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基金管理 > 高校教育基金会管理

高校教育基金会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03 02:42:07

㈠ 校园基金会 管理办法

引入多方管理的制度,互相制衡,才能运营得当。

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特别设立、旨在支持在校大学生或应届毕业生进行创业活动的专项基金。武汉众和创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创业基金支持的对象

1、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2)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项目处于研发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研制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新装置或对现有工艺、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的实质性改进而进行的一系列技术工作;其成果应为一种具有新产品或新技术基本特点的原型(样品、样机)。

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指项目以生产为目的,利用研发阶段得到的原型(样品、样机)、工艺、技术等成果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等一系列技术开发工作;这一阶段包括产品试制与设计、工业性试验以及小批量试生产。

项目处于批量(规模化)阶段:指项目利用中试阶段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较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2、申请创业基金的个人或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在校大学生(含硕士、博士)。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申请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在校期间品学兼优,无不良在校记录。

二、创业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大学生创业的实际情况,申请创业基金的大学生基本为首次创业,为了便于管理及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责任感,投资公司拟采取资本金(股本金)投入并对其财务进行监管的方式支持在校大学生的创业行动。

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投入以投资公司自有资金投入为主,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或申请人准备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过3万元。

同时投资公司还会从公司注册手续的办理、企业税务的代理、经营中的管理培训及相关政策的把握等各个方面给予申请人新设的企业以支持。

三、创业基金的申请

创业基金对同一个大学生只支持一个项目。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个人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1.申请时间

创业基金不设开始及截止时间,有创业梦想的在校大学生随时可以提出申报

2.申请程序

符合创业基金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到投资公司网站下载《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并认真阅读有关文件。

(2)按统一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以及附件等)。

(3)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邮寄或E-MAIL到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的通讯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SBI7号楼一楼 高先生收(信封正面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E-mail:[email protected] (邮件主题请注明:申请大学生创业基金)

网址:http://www.whibi.com/ www.cnasdaq.com

3.申请材料

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大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在《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材料汇总》中提供。申请人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并打印出完整的《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

(2)《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通用项目报告的要求及格式进行编制。该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编制,报告中所涉及的有关数据须与《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申请书》一致。

(3)申请材料附件

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请人身份证及学生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已经经营一定时间的企业,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审计单位印章。

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拟新设立企业的个人需提交在校期间学费已缴清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

④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的复印件)。

⑤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奖励证明、用户定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⑥个人的品行证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荐意见书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投资公司将不再受理该大学生的申请。

四、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

投资公司负责受理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2.受理处理

投资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申请人电话告之。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投资公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公司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之日起四个月内,电话通知。

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还。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备份申请材料。

五、立项及监理

通过立项审查并报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投资公司将于立项之日起20日内以申请人可以获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与其签订〈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合同》。

投资公司对创业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内容和要求:

1、 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入驻SBI创业街孵化,否则将不于考虑对其给予支持。

2、 创业基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申请人自有投入的50%

3、 申请人入驻后自主经营,投资公司对其公司财务状况定期核查。如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及转移公司资产的情况则投资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处理。

㈡ 关于大学爱心基金会的设立!!!

基金会管理办法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有人民币10万元(或者有与1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三)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第五条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第八条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第十条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本办法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

在我国大学教育基金会这类新型的公益机构中,资金的运作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是资金运作机制作为决定组织公益性质的关键,其有效的管理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正是彰显公益机构的公正与公平的性质与宗旨所在。简而言之,支出、成本与投资,成为大学教育基金会作为公益性机构资金运作的主要内容构成。

