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是什么怎么运作
基金指为兴办、维持或发展某种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基金必须用于指定的用途,并单独进行核算。广泛的目的组成各种需求的基金。做为不同的投资基金,通常都有人专门打理并有相关的管理办法。
运作基金的组织有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有国家或地方政府,如运作财政专项基金的政府部门;有公司法人,如设立了职工福利基金的公司;有非盈利机构或事业单位,如运作各种慈善基金的红十字会。
(1)平行基金运营管理扩展阅读:
国家机关设立的各种基金
1、铁路建设基金:国务院规定的从铁路货物运输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铁路建设不断发展的资金。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 371号)
2、三峡基金:为中国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在电价中征收。
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
企业年金是根据企业年金募集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⑵ 划重点!北京自贸区总体方案解读:三大片区设在哪
9月21日,备受瞩目的北京自贸区总体方案公布。这距离9月4日中国宣布支持北京设立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不足20天,而北京自贸区的设立意味着京津冀三地均已设立自贸试验区。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68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科技创新片区31.85平方公里,国际商务服务片区48.34平方公里(含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5.466平方公里),高端产业片区39.49平方公里。
在政策措施上,北京自贸区将支持设立重点支持文创产业发展的民营银行,探索赋予中关村科创企业更多跨境金融选择权;支持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设立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和数字金融体系。
方案还指出,探索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重点领域规则,探索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鼓励适度竞争,完善免税店相关政策;鼓励海外文物回流,积极研究调整现行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给予支持;推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联动发展,建设世界级航空枢纽。
自此次服贸会以来,北京接连出台多项扩大开放重磅措施,加之北京自贸区的加持,北京将迎来哪些机遇?上述政策措施将为北京带来哪些具体的利好?新的三大片区可能设在哪里?21记者带您逐条研读这份总体方案。
实施范围三大片区设在哪?
自贸试验区的实施范围119.68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科技创新片区31.85平方公里,国际商务服务片区48.34平方公里(含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5.466平方公里),高端产业片区39.49平方公里。
自贸试验区的开发利用须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在功能划分上,科技创新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科技服务等产业,打造数字经济试验区、全球创业投资中心、科技体制改革先行示范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重点发展数字贸易、文化贸易、商务会展、医疗健康、国际寄递物流、跨境金融等产业,打造临空经济创新引领示范区;高端产业片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国际金融、文化创意、生物技术和大健康等产业,建设科技成果转换承载地、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和国际高端功能机构集聚区。
解读:与其他自贸区不同,北京自贸区的三大片区并未指定具体位置,但从功能定位及近期设立的北京数字贸易试验区等内容可窥一二。
比如,北京数字贸易试验区将立足中关村软件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朝阳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自贸区大兴机场片区三大片区。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所长李俊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选择上述三地作为立足点是因为它们各有自身优势。其中,中关村软件信息服务业发达,企业聚集度高;朝阳金盏地区接近使馆区,在涉外服务贸易合作上潜力巨大;自贸区大兴片区接近空港,对于跨境电商等业态有交通之便。他认为,数字贸易试验区三个片区是北京的自主探索,而自贸区的授权来自国务院,不过前者在内容上可能与后者多有重叠之处。
21预测,自贸区的科技创新片区可能侧重于中关村一带,作为首批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之一,中关村软件园集聚了网易、网络等726家国内外高科技企业。
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可能侧重于首都国际机场、天竺综合保税区、以及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一带,此处接近首都机场和第四使馆区,北京市朝阳区副区长朱晟近日表示,此处将以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为核心,打造一个特殊监管区,形成对外开放新高地,北京第四使馆区的所在地金盏地区,未来将成为第二个“三里屯”,未来金盏国际合作服务区将打造退税免税特色消费中心,鼓励国际知名免税品经营商开设免税店。还将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校,建立更加完备、语种更加齐全的国际教育体系。
高端产业片区可能侧重于南城的大兴机场、亦庄等地,比如,近日大兴机场自贸片区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未来将打造创新型全球数字贸易示范港、中国数字贸易引领基地,发展跨境电商、数字医疗、智慧物流等数字服务和数字贸易,在跨境金融服务、电子认证、在线消费者权益维护等领域,参与构建引领全球的跨境电商规则体系。
设立重点支持文创产业的民营银行
方案指出,将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试点。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账户)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研究推进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渠道整合,研究推动境外投资者用一个NRA账户处理境内证券投资事宜。允许更多外资银行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支持设立重点支持文创产业发展的民营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支持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金融服务需求。推动重点行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便利化。探索赋予中关村科创企业更多跨境金融选择权,在宏观审慎框架下自主决定跨境融资方式、金额和时机等,创新企业外债管理方式,逐步实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支持依法合规地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境内外私募平行基金。便利符合条件的私募和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境外投资。支持跨国公司通过在境内设立符合条件的投资性公司,依法合规设立财务公司。开展区内企业外债一次性登记试点,不再逐笔登记。
