并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审改办发〔2015〕2
号)相关要求,我会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
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请各相关单位依法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11条和第122
条规定,规范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对从业人员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五、保监局要认真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严把准入关,加强风险监控。对于把关不严,造成客户投诉率、保单退保率等风险指标异常的机构,保监局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请各保监局将本通知内容及时转至辖内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开前端的同时,严格管控后端,做到无缝对接。中国保监会将尽快制定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那么根据保监会发的本文件的规定,今后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对各自的业务人员自行培训,自行对人员素质把关,保监会和保监局以后将监管的重点放到对投诉的处理和对把关不严的公司的处罚。
以上通知,保监会官方网站2015年9月9日发布,文件时间为8月3日,可在保监会官网上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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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险执业证和保险资格证有什么区别
保险资格证书是保险代理人从业的资格,初中以上学历就可以考,考试通过后发放保险资格证书。
凭保险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人可以到各家保险公司入职,保险公司根据资格证书核发展业证,展业证证明代理人代理的具体哪个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还可以凭借保险资格证书到保险代理公司入职,从事保险销售工作,那么保险代理公司是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业务的,那么由代理公司办理执业证,证明是哪个代理公司的业务人员。
综上所述,保险资格证书是从业的基本要求;展业证是从业人员证明代理的保险公司的证明;执业证书是从业人员代理哪个代理公司的证明,但是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希望对你有帮助。
E. 关于保险执业证书的问题。
1、凡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台湾同胞赴大陆通行证
3、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申请前5年未受过行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4、报名时填报不实、弄虚作假者,报名无效。
5、报名时交纳考试报名费,缴费後不办理退费
F. 如何加强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2015年,保险公估、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三类从业人员(以下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取消后,全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长,为推进行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期我局发现,部分公司在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上出现了新增人员培训不到位、执业登记数据不准确、所属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我局拟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和执业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保险代理人(指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
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做好所属从业人员准入管理,认真进行甄选,加强专业培训,确保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所需的专业能力。
三、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上为所属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并向其发放执业证书,不得扣留或变相扣留其执业证书。
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与其签署代理协议的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的,新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为其变更执业登记。
五、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本机构发放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业务。
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切实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展业行为,要求其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中主动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专业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在执业证书记载的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离职或者其他原因需回收执业证书的,除及时回收执业证书外,还应在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八、本通知下发后,各公司应抓紧时间梳理和排查本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并于2016年5月5日前将执业管理情况排查报告上报我局。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