(一)公益支出。公益支出是谋取共同的利益、满足彼此的需求、分享发展的成果,是公益机构公益性质的主要表达形式。涉及到监督和制约公益机构支出的内容包括:公益资助项目的费用、执行项目的成本以及基金会组织募捐的费用,不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基金会日常办公的行政开支.
在公益机构的支出方面,亚太地区比较流行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MAE)。确立MAE的理由和政策基础是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利用社会资源、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以社会公益为己任,因此,应当为社会做贡献。否则,似有用公器谋私利之嫌。对MAE的具体比例确定,各国的作法不尽相同,但主要考虑几个因素的平衡:1.要满足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公益性的合理期待;2.不要因此限制了基金会的能力和发展;3.充分考虑不同基金会的差别。比如,美国要求私立基金会(类似我国的非公募基金会)的MAE,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否则将会丧失免税资格。美国法律对公共基金会及其他公共慈善机构没有最低公益支出要求。因为美国人相信社会的公信是公共基金会生命力的保障,公共基金会不可能在失去社会信赖的条件下生存,即使法律不规定强制性的标准,公共基金会也会尽力提高资金的公益使用效率,以赢得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然而,尽管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公共基金会的行业组织一般也都有推荐性的自律标准,以作为评价基金会资金运用效益的参照。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一般将基金会上一年的收入作为基数来确定MAE,比例多在60-70%左右。在执行周期上,一般按照四年一个检验周期,这样可以使得标准的执行更灵活,让硬标准软适应。在我国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就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年公益支出的最低比例: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为了保障公益支出比例得到执行,条例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撤销登记、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处罚(第四十二条)。

由于公益机构所在的外部环境的影响,社会关系主体在互构过程中发生的共时和共变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一一对应,而是包含差异和冲突的过程。因此,为了规避这不必要的逆向冲突,我们经常通过制度规定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支出的最大目的,就是为了制约基金会“敛钱”、“不花钱”或者“乱花钱”。许多基金会为了证明其工作的正当性,都申明它们处于一种消费压力中,因为它们有责任在年度内花掉一定数目的资金。也正是因为公益支出的明确规定,促使公益基金会不断开展和规划与其宗旨与目的相关的公益项目,以项目来完成公益支出。

(二)运行成本。对于大学教育基金会来说,它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是不能拿募捐的钱“办自己的事”的。但不允许“谋私”并不等于不发生费用,也不能代表无偿服务。因为对于公益性机构来说,不仅每一项活动的开展,从策划到实施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在项目开展中还需要投入人力、物力等行政开支,也就是“运行成本”。

公益性机构运行的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运行成本以及人员工资和行政费用。在我国,政府以及社会对公益性机构的运行成本一直是严格进行限制。国务院1988年颁布施行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颁行于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几个字,“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按照这些规定,公益机构的行政管理成本只能从“利息等收入”中提取,而不准从捐款中直接列支。这意味着,如果某个公益机构的“利息等收入”没有达到一定额度,该机构就不可避免地陷入财务困境。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除了在公益支出中规定了项目成本的开支外,还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对于这一数字,官方的说法是“旨在提高基金会资金效益,促使基金会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这也是针对部分基金会只养人不办事的情况而作出的”。
(三)投资增值。大学教育基金会应当如何处理在保障公益性和非营利特点的条件下,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是一对看起来对立却又统一的矛盾。作为公益组织,大学教育基金不是不能挣钱,而是不能分钱。无论从事什么事业,都需要充足的、可持续的财力支持,大学教育基金从事公益事业也不例外。公益机构通过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众所周知的国际惯例。许多国家的公益机构拥有自己的投资项目,比如诺贝尔基金会,其成功运作除了诺贝尔本人在1896年逝世时捐献的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为960万美元,约合目前1.4亿美元)中的2800万瑞典克朗用做奖金基金之外,更要归功于诺贝尔基金会的理财有方。基金会聘请了一批金融、房地产专家,自1958年以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款方面投资,还可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1993年基金的总资产增到2亿多美元。目前该基金会更大胆地投资于世界各主要债券和股票市场,收入也不断攀升。近年来它的年经营收入一直保持在1000万美元,奖金和运营支出几乎全部来自股息和红利的收入,而基金会的总资产也因此大幅度增加,达到了22亿瑞典克朗。

在我国,对公益基金会的投资增值有相应的规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管理条例》也取消了以往对基金会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诸多限制,今后基金会可自主进行投资;登记管理机关对基金会是否进入证券市场,既不鼓励也不遏制。换而言之,按照规定,只要不违反章程并经过内部程序决策,公益机构可以进行自认为适宜的任何形式的经营和投资活动,比如买卖股票,搞房地产投资等等。