解读:近年来国内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持续下行,缺钱、融资难成为文创产业的常态,据CVSource投中数据显示,2018年文化传媒产业融资数量为616起,较2017年下降16%,2019年也延续着下行趋势。
文创产业投资“寒冬”的背后,也有风投资金加速向业内独角兽集中的迹象。互联网影视、短视频、知识付费、动漫二次元和教育体育等泛娱乐行业备受投资界关注。设立重点支持文创产业发展的民营银行无疑是从金融领域加大文创产业发展的一项新的重要措施。
2019年,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北京全市规模以上文化产业实现收入近1.3万亿元,产业增加值占北京地区GDP比重近10%,位居全国首位。而从整体口径看,2016年北京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增加值3570.5亿元,占全市GDP比重达到14.3%。近年来北京市更是累计出台各类文化经济政策83项,构筑了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支撑。
在近日的服贸会上,北京出台“政策18条”(《关于加快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核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实体项目在国家文创实验区落地,推进CBD文化中心、国家文创实验区国际文化中心建设,打造文化新地标;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院、实体书店、公共阅读空间;实施“百名文化菁英”计划,连续五年每年引进认定100名“文化菁英”人才,在落户创业、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重点领域提供支持保障。
建设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
方案指出,将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围绕支付清算、登记托管、征信评级、资产交易、数据管理等环节,支持金融科技重大项目落地,支持借助科技手段提升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机制作用,在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妥开展金融科技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明确指出,支持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设立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和数字金融体系,依托人民银行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形成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加强监管创新。建设金融科技应用场景试验区,建立应用场景发布机制。
解读: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杂志《中国金融》第17期发表文章《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发展新机遇》称,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就开始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正式成立。截至2020年4月,央行已为数字货币及其相关内容提交22件、65件、43件专利申请,涵盖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应用的全流程,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已完成技术储备,具备了落地条件。
所谓数字货币就是数字化形态的现金。数字货币跟纸币一样,都有流通与支付职能,但同时具有可控匿名性、投融资功能。与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相比,数字货币在没有联网没有信号的情况下也可以收付款。同时,在设备允许的情况下,收款方无故不能拒收数字货币。
近日,商务部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方案提到: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
而在近日的服贸会上,数字货币也成为一个高频词,比如9月6日,在2020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殷勇表示,要发挥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和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双重优势,突出数字经济、数字金融、监管科技等重点,深入开展金融科技监管沙箱试点,利用冬奥会等场景,在数字货币等前沿领域先行先试,力争取得引领性的突破。
而仅在前一日,通州区区长赵磊亦曾在2020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亦谈及数字货币。他指出,今年4月,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一号文件印发《关于在城市副中心打造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工作方案》,明确赋予副中心“全球财富聚集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财富管理中心”的定位,并将在副中心试点新型金融牌照、法定数字货币、资管产品个税递延等27项财富管理前沿领域的改革任务。
业内分析称,数字货币距离实际推出应该还有全面测试、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三个阶段。考虑到数字货币是下一代人民币的全面数字化,影响程度深远,因此央行应该会谨慎推出。针对数字货币的推出,央行透露的进展是:目前,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检验理论可靠性、系统稳定性、功能可用性、流程便捷性、场景适用性和风险可控性。针对何时正式推出,央行曾多次强调尚未有时间表。
探索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
方案指出,北京要增强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探索符合国情的数字贸易发展规则,加强跨境数据保护规制合作,促进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互认。探索制定信息技术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重点领域规则。探索创制数据确权、数据资产、数据服务等交易标准及数据交易流通的定价、结算、质量认证等服务体系,规范交易行为。探索开展数字贸易统计监测。
同时,鼓励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应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系统规范跨境贸易、法律合规、技术标准的实施,保障跨境贸易多边合作的无纸化、动态化、标准化。依托区块链技术应用,整合高精尖制造业企业信息和信用数据,打造高效便捷的通关模式。探索建立允许相关机构在可控范围内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测试的监管机制。
此外,探索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数据产品进出口等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带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发展。对软件和互联网服务贸易进行高效、便利的数字进出口检验。积极探索针对企业的数据保护能力的第三方认证机制。探索建立适应海外客户需求的网站备案制度。
