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其他情况,需提交或补充提交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最基础工作,就是需要一份初步的尽职调查。本文我们将尽职调查相关事项列举如下,供您参考。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2、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目前基本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3、请提供基金管理人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4、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经营场所,包括与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5、请提供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实缴的历次验资报告(包括出资原始凭证)。
6、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任何有关特殊行业或业务的政府批复、证书或许可(如有)。
7、请提供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8、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目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及出资情况、股权是否质押或被查封等)的基本信息查询单。
10、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如为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请提供其商业登记证、历年周年申报表、公司章程等。
11、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机构是否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是,请予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基金管理人登记文件。
12、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涉外基金管理人的审批情况(如适用)
13、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关联机构存在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如下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FDI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开具);
(3)商务部批复(适用于外商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4)《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5)深圳市金融办或其他QFLP试点区域主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资质文件或批复;
(6)《基金管理资格证书》(适用于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证照或者批复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5、请提供自然人股东(直接、间接)如下材料:
(1)境内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请提供自然人股东个人信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对外投资情况等。
16、请提供境内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如下材料:
(1)现行营业执照;
(2)最新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从工商行政部门打印的列明其目前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须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7、请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全套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登记证;
(2)历年周年申报表;
(3)公司章程。
18、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协议安排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
19、如基金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人,请提供如下材料: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情况说明。
20、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直接是否签署相关协议安排,如有,请提供全部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21、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任高管人员名单,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就其目前的任职情况(包括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单位的各项任职)填写本文件清单附件《高管人员的调查表》。
22、基金管理人最近社保、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社保、公积金缴款凭证(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
23、基金管理人与高管人员聘用合同、业绩奖励协议、项目跟投协议等。
24、请提供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
25、请提供目前内部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26、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职能介绍。
27、请说明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根据其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基金管理人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制度,如有,请提供所有的制度文件(具体制度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主要包括:
(1)公司的基本制度: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3)信息披露制度;
(4)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5)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6)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7)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8)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9)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0)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28、请说明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的情况。
29、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为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而获得的由政府授予的所有经营许可证和/或批文。
30、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31、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32、请基金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所有重大经营合同,并说明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款项支付进度的说明,任何一方履约、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的详情。
33、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包括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的外包协议、基金管理人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制度)、对承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34、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尚未了结、已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请说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方当事人、争议事由及管辖机构,请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过去三年已经得到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的终审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及申请执行文件/正在进行、尚未得到终审判决的案件的起诉书、答辩书、判决及裁定)。
35、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目前如涉及任何政府机构调查程序,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
36、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如有,请说明并提供相关处罚文件、处罚的缴款凭证。
37、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
(1)受到过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2)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是否有任何负面信息;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请说明情况。
七、基金管理人的税务
38、基金管理人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及其享受的政府税收优惠情况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期,对正常适用税率的减税,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关政府批文。
39、关于基金管理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所有税务争议、税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罚款的陈述。
40、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及财政登记证;及其它有关的税务文件。
八、公司员工与社保
41、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雇员状况(员工花名册),
42、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况、公司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情况。
43、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
44、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社保开户登记资料,包括“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45、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
46、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近三年是否存在欠缴社保费及受到社保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罚款缴纳凭证。
九、其他事项
47、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守法证明文件。
48、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Ⅱ 什么是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的规范要点哪些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两个以上投资者募集资金,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核查及规范关键要点
(一)高管基金从业资格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类
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
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高管如何认定