二、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及其运作特点

(一)资金的稀缺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金会日益体现其价值的重要性,把基金会的资金放在社会发展的动态进程中去考察,资金永远是一种稀缺资源。资金的稀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多用性上。高校教育基金会作为一个筹款机构,是高校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定向性资金,捐赠者明确地指明使用方向以外,其筹集的非定向性资金使用途径具有高度的多样化,既可以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业上的困难,也可以用于资助校园环境建设;既可以分配给理科院系用于科研设备的引进,又可以分配给文科院系用于社会调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地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不同的用途中去以取得最大的效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体现在它的不稳定性上。由于本着捐赠自愿的原则,很多基金会资金的来源比较不稳定,导致需要钱的时候没有钱的情况时有发生。
再一方面,资金的稀缺性还体现在资金方向的不可预测性上。虽然基金会可以通过提出方案的方式引导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将资金投往某个方面,但是并非所有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意愿都与学校的需求完全保持一致。不能强求捐赠人必须把钱捐到什么地方,必须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二)资金运作灵活化趋势明显增强

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虽然仍然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但各方面的发展速度都相对较快.效果已经证明教育基金会的重要性,这使得高校领导逐渐开始对基金会产生重视。一方面,少数高校开始对基金会的发展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加强了专业人员的纳入,采取企业化的运作方式,使得基金会有了更加新颖、灵活的运作方式。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基金会负责人已经开始探索基金会新的资金分配结构。我们希望以企业化管理的方式来管理我们的基金会。资金的分配不能仅仅就那么几个方面,我们现在正在思考新的项目,能够把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渠道打的更开一些。如果只是局限在给学生发放一点奖学金什么的,或者只是帮学校拉赞助建几套房子,那么基金会的存在价值就大大缩小了。

(三)资金分配决策方式的多样化

根据资金分配决策主体的不同,当代中国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分配决策方式可分为三种: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自由型分配、以基金会决策为基础的计划型分配和以双向选择为基础的混合型分配。以个人决策为基础的自由型分配是一种自愿性资金分配方式,其首要目的是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实际上,自由分配不仅是尊重捐赠者意愿,也是追求资金效用最大化的过程。捐赠者在捐赠之前与基金会达成协议,要求所捐款项使用的方向,尽管捐赠不是一种商业投资行为,但是捐赠者往往会顾及自己的钱是否被有效地利用,通常要考虑到资金使用所能产生的效用问题。以基金会决策为基础的计划型分配为非定向资金,即捐赠者没有明确地指出该笔资金的使用意图,资金的使用权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是决策主题,基金会针对这所捐赠的非定向资金做出决策并指定相应的分配规则,即计划型分配。由于种种原因,有的资金无法征求捐赠者的意愿这种分配方式与捐赠者的意愿无关,分配主要依靠基金会领导者,通过宏观调配来实现资金在各个项目之间的调衡。以双向选择为基础的混合型分配方式下,基金会和捐赠者双方处于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双向选择,从而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一般是基金会提出方案,然后征求捐赠者的意见,调整资金分配方案,在捐赠者同意的基础上,再由基金会实施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都是按照此种模式进行的。

三、大学教育基金会资金运作的现状与问题

虽然当代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势头较好,在资金运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使得基金会的功能与宗旨得到了社会及国家的认可,在社会的发展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但是在新时期的风险社会中,它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需要我们去深入观察和了解。

(一)资金支出规模与结构问题突出

资金的支出规模与结构是表现基金会运作机制的关键性的因素。它可以很好地反映出基金会运作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我国的基金会支出的规模都不太大,许多基金会负责人都表示,目前的资金收入情况不稳定,处于慎重原因不能过大地扩大支出规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基金会的能力较为有限,还难以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满足社会更多的需求。

我国基金会真正用于活动或项目的经费相对较低,不到总支出的一半。这方面反映了我国基金会经费短缺的现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一些基金会仅仅只是在维持生存,而开展项目与活动是基金会的生命与价值所在,基金会正是通过开展各种项目活动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社会的需求。在互构论的视野下,这也是在较为不利的困境下一种自主的同向谐变.
(二)资金分配规则的空置

基金会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在这个行业中没有岗前培训,没有资格考试,也几乎没有职业再教育。对于什么才是优秀的基金会管理人员,如何进行资金管理和分配工作,前人进行过一些描述,但是这些描述过于分散、隐讳。大部分出现在期刊上,也有的出现在专论上,但是更多的是出现在各高校的基金会年度报告上。尽管如此,目前我国的高校基金会管理更多是流于形式,年度报告做得十分简单,有不少年份是空缺的,很少有教育基金会可以出示一份完整详细的年度报告,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制作年度报告。相关部门,包括国家指定的《基金会管理办法》也只是简单地涉及到资金管理不能逾越的界限,对于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资金分配应该如何进行,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应该如何做好均没有涉及。资金分配的过程完全由基金会自行处理和解决。很明显,这种规范体系的真空会对高校教育基金会未来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这种规则空置的现象很可能会是教育基金会发展产生畸形的重要因素。