解读:国务院近日批复的《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立足中关村软件园,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的国际互认,试点数据跨境流动,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
这一方案还透露,北京将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支持开展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地图应用,建设京沪车联网公路。探索建立适应海外客户需求的网站备案制度。
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北京市将针对数字服务贸易中商业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形态涉及的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保护能力认证等内容,研究推进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试点工作。
李俊介绍,数据的跨境流动是必然趋势,然而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在全球都尚未成型,这需要考虑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诸多因素,对数据做分级分类管理,北京作为数字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率先探索数据跨境流动有望为世界提供一个“中国方案”。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公布的《北京市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2年)》,到2022年,北京市数字经济增加值将占地区GDP比重达到55%,目前北京数字经济占全市GDP比重超过了50%。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仲泽宇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指出,北京发展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服务贸易条件堪称得天独厚。首先,北京有全国最密集的科研院所和高素质人才,创新氛围浓厚;其次,以中关村为代表的科技类企业在北京高度集聚,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活跃;其三,北京金融、医疗、文化等服务业发达;其四,作为国际交往中心,北京有着大量的自然人流动,这为跨境服务贸易提供了便利。
完善免税店相关政策,调整海外文物回流关税
方案指出,要助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着眼于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持续提升重大国事活动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国际组织集聚。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探索消费、预办登机一体化试点。鼓励适度竞争,完善免税店相关政策。
方案表示,将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周边打造功能完善的组团式会展综合体。提升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规格和能级,将其打造成为国际服务贸易主平台。推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联动发展,建设世界级航空枢纽。
此外,要满足高品质文化消费需求。打造国际影视动漫版权贸易平台,探索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宝玉石交易业务,做强“一带一路”文化展示交易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开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非文物)展示、拍卖、交易业务。鼓励海外文物回流,积极研究调整现行进口税收政策,进一步给予支持。探索创新综合保税区内国际高端艺术展品担保监管模式。
解读:国务院近日批复的《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要求,支持王府井步行街在营造国际化消费环境和优质营商环境、打造国际化消费区域等方面先行先试。优化市内免税店布局,统筹协调在机场隔离区内为市内免税店设置离境提货点,落实免税店相关政策。
9月18日,在王府井集团召开的“65周年媒体沟通会”上,王府井集团董事长杜宝祥透露,公司计划在北京环球度假区开设集免税、奥莱、购物中心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杜宝祥透露,目前公司正在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推动机场免税店落地,具体开店位置在磋商当中。其北京市内免税店也在布局中。
上述工作方案还指出,将推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联动发展。探索飞机维修企业航空器材包修转包修理业务口岸便利化措施,支持企业提升国际航空器材维修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外航空公司运营国际航线,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两场”运营。建设国际航空货运体系,制定促进北京航空货运发展政策,支持扩大货运航权。优化完善货运基础设施设备,鼓励航空公司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投放货运机队。完善航空口岸功能,提升高端物流能力,扩展整车、平行进口汽车等进口功能。
降低文物进口环节税率,有利于海外文物的回流。国家文物局去年底明确表示,将适时争取进一步降低文物进口环节税率,进一步推动降低100年以内文物关税,并适时推动降低文物进口环节行邮税与增值税率。税收政策的数次调整,降低了文物艺术品进口税负,有利于鼓励个人和企业携带文物进境收藏、展示和交易。
近年我国已经多次对进口环节税率进行调整。在行邮税方面,2018年以来两次下调税率,邮票、艺术品、收藏品税率即从25%降至20%。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率也连续下调,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原件,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原件,各种材料的雕塑原件,关税税率从12%降至1%,文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标准税率从16%降为13%。
⑶ 平行基金 什么是平行基金
平行基金是指境内外同时设立两只私募基金,委托同一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寻找到项目时两只基金同时进行投资,一般是各占投资额的50%。
平行基金的投资策略优势:
1)备选功能。若境内基金要法律上无法完成外汇结汇,则由境外基金直接向境内项目进行投资。2)资金调配功能。若境内基金缺乏资金,可约定由境外基金多出资金,反之亦然。
3)转换功能。若境内或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可全部转由法律环境更为优越的基金进行投资。4)策略配置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税收、法律等环境的变化,根据最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决定由哪一只基金进行投资。
平行基金的潜在益处:
平行基金规避资金流动限制,由于在资本项下的人民币结算受到的限制,这个结构试图使中国的资金流动限制带来的困难最小化。这种方式寻求最大程度地减少外国投资者境内投资和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所适用的外汇管制法规所要求的审批。