1、公司制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高管范围,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担任副总)为公司高管,执行董事(董事长)参照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合伙制基金,应当通过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高管范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风控负责人应当为高管,其他以管理合伙或者创始合伙人等从事投资业务的应当以合伙人会议或者制度明确是否为基金高管。
3、监事不得担任高管。
4、高管履历及身份信息应当详细披露不能隐去关键信息。
5、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3个月的“静默期”。
(三)高管或者投资经理兼职问题
1、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不得内部兼职)
2、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委派到基金管理公司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财务、行政的应当可以,但是比例应当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兼职不超过1/3为宜。
3、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人员、证券投资人员不宜在申请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兼职,应当规避利益冲突问题。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本及实缴问题
无论是公司制基金还是合伙制基金,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开展经营所需资金不多,不建议将股本设置很大,三到五百万为宜,实缴比例在25%-50%以上。对于那些股本设置很大,但是缴纳比例很低的,应当核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
(五)关于基金外包服务
主要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
(1)股权类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包服务机构,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2)证券类私募基金,原则上应当聘请外包服务机构,未聘请外包服务机构的,应当说明自身具备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的业务能力,并承诺在基金管理中根据需要适时聘请外包机构。
(六)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问题
很多基金都有这个问题,如为了享受基金退出的税收优惠等,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一致,律师核查主要是核查实际办公地及房屋租赁合同,说明原因即可。
(七)专业化经营问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以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应当变更,突出专业化经营。投资咨询因为是卖方业务,且在证券领域是需要有牌照的,应当变更,实践中也有承诺变更的。
核查财务报表以及业务合同,落实是否经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八)需要提交重大变更法律意见的情形
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主要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基金业协议一般也要求提供重大变更的法律意见。
(九)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
与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建议律师单独就该问题进行逐一说明,并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应当在基金管理公司现场登录逐一比对,或者自己登录进行核查,确保法律意见与登记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逐一说明。
(十)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披露到什么程度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应当追溯到自然人,上市公司追溯至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披露至实际控制人即可。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应当详细披露身份信息,不得隐去关键信息。
(十一)是否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满一年(日历年非会计年度)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不满一年的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公司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字)。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及是否涉及境外股东问题
一般的穿透核查较为容易,按照工商档案信息核查,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穿透核查,如是上市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核查其最新的股东名册,如上市公司是间接的参股公司,原则上可以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的季报核查十大股东情况。上市公司股东众多,除了十大股东外无法按照股东名册核查股东国籍信息。
(十三)律师核查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具备有效执行
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1、该问题重点关注制度是否已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
2、相关制度由那些部门落实执行,是否有执行的记录,如会议纪要,决议等;
3、管理人是否设置了相关岗位,相关岗位是否可以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十四)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的说明
1、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申请机构是否有真实的办公地,及办公场所是否能够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需要。除查验租赁合同外,应当至办公地实地核查,检验办公场基本设施及相关费用清单。
2、投资决策流程需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内部控制制度保持一致性。
(1)详细披露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图
(2)详细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
(3)详细披露公司岗位职责
(4)详细披露投资决策程序
(十五)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
申请机构如存在子公司/关联方,需说明申请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联情况(有无业务往来、关联交易,经营范围有无重叠,实际经营业务有无重合,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尤其对于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关联方,需要更为详细地描述业务关联情况,如存在关联业务或同类业务,又或因经营范围重叠而可能存在同类业务,建议进一步对防范利益冲突制度措施进行说明(如运营场所分离、人员各自独立等)。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六)关于双GP的问题
如果两个GP都是基金管理人,均需登记备案,基金只能登记的其中一家GP名下。
(十七)投顾产品视为首只备案产品
已经在协会备案的投顾产品视为备案过首只产品,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
(十八) 自我管理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应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的同时,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
(十九)尽职调查的详细程度
1、提供完整工商资料,股东详细资料、出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资产明细、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保关系、高管征信报告,办公租赁合同等。
2、网络舆情信息是通过互联网搜索的查验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网络宣传推介行为进行查验。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推介、变相公募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负面新闻;通过核查官方网站、微博、微信、贴吧、第三方网站、主流网络搜索引擎等的检索结果。
(二十)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对于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资者,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但是,依法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集合投资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Ⅲ 私募基金管理人何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调清单内容有哪些
什么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告》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是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呢?盈科私募投资基金专委会主任刘永斌律师做了以下5点解读。
1、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一般有两个备案,一是管理人备案,一是基金产品备案。在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两个备案都是行业管理性备案,不作为私募基金业务运作过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备案,就意味着要被公示、被处罚,公信力缺失,从而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以开展,但不一定影响与其他主体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2、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时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基协视情况要求时需要
《公告》中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重大事项变更时需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外,我们还需了解:
《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点
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结论明晰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法律意见书》生效要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1.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下同)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下同)设立至今全套工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历次变更、年度报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门调取,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骑缝章)。
1.2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股权激励、信托持股、委托持股、职工持股会或类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权变更?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1.3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关联方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证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等。
