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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保险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04 11:05:34

⑴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二)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产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按病假处理。(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四)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由企业支付。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五)产前检查: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六)奖励产假:即各地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晚育的女职工给予的一种延长产假期限的奖励待遇。如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除享受以上规定的休假外,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七)接受节育手术的休假:计划生育手术是育龄公民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而采取的一项节育措施,不同于一般患病或负伤治疗。职工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请假,不是休病假,而是休节育假(或称计划生育手术假);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而请假,也不是休病假。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确实需要其配偶护理的,还可以给其配偶一定期限的护理假。(八)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处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用人单位不得在其休产假期间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将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九)产假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首先,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那么孕期、产期、哺乳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能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剔除孕期、产期、哺乳期,从而变相延长劳动期限。其次,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则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相应顺眼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限届满之日。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充分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十)关于保胎假: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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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北京市 生育保险 实施

京生育保险费用报销分三部分:门诊费、住院生产费和生育津贴
其中住院生产费用不用担心,医院会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
正常生产:一级医院1700,二级医院1800,三级医院1900;
剖宫产:一级医院3500,二级医院3700,三级医院3800;
门诊部分和生育津贴都需要通过单位报销,报销时需要的材料有: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及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会给)及复印件
4.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两份:
5.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审批表》两份
6.单位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7.医院检查的交费凭证(收据和小白条)
由女方单位向社保部门提交。
门诊部分实报实销最高报销1400元
生育津贴=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30天*产假天数
晚育津贴可由女方或男方享受,当然对于我们来讲谁缴费的工资基数高就由谁享受了。
如男方缴费基数高于女方,则在表一中由男方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字,通过女方公司报销。
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还要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
晚育津贴=享受晚育津贴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
女方未上生育保险男方上了生育保险的也可领晚育津贴,由男方单位填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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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北京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生育津贴作为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带齐所需材料,在成功生育后的次次月,到当地的社保中心支付部办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
一、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经办流程:
参保单位持以上材料每月5-25日报社保经办大厅二层支付部,当月最后一次申报生育津贴时,还需上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一式两份)。
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育登记表》中选择享受晚育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本人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单位的盖章。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育登记表》。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育登记表》(一式两份),携带男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报四险支付岗进行人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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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和生育基金的区别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 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之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二) 分娩之月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高于分娩后12个月的缴费基数的,按照分娩前连续缴费期间和分娩后12个月缴费期间的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补支。
补支的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发给个人;补支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产假工资的,其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追回。
四、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五、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生育保险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准备核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六、提高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 由1900元调至2000元、二级医院由1800元调至1900、一级医院由1700元调至1800元。
七、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⑸ 北京市生育保险办法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所以,通常情况下,外地户口的女性不能参加生育保险。除非是持有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并且男方是不能报销女方生育费用的。因为,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使其在尽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享受两种待遇。一是计划生育手术中针对男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待遇;二是女方晚育且没休假时,男方可享受一个月的晚育奖励假和相关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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