⑷ 中农高科(湖北)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农基金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发起,于2011年7月正式设立,以“推动资本,服务农业”为使命,专注于农业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首批规模15亿元人民币,截止目前己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30亿元,取得良好收益的同时受到业内广泛好评,分别荣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50强",“2013年度中国现代农业产业最活跃投资机构TOP10”等称号。依托中国农业科学院的优势整合好项目,分别在北京、湖北、广东、浙江、四川、福建等地设立平行基金,投资于地方拟上市优质企业,支持地方农业及其他领域的产业发展。
中农(湖北)基金作为湖北省首支农业产业基金(湖北省内目前仅有的两只获省政府批准的产业基金之一),受到了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基金拟投资湖北省内及周边地区农业领域高成长企业及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通过在境内外上市、并购、分红或股权回购等多种方式退出,实现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增值。本基金募集之前,中农高科管理团队已经投资了7家企业并为湖北基金确定了一批具有高成长性和行业优势的目标投资企业。中农科(湖北)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3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5亿元人民币,并已建立了帮助被投资企业增值,服务并最终实现上市的战略合作网络。
法定代表人:韩朝豫
成立日期:2012-07-19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湖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52005022M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文化广场13层1室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上述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⑸ 投顾执业资格符合新规私募基金高管资格吗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析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一)目标与原则
《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目前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整个私募投资的业态也尚处于监管未成体系的阶段,有鉴于此,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律的形式形成符合目标的内控制度并运行,核心还是信息披露和募集行为,后续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助于内控制度的进一步落地。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该等条款从企业文化、合规理念、风控优先、信息沟通等角度对内控的健全和有效提出了要求,总体说来较为原则,但也有以下较为实质性的的条款:
如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这是否意味着管理人目前流行的跟投基金投资的项目将受到限制?毕竟如果将管理人的主营业务界定为管理基金,那么直投便不是其主营业务,这有待于后续实践中基金业协会的进一步态度。
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第第十二条的规定,这2名高管人员当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将风控提到一个较高的高度。
到底什么才属于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呢?后续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做了区分,即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三)控制活动的具体要求
《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从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募集控制、财产分离、防范利益冲突、投资控制、托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等具体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较为实质的条款包括:
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这意味着如果人委托募集的,受托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销售资格,进一步规范募集行为,这在后续发布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应该会有进一步的体现。
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数支基金的现象较为常见,《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要求管理人的公平对待原则,防止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今后,私募基金由银行等托管人托管将成为常态,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资金的使用。
(四)制度制定和上传
《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指引》发布后,预测将会有大量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律师起草、修订、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满足监管要求。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析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为七章三十一条,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各种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也就是说,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还是基金管理人,但如存在托管人的,托管人也是义务人,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约定免除其法定的披露义务。
关于披露的方式,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相关平台查询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但一定要保持其信息披露的“非公开性”,即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就披露的具体要求应有基金合同约定,即十五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本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登录平台后只能够查询到其购买的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会负责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并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商业秘密。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之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另行通知。
