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类案件。
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诈骗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其中,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
4、商业贿赂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给予或许诺给予交易对手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非法集资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未经批准,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为载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6、传销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保险营销为掩护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保险单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非法经营类案件。是指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8、其他类案件。指除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以外的案件。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照“主罪优先”、“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予以分类。不重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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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车险重大赔案的管理意义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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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赔付率越高的业务,手续费越低;反之,赔付率越低的业务,手续费就越高。由此可见,手续费的高低从根本上讲是受市场机制制约的。促进市场竞争才是迫使保险公司加强管理、降低手续费比例,从而降低成本,减少保费漏损的最有效途径。一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薄弱,一些分支机构也令人费解地响应提高手续费的诉求,这种呼声的背后恐怕是想借此扩大成本,多提费用,费用多了就可以多花钱、多分钱吧。还有的保险机构以代理人的名义提取支付了为数不少的手续费,但实际上根本没有到代理人手里,而到了某些小集团甚至个别人的腰包里。这些进一步加剧了保费漏损的严重程度。同时,除了保费漏损外,由于保险公司管理失控,定损员、汽修厂甚至维修工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不正常赔款漏损也加剧了理赔难的现象。由于有些保险公司理赔中的各种关系没有理顺,缺乏制度性的规范,导致一些定损员、汽修厂甚至维修工单独或联合“吃保险”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得赔款“虚增”,赔款中的很大一部分成为“唐僧肉”,被一小撮人瓜分,而被保险人则没有获得完全意义上的补偿。另外,对赔付率的不合理的考核体制也是理赔难的重要原因。一些公司出于利润的考虑,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指标中往往要求某项业务的赔付率不能超过一定的比率,而分支机构为了满足考核指标的要求,尽量压低赔付率。保险公司出于盈利的考虑,通过赔付率指标对分支机构提出承保利润的要求,这本无可厚非。但赔付率考核指标是一个静态概念,而实际经营中的赔付情况却是动态的,用一个静态的标准去考察动态事物,肯定是有问题的。事实上,影响赔付率的因素很多,赔付率攀升,可能是因为出现了重大灾害,也可能是核保没有做好,整体业务质量不高,还可能是因为核赔工作不到位等等。既然赔付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在赔付率指标考核时如果不细加分析,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则肯定是不合理的。从理论上来说,只要核保和核赔做好了,其他的当赔则赔,即便保险公司赔得个底朝天也应该在所不惜,因为理赔真正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因此,理赔应该实事求是,充分体现客户需要原则,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能因为顾忌赔付率指标就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压低赔付率来人为地“创造”承保利润。最后,有的公司将未决赔款作为利润调节器,拖延赔款。如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出利润,用积压未决赔案实现利润指标,采用延期赔付的办法,把账面成本降下来,从而造成了保险赔案的积压。综合所述,理赔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保费漏损,而保费漏损的背后则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不理性、内控薄弱以及价值规律扭曲等深层次原因。同时,由于管理失控导致的赔款漏损、不合理的赔付率考核体制以及不完善的财务制度也是理赔难的重要原因。因此,治理理赔难的不诚信问题就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而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制度创新减少乃至杜绝保费漏损。为此,要真正改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从而使其走向理性化经营轨道,以体制改革培育保险市场微观基础,促使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经营行为更加规范、理性,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保费漏损”;充分尊重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市场竞争,迫使保险公司加强管理、降低手续费比例;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遏制车险经营领域的手续费居高不下、违规退费等行为,为车险的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强化车险代理的竞争机制,实现车险代理渠道多样化,积极探索发展车险的直销方式,通过竞争压缩原先被中介侵占的高额利润;第二,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制度性约束遏制理赔中各方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杜绝赔款漏损;第三,以客户为导向,改变不合理的赔付率考核体制,将公司的主要精力放在降低费用和成本方面,并以次获取承保利润,而不是通过压缩赔款来人为地“创造”承保利润;第四,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准备金,彻底结束准备金提取的“双轨制”模式,彻底解决车险经营中未决赔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标准不一”问题,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强化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制约;第五,完善保险公司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披露制度,实现市场数据资源的行业共享。并通过行业协会组集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全国性的车险费率精算工作,夯实车险精算的技术基础。
⑶ 重大保险理赔案件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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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投了保险,特别是重大疾病保险,最为关注的就是理赔是不是简单方便快捷,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服务都不错,但我个人真心为阳光保险公司点个赞。该公司新推出的一款线上产品“健康随e保”还真是相当不错的重大疾病保险,首先他是线上产品,利用互联网的发展推广,免却了中间环节和渠道,所以保费就得到了控制,成本很低,全是净保费。没有附加费用。另一个是免体检,这个相当有人性化,使一部分群众本身怕麻烦,却没有了麻烦,省时省力省心。另外一个就是保障范围相当之广,有四十一种之大,几乎覆盖了所有易发的重大疾病,最后就是关于理赔的问题了,,手续相当之简便,只要提供相关资料当时就可以办结,款项在三个工作日内打入个人帐户。就这么简单。
⑷ 车险理赔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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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一般属于公司机密,不会外泄露的,车险理赔减损的奖励,要分外部调查减损奖励和内部调查减损奖励,一般外部调查减损奖励要高得多,我有这方面详细奖励办法,如果需要,可以联系我。
⑸ 保险案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对于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来说,他们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核实一下当前保险申报是不是符合事实。
⑹ 车险理赔大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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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损失比较严重一般过去看车定损的查勘员都有金额权限。比如5000或者一万的。具体可能每个公司要求不一样。超出了他们也没有权利处理就得上报安排大案人员负责定损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