(三)资金结构单一化

和所有非营利性组织的问题一样,资金结构仍然是教育基金会发展中的一大主要障碍。资金结构是决定资金管理和分配过程中的前提条件,无法明确资金结构,以及资金结构的单一化都会对资金分配过程造成负面影响。

资金结构单一化的原因有很多。原因之一是,由于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用于支持教育基金会活动的社会财富还不够充足。第二个原因是,中国民众对慈善活动的概念和价值仍缺乏明确的了解。大家都习惯于向政府寻求救助。原因之三是,有关法规不利于非营利性组织和基金会的发展。在缺乏法规依据的前提下,非营利性组织不能擅自筹集款项,所以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教育基金会只能在不增加运作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筹款活动,这使得它们不太容易接触到社会上的潜在捐款者,在没有多余支出,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待遇更高的情况下,教育基金会很难吸引有能力的专业工作人员。因此,很多非政府组织不得不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以弥补一般管理费和员工薪金方面的支出。未经法律规范的运作程序可能会阻碍教育基金会的发展。一旦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教育基金会就有可能受到影响,财务管理方面的失误甚至也会危及其的生存,混乱的内部管理同样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不利。这些因素又会直接导致教育基金会难以吸引国内外的捐款。

收入结构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第一,政府的资金支持主要表现为财政拨款和补贴,而不是以项目导向的经费支持,其结果是基金会缺乏提高的竞争机制;第二,我国的基金会来自于企业的资金支持比例较低,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基金会与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第三,我国基金会的营业性收入比例太低,仅占总收入的6%左右。这一收入结构的后果是基金会在资金方面依赖于其他部门,从而形成了发展的瓶颈。事实上,作为非营利机构并不等于不能盈利,只是收入所得不得进行成员分红,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如1993年美国慈善性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来源中,服务收入的比重占71.3%,政府捐赠仅占8.2%,私人捐赠仅占9.9%,第四,收入结构过于单一化,限制了基金会资金的来源。

总之,在教育基金会中资金结构趋于单一化给基金会的发展代来了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大部分资金都是定向性资金,阻碍了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灵活发展;有的高校基金会甚至只能依靠校友来维持生存,甚至有的高校在联系校友出资方面都十分困难,这种筹资渠道的单一化也容易造成资金在分配方面的困难。

(四)资金投资风险化
在现行我国法规、政策中,要求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保值增值工作,禁止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明确允许: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在经济学上,投资一般应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安全性和效益性。投资的安全性包含项目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项目的可行性、合作机构的信誉等;效益性主要指经济效益的高低,有时也包含社会效益。安全性和效益性都是投资的最高理想,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两者之间通常是矛盾的,即通常说的利润越大,风险越高。[xv][⑮]对于基金会来说,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投资应该是安全性高、风险很小的。这是由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原则上,基金会的投资不应过于追求高回报,或者说不能以高利润为首要目标,因为高利润后面往往隐藏着高风险。为了机构的生存、运转和发展,基金会的投资又需要获得较好的回报。按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规定,捐款的本金必须全部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基金会的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只能从捐款的利息等收入中开支。基金会募捐先得宣传,需要作新闻,作广告,上门去游说,这些都需要花钱;捐款的管理和资助工作的落实也会发生大量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单靠3%~8%的管理费用是不够的,都得从捐款的增值收入中开支,这对于基金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压力。所以,基金会的投资又想追求较高回报。

世界上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基金会的基金又必须去投资,怎么办?只能是在尽量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较高的收益。但说着简单,做起来很难,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一项投资实施之前,对其安全性、效益性的高低之判断如何能保证准确无误?二是安全性、效益性之间相互矛盾,如何寻求平衡,找到最佳或较佳结合点,实属不易。