(二)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与公募毕竟不同,不仅披露频次、内容有差别,同时,私募也不得公开披露。另外,对业绩进行预测以及使用极限词语宣传是私募宣传中比较常见的现象,目前,新《广告法》对此也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四)不同期间的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即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九)其他事项。
2、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分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3、临时性信息披露
除季度披露(规模大的还包括月度披露)、年度披露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临时性披露制度,即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其他
此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自律性要求、罚则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不是一刀切,其规定并不是完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即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差异,办法对二者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也有一定区分。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使用。
三、登记事项公告简析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登记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高管人员资质要求(见本文第一部分)等四个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根据《登记事项公告》的规定,为了防止“招摇撞骗”,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光杆司令”将被禁止
根据《登记事项公告》的规定,对于没有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三)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登记事项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四)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这是本次最重磅的要求,看来律所的生意来了,即《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如下:
1、自《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即“光杆司令”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报基金产品时必须补交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一定需要补交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根据该指引,该法律意见书也属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范围,必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包括:(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此外,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从前述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来看,相当繁杂,从管理人的主体资格、人员、内控、风险等各个层面都提出了要求律师出具意见的要求。
《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登记事项公告》这三大招出台后,可以预见的是,基金业协会将会全面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颁布私募基金募集、基金合同内容与必备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托管、外包等系列行业行为管理办法和指引,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则体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
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私募“保壳”误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昨日(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开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板块,此板块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上传《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填写22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打印出后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名律师签字,加盖律所公章,签署日期后上传到登记备案系统!
以下为小龙虾整理的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22项重要情况说明:
1.关于已备案的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专业化经营原则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仅应当包含:“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或“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等相关字样。
其中,“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普遍适用于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只是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这个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后续发行产品。同时,还影响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的观点判断。
2. 关于年度审计报告
由于部分私募机构缺少专业的财会人员、代理记账公司渎职等原因,导致内部财务帐目混乱,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法顺利进行年审工作。建议私募机构尽快寻找专业的理账公司梳理清楚账目,否则可能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
3.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接下来为树友们送上最全攻略“保壳+考证+信批+法律意见书”,直上青云拿下私募新规!
希望能助力私募小伙伴在新规大道上越走越好!
“保壳”攻略
说起“保壳”,最近券商忙着给私募发产品,大抵就是这回事。小伙伴们请先对号入座,看有没有需要,再决定是否需要参看此攻略。
步骤一:自查你的公司是否需要保壳?