1.4 公司成立至今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奖励,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1.5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记,请提供相关登记文件。
2.公司股东
2.1 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采用竖状结构图)。
2.2 请提供各股东现行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一并提供该股东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对外投资情况)。
2.3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资股东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请一并提供境外投资机构还须提供材料有: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股东的全套注册资料、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
2.4 公司中有实际控制人的,请一并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工商注册信息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2.5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3.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
3.1 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所有下属控股和参股公司)及部门职责。
3.2 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制度:如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4.公司运营基本情况
4.1 公司运营基本设施,请提供公司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4.2 公司员工花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部门、职务、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专业、职称、证件类型及号码、工资、入职年月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签订其他用工协议情况(协议名称、起止年月)、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缴纳险种、未缴纳险种及情况说明)。
4.3 公司主营业务及兼营业务,请提供公司、子公司及关联机构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原始财务报表,公司近12个月重大经营合同。
4.4 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含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外包服务协议。
4.5 公司与其他机构签署有外包服务协议的,请一并提供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公司对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5.公司高管人员
5.1 公司目前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名单,并分别填写调查表。高管人员调查表,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学历院校名称、文化程度、职称、工作经历(参加工作以来的职业及职务情况)。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基金从业资格文件等。
5.2 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是否存在违法情况说明,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是否有到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若是,请提供相关资料。
6.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6.1 公司所涉及的法律与监管:公司所处行业监管部门及监管架构;公司所涉业务主要适用的政策法规以及执行情况;可预见的主要政策法规可能发生的变化;上述法律法规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6.2 公司至今未结的,近两年已结的纠纷、诉讼及仲裁等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双方证据、代理意见、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款项支付凭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的简要介绍、对诉讼或诉求结果的预计(包括预期所需的时间等)、索赔金额、采取措施的详细说明。
6.3 公司近两年至今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若是,请提供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
6.4 关于任何政府部门以前、现在或预期将会对公司进行的调查或询问(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的报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审计、税务、金融、工商、海关、行业和其它监管机构。
6.5 公司是否存在媒体负面报道,如有请提供相关报道文件及公司声明。
6.6 公司及高管人员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请提供相关证明及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征信报告。
Ⅳ ·券商和基金公司和机构有何区别,详细解释一下
券商就是证券公司
证券商
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证券市场上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及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由法人机构组成。证券商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承销商;另一类则是证券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又可分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两类。
证券经纪商
经营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商,是证券投资者参加与证券市场的中介。证券经纪商的利润来源是向委托证券买卖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称佣金,各国一般对佣金收入作一定的规定。证券经纪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证券投资经验,而且信息来源广泛,办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少,投资金额小,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是一条可取的途径。
投资基金
通俗地讲,投资基金就是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投资专家(如基金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专家按其投资策略,统一进行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集合大众资金,共同分享投资利润,分担风险,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而证券投资基金就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单位筹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持有者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处置权和其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投资基金运作流程简图
投资基金运作流程:
1.投资者资金汇集成基金;
2.该基金委托投资专家——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其中,
(1)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契约方式建立信托协议,确立投资者出资(并享
有收益、承担风险)、基金管理人受托负责理财、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资金三者之间的信托
关系。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主要是银行)通过托管协议确立双方的责权。
3.基金管理人经过专业理财,将投资收益分予投资者。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管理人必须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也承担亏损的风险。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相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的。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有两种类型:即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
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它是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该类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及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契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有关的代理业务等;投资者也是受益凭证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参与基金投资,享有投资受益。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表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先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业务。
公司型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记。公司型基金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基金股东、基金公司、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转换代理人、基金主承销商。
我国现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均以契约型基金设立。
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事先确定发行总额,筹集到这个总额的80%以上时,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封闭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
例如,在深交所上市的基金开元(4688),1998年设立,发行额为20亿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封闭期)15年。也就是说,基金开元从1998年开始运作期限为20年,运作的额度20亿,在此期限内,投资者不能要求退回资金、基金也不能增加新的份额。
尽管在封闭的期限内不允许投资者要求退回资金,但是基金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套现。
我国封闭式基金单位的流通方式采取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办法,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
(注:基金存续期,即基金从成立起到终止之间的时间。)
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开放式基金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追加发行,也可按投资者的要求赎回。对投资者来说,既可以要求发行机构按基金的现期净资产值扣除手续费后赎回基金,也可再买入基金,增持基金单位份额。
例如,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首次发行50亿份基金单位,设立时间2001年,没有存续期,而首次发行50亿的基金单位也会在“开放”后随时发生变动,例如可能因为投资者赎回而减少,或者因为投资者申购或选择“分红再投资”而增加。
我国开放式基金单位的交易采取在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主要是银行营业网点)通过申购与赎回的办法进行,投资者申购与赎回都要通过这些网点的柜台、电话或网站进行。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区别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区别通过下表可以看出: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交易场所
