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山西省职业年金发放单位
❷ 职业年金的制度功能
职业年金的功能和企业年金基本一致,主要有:
第一,补充养老。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是职工工资的延期支付,这种延期支付的目的是为未来的退休养老做准备,以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时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职业年金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从这个基本功能,我们还可以引申出职业年金具有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作用。所以,职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对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缓解财政压力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二,福利激励。职业年金的实质是将职工现期的一部分工资转移到退休后,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如果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手段或工具,方案,就可以给予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激励,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稳定单位劳动力队伍,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来吸引和留住一些优秀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单位的综合实力。
第三,合理避税。从企业年金的发展历史看,世界各国都给予企业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虽然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对企业年金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对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政策导向的预期来看,未来政府对实施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受益均给予税收优惠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第四,资源配置。职业年金资产一般会以基金方式进入金融资本市场,通过从分散的个体提供汇聚基金,实现跨越时间、空间和产业提供经济资源转移。提供这种转移,个人可以在生命周期使资源分布最优化,同时,资源也可以被最优地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用途上去。企业年金基金是许多国家长期资本的一个主要来源,基金的投资相对自由,能够产生更高的收益,优化资金的配置,职业年金计划形成的基金也同样具备这一功能。
❸ 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在哪
人社部网站,文件为 人社部发〔2016〕92号。
❹ 职业年金制度 单位缴8%个人缴4%,多少
职业年金单位缴8%个人缴4%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印发 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工作变动转移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单位缴纳+个人缴费
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办法》还对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办法》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何时开始?
今年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今年就会缴纳,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同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维刚说。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养老‘并轨’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通过综合测算,个人缴费4%、单位缴费8%的职业年金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与基本养老金一道成为养老体系的两大支柱。”
缴多少?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规范后的津补贴;
事业单位人员:
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
“我最关心的就是缴费基数是多少!”国家某部委的公务员王钦任职正科3年,月收入5400元左右,其中工资只有1900元左右,其他都是津补贴。“要是按照1900元的工资缴费,那就亏大了。”他说。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
“改革性的补贴、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这位负责人说。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按照工资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李忠说,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机关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
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3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目前,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钱从哪里来
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非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所以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财政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
这样会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呢?“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胡晓义说。
陈步雷也认为,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当前实施职业年金的重要原因,在于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内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解决之道还在于完善企业年金。
“随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吸引人才,会在企业年金等方面给予职工更好的待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说,国家也会逐步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起企业年金之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也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看齐。”
❺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细则
职业年金[1] 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特点有:⑴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⑵职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⑶职业年金以货币资产的形式存在,资金的本质属性是保值和增值,从而决定了职业年金资产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❻ 职业年金的制度实施
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已比较成熟。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荷兰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为85%,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约为50%,爱尔兰为40%,最低的西班牙也高达15%高覆盖率的原因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年金的性质、税收政策、基金监管政策、资本市场的发展等密切相关。
1、国外企业年金的税收及优惠政策。在国外,国家对企业年金都有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体现在三个环节:一是企业年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年金投资营运阶段的税收优惠:三是领取企业年金阶段的税收优惠。
2、国外企业年金的监管与运作。许多发达国家因企业年金基金数额比较庞大,资本市场发展成熟,故其基金都交由专业人寿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负责基金运作,以确保年金保值增值。 2013年,人社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已有23个省份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确定120个试点城市。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制定实施医疗保险总额控制经办规程。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定实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两项技术规范,工伤预防试点扩大到50个城市。
此外,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25个省区市,92个地区开展社会监督试点;对部分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项目进行清理,限期纳入地方管理,实现社会保险统一制度、统一经办和基金预决算。加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监督工作。
在介绍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情况时,尹成基表示,修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启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满意度调查和首批电子社保示范城市推荐工作。9月底,社会保障卡累计发放4.47亿张,比上年底增发1.06亿张。 建立强制性职业年金
①企业年金是介于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和市场化的商业保险间的企业补充保险,在我国并不是以强制方式推进的。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的性质不同,事业单位与政府在行政上属于隶属关系,使得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实行强制性职业年金具有政策的可能性。②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将比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更具有普遍执行力。企业终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当企业发现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政策对留住并激励人才效果并不明显时,或发现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和优惠政策仍不完善时,或企业财务状况并不十分良好时,企业很难情愿为这笔“额外”费用开支。而企业员工因流动性较大,也更倾向于短期的福利和报酬。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和经营效益相对来说更加稳定,事业单位员工流动性电很低,职业年金作为一种远期福利在事业单位更容易开展,且事业单位在员工心目中的印象是可靠的,员工更容易信赖建立职业年金的决定,即事业单位具有“培育”强制性职业年金的“沃土”。③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只有“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形式才能确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前后收^水平的基本稳定。