刚成立私募公司,拿到协会备案的私募小伙伴,需要仔细看三个时间,以确定自己是否需要马上去发个产品、备案登记到协会系统里面。
(1)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成为私募管理人的,需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私募产品;
(2)截至2月5日,登记满12个月的,需在5月1日前备案产品;
(3)截至2月5日,登记不满12个月的,需在8月1日前备案产品。
未做到以上情形者,协会将注销其私募管理人登记。
意思就是最早一批5月1日、8月1日,还有后面的6个月之内,私募必须要有至少1只产品备案登记在协会系统里面,自主发行、投资顾问类型的都可以。(从以往备案的情形来理解,投顾的也可以,嗯,应该是如此的。)
这时,找券商、期货资管等渠道都是可以的,先去发个产品。
步骤二: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小伙伴急急忙忙去券商那发了一只产品,然后该怎么玩?高管都先去报名协会3、4月的从业资格考试吧。在协会首页-从业人员管理-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可以选择预约考试或4月全国统考。
(具体办理步骤参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证”攻略》)
步骤三:办理法律意见书
再看看自己手上有木有法律意见书吧,备案产品时用得上。
协会有一条说,已登记且尚未备案产品的私募,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怎么办法律意见书,现在出去问个有经办证券业务的律所,律师基本上都会比较热情地问你,但是价格从几千到几十万差距很大,小伙伴需要仔细甄别。基金君打探了一圈,基本上5万左右的还算靠谱,10万的规格有点高,可能是豪华版。
(具体办理步骤参考《法律意见书攻略》)
步骤四:私募要及时报送信息
不是光办完上面几个大项就万事大吉,私募小伙伴还要注意定点、及时报送信息,否则在备案产品等多个方面都会受阻。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如果没有及时披露信息,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
(3)私募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还要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被列入名单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步骤五:私募要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状况也需要进行汇报,会计事务所一般有财务报告的内容,相对容易。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如果没有及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列入异常机构对外公示,直到整改后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
(2)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法律意见书攻略
步骤一:先来看看哪几类私募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以便对号入座。
(1)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的,需通过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但没备案产品的,应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前按照要求补提;
(3)已登记且备案产品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还有宽限)
(4)已登记的私募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这个有点不一样,公司有变化的私募要注意)
步骤二:《法律意见书》是个什么东东,可以先自查一下。
是什么?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具体来说,包含十四项,律师小伙伴会逐一帮助私募进行尽职调查。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步骤三:如何配合律师工作,办理《法律意见书》?
律师小伙伴当然是很精通业务的,但私募小伙伴也要配合工作。
1.尽职调查。2.积极整改,以求合规。3. 督促管理规范经营。4. 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5.提交给协会。
有几个注意点:
1. 用于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管理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2.报送后,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步骤四:协会公示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公示,监管手段,以求监督律师、私募管理人,尽职做好法律意见书。)
基金从业资格“考证”攻略
步骤一:自查是否需要去协会报名考证?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注意: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步骤二:高管如何能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其实作为高管,还是都在3、4月报名考个证吧。
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4)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点:符合(2)或(3)的私募,仍需要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才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步骤三:以前考过的私募如何维持基金从业资格?
以前拿到资格的小伙伴也并非高枕无忧。
协会规定,已取得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步骤四:拿到资格后怎么用?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信息披露攻略
私募作为备案、保壳工作后,作为一个机构,要稳定运行,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具体规则来说,分为披露平台、内容、时间、规则等多个大项,在这里用Q/A的形式帮小伙伴们解答。
一、信息披露的平台
Q1:私募做信息披露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A1: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通过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Q2:投资人如何查阅这些披露的信息?
A2: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私募过往业绩以及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向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Q3:一般私募基金需要披露的内容包含哪些?
A3:总共有10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Q4:私募产品在募集时需要注意披露哪些信息?
A4:包括9大事项:(1)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是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6)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事项。
Q5: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A5:私募需要在每年4月结束前向投资者披露7大内容:(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Q6:私募产品发生哪些重大情况时需要向投资者披露?
A6:有14种情况都属于重大事项,需要披露,包括(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
Q7: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的披露频率和时间要求?
A7:至少要进行季度披露,私募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同时,年报披露的时间是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
Q8:规模大的私募产品披露时间有更高要求吗?
A8:需要实行月度披露制度,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Q9:私募产品披露信息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A9:私募披露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梧桐树下V
私募“保壳”误区有哪些?基金业协会最新解读六大热点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的规范举措,一时间搅动市场。私募忙保壳,券商、律所等则纷纷推出私募保壳服务手册,保壳指南,比拼各种一站式服务。
就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再度强调了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归纳了行业最为关注的五大热点问题。
第一热点,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基金业协会就此表示,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第二热点,强调私募登记和备案只是自律管理的第一步,绝不是“一备了之”。
第三热点,就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基金业协会强调,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券商、律所和会所,各方都应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
第四热点,细化和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做出要求。
第五热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第六热点,如何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
⑺ 如何判断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还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肯定没得说,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但是如何判断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到底是单纯的企业还是需要备案的私募基金呢?