深、沪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网点(主要指银行等网点)
基金存续期限
有固定的期限
没有固定期限
基金规模
固定额度,一般不能再增加发行
没有规模限制(但有最低的规模限制)
赎回限制
在期限内不能直接赎回基金,需通过上市交易套现
可以随时提出购买或赎回申请
交易方式
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网点(主要指银行等网点)
价格决定因素
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价格则依据基金的资产净值而定
分红方式
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再投资分红
费用
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的2.5‰
申购费: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赎回费: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投资策略
封闭式基金不可赎回,无须提取准备金,能够充分运用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或流动性强的资产,以便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进行长期投资会受到一定限制。随时面临赎回压力,须更注重流动性等风险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更高的投资管理水平。
信息披露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开放日进行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
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配备了大量的投资专家,他们不仅掌握了广博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而且在投资领域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与直接购买股票相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
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证券投资基金最低投资额一般较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多买或少买基金单位,从而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入市难”的问题。基金的费用通常较低。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根据投资专家的经验,要在投资中做到起码的分散风险,通常要持有10个左右的股票。投资学上有一句谚语:“不要把你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然而,中小投资者通常无力做到这一点。如果投资者把所有资金都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股票,一旦这家公司破产,投资者便可能尽失其所有。而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同时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使某些股票跌价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涨价的盈利来弥补,分散了投资风险。
流动性强。
基金的买卖程序非常简便。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投资者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套现,买卖程序与股票相似;对开放式基金而言,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直接申购或赎回基金,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等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或委托投资顾问机构代为买卖。
基金发行方式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发行方式和网下发行方式。
(一)上网发行方式
是指将所发行的基金单位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广大
的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主要是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方式。
(二)网下发行方式
是指将所要发行的基金通过分布在一定地区的银行或证券营业网点,向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
的发行方式。主要是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方式。
机构一般指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可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此两种资金融通方式的区别在于有否金融机构介入,没有则为直接金融,有则为间接金融。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证券机构
7、财务公司 8、信用合作组织
9、其他金融机构
Ⅳ 基金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主要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服务机构。
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公募基金行业建立了非常完善的监管体系,是国内资管领域监管最为规范的行业之一。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依法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对基金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负责组织和监督基金的上市交易,并对上市交易基金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Ⅵ 私募基金公司主要业务
投资公司成立后,需要建立企业组织架构,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之后即可成立第一支产品。具体步骤所包含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组织架构
一般性的投资管理公司可设置如下部门:投资交易部、研发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和风控合规部。
二、初期费用
初期费用主要有:场地费、人工费、日常开支(水、电、办公耗材、通讯、交通等)、业务开支(招待、宣传、差旅等)、开业的装修费和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三、如何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办法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通过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s://pf.amac.org.cn
(一)管理人登记备案主体
管理方式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类。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也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例如A公司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并未委托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A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A公司也作为基金进行备案。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委托投资管理公司C进行管理,则公司C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B作为C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例如D公司设立信托投资计划E,委托F公司为投资顾问,则F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在本系统进行管理人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E在本系统进行备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要求填报及符合以下主要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对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定);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对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定);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6.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由于目前基金业协会尚未开始组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所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或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即可)
Ⅶ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设立条件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7)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图扩展阅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Ⅷ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办公室:负责协调本所日常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本所党委、纪委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所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本所财务管理工作。
稽核审计部:负责本所内部稽核审计工作。
法律部:负责本所法律事务。
公司管理部:负责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日常监管工作。
市场监察部:负责深圳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
会员管理部:负责本所会员日常运作监管及会籍、席位管理等工作。
基金管理部:负责上市基金、债券日常服务与监管,以及深市基金、债券市场拓展工作。
信息管理部:负责本所信息资源组织、开发、管理工作。
系统运行部:负责本所交易系统以及监察系统、中心数据库、业务管理系统、互联网站和办公系统等的日常运行工作。
电脑工程部:负责本所交易、监察、中心数据库、业务管理等系统的研究、规划、开发和维护工作。
策划国际部:负责组织协调本所发展战略策划、政策研究、产品创新,编辑《证券市场导报》和《深交所》内刊,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上市推广部:负责市场宣传推介以及保荐人督导工作。
综合研究所: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7年4月,主要从事本所、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市场关注的各类课题研究,为本所追踪国际证券市场发展动态、开发新产品和进行重大决策前期论证提供智力支持。综合研究所同时负责本所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创业企业培训中心: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2001年4月。中心以推动创业企业的基础管理和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诚信、守法、创新”为主线,组织实施对创业企业、上市企业等的培训工作。
深交所行政服务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2003年12月,负责本所后勤服务、技术保障、设备采购与管理等工作。
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3年8月,是一家为证券市场提供数据通信服务的专业通信公司。公司拥有由卫星通信网和地面通信网组成的、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专用证券通信网——深圳证券通信网,承担本所与全国各地证券营业部之间全部的证券信息传输任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4年,负责深圳证券市场交易实时行情、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的发布、经营和管理。公司致力于推动中国证券信息业的发展,运用高科技信息技术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智能化的证券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