设置35%的职业年金目标替代率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将越来越大。如果替代率维持不变,随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展,政府财政负担将越来越重。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初阶段就应考虑此问题,在改革开始就合理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从而建立起良性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国家养老保险的经济承受能力。具体做法是,第一支柱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国家将社会统筹基金在一定统筹层次上进行调剂,实现收入二次分配,应体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定位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其目标替代率可以为45%左右:第二支柱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部分,缴费与待遇相挂钩,应体现一定的效率性,将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可以控制在35%左右: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样,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养老工资替代率至少可以达到80%。
建立个人账户,实现共同缴费
职业年金应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由地方专门的职业年金管理机构管理,不得随意挪用,实账运行。职业年金缴费由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缴费比例可参考企业年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8.33%,亦即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即16.67%,亦即两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对职业年金,为保证改革前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平稳过渡,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如设定事业单位和个人年度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各占一半。即单位月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2.5%,个人月缴费比例为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2.5%。
加强基金监管,实现投资收益
与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同,职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积累制。为保证积累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必须加强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管与运作。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明确的职业年金投资政策,引导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搭建渠道;开发与职业年金基金相匹配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开发应全面考虑到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适当限制高风险投资,分散投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职业年金的监管与运行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撑。国家应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赋予职业年金监管以法律地位,规范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行为。
具体做法是: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应成立地方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确保职业年金的运行与事业单位自身运行分开。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基金安全,拓宽基金投资渠道。该委员会委托社会基金投资机构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投资回报全部属于年金账户,被委托机构只收取管理及手续费用。此外,还应当成立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具体职责包括对地方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对社会基金投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基金的投资运营进行监控、对各地关于职业年金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处理有关职业年金的纠纷和投诉。职业年金监督委员会可吸纳部分缴费者,参与基金的管理监督。
税收及政策优惠
借鉴发达国家多年来企业年金的经验,我国应为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征缴、投资提供相关的政策与税收优惠。如最高允许单位10%-15%、个人5%的职业年金缴费金额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减免全部或某一限额内职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或采用国际流行的EET税制,在年金缴费、投资收益环节减免,而在员工领取退休金时征收所得税。同时,国家在制定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既要考虑以优惠方式鼓励单位和职工为将来的退休收入进行储蓄,同时也应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要防止滥用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偷税或避税,制定反偷税或避税的条款,加大监管的力度。总之,合理制定并利用税收法律及政策,将为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创造有利条件。而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也将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改革铺平道路。
2013年10月25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对最近的热门话题一一进行回应。人保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将重点解决跨地区就医结算问题。此外,将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编者注:补充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及人员即使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待遇也不会完全取决于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的建立,将使其退休待遇得到实打实的提升。吴江称,后续所有事业单位都有望建立职业年金,一旦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都建立起来,在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双重保障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的替代率有望超过70%,即约为在职工资的七成以上。
保监会2014年12月24日公布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作出规范。专家认为,建立职业年金的核心问题和重要载体就是建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此次改革应吸取前轮改革经验教训,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建立职业年金做好“硬件”准备。
双轨制终结
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❼ 工行山西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账户给我卡上转了3000元是什么意思
其为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投资收益、记账利息等职业年金权益。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全省参加职业年金计划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投资收益、记账利息等职业年金权益。个人账户应当区别记录实账缴费和记账缴费、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试点缴费和改革后缴费,记录转入的企业年金、补记的职业年金等政策规定的账户信息。
个人缴费和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部分按照实际投资运营收益记账;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可以采取记账方式,每月按实账运营收益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或跨省、跨制度转移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记账管理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银行利息,均按规定分解到个人账户中,做到账实相符。
(7)山西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省职业年金的相关要求规定:
1、每个职业年金计划选择1个受托人、1个托管人和适量的投资管理人。启动初始年度,每个计划选定3个投资管理人。以后年度,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投资管理人数量。
2、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或者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发完为止,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❽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权益归属方式;(五)基金管理方式;(六)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七)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八)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九)修改和终止职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事业单位出具备案的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八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第九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条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十三条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二)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十四条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则上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第十六条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单位,职业年金理事会可由单位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职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七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受托人。第十八条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职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职业年金账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九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因履行职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职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