如果我的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用于购买债权类资产,如果不被认定为私募基金,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就不需要到基金业协会备案,也就是说我的GP也不需要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例如,滁州建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没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其LP是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明显是城投+资管
GP是皖江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基金管理
⑻ 汽车转向灯什么时候发明的
汽车转向灯的由来是:1916年,美国一个名叫C. H .托马斯的人把一带电池的灯炮装车时,对方驾驶员就能看到他打的手势。1938年,别克汽车制造商提供了转向灯作为选用的附件,但当时只在汽车尾部安装。1940年以后汽车前面也装有转向信号灯了,而且信号开关具有随时调节的功能。
汽车转向灯是指在车辆转弯时,起到警示车前或车后的行人或车辆的作用的灯。汽车转向灯按使用材料分,分为:1、气体汽车转向灯;2、LED汽车转向灯。按底座来分,分为:1、P21W;2、PY21W;3、W21W;4、P27W;5、W5W;6、H5W。按位置分,分为:1、前转向灯;2、后转向灯;3、侧转向灯。
汽车转向灯原理:
灯管采用氙气灯管,单片机控制电路,左右轮换频闪不间断工作。
采用闪光器:按其结构不同,可分为阻丝式、电容式和电子式三种。其中阻丝式又可分为热丝式(电热式)和翼片式(弹跳式),而电子式又可分混合式(带触点式的继电器与电子元件)和全电子式(无继电器)。比如弹跳式闪光器,利用电流热效应原理,以热胀冷缩为动力,使弹簧片产生突变动作,来接通和断开触点,实现灯光闪烁。
⑼ 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民资与外资
蓝色产业基金即是在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一国家战略推动下应运而生。《规划》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运作,设立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
蓝色产业基金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金作为引导资金,获得了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立项、项目、财政、税收、投融资政策、海域海岛开发、土地利用、对外开放等方面获得系列支持。蓝色产业基金的发起人之一——山东海洋投资公司,更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山东高速(600350)集团、山东钢铁集团、兖矿集团、新矿集团、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日照港(600017)集团6家国有大型企业出资设立的。
但是产业基金并非只是一味“官办”。在发起人中,它便捆绑了民间与国际资源。蓝色产业基金另两名发起人为明石投资与正大集团。明石投资隶属中国明石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之一,通过国家发改委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资格审查备案,获得了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资金和设立产业基金的资格。正大集团是率先进入中国投资的知名跨国企业,其下设的正大环球投资股份公司,是负责正大集团产业投资的专业机构。该蓝色基金的三位发起人股份比例为4:3:3。其次,蓝色产业基金直接运营将主要依赖有成功经验的“投行”人士。如其境内基金管理团队中,总裁王涛曾任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泛亚国际投资公司总裁。而境外基金管理团队中,总裁许亮曾任博纳影业集团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等。两者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不乏正大集团副总裁杨小平、明石投资董事局主席高峰、正大环球投资股份副总裁赵威、海纳宏源投资副总裁宋伟等市场人士的身影。
而其“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更是体现了融资的作用。山东海洋投资公司董事长包剑英介绍,除蓝色产业基金和境外(美元)平行基金外,基金主发起人山东海投公司还按照封闭式“母基金”的模式,将基金按照4∶6规模进行分配,40%用于直接投资,亦即从总规模300亿元中拿出180亿元,根据不同的地域、产业、项目,发起设立多个产业子基金,不断扩大融资规模、放大资金杠杆功能,有专业机构测算,“母子基金”运作模式一般放大资金规模6倍以上,这意味着“蓝基金”将撬动直接投资上千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