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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基金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5 18:36:26

① 求冀财社 2013 127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1.公司实行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各核算主体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公司对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利用数据管理。通过数据建立全面管理,事先预算,事中控制,事后核算,考核评估,分析,总结。
补充: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若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的,主管会计将拒绝或推迟付款: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流程;付款与发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请单不符;付款由于现金状况而推迟;对于超过部门经理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没有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汇签.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未被批准的付款申请退回原申请人。 经过批准的付款申请转交给出纳执行。 主管会计只有权签署其审批权限内的付款,超过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应根据付款金额的大小交由有权人审核。 4.办理支付。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业务。坚持复核制度,严格执行授权人审批制度,款项收付必须根据会计稽核编制并签名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后,再行办理,对不真实,不合法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不予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在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后每10,20,30日将收、付款凭证做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日报表返回财务部会计。 出纳按会计制度,设置并掌管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按帐号分开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反映各项资金的收付、结存情况,保证现金日记帐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严格遵守核实的库存现金限额,做到不任意“坐支”,不以“白条”借支单冲抵库存现金。保证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日结出余款,月终按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逐笔核对清楚,如有错记、漏记、应查找原因,及时更正,如有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帐项要逐笔列示,并及时查询。月终应与会计核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调帐。

② 劳动局小额担保基金的具体操作

一、什么是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开办资金、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或短缺,由各级政府部门出资进行担保、由指定商业银行进行办理的小数额、中短期贷款。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本区(包括省市属、中央属驻泰山区)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贷款担保申请人),并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2002年11月28日)下发以后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直接到泰安市泰山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三、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那些材料?
贷款担保申请人必须持《再就业优惠证》、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户口簿、养老保险手册或缴费单据、社区证明、反担保措施(需一名全额拨款单位在编人员或两名劳动合同期内的在职职工担保)、验资报告书。由担保中心经办人员审核后,贷款担保申请人可填写《泰安市泰山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有什么规定?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不超过两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人以上的,可适当扩大规模,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银行有关规定提供反担保措施。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是否还有其他优惠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中心在审定贷款时予以同时确定,按季汇总向区财政局推荐报批,待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于贴补贷款利息。借款人按规定向经办行交纳后方可持经办行开具的“贷款利息通知单”到担保机构领取贴补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六、担保中心受理贷款担保申请人申请后多少天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担保中心受理贷款担保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其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资金、资产、还贷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在三天内将批准贷款数额、批准贷款期限和有关资料按时传送到经办银行。
七、银行在接到担保中心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多少天内给予办理贷款?
在接到担保中心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经办银行按照借款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中审查及企业调查,符合条件的在接到贷款审批表后三日内给予办理。

③ 做担保业务的时候应该重点审核企业提供的哪些资产

主要依据两个文件,一个是申报通知(里面注明了申报条件要依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一个就是这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要求,现就做好自治区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2.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支持2009年初创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服务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要求。
1.申报技术改造及企业提高素质项目的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的企业,申请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的企业为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度中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企业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请项目的担保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须备案。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2.项目投资限额。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4000万元。
3.专业化发展项目。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9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4.服务环境改善项目。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项目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5.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6.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7.节能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二)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应为2008年完成项目建设,2009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的企业。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应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的企业。
(三)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2009年新增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3.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四)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再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
1.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4.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数量。
固定资产类项目:银川市不超过15个,石嘴山市不超过13个,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开发区分别不超过8个,盐池县、同心县分别不超过2个;其中,五市及开发区申报项目中必须各包含2个服务环境改善类项目;
担保补助类项目:各地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均可上报;
企业提高素质补助类:银川市不超过4个,石嘴山市不超过3个,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和开发区分别不超过2个;
(三)项目电子版材料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点击“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由项目申报软件导出后缀为“sme”的电子文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四)项目纸质材料要求。国家对项目申报材料有严格要求(见附件1)。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
(五)项目上报要求。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项目分类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项目申请书一份和电子文件(用U盘拷贝申报软件导出的后缀为“sme”的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自治区经信委将会同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国家。
联系人:常娥
电话:0951-5062824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doc
附件2:汇总表.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本段]财企[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
[编辑本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第三条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七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八)其他。第八条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七)其他。第九条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第十二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第十三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条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第二十一条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第二十二条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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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基金检查的通知怎么写

以下是基金检查通知的范例,可供参考:

关于开展基金公司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度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针对自2012年1月1日以来的以下情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一)守住三条底线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公平交易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公平交易分析的方法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重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买卖托管银行发行的证券、买卖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及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违法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对公司员工特别是投资、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利用基金非公开信息获取利益的情况。

(二)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及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报告和识别制度、合规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及上述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内部研究报告是否涉及内幕信息,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交易的行为;投资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合理,是否有效执行。

(三)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备及有效性。重点检查: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监控与分析、风险报告、突发性事件与风险应急机制等不同风险控制环节;是否涵盖了对各类产品、业务特别是对创新产品、创新业务的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是否涵盖了基金运作及公司日常管理主要的业务风险,特别是投资风险、后台运营风险和信息技术系统风险等;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子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母子公司业务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四)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的有效性。重点检查:公司是否独立运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效制衡;董事、监事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特别是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公司相关会议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按规定存档。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公司自查

你公司应对照上述检查重点,梳理制度和流程,核查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要配备必要的自查资源,确保自查工作成效。一要建立完善自查工作机制,明确自查工作权责,落实责任追究;二要梳理业务风险点,建立完善自查工作底稿,细化自查项目,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检查重点;三要完善自查工作留痕制度,建立自查工作档案,包括自查报告、自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和证据。公司应于2013年4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含自查工作底稿),自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自查范围、自查方法、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等。

(二)现场检查

我局将对你公司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评估自查效果,结合近年来你公司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表现,于4月底前启动专项检查工作,并于8月底前完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督促公司制订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自查不认真、不严密、走形式、走过场的公司以及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⑤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介绍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是由财政部在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的一条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原则,分别从宏观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四个角度,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⑥ 什么是担保基金

我只知道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借款人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的基金。
还有一种是保证基。保证基金是一种集体投资计划,保证在指定日期让投资者收取预先订定的金额。保证的金额可包括本金的若干百分率。部分保证基金更会提供高于本金的额外回报率保证。

⑦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⑧ 什么是 政府担保基金

政府担保基金就是以政府为担保人的融资平台。
融资平台的主要责任就是给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服务,提供政府担保,有了这个担保以后,银行可以放心的放款。设立完全由政府支持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由政府出面作为贷款的最终保证人,政府组织中介机构来做手续,银行直接发放贷款。如果出现重大信用情况,由政府的担保机构来进行担保,产生的担保成本由政府来承担。

⑨ 担保公司为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按要求向银行存入了5%的担保基金,这个担保基金与担保金是一回事吗

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借款人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的基金。
2、专业担保公司如果与贷款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那么,担保贷款就要向贷款银行存入担保保证金,一般来讲,保证金按贷款的10%—20%存入,具体存入多少保证金,取决于担保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协议,定多少存多少。如果客户还不了,那么银行是要在担保公司的保证金里扣的。不足部分银行除追收贷款户外,同时也要向担保公司追偿。
3、如果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没有建立合作关系,银行可能要求担保公司全额质押。
4、还有一种是保证基金。保证基金是一种集体投资计划,保证在指定日期让投资者收取预先订定的金额。保证的金额可包括本金的若干百分率。部分保证基金更会提供高于本金的额外回报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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