当前社会和不少捐赠者对管理费用的收取不理解,他们普遍认为将钱捐给基金会是应该用到慈善事业上的,而不是给基金会工作人员发工资。这使得基金会在收取管理费用时存在一些误解和困难。所以虽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是正当的,但是许多基金会都没有收取管理费用。实际上基金会负责人本身也对管理费用存在着误解,基金会的基本性质是筹资的慈善事业机构,但是慈善机构的性质和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是不矛盾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可以从经费中提取适量的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基金管理等公务。提取数额不得超过上一年使用经费总额的3~8%,但可积累使用。根据国家规定,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就并不会改变基金会慈善事业的性质。但是部分基金会负责人将基金会工作过于高尚化、神圣化,认为在这里工作就必须高风亮节,无私无为,无欲无求,将收取管理费用误解为是借着慈善事业谋取私利的“丑事”。

公益机构运行成本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在我国既没有志愿者文化传统,法律条文又不允许在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情况下,公益机构实际又是如何运行的呢?以希望工程为例。希望工程在其创造的“1+1”模式中规定:捐赠人捐款400元人民币并指定救助一名失学儿童完成小学学业,青基会向捐受双方提供各自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使他们能够直接联系。这种将捐款全部用于受助者的公益项目运行模式,既所谓“零成本运行”带来的隐患,就是必须使用捐款之外的经费来支持这些捐款的使用过程,或者说,使得客观存在的机构管理和项目运行成本只能在项目捐款之外落实。比如,希望工程接受救助失学儿童的400元捐款,需要开据一张发票,然后装信封、贴上邮票寄出,这就是一块三毛八分的直接成本。随着希望工程越做越大,宣传筹资、项目评估、行政开支、人员工资等运行成本也越来越多,那么,是什么在支持着这个机构运行的呢?青基会的回答是,机构和项目运行“所需费用,都是通过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来解决的。”公布的相关财务数据表明,从1989年至2001年的12年中,青基会没有在捐款中列支任何行政费用。甚至在2000年前,也没有在捐款中开支项目管理费用。1989年到2001年,中国青基会通过基金增值和专项捐款,获得经费收入(项目管理经费和行政经费)近8千万元,其中增值收入大约7千万元。而接受的可用于“专项工作经费”的捐款则非常少,12年累计只有6百万元,不到经费收入的8%。而这两种解决办法也并不是完美的。募集项目捐款之外专门用于项目运行的经费,这在捐受双方彼此并不完全信任的脆弱的捐赠状态下,是很难的。基金增值即通过投资增值获得项目管理和机构本身运行费用,这种做法又存在必然的商业风险和严重的道德风险。毫无疑问,运行成本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一道门槛。

㈢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㈣ 大学教育基金会是不是事业单位

不是,是社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㈤ 教育基金会与教育基金理事会的区别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不能收回,捐赠人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财产的转移不可逆。而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来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也可以随时出售或赎回。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收回资金,并享有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此外,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区别

2009-07-16 12:42

我国于2004年 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进行了分类规制。其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便是: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的分类。条例第三条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 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可见两者的在定义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得以向公众开展募捐活 动。涉及到非公募基金会特点时,就得将其与公募基金会作一比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两者在具体法律规则还存在以下差异:

一者,起始资金的下限不同。

全 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 元人民币

㈥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主管单位

教育部为推动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1994年1月),特成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国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接受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捐赠者颁发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者或当捐赠资金累积一定数额时,将在清华大学校园内为其设立纪念物或刻碑纪念,对热心教育事业,捐赠数额较大者,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单位或理事。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清华大学教育事业,用于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对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
清华·新世纪·世界一流大学
面对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世纪,清华大学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未来,把建成世界一流大学作为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既是清华人的理想,也是社会各界的期望。对于一所发展中国家的大学,要达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全体师生励精图治,更离不开广大有识之士的支持与帮助。

㈦ 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吗

他们这个发展基金会的话是一般情况下只能开一个账户,不可能开多个账户的,因为他也没也是为了监管,所以说开多了肯定会麻烦的。

㈧ 高校教育基金会有增值税吗

计提:
借: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上交:
借: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水利建设基金
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印花税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用计提)。

㈨ 如何创办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对兴办、维持或发展某项事业而储备的资金或专门拨款进行管理的机构。一般为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宗旨是通过无偿资助,促进社会的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在1988年9月通过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对基金会的性质、建立条件、筹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项作出了规定。中国已建立的基金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㈩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阅读全文

与高校教